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撫養費征收經驗交流
時間:2022-08-20 08:48:51
導語:計生撫養費征收經驗交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近期,縣審計局開展了計生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審計了近三年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通過對三年計生撫養費征收數據及歷年累欠數據的分析發現,計生撫養費征收工作存在不少值得思考的問題,筆者結合其他地區計生撫養費征收情況,談點個人看法。
一、計生撫養費的定義與內涵
計劃生育撫養費,也就是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渡鐣狃B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從計生撫養費的內涵可以看出:第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于社會補償性的行政收費,不是行政罰款。設置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于運用經濟制約手段和措施,達到規范生育行為,抑制人口過快增長,有計劃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的調節作用,最終減輕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壓力。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其從經濟上必須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演變而來。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后,進一步明確對于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征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二、計生撫養費征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欠繳撫養費數額較大,影響繳納人的積極性。計生撫養費征收到位難是制約人口計生工作的瓶頸,如果違法生育得不到責任追究,該處罰的得不到處罰,造成了很壞的負面影響,直接導致了撫養費欠繳的惡性循環。
二是被征收人依法繳納計生撫養費的意識淡薄,自覺繳納計生撫養費的環境沒有形成。違法計生者總認為,也就是多生個孩子,又不是犯罪,對依法交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往往一拖再拖,討價還價,以達到少繳、不繳的目的。
三是征收手段的“軟化”,依法征收不能完全到位。在征收計生撫養費的漫漫過程中,曾經使用過比較粗暴、強制的手段,使用征收工作規范運行過。但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前的手段已不再適用,規范行政執法征收模式是一個長效的征收方式,但部分計生干部的執法能力和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以致出現了執法“疲軟”的現象。
四是縣鎮村三級計生組織不能形成合力,影響計生撫養費的征收。征收計生撫養費是一項費人、費力、費時、費財的工作,客觀上要求縣、鎮計生部門和村計生專干的縱向協調,更需要鎮一級政府及村一級的領導橫向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征收。但由于征收機制及返還款的政策比例不同,即利益驅動機制,往往造成三級計生組織出現“各顧各”的情況,從而削弱了整體力量,特別是村干部一級,考慮到自己的選票問題,思想顧慮較重。
三、強化計生撫養費征收的建議
一是改變征收方式,“依法、程序”替代“工作手段軟”的狀況。根據《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未在征收決定單位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征收,法院,強制執行,震懾作用。法律意識。大部分地區已經依法征收,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是切實保護計生干部的權益,采取必要的獎懲措施。當前人口計生工作考核指標是個硬指標,直接涉及地方“一把手”的帽子。從各地實際情況看,多數地方都為計生干部參加了保險,提高了村計生專干的待遇,對計生撫養費征收較好的村、鎮采取了一定的獎勵制度。
三是加大政策宣傳,增強主動性。審計發現,計生優惠政策十多種,涉及二女戶、獨生子女、獨女戶及長效節育措施等,大部分育齡人員并不很了解,這就需要各級政府部門通過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增強自覺執行計劃生育的意識,從根本上減少違法生育。另外宣傳國家計生政策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讓征收對象知道自覺繳納社會撫養費是經濟上應負的法律責任,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是加強計生撫養費的預算管理。根據《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滯納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首先嚴格征收目標考核,達到應收盡收;其次堅決取消“征返掛鉤”的模式,避免“放水D養魚”、執行政策打“折扣”;第三,根據征收單位支出所需,由財政預算統一安排。
- 上一篇:實現婦幼衛生規劃目標建議
- 下一篇:大型工程移民衛生策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