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預防腐敗思考
時間:2022-11-09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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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近些年來腐敗案例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可以發現,它們的“三高”特點突出,即比例高、案值高、職務高,資金資產管理成為腐敗易發、多發環節;從群眾舉報和檢察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統計分析也可以看出,職務犯罪的比例也高達60%以上。有的領導干部違規發包工程斂財,有的隨意干預行政辦案、收受好處,有的參與賭博活動,有的大搞錢權交易、收受賄賂,種種情形不一而足。
目前,全國工商系統都在認真學習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指示精神,圍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貫徹落實全面展開工作。因此,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特點,深入研究工商系統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當前工商部門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現狀分析
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部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商部門作為政府專司監管市場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多年來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監督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初步建立起具有本系統特點的一套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機制。但從新形勢、新要求來看,這一機制還存在一些亟待改進之處。
1.監督領導體制不順。
工商系統現有的紀檢監察干部具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感,工作表現突出,但由于體制上存在一些缺陷,導致一些問題難以解決。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缺乏有效的同級監督制約和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機制。
工商部門現行的紀檢監察監督體制是“以塊為主、以條為輔”。實踐中,作為監督主體的紀檢監察部門與作為監督對象的單位、人員往往共處于同一層級,并且前者還要直接接受后者領導。在這種機制下,紀檢監察人員的人事編制、經費來源、辦公設施和紀檢監察干部的升降任免、生活福利、工資待遇等都需要在本層級、本單位進行解決,從而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在這種隸屬關系下,讓紀檢監察干部完全不考慮個人利益,而只憑黨性不折不扣地監督同級黨政班子,可能不太現實。
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紀檢部門是黨內的專門監督機關,因此從理論上講,紀檢部門可以監督同級黨委。但現行的紀檢監督領導體制又規定,檢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違紀行為時的立案和處理權在同級黨委,這種體制實際上導致監督不具備可操作性。從近年查辦的大案要案中也可發現,幾乎沒有一件是同級紀檢部門立案查處的。由于監督體制存在的這種明顯缺陷,使監督主體往往受制于監督客體,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紀檢監察部門應有的權威性。
2.紀檢監察干部的人員配備不足。
自1998年工商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以來,干部隊伍結構逐步優化,有力促進了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但同時也暴露出紀檢監察干部人員不足的矛盾。目前,工商部門的廉政監督基本以上級主管機關為主,客觀上造成班子的權力使用在系統內部封閉運行。上級主管機關雖有監督權,但由于地理距離尤其是工作人員數量等因素的限制,事實上很難進行有效監督。換句話說,僅靠上級主管機關的幾名紀檢監察干部來承擔對全系統各單位領導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交際圈、娛樂圈表現進行監督顯得鞭長莫及,對于一些苗頭性的問題缺乏隨時的了解、及時的預警和有效的應對,而只能根據一年一度的述職報告、述廉報告、民主評議等渠道來評價其廉政情況。
3.預警教育機制不夠完善。
目前,工商部門廉政預警的一般做法是在領導干部被選拔任用前對其進行廉政誡勉談話,形式較為單一。《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特別強調“一把手”是監督的重點,而近年來出現的反面典型,又恰恰表明了這樣一種現實情況:對于一個單位的“一把手”,上級監督不到,群眾監督不了,同級又不敢監督,從而導致腐敗現象的產生。
其實,每個崗位都有其特點,都可能存在容易導致職務犯罪的各種誘惑,這就要看個人的自持能力強弱和制度的約束是否有效。按照監督的規律分析,完全的自律不可能是永遠有效的,必須靠制度進行他律。尤其是基層工商部門,直接跟經營者打交道,證、照、案、費等都是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還有基建工程的招標、干部人事任免等環節也都是敏感的熱點問題。如果預警機制不合理,而僅僅以“懲”的事后監督為主,預防和預警不足,會非常不利于愛護廣大干部。
再比如,工商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后,領導干部的異地交流和使用明顯增多,對于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增強積極性發揮了較大作用,但同時也給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帶來不便。在領導干部的原工作單位和新單位之間,紀檢監察部門缺乏高效的信息溝通平臺和工作銜接機制。領導干部在原崗位上可能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本來就在當地沒有很好地解決,到新單位后,由于新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對其缺乏系統了解,也很難有針對性地采取預警措施。
二、加強和完善具有工商系統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基本途徑
1.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教育機制。
應以抓好領導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為重點,引導大家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及黨的群眾觀。可以通過專項、系統培訓和黨校學習等形式,按職級的不同分別組織領導干部定期接受反腐倡廉專題教育,認真了解新情況、新問題,抓住行政體制改革等熱點和難點問題,努力尋找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和治理腐敗的方法和途徑。
2.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
應在加強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責任落實上多下功夫。要針對黨內監督薄弱環節,強化民主集中制,加強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制約權力的濫用。特別是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額資金審批和使用等重大事項,都要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同時,要堅決落實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相關規定,改進對領導干部公務活動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情況的監督,盡力減少領導干部不當行使權力的空間和條件。
每個系統、每個單位的崗位職責有別,可能存在腐敗易發生的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應逐步轉變監督方式,從以單純的事后監督為主轉向以事前監督、事中監督為主,將監督機制從單一型監督轉向復合型監督,并以法律監督為主,努力發揮預警機制的監督作用。
3.逐步理順紀檢監察領導體制。
如何解決前面提到的廉政監督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是新時期黨內監督理論與實踐探索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就目前而言,單純強調紀檢監察工作的獨立性,甚至改為獨立部門也不利于實際工作,就目前的行政體制改革時機來說也不成熟。
筆者認為,比較適合的選擇,是實行紀檢監察“雙重領導”體制。對于同級黨委的領導職責可以限定在“確立監督指導思想和原則”、“保證監督方向”、“提出監督總體目標和階段性任務”、“檢查監督工作”等層面上,使其無法對紀檢監察的具體監督活動進行隨意干涉,以確保紀檢監察的相對獨立性。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明確限定在業務領導、黨規黨紀領導層面,指導下級紀委開展監督活動。要積極探索同級黨委與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領導的協調機制,加強溝通,防止“雙重領導”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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