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審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建議
時間:2022-07-30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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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審計部門在圍繞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財經秩序、促進廉潔行政、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諸多客觀和主觀因素的影響,目前還存在不少不適應科學發展觀的突出問題,需要盡快克服和解決。
一、存在問題
(一)審計人才緊缺、手段落后。一方面是數量上人力不足。一個縣局的實際從業人員也就十多個,面對繁重的審計任務,審計人員十分疲憊;另一方面是質量上急待提高。現在縣級審計部門的業務人員大多是基層財政所人員組成,真正從審計學院畢業的大學生鳳毛麟角,無論是思維方式、業務水平還是法律法規的運用,都需要不斷改進和提高。
審計手段落后主要反映在:1、計算機審計水平低。一方面是審計人員自身計算機水平參差不齊,運用AO審計的能力低,每年到國家及省廳培訓的人數有限,短期內還難以滿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電子賬務未普及。特別是縣級和鄉鎮級單位,手工做賬的還比較普遍。2、審計的偵查手段弱。強制性不強,有些問題很難查清。
(二)效益審計沒有模式。《審計署*-*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就提出了到*年,投入效益審計力量占整個審計力量的一半左右,但是,到目前為止,效益審計尚未形成比較完整的理論,也還沒有總結出比較系統的技術和方法。審計人員沒有比較成型的標準和指南。
(三)經責審計時效性差。“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從目前多數地方落實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事變動頻繁,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斷增多,而審計部門力量有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及時執行到位。
(四)經責審計責任難界定。如果經濟責任不能準確界定,審計結果就難以運用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三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前任與現任的責任。由于目前經濟責任審計中一般都未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產核資,僅局限于會計數據反映,資產損益也相應難以核定,從而也就對前任與現任的資產損益責任難以定位,另外,有些地方的往來賬款較多,一些債權債務未徹底盤清,在經濟責任審計時,對前任和現任任期內收支、債權債務情況也不能準確界定。二是與下屬單位的經濟責任不能及時劃分。如:一些地方在對鄉鎮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機關的財務狀況,對站所、村的賬目未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范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把工作側重點放在保證機關運轉和資產購置上,放松對下屬單位的監管,甚至將經濟責任向各站所轉嫁,逃避責任追究。三是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這一問題尤其在鄉鎮表現比較突出,鄉鎮黨委書記是負總責的,而鄉鎮財政一般又是鄉鎮長主管的,在劃分經濟責任時,究竟應由鄉鎮長負責,還是由黨委書記負責,以誰為主負責,還是共同負責,各承擔的責任是多少,難以定論。
(五)經責審計成果運用不到位。目前,各級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
(六)內部審計獨立性不強。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及其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審計變成了事實上的“軟指標”,監督、規范都成了一句空話。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負責制,即內部審計機構受本部門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內部審計的結果應書面報告給本單位行政最高負責人。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表現在:一是機構不獨立。造成內審人員很難站在客觀、公允的立場上對單位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當面對領導參與或法人違規時,內部審計往往無能為力,從而埋下隱患。二是經濟不獨立。由于內審人員職位、工資福利等均受單位負責人控制,內審人員難以在實際工作中充分發揮監督的職能。當單位利益與內審人員利益一致時,內審人員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容易對不正當的企業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從而降低了審計作用。三是工作、人員不獨立。內審人員在開展工作時,不可避免地受到內部人際關系的壓力,影響了工作的開展和發現問題的處理。有些內審人員秉公辦事不僅受到同事的誤解和非議,有時還會遭到領導的阻撓,甚至打擊報復,致使實行審計監督缺乏有效的保障。
二、意見與建議
(一)加快審計人才培養速度。從上至下都要加大審計人員培訓力度,對現有人員要普遍輪訓,特別是計算機審計培訓。同時,要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對審計隊伍進行優化,可以增加審計編制,把地方優秀的財會人員充實進審計隊伍;還可以分期分批送審計人員到大專院校深造。通過多種渠道,盡快解決審計人才緊缺和質量不高問題。
(二)上級應盡快出臺效益審計指南。效益審計是今后審計工作的方向,目前基層沒有現成的路子可走,特別是對效益審計的考核內容究竟如何考量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也缺少各方面效益評價的專業審計人才,因而審計結果也就沒有什么權威性,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就更是紙上談兵。所以,上級審計部門應該盡快出臺相關的標準和指南。
(三)盡快完善與經責審計相對應的法律法規。由于組織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而且時間緊,人員集中,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是審計尚未實施,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的主要手段來抓。一是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計劃管理。確定重點部門和領導干部,結合任職情況,編制3-5年的滾動審計計劃,逐漸改變臨時任務多、計劃性不強的局面。二是充分發揮審計聯席會的作用。使聯席會確實起到溝通信息、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的作用,真正成為對干部進行監督管理的協調機構,避免成為只聽審計情況的匯報會。三是加大日常工作的協調力度。四是要狠抓落實,實行責任追究。要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對象限期整改,對久拖不辦或拒不辦理的,要依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同時,要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何做到先審后離、審任結合,組織和審計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審、離、任三個環節的操作實施辦法,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規范經責審計的責任認定機制。要建立一套相關的責任指標體系,用科學的指標體系來劃分責任,準確界定前任與現任、黨組織負責人與行政負責人,本級與下屬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經濟責任劃分要突出重點指標。離任與上任者在交接時要對審計結果簽字,離任時,對照接任時的審計結果,逐項比較,認定責任。同時,要加大推行任中審計,變被動為主動,將監督關口前移,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
(五)建立健全審計成果運用機制。要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要把審計成果作為評價領導干部業績的一把“尺子”,歸入干部考核檔案,各級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要加強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簡單實效的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合理運用。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緊密合作,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要一查到底,組織部門研究任免干部時,要聽取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使用干部時要將審計結果與干部任用一一對應起來,真正實現憑實績用人。
(六)努力保證內審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充分認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內審工作的領導,完善內審工作制度,確保內審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須的權限,積極支持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解決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使內審機構與財務基建部門真正成為做好單位內部財務經濟管理工作的“左手與右手”,而不是“對手”,為內審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同時,內審工作應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原則要求它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獨立地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擾。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權威性原則是內審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因素。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實踐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審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審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另外,內審機構要有一定的處罰權,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