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管理思考

時間:2022-10-11 04:02:00

導語:村民代表管理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村民代表管理思考

一、村民代表產生的背景及加強其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村民代表管理的背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建設農村政治文明、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實行村民自治的根本大法。按其規定依法召開村民大會,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干部,充分體現了廣大村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但是,由于村民大會規模大、參加人數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召開往往比較困難。因此,需要一種切實可行的組織形式,既能在村民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保證村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又能適應新的形勢和農村實際情況,便于會議靈活召開,對村務大事及時決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便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二)加強村民代表管理的重要意義。一是農村基層民主進程的現實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群眾文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越來越強,更加關注自己的政治權益,對自身權益的保障變得更為敏感,對實現民主的要求更為迫切,群眾要求了解和參與村務大事決策的熱情和呼聲越來越高;同時,客觀上村一級面臨的村務大事越來越面廣量大,如農業結構調整、低保、醫保、農田水利建設和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等,單憑村支部、村委會還不能掌握方方面面的具體情況,不利于決策的科學化、合理化。只有建立健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立一支植根于廣大村民之中的村民代表隊伍,并加強村民代表的管理,才能夠確保村級事務自治管理的順利實施,才能使農村各項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二是村級民主自治自我管理的需要。村級決策的成敗,直接關系到全體村民的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村級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村民代表會議設立前,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里重大事情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村民人數多難以議事,有的地方只好先由村委會提出意見,再交村委會和黨員隊組長會議表決。村民代表會議設立后,改變了以往的做法,村“兩委”在決策前,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充分發揮村民代表的監督功能和參政功能,集中廣大村民的智慧,真正做到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真正發揚民主,堅持群眾路線,克服現階段民主的形式化和決策的簡單化,從而保證村級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減少決策的失誤,促進村內各項事業的發展。因此,加強村民代表的管理也就變得尤為重要。

二、村民代表發揮的積極作用

1、增強了村民參政議政的政治意識。長期以來,農民由于受行政命令的影響,又加上過去沒有為村民創造參政議政的條件和民主決策村務的機會,村民的民主建村意識比較薄弱。村民代表制度的施行,為村民參政議政開辟了一條新路,村中的重大事項都要由村民代表討論決定。村民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實踐,增強了當家作主的責任感,參政議政的意識日益增強。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真正體現了村民代表代表村民的本質,有力地保障了廣大村民的民主政治權利,進一步充實了基層民主的內涵。

2、加強了對村“兩委”工作的監督管理。村民代表會議建立后,村民代表們可隨時對村內的重大事務和村干部的工作實行民主監督,及時糾正決策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失誤;在發現村委會成員有不稱職的行為后,可以向村民會議提出撤換和補選的建議,促使村干部克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主觀獨斷等不良風氣,發揚民主、正派、廉潔的優良作風。

3、密切了農村基層的黨群干群關系。通過落實村民代表制度,充分發揮廣大村民代表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能夠較好地統一全村村民的意見,解決村級事務中諸如土地征用、基建投資等熱點難點問題,有效地促進了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使村民真正把村級民主自治當作自己行使權利的一個載體,增強了黨員干部、村干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4、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實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后,村民代表大多是農村中素質相對較好、威望相對較高的精英,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運行,這些人在村民中形成正面的輿論氛圍,國家的法律、政策得到了宣傳,使廣大群眾能夠更多地參與村級事務的管理,增強了村務工作的透明度,特別是村級財務狀況的透明度,減少了群眾對村班子在村級事務管理中的猜疑,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村民之間的矛盾,有力地維護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

三、村民代表在發揮作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特別是剛剛推動這項工作時,有的代表思想消極,認為代表只是形式化的產物,甚至有的村干部也沒有真正認識到為村民代表“設崗定責”的真正意義,擔心給村民代表的權利過大,降低村干部的威信,因而在村民代表的產生和管理過程中敷衍了事,消極對待,挫傷了村民代表的積極性,使村民代表的作用沒有得到真正的發揮。

2、代表結構有待進一步改善。主要表現為“三多三少”:一是年齡老化,老齡代表多,年輕代表少;二是文化程度低,低學歷代表多,中、高學歷代表少;三是性別比例失衡,男性代表多,女性代表少。

