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任監督思考

時間:2022-10-09 03:58:00

導語:干部選任監督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干部選任監督思考

加強對干部任用醞釀和討論決定環節的監督是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關鍵。如何高標準、高質量地解決好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中監督的問題,是干部工作監督亟待解決的一個緊迫課題。

一、充分認識加強對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重要性

能否把干部選準選好,關鍵看醞釀的質量和討論決定過程中能否正確運用醞釀成果,因此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的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

1、加強對干部選任工作的監督是在用人上充分發揚黨內民主,走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

醞釀和討論決定是選拔任用干部的兩個重要環節。對醞釀過程的監督就是為了做到凡是提交黨委(黨組)討論的重大人事任免,都必須經過充分地醞釀,而且在醞釀過程中,每位成員的地位是平等的,行為是自覺自愿的,不受外來壓力所致。通過醞釀,在比較鑒別、在反復中尋求干部任用決策的最佳預案,從而保證黨委(黨組)的干部任用決策來自實踐、來自群眾,又能被群眾所接受。對討論決定過程的監督,就是為了確保在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必須經過充分討論,實行一人一票制進行表決,或實行票決制,防止“個人說了算”,從而保證決策的民主性和正確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對醞釀的過程和討論決定過程的監督本身就是發揚黨內民主的過程,就是讓群眾參與的過程。

2、加強對干部選任工作監督是有效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重要保證。

“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苯陙恚S著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各地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上采取了不少遏制用人不正之風的好措施,成效是顯著的。但是,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仍有不和諧的音符,這主要體現在干部的任用醞釀和討論決定這個環節中。由于沒有按《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有的地方在選拔任用干部時沒有經過考察、醞釀環節,搞臨時動議,直接上會討論決定;還有的地方在討論任用干部時,由于主要領導搞“家長制”、“一言堂”,個人決定代替了集體討論決定,使得一些素質不高的干部被選拔到領導崗位;更有甚者,由于買官賣官,有的地方直接以領導圈閱的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造成有些人剛剛走上領導崗位就出問題,用錯了人,用了壞人的現象屢見不鮮。盡管這種情況屬于個別,但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卻極大,嚴重影響了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保證選準人用好人,使新選拔出來的領導干部真正都是“三個代表”的忠實實踐者,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干部腐敗現象發生,就必須加強對選拔任用干部環節特別是醞釀和討論決定的監督,以此來規范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選用干部的行為,對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追究懲戒,這既有利于事后監督,更有利于事前防范,從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3、加強對干部選任工作的監督是確保選人用人質量、防止用人失察失誤的重要保證。

醞釀是正確識別和任用干部的必要環節,它是用人決定作出之前不可或缺的過程。用人前是否進行充分的醞釀,直接關系到用人的正確與否,關系到事業的興衰成敗。這就決定了用人主體在用人前,對擬用對象必須要有一個慎重的和較為全面的識別和醞釀過程,而不能為了圖省事隨意減免這一環節。只有經過充分醞釀,才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擬用對象各方面的表現情況,并盡可能了解到干部的“全部歷史和全部工作”,才能在諸多侯選對象中通過比較甄別而作出準確的人選定位;而討論決定是干部任用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關鍵的一環。如果討論決定能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運用醞釀的成果,選拔上來的干部,就能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否則,就會出現用人失察失誤。因此,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的監督實質上就是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在選拔任用干部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充分醞釀討論,防止由個人或少數人匆忙作出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把人選準選好。

二、加強對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基本思路

根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一般規律和特點,對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的監督應包括監督的主體、客體和監督的主要內容三個方面。

1、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監督的主體

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監督的主體,即“由誰來監督”的問題。根據《條例》的規定,它主要有三大類:第一類是黨委(黨組)及其成員;第二類是黨委組織部門的干部調查審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類是紀檢(監察)機關的相應部門及其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

2、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監督的客體

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監督的客體,即“監督誰”的問題,它主要有兩大類:一大類是對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具有建議、干預、影響權力的相關組織和部門;另一類是對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有建議和表決權力的相關責任人員。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監督對象的重點是各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和責任人;討論決定過程監督對象的重點是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一把手”。

3、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監督的主要內容

⑴標準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主要看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是否嚴格執行黨的干部方針政策,是否真正按照黨的“四化”方針和德才標準醞釀和討論決定干部,這主要看兩條:一條是看被醞釀選拔對象的政治素質,看是否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和黨性觀念,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看能不能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勤政為民,踏踏實實為黨為人民工作。另一條看實績,看有沒有領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能否在自己領導的地區、部門和單位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二是看是否嚴格按照《條例》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醞釀選拔干部。《條例》是我們選拔黨政領導干部的依據,干部的任用醞釀、討論決定也必須以《條例》為指針,不能脫離《條例》的規定和要求隨心所欲的選干部,這是不符合干部選拔任用規律的?!稐l例》第六條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六個基本條件和第七條規定的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七項資格條件都是各級黨委(黨組)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的最基本的標準。

⑵范圍監督。醞釀的范圍不能過窄,過窄了難以了解干部的全部工作和全部歷史。當然也不是越寬越好。對黨政領導干部人選的醞釀應在本級黨委領導成員、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主要領導成員中進行。對黨外領導成員的人選,醞釀還應在派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的代表中進行。對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征求分管領導意見。對地方政府組成人員人選、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人選,征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成員意見。對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事先應征求協管方的意見。對于重要崗位和有爭議的人選,除在上述范圍內醞釀外,還應在更大的范圍內聽取和征求意見。這些是對醞釀范圍最基本的要求。討論決定干部任用也是有范圍的,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干部,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任用建議,不能超越權限使用干部,對越權任免干部的,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堅決查處。

