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提名工作實踐思考

時間:2022-10-27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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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工作實踐思考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民主化進程的源頭,是規范和監督用人權所有程序中的關鍵環節。誰來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如何接受監督,成為新時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建立全新的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監督制約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規范具體的提名辦法,有利于營造一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讓想干事的人有機會、能干事的人有平臺、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選人用人環境。近年來,**縣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縣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初步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是明確提名主體,賦予提名人權責?!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據此,中共**縣委明確了行使干部初始提名權的主體:一是廣大黨員和干部群眾,二是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領導集體或其他個體。并制定了《中共**縣委選拔任用干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必須填寫《推薦表》并署名。推薦提名人選在提拔使用后,發現提拔前有嚴重問題的;推薦者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或搞權錢交易的;黨委(黨組)、黨委工作部門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或明知推薦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資格,仍然推薦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意見不一致時,負責人以個人意志強行推薦的;組織部門因主觀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薦的,根據初始提名責任人的責任大小、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等情況,進行責任追究。使領導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負責任地推薦出來。同時也提高了領導干部直接提名的責任意識。

二是先行制定科學調配原則,為民主提名定調。為切實改變以往干部選配通常先由組織部門醞釀提出人員配備方案,經縣委書記辦公會原則同意,再由組織部門到人選所在單位組織民主推薦和考察的做法,**年以來,在鄉鎮換屆和縣直機關干部調整中,縣委要求組織部門先提出配備原則,并明確強調不能因人設崗,因崗設人,要根據領導班子配備有關精神,制定具體的提名條件,經縣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再由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先行制定考察對象確定和班子配備原則,一切按原則規定的辦,有效杜絕了選拔任用干部的隨意性和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如在確定鄉鎮領導班子成員考察對象時,制定了堅持在配強班子前提下兼顧結構需要、堅持考察對象適當多于班子職數、堅持考察對象分類確定等原則。使當選的新一屆鄉鎮班子成員全部實現“初始”提名,不存在也沒有經書記辦公會或部務會先醞釀產生再組織推薦、考察的提名人選。

三是公開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和推薦程序,增強提名工作透明度。一是民主推薦前向有關單位公開擬推薦職位、提名條件,要求各單位嚴格按提名條件制定《符合提名條件人員名冊》,提前發參加推薦會人員,讓干部、群眾提前“醞釀”。二是公開推薦程序,把民主推薦工作置于廣大黨員和干部群眾的監督之下。召開民主推薦會前,發出考察預告,預告到各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各基層單位,并公開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確定考察對象的程序等,打破干部考察的神秘面紗。三是擴大參加推薦人員范圍,實行全額定向民主推薦。在鄉鎮領導班子換屆中,各鄉鎮領導班子成員、二級機構(含垂直部門)負責人、各行政村“兩委”(包括居委會、社區)負責人參加了推薦會,參加推薦范圍首次擴大到村一級甚至部分村民代表,進一步擴大了民主提名范圍。并規定經大會民主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第一輪雙過半的現任班子成員和符合任職條件的其他人員作為新一屆領導班子組成人員第一人選。經二次民主推薦仍未雙過半的現任班子成員不再提名為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人選。鼓勵參加推薦人員大膽說話,敢講真話,切實把那些符合規定條件,政治過硬、政績突出、能力較強、群眾公認的同志納入干部選拔視野。

四是優化干部考察員、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隊伍建設,確保提名工作質量。干部考察員、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的品行、業務素養直接影響著民主提名的質量。為此,縣委組織部經過認真研究,出臺了《中共**縣委組織部干部考察員資格認證辦法》,通過培訓、考試、考核,建立了一支相對穩定的高素質的干部考察員、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隊伍,并明確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使提名工作操作進一步規范,監督層面更為豐富,質量進一步得到提高。

五是定崗推薦,將初始提名權下移,取信于民。2007年,根據部分領導班子缺額實際,經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將縣衛生局局長、安監局局長、縣委辦副主任、發改局副局長、合醫辦主任、疾控中心主任、白泥鄉副鄉長、自強鄉副鄉長、納雍鄉黨委委員等12個職位在本鄉鎮和本行業(系統)進行公推。并明示不帶任何組織意圖,要求縣級班子成員特別是各分管領導不得向有關部門打招呼或變相推薦人選,使群眾公認度較高的9名干部在經過組織考察后被直接提拔任用。其中獲推薦票較為集中的有一名干部被反映在推薦過程中有領導打招呼,經調查核實后,縣委取消了該名干部的提名資格。干部初始提名的權力實實在在地交給了廣大基層黨員和干部群眾。干部群眾參與率接近100%,縣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公信度得到切實提高。

六是全面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變“相馬”為“賽馬”,擴大提名渠道。2007年,**縣在認真總結以往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選拔范圍和職位,把團縣委書記、政府法制辦副主任、交通局、水利局、規劃局總師5個職位推出面向全省和全縣進行公開選拔。其中團縣委書記、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在縣內選拔,其他3個職位面向全省范圍內選拔,團縣委書記的報名條件放寬到一般干部。成為繼2003年之后選拔職位拓展到鄉科級正職,選拔范圍擴大到全省,進一步推進全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程的新亮點。其中團縣委書記綜合成績第一名的奪冠者年僅28歲。為“想干事、能干事”的優秀人才特別是年輕干部脫穎而出搭建了平臺,提供了展示自身才能的機會。

七是全委會成員票決,把好干部選拔任用最后提名關。組織部部務會初步確定的鄉鎮黨政正職和重要職能部門正職提名人選,還要經縣委全委會以票決形式再次集體提名。委員既可以根據組織部門提出的人選名單進行推薦,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薦他人。全委會閉會期間則視情況由組織部門將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通過適當方式送全委會委員征求意見。這樣,既使“一把手”應有的用人建議權在確定參考人員名單的過程中同步得到體現,又受到全委會委員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約,有效防止了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把提名的失誤控制在最小程度。同時,讓全委會委員直接參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擴大黨內民主,發揮全委會委員在干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二)初步成效

