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基層法院的影響及對策

時間:2022-07-18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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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基層法院的影響及對策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體現了司法為民、親民的要求,對于推進民主政治建設進程,加快和諧社會建設,方便群眾訴訟,解決老百姓打官司難具有重要意義。但《辦法》對訴訟費用的交納標準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給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經費保障工作帶來了很大沖擊,除減少法院經費收入,影響法院正常運作外,還會對案件的處理,法院的隊伍建設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為此,如何應對《辦法》給法院工作帶來的影響,保障法院工作健康快速發展,乃當前各級法院的當務之急。

一、《辦法》對基層法院工作的影響

1、案件數量劇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訴訟費用交納標準降低后,當事人啟動訴訟的風險將大大減小,在當前我國大部分群眾理性訴訟意識偏低的情況下,起訴到基層法院的案件將大幅度上升。以豐都法院為例,今年4月2日就收案15件(不含各人民法庭),與今年1—3月平均每天收案3件相比上升了5倍,共收取案件受理費9500余元,如按舊標準計算應收取22000余元,下降了近60%,導致很多可以由基層司法行政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分流調節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大量涌進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負?;鶎臃ㄔ旱膶徟腥蝿毡揪秃芊敝兀付嗳松俚拿芤草^為突出,收案數量的上升意味著每位法官需要承辦更多的案件,乃至陷于窮于應付的境地。法官的工作負擔和辦案壓力大大加重,而與此同時窘迫的辦案經費卻不能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形成惡性循環。

2、惡意訴訟增加,致案件處理難度加大。訴訟門檻降低,訴訟風險減小,會讓一些明知其勝訴把握不大的當事人產生僥幸心理,將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圖通過訴訟達到自己的目的。這類案件由于爭議較大,對立情緒明顯,難以做調解說服工作,尤其是可能駁回起訴的案件,由于駁回起訴結案對原告幾乎沒有費用上的負擔,其會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因而這類案件一般都無法調解,給審判人員增加工作上的難度。同時,當事人惡意訴訟也給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挑起事端提供了一個機會,給法院辦案帶來諸多前所未有的困難。

3、訴訟費收入減少,致辦案經費嚴重不足。法院辦案經費的主要來源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就是訴訟費收入。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執行費用實行“先執行,后收費”,不預收當事人執行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的規定不僅導致法院訴訟費收入的絕對大幅下降,而且過低的訴訟費收入與法院較高的訴訟成本也將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10元),使法院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甚至陷入工作無法運轉的狀況。

4、調撤率下降,致辦案社會效果受到影響。沉重的辦案壓力一來使法官難以對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夠的精力,難以對案件多做調解說服工作,辦案質量會受到較大的影響,調解撤訴率會明顯下降;二來《辦法》規定調解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訴訟費減半交納,使得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的法院(因地方財政不能保障法院的正常運轉,法院主要依靠訴訟費收入維持正常的運行),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憐的訴訟費收入,就可能對能夠調解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采取變通處理的方式,如不進行調解或盡量少調解、走過場或雖系調解結案但以判決形式出現,盡量不準予當事人申請撤訴等,甚至有的法院會因此不要求調解,以避免退費。這不僅會導致調撤率的大幅度下降,影響質量效率指標的考核,更為主要的是,將大大削弱法院審判的社會效果,對鈍化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5、適用簡易程序審案減少,影響法院訴訟制度的正常運行。目前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占60%以上,《辦法》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訴訟費減半交納,這一規定使法院的訴訟制度在實踐中受到影響。為多收取訴訟費,可能會出現人為轉簡易程序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情況,法院調解對接制度的推動力將會削弱,判決數量增加,二審上訴急劇增多。對合并審理、反訴的案件影響巨大,該合并的不合并,可以反訴的不告知當事人反訴,人為肢解案件的情況可能蔓延。原本可以通過仲裁、人民調解等解決的矛盾涌入法院,爭議解決替代機制將被削弱,法院無經費支持當事人申請的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執行難更加突出,訴訟費懲罰不誠信的功能減弱,對民事違法行為制裁不力,訴訟程序拖延案件正常審理的情況增多。

6、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影響法院隊伍的穩定。訴訟費收入的減少,對于地方財政比較困難,不能保障法院供給的法院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將會使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實,該享受的無法享受,應有的激勵機制沒有,對法官隊伍的穩定產生較大沖擊和影響,有的法官甚至經不起嚴竣考驗,置黨風廉政建設規定于不顧,某些違法亂紀現象將會有所抬頭。

二、幾點對策和措施

1、積極爭取支持,確保法院工作正常運轉?!掇k法》的施行雖然給法院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因素,但法院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真正把落實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機制落到實處,在嚴格執行訴訟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前提下,地方財政部門對法院公用經費的保障應當與法院上繳財政的訴訟費收入完全脫鉤,財政部門應嚴格執行中央和重慶市規定的同級法院經費基本保障標準,確保法院工作的正常運轉,并將法院因基礎設施、物資裝備、信息化管理建設所帶來的欠帳列入政府債務統籌解決范圍,確保法院在訴訟費收入銳減的前提下正常開展工作。

2、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確保審判工作正常運作的前提下,法院自身要盡可能降低訴訟成本。一是降低辦案成本。完善訴訟管理流程,進一步規范庭審程序,要求干警每案都必須做好庭前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之仗,提高庭審和當庭裁判率。二是進一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做到“耐心聽疑、細心答疑、熱心消疑”,增強裁判的公信力,提高服判率,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減少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成本支出。三是設置簡易糾紛速裁(調解)庭,立案庭將案件分流,簡易案件交速裁(調解)庭辦理,加快結案速度,及時化解糾紛。四是重新調整配置審判資源,平衡各業務庭的工作量,增加審判力量,著力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

3、提倡開源節流,實現經濟司法。樹立節儉意識,倡導節約,厲行節約,進一步健全完善節約的規章制度,努力建設節約型法院。加強宣傳教育,促進人人參與,營造“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氛圍。建立獎懲機制,把節約工作納入各部門工作指標嚴格考核,做到獎懲分明。

4、加強對外宣傳,倡導理性訴訟。讓當事人樹立理性的訴訟意識,了解訴訟這一解決糾紛的渠道,權利救濟途徑的優勢和局限性。讓當事人認識到訴訟不是萬能的解決辦法,了解訴訟的基本規則,對訴訟要有一定的預見性,正確行使訴權,理性面對訴訟結果。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利用報紙、電臺和網絡媒介加強宣傳,避免情緒訴訟、盲目訴訟、惡意訴訟。

5、加大調解力度,化解各類糾紛?;鶎臃ㄔ喊讣脑黾?,上訴案件會明顯增長,應進一步加大訴訟調解力度,堅持調解的原則和方法,絕不放松每一次調解機會,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糾紛,減少上訴二審的機率,降低發回重審、改判、申訴、執行、信訪、投訴案件。做到案件到法院,調解工作貫穿在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達到當事人和法院雙贏的社會效果。

6、加強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法官在任何時候都要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以為人民服務為自己的根本宗旨,困難是暫的,絕不能因此而放松對自己世界觀的改造,放松原則和立場,放松組織紀律,放松政治業務學習。要切實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時刻繃緊黨風廉政這根弦,保持法官公正、文明、廉潔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