⑶程序監督。主要是看干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是否嚴格按《條例》規定的程序來操作。醞釀是在本級黨委確定人選對象、決定提請上級黨委考察之前這個時間區段進行的,或者是在本級黨委已作考察,決定呈報上級黨委討論之前這個時間區段進行的。主要分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基層黨組織的醞釀。基層組織在討論決定呈報干部任免事項之前,由黨組織負責人征求上級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戰線工委的意見,并在本級黨組織成員中個別征求意見,進行醞釀,基本達成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另一個層次是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之前的醞釀,基本程序是:一是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分管干部的領導醞釀。即在提交部長辦公會討論之前由分管干部的副部長征求上級分管領導對所分管單位擬選拔對象的意見。其中,政府組成人員人選、人民法院主要領導成員人選、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人選、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干部的任用,必須征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要領導的意見,政協內設機構干部的任用應聽取政協黨組主要領導的意見。二是部長辦公會醞釀。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將分管干部副部長征求的意見和干部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真研究,在此基礎上提出干部任用初步方案。三是分管干部的副書記醞釀。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向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副書記匯報考察、征求意見及人事安排的初步方案,進一步醞釀。四是書記辦公會醞釀。征求各位書記對擬提拔對象的任用意見,根據書記辦公會的醞釀意見,形成向黨委(黨組)會議匯報的方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是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介紹對領導干部人選的考察情況;二是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三是以黨委(黨組)應到會領導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四是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⑷民主集中制監督。選用干部的醞釀過程,實際就是民主與集中的結合,沒有民主,醞釀就會浮在上面,坐而論道,就很難聽到對擬用對象有見地、有份量的意見和建議。沒有正確的集中,黨委(黨組)對各種各樣的意見就難以綜合進行科學的分析和抽象,形成正確的認識,作出正確的決斷。因此,在干部醞釀過程中必須加強對民主集中制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辨證統一,才能把真正有用之才選拔出來。在干部討論決定過程中也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特別是領導班子的黨政“一把手”要帶頭貫徹好民主集中制,要嚴格按程序辦事,組織并支持黨委其他成員及組織部門履行職責,最后要慎重決策,對任免決定負總責。其他黨委成員要客觀地發表個人意見,不隨波逐流,不被多數人或“一把手”的意見所左右;如對擬任用干部情況不了解,可不發表意見或投棄權票,決不能有贊成多數人意見或贊成“一把手”意見的態度。

⑸質量監督。衡量醞釀效果的質量,重要的是看是否符合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醞釀的目的在于把人選準選好,選出真正德才兼備的干部。為此,需要醞釀的參與者按照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勇于實事求是,大膽說真話、道實情,對醞釀人選是就說是,非就說非,決不能離開全局的需要、整體的利益來醞釀,搞“各取所需,各自為政”。對自己喜歡的擬用人選就說好,即使不好也說好;對自己不喜歡的擬用人選就說不好,即使好也不好,這實際是離開黨內生活的基本原則來醞釀,搞以我為中心,以人劃線,犯自由主義,對這樣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監督主要是看黨委(黨組)常委到會人員是否達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是否充分發表意見,并表明了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態度。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是否作到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是否及時查清等。

三、加強對干部選任工作進行監督的具體措施

1、加強教育,提高監督客體主動接受監督的自覺性。

黨政領導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過程監督的客體,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我們醞釀選拔干部。因此,要保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受干擾,順利開展,就必須加強對監督客體的監督,強化其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這就需要教育,只有通過教育才能使監督客體特別是黨政“一把手”認識到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性,克服特權思想,認識到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從而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增強自我約束意識。

2、健全制度,提高對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權威性。

強化對干部選任的監督,必須靠制度。要不斷完善各項制度,以制度來規范監督工作。一是建立規范干部醞釀和討論決定的工作細則和制度。對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的標準、范圍、程序和堅持民主集中制等,做出界定和規范。二是建立按干部選任原則辦事的制度。各級黨委醞釀選拔干部時,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研究醞釀選拔干部,并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將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貫徹始終。三是要建立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工作的檢查制度。上級黨委(黨組)、紀檢機關及組織部門在做好自身監督工作的同時,要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干部醞釀、討論決定工作情況的監督列為重要工作職責,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不僅要制定監督檢查的實施辦法,更要嚴格執行,做到有錯必糾、有漏必查、執紀必嚴。四是建立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在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中,對違反組織原則,不按《條例》規定的程序醞釀選拔干部,導致用人失誤的,要追究黨委(黨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3、嚴格措施,提高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有效性。

對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工作的監督要有嚴格的考核和獎懲措施,要分清責任,強化考核,獎懲分明,狠抓落實,使之具有嚴肅性和威懾力。上級黨委(黨組)要把下級機關部門在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工作的績效納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于公道正派、依法辦事、敢于和善于監督的組織和個人,要根據所取得的成績,按貢獻大小,論功行賞。要注意發現、重用那些能出以公心、充分發揮監督職責的人。同時,對那些有監督職權而不敢監督或不愿監督、當和事佬、造成醞釀選拔干部不當的組織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以提高對干部任用醞釀、討論決定工作監督的有效性。

4、強化責任,提高干部選任工作監督的準確性。

要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建立監督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明確監督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實行分級負責、一級管一級的辦法,使各級黨委(黨組)、領導干部、組織部門及其干審機構、紀檢(監察)機關相應部門既明確自己在干部監督工作中所承擔的責任,又要明確失職、瀆職行為將受到的處罰,從而提高醞釀選拔干部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