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賠償的立法體例
時間:2022-07-18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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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家賠償法修改在即,充分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刑事賠償立法經驗,對確立我國刑事賠償的立法模式非常必要,本文通過對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賠償立法體例考察,借鑒我國學者對刑事賠償立法體例的一些建議,論證了我國刑事賠償應當單獨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現行國家賠償法集實體法和程序法于一身,包含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在日本于1947年制定單獨的國家賠償法后,這種體系完整、內容全面、實體與程序統一的國家賠償法典模式,即成為各國效仿的榜樣?!眹屹r償法集實體法與程序法于一身的立法方式是世界各國國家賠償立法普遍采取的模式,這種模式集中反映國家賠償制度實體和程序具有的特殊性,有利于保障實體法的實施,有利于正確及時解決國家賠償案件,充分考慮了實體與程序的協調配合,在司法實踐中便于群眾和司法機關操作。學者們對此種立法模式幾乎沒有異議。學者們爭論較多的是將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共同規定在一部國家賠償法中是否適當的問題。其實這一問題在國家賠償立法之初學者們就有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主張將刑事賠償規定在統一的國家賠償法中,否則會造成法律之間的重復或不協調,或者會造成缺乏可資遵循的共同原則。有的學者堅持將刑事賠償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還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賠償制度立法應參酌各國經驗,對刑事賠償單獨立法。最后國家賠償法采取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統一立法的體例,立法者為什么采取這一體例,有的學者認為統一立法方式不僅有利于協調部門間關系,省去不必要的重復立法,而且也可以避免某類國家賠償責任在立法上的空白,有利于受害人起訴獲得賠償。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也解釋說:“國家賠償有一個發展過程,是先從行政賠償開始的,逐步發展到冤獄賠償。我國制定國家賠償法,可以把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一起規定?!?/p>
一、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賠償立法體例考察
(一)德國刑事賠償的立法情況。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有關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就已經建立起來,1898年德國頒布了《再審無罪判決賠償法》,1904年頒布了《無辜羈押賠償法》,1932年正式頒布《冤獄賠償法》。1971年3月8日頒行《刑事追訴措施賠償法》。1981年6月26日聯邦德國頒布《國家賠償法》,但1982年10月19日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判無效,目前德國尚無統一的國家賠償法典,雖然1981年德國國家賠償法已經廢止,但體現了德國國家賠償制度發展的趨勢。從該法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該法實為國家賠償的一般性規定,對刑事賠償的明確規定體現在第5條司法和立法的責任一條。《刑事追訴措施賠償法》為現行刑事賠償依據的法律,該法專門規定了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以及適用的特別賠償程序。
(二)日本刑事賠償的立法情況。1947年,日本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并于同年10月27日正式公布施行,1950年,日本又制定了《刑事補償法》。日本《國家賠償法》只有9條,內容主要是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的范圍、民法的適用、有關賠償額的規定等,沒有規定賠償的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賠償的有關內容。日本《刑事補償法》共26條,還有附則多條,詳細規定了刑事補償的歸責原則、范圍、標準、程序等內容。
(三)奧地利刑事賠償立法情況。1948年12月18日,奧地利制定了《公職責任法》,實際就是國家賠償法。1969年7月8日奧地利國民議會通過了《刑事賠償法》對刑事賠償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奧地利法律有關刑事賠償的制度具體體現在《刑事賠償法》中,1989年奧地利《公職責任法》的修改,并沒有將刑事賠償法的內容納入進來,繼續保持《公職責任法》、《刑事賠償法》并行的立法模式。
(四)法國刑事賠償立法情況。法國沒有國家賠償法法典,其國家賠償制度是以判例法為中心的賠償法體系。其刑事賠償制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在第三編第七節第三目臨時羈押的賠償部分對刑事賠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規定。1972年7月5日,法國制定了《關于執行法官和關于民事訴訟程序改革法》規定了司法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定。
(五)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賠償立法情況。1959年6月11日,我國臺灣地區公布《冤獄賠償法》經過三次修正,具體確定了刑事賠償依據的歸責原則、范圍程序等內容。1980年7月2日公布《中國臺灣地區賠償法》對國家賠償作了一般性規定。
縱觀大陸法系幾個主要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賠償制度的立法情況,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無論先行制定國家賠償法,還是先行制定刑事賠償法,凡采取國家賠償法法典化的國家和地區,刑事賠償都采取了單獨立法的模式。國家賠償沒有采取法典化的國家,將刑事賠償的有關內容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以上的分析不盡周全,但不可否認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帶有普遍性的。所以筆者認為刑事賠償之所以單獨立法是由于刑事司法活動的特殊性決定的,那種認為西方國家之所以很少在國家賠償法中規定司法賠償而單獨立法,是由于在這些國家中司法賠償僅限于刑事損害賠償,可以放在刑事訴訟法解決,或者由于冤獄賠償事關重大,往往在國家賠償立法之前就已經規定,或者囿于司法豁免原則,根本不作任何司法賠償的規定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二、我國學者對刑事賠償立法體例的一些建議
國家賠償法實施十一年來,對刑事賠償立法體例上缺失學者們也多有關注,提出了一些可資借鑒的意見。有不少學者主張將刑事賠償單獨立法。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將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合二為一是國家賠償法宏觀方面的缺失,因為二者法律義理不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標準,賠償費用,強行將二者合二為一結果只會適得其反,影響法律的實施及立法原意。有的學者認為學界提出了各種修改建議和意見,但國家賠償法與刑事賠償法分別立法可能是更好的選擇,國家賠償法可作為基本法,所有公務人員的過錯侵權受此調整。有的學者主張創制國家賠償程序法,來解決刑事賠償立法存在的問題。還有的學者甚至主張廢除現行國家賠償法,以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本沒必要討論刑事賠償立法的問題。當然主張保持現有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混合立法模式的學者也大有人在。
三、筆者的意見
“國家賠償法是一個在實踐中不斷發展的事物,求畢其功于一役是不太現實的?!本褪俏鞣椒ㄖ位潭缺容^高的國家,國家賠償制度的發展也是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我們不能苛求當初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者在當時國家賠償法理論研究不深、無國家賠償傳統可循、缺乏司法實踐的情況下給我們制定出一整套完美無缺的賠償制度。
筆者主張刑事賠償單獨立法。其一,基于上文對幾個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賠償單獨立法的分析,刑事賠償單獨立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典型模式,符合刑事賠償的特殊性要求,也體現了對刑事司法侵權受害人權利予以救濟的特殊保護,是完善刑事賠償制度的趨勢。其二,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刑事賠償制度,刑事賠償國際準則在世界范圍內得以確立,制定單獨的刑事賠償法是落實我國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體現,同時也能充分反映我國人權保護的力度。其三,主張將刑事賠償單獨立法的學者對刑事賠償的特殊性已進行了充分論證,為將來刑事賠償單獨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
“在以成文法形式而不是以判例法形式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國家里,國家賠償法往往不是由一部法律組成,而是由基本法和若干特別法組成。”至于刑事賠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關系,理應遵循特別法與基本法的關系,相對于國家賠償法而言,刑事賠償法是特別法,相對于刑事賠償法而言,國家賠償法是基本法。國家賠償法只作概括性規定,具體刑事賠償制度由刑事賠償法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