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電安全民事賠償交流

時間:2022-10-24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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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安全民事賠償交流

近幾年來,我縣農電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所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增多,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的表現,也是長期以來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薄弱,農電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必然。農電安全事故無論對于受害者,還是責任者都是災難性的,必須立足于避免和防范。一旦發生農電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我們應依法處理。因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隨著農電"兩改一同"的不斷深入,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法律關系復雜化,"打官司"已成為正常的事,僅僅依靠行政手段解決經濟、民事糾紛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筆者曾經代表公司作為被告參與了多起訴訟案件的審理,對農電安全及有關賠償問題有一定的探討,僅供同行參考。

一、搞好安全生產,加強供用電設施的巡查維護。

安全生產是從根本上杜絕農電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的萬全之策。我們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入開展經常性安全用電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行為記錄,立檔備查,提高供、用電設備完好水平,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制度,積極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杜絕事故所造成的觸目驚心的悲劇發生。

二、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防范農電風險。

供用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各級政府、審判機關、新聞媒體不能強調加重一方的責任而過度保護另一方的權利。我國實行成文法的審判制度,絕對不能引進英美等國不成文法以典型判例引申審判的做法,來審判用電責任事故的民事案件。不能搞甲案賠償多少,乙案也要照此定判。要積極預防無過錯責任風險。農村低壓電網的屬性不是《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但是,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在于加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必須引起供電企業的高度重視。根據無過錯責任由行為人舉證的原則,供電企業即行為人能證明人身傷害的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則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提高依法維護供電企業權益的能力。

從供電企業管理體制上解決無法律咨詢機構、無法律專業崗位、無法律專業人員的情況,健全法律法規組織,可從社會上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在企業內部設置律師崗位,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加強法律的學習與研究,提高依法維護企業利益的能力,從容應對農電事故中民事賠償糾紛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以事實和證據為武器,該應訴的積極應訴,不打無準備之仗;該反訴的堅決反訴,爭取主動,同時通過分析典型案例,加強案件情況交流,總結經驗。

四、明確農電安全責任。

《電力法》是維護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產權的界定和安全責任的劃分是法庭認定農電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重要根據。由于歷史的原因,當前農電管理中依然存在著產權不清和安全責任不明的問題,造成農電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糾纏不清。因此,供電企業必須對農村電網的所有供電設施界定產權,理清關系,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定民事責任。特別要讓用戶明確必須切實管理好自己的用電設施,屬于違章用電行為造成的事故責任自負。供電企業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村委會、用戶簽定《農村安全用電責任協議書》并進行有法律效力的公證,在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尤其是電壓等級、產權交界點、發生事故責任區劃分等內容,一旦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可以靠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

五、分清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將行政責任作為民事責任讓供電企業來承擔,是處理農電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大誤區。以前,由于電力管理體制實行雙軌制,供電部門既是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又是電力供應企業。它既有依據《電力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對供用電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能,又具有企業的盈利性質,在供用電監督管理工作中,它是作為行政執行機關來行使職權的。法律法規并無在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中應承擔監督檢查不力的民事責任。作為企業,供電部門是負有對用戶安全用電的行政督促責任,但僅僅是行政督促責任,而安全責任仍屬用戶自己。原電力部頒發的《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用戶對其設備安全負責,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錯把供電部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作為民事責任,實際上加重了供電企業的經濟負擔,為供電企業額外增加了一個沉重的負擔。

六、電力官司立案原則不規范,造成供電企業不必要的訴訟。

目前只要是電傷事故,不管何種情況受害者都欲把供電企業推上被告席,而司法部門往往不經過調查也沒有立案的具體原則不分清紅皂白就受理了,把一些本來與供電企業毫無任何瓜葛的電傷事故變得復雜化,供電企業被迫只得參與訴訟,使供電企業白白浪費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一些司法人員總是認為只要是電引起的傷害事故,供電企業或多或少就要負賠償責任,理由是如果沒有供電企業供出的電就不會有電傷事故,供電企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由此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難道在處理交通事故中還要追塑到公路部門賠償?假如不是公路部門修了公路,就不會有交通事故的發生呀?由此類推,司法部門應在立案審查中充分予以考慮該不該立案受理的問題,該受理的就立案受理,不該立案受理的就要予以不受理,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訴訟。

七、利用保險企業分擔風險,增強化解農電事故民事賠償的能力。

供電企業要主動協助保險企業,在農村推廣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利用社會保障中介機構的保險宣傳,主動避險防害予以防范,增強農村投保人的自我安全用電防護意識,變用電傷害的事后賠償為事前保險主動預防。一旦發生觸電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