一是保障了黨員和干部群眾權利,推進了干部選任工作民主化進程。將領導干部的初始提名行為前移,干部選用的權力逐步向廣大黨員群眾傾斜,實現了依靠基層黨員和干部群眾選干部,在大多數人中選干部,保障了黨員群眾“四權”,有效地調動了基層廣大黨員群眾的政治熱情,進一步擴大了干部選任工作的民主。

二是改變了干部選任方式,拓寬了選人用人視野。初始提名主體由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個人向廣大黨員群眾延伸,提名主體的擴大,拓寬了傳統的干部選人范圍,實現了廣納群賢,讓那些群眾信任、無私奉獻的干事創業的人才有更多的選用機會,有更大的施展才華的空間。

三是有效預防了干部選任上的不正之風。實踐表明,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規范和監督領導干部用人權的關鍵所在。通過擴大提名主體,讓黨員群眾參與提名,通過規范運作,既使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用人建議權得到體現,又受到了廣大黨員群眾提名的合理制約,能夠有效防止由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的產生。

二、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總體上看,當前我縣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工作是有利于干部調配的,但也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在實際操作中,一是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意識還不夠強。二是對某一崗位應該選用什么人,不該選用什么人,沒有限制性規定,在初始提名中缺少具體、清晰的依據。三是責任難追究,在實際操作中提名主體的責任難以界定。四是職位空缺調配信息公布尚欠明朗化,就傳統做法而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后,組織上考慮進行配備時,對外公開信息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薦階段,而且即使公開了,也僅僅在目標推薦單位,其他所知曉的都是通過“小道消息”獲取。其他主體很難獲取知情權。信息的對外封閉,程序、環節和時間上的開放度不夠,限制了其他主體參與的機會。五是監督措施還不完善。

三、關于進一步規范干部選任初始提名工作的思考

一是進一步增強干部群眾的參與意識。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強廣大黨員群眾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與初始提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干部選任中,格外關注長期在條件艱苦、工作困難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格外關注基層和生產一線優秀的干部,更廣泛地運用民意,把群眾意愿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標準之一,真正在干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加大公開力度。

二是進一步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須在初始提名的準備程序上下功夫,通常情況下,民主推薦是初始提名的基礎,民主推薦的范圍越廣,程序越規范,初始提名的質量就越高,就越能體現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學界定提名主體的范圍。單位規模不是很大,領導與干部職工之間相互比較了解,人員容易集中的,應實行全員推薦;對規模比較大,或者所屬單位比較分散,人員不易集中的單位,除了讓全體領導干部、機關干部、所屬下級單位負責人參加外,還應到部分基層單位推薦或由部分群眾代表、服務對象參加推薦。確定推薦的范圍,應把握的一條原則是,有條件的,要盡可能讓多數群眾參加,使廣大群眾都享有民主權利。二要創造好民主推薦的環境。要盡可能地提前向群眾公開推薦職位和條件,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以至討論醞釀。推薦時,要做好充分的動員,消除群眾的顧慮,明確推薦的具體事項,減少群眾推薦的盲目性,提高推薦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要科學分析推薦結果。推薦結果雖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聽取意見,在辨別意見真偽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個別人的意見與大多數人的看法的關系,干部小節與主流的關系,從而對推薦結果作科學的判斷。四要適當公開推薦結果。為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推薦結果可在參加推薦人員范圍內公開,既能夠將干部選任工作置于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廣大群眾參與干部選任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三是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進一步規范初始提名行為。逐步推行缺位預告機制。除領導班子換屆外,個別提拔任職,也應在民主推薦之前的一定時間內,把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眾公開,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增強提名推薦的公開性和針對性。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機制。領導干部個人向任免機關推薦干部人選時,要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要包括推薦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和民意情況。不管是領導干部個人或黨委(黨組)領導集體推薦干部,都要如實地反映推薦人選的優缺點,對推薦失真失實、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推薦人和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實行民意調查制。對經民主推薦和重點了解后組織部部務會確定的考察對象,考察組要到對象所在地組織由未參加推薦會人員(包括被考察單位其他干部職工、與考察對象聯系緊密的群眾代表、服務對象等)和其他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的民意調查,進一步拓寬民主渠道。探索權力分解和制衡機制。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后,組織部門把本部門提出的目標人選、任命機關黨組織提出的目標人選、上級分管領導署名推薦的目標人選和用人單位黨組織提出的目標人選等結合起來,進行歸并,組織進行民主推薦,根據推薦情況確定考察對象,組織進行差額考察。在確定考察對象時,組織部門享有第一提名權,必須優先考慮,其次是任命機關黨組織提出的人選,再次是上級分管領導署名推薦的人選,最后是用人單位黨組織提出的人選。當然,各個主體所提出的人選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關,如果出現推薦票數相差懸殊,那么在差額人選排位上要適當兼顧,通過考察來進行比較。試行差額提名制度。采取明確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召開領導干部大會進行定向“海推”,差額考察,部務會差額提名,常委會差額票決的方式。建立民主推薦前有差額目標人選、進行考察時有差額考察人選、提供給黨委決定任用時有差額票決人選的干部選拔任用連環比較機制。建立定期民主推薦干部制度。要結合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實績考核、換屆考核和后備干部推薦,在更大范圍內定期推薦干部。同時,要探索對后備干部進行實績考核和監督,豐富干部工作信息,為隨時提供提名參考人選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