3、代表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一些村民代表不能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村務民主活動,缺乏代表應有的思想政治覺悟和大局觀念:一是“無為”。一些村民代表因循守舊,習慣于上邊咋說我咋干,上邊不說我不干,對村務漠不關心,不懂得如何履行自己的民主權利,碌碌無為;二是過于熱衷。一些村民代表則過分強調自己是民選代表,對村民自治的涵義認識偏面,對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認識偏面,認為自己的權力是村里最大的,因而只講民主,不講原則,只要自治,不講法制,行為處事有些過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村級各項事務的發展。

4、議事程序有待進一步規范。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要求,村民代表會議需要討論的事項,都要由村民會議授權。但目前由于外出人口占很大的比重,一些村的村民會議根本無法召開,加上對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程序不熟悉,客觀上造成了這些村的村民代表履行職責和權力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未能得到保證。此外,一些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研究、決策的事項,村“兩委”并沒有征求代表的意見。而且一些村民代表會議只是搞搞形式、走走過場,僅僅停留在通知、通報的形式上,并未真正提交討論和決策,村民代表會議未起到真正作用。

5、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創新。村民代表雖然能夠為村黨組織解決許多熱點難點問題,但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村民代表的積極性也會受到影響。還有部分村民代表只講權利,不盡義務,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上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

四、加強村民代表管理的幾點建議

1、代表產生要規范。選好村民代表,是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基礎,代表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其參政議政的質量。因此,要對代表的產生加以規范。一是要堅持條件。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應是年滿18周歲以上的本村村民,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能夠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影響和較高的威信。二是要嚴格程序。在選舉村民代表時,要廣泛發揚民主,經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由村民直接選舉,得票過半數方能當選。

2、代表結構要改善。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民主推薦產生,可以對村民代表的年齡、性別、文化、職業、宗教、政治面貌等方面提出適當的要求,黨支部成員、村委會成員、黨員、企業家以及青年、婦女隊伍中的優秀人才以及中高學歷的村民要勇于當選為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和在村的各級人大代表要占一定比例,使產生的代表盡可能的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并具備村民代表應有的政治覺悟和代表能力,從而改善代表的組成結構。

3、議事規則要健全。一要明確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對村民代表的權利,規定除享有公民應有的權利外,還享有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村務大事的權利。同時,對村民代表的義務也應作出相應的規定,除履行公民應履行的各項義務外,還要維護全體村民的根本利益,引導村民關心、支持和配合村委會管理村務大事,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合理建議,積極參政議政,參與民主決策。二要明確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的內容。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的內容范圍總體應包括:財務收支、“一事一議”款項收取、生產經營、農田水利建設、計劃生育、宅基地安排、社會保障和其它關系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等。三要明確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能。村民代表會議具有議事的民主性、決策的權威性、監督的群眾性和代表的廣泛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村民代表會議的基本職能:民主討論與村民重大利益相關的事項;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決議;對村務、財務進行監督;根據村級管理的需要,制定村規民約和相關制度。

4、運作程序要統一。在具體運作上,一是開好預備會議。村委會根據村黨組織的意見,研究確定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議程、時間和地點等事項。二是下發會議通知。一般應事先預告會議主題、內容,提出相應的要求,為村民代表聯系村民,征求意見,留有醞釀思考的余地。三是正式召開會議。會議的主持、討論、表決等環節都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要全面聽取建議,形成統一決定,做好記錄。四是公開有關事項。將村民代表會議對有關事項作出的決定,通過村務公開欄、廣播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開,增加村民代表會議的透明度。

5、代表培訓要加強。村民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系到村民代表會議的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村民代表隊伍,是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要制定具體的培訓計劃,建立有效的培訓機制。村民代表的培訓主要由鄉鎮或本村組織進行,每個村民代表在任期內都應參加培訓。要根據村民代表的條件和履行職責的需要,通過集中辦班、印發資料、播放錄像片等形式,不定期對村民代表進行村民議事、民主管理等村民自治知識的培訓,讓他們清楚地知道村務工作的內容;知道作為村民代表應為村民做什么,怎么做;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農村基層民主政治、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履行村民代表職責必須掌握的基本工作方法等,提高村民代表的民主法制觀念和參政議政能力。

6、管理機制要創新。一是競選制。村民代表的選舉產生可以通過村民推選或自薦、競職演說、群眾投票等程序產生。二是述職制。村民代表定期向村民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廣大村民的監督評議。三是撤換制。對不履行職責、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村民代表應及時進行撤換,保證村民代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四是獎勵制。對能認真自覺履行職責、深受村民好評的村民代表,要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獎勵,以調動村民代表的積極性,建立村民代表自覺發揮應有作用的良性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