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銷售電價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24 04:48:00
導語:改革銷售電價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近期,在我們組織對部分供電營業所進行了營業普查時,發現現行銷售電價類別的內容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困難,出現很多隱患,供用電雙方都呼喚,盡快改革現行銷售電價類別的內容。由于對政策理解的深度不一,在正常情況下,也會出現多收費和少收電費,要么增加用電客戶負擔,要么使供電企業利益受損。再則,由于電力商品的交易是瞬間完成的,其交易量隨時間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使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鉆。他們與供電企業內部少數員工內外勾結,謀取私利。為何出現此弊病,根子就在于現行銷售電價的類別及其內容有漏洞。
1.各電價類別的內容交叉重疊,造成隨意性。
在我們抽普鐵路系統的用電中,就出現錯綜復雜的格局。比如火車站,明顯是商業經營,各類信號燈,應該按非居執行,但該系統由鐵路分局供電段統一管理,作為315千伏安以上的用戶,執行大工業也可以,類似的情況,供用雙方都很難有政策依據說服對方。在我們普查的民營加工企業發現,改制后的影劇院,辦公、住宿混雜,一些顧請人員居住房的用電到底屬于非居,還是屬居民照明;對這些地方,你說是值班也好,還是居民室也好,很難界定,現行的電價類別內容使基層供電基層供電營業人員不好操作,很多地方存在隨意性。它除了供用雙方不規范,還給不法分子制造機會。眾所周知,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對統管物資實行了兩條腳走路,像鋼材、煤碳、大米等,比如一噸鋼材,國家計劃價與市場價相差幾百元甚至幾千元,使當時“批條子”盛行,出現了一批貪官,給國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F行的國家目錄電價構成中,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以湖北省電網為例,最高的商業電價0.951元/千瓦時與最低電價的排灌相差0.731元/千瓦時,非居民照明0.859元/千瓦時與居民照明0.52元/千瓦時相差0.339元/千瓦時,商業與居民照明相差0.431元/千瓦時,在現實生活中,像一些加工企業的生產與生活、個體經營戶的經商與照明一個用戶,一些不法者也就抓住了這一點做文章,內外勾結,高價低供,因為這些用戶的計量主要是人為因素所致。雖然各供電企業在這方面都加強了管理力度,但由于在供電企業內部改革仍不到位,使獨家壟斷經營的供電企業在一定程度上的大鍋飯,使少數員工做出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事,假公濟私,肥自己的腰包。因此,在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同時,對現行的國家目錄電價也必須同步改革,按照市場需求,遵循市場規律。這些都為腐敗分子創造了基因。
2.價格類別的混用造成定價不規范。
在一個用電客戶,有商業、有居民照明、有非居,又有非普,類別混亂,不易界定。比如在我們普查中遇到的學校、醫院、非居里面有非普,非普里面有照明,裝計量表計無法從何處下手。比如在某鄉村中學,守門人開了個小賣部,名曰方便學生;該守門者往往既是值班室,又是居住室,又兼小賣部,很不好界定。再則,在某校的學生食堂內,承包者自己又安裝了一套設備加工,名曰方便學生,這到底該是執行什么價,是商業,還是非居或非普。供用電雙方都有爭議,自然或不自然地出現定價不規定。
3.概念模糊,操作困難。
在現行銷售電價類別的內容劃分中,已出現用電性質相同的用戶執行不同的電價或同一用戶執行不同的電價。如農村糧食加工專業戶加工糧食用電,一是加工口糧還是加工商品糧難以區分,農村體制改革前,屬集體所有制,加之國家對糧食的統購統銷政策。在農村,只有社隊集體組織的社員口糧加工,但現在改革,各類私營業主到處出現,既可以說是加工社員口糧,又可以說是加工商品糧。若加工口糧,應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不滿1千伏0.455元/千瓦時,1-10千伏0.445元/千瓦時。若加工商品糧應執行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不滿1千伏0.689元/千瓦時,1-10千伏0.674元/千瓦時,二者相差0.234元/千瓦時及0.219元/千瓦時。假如說,對農村的漁塘、糧食加工廠執行農業生產電價,那么,如果在市區內辦加工廠及漁塘,到底執行何種電價呢?
4.類別混亂,不好界定。
如居民生活電價,非居民生活照明與商業電價及非普電價混淆不清難界定。再如大工業電價類中的中小化肥電價,它主要是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但它如果生產一些工業原料,像乙氨由于混在它的化肥之中,到底怎樣確定價格很難。眾所周知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兩改一同價"工程的實施,民營經濟越來越大,無論是經商的民營戶,還是工業民營戶,無論是城鎮,還是在農村,其電價的構成與界定是非常不準確的,可高可低,伸縮性太大。比如說,一個在家庭院內辦的民營企業,其用電價格是按居民生活還是非居民生活照明電價界定很難,無論是按比例分攤用電量,還是分別裝表計量,都有很大的漏洞,這好比洗澡盆里拉尿,根本不好分清。
通過市場調查,筆者認為,在對現行銷售目錄電價類別應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時,對現行的銷售目錄電價,類別的內容也應重新界定,由于電價差太大,即使沒出現貪財的敗類,正常情況下,也會出現不公平,要么,供電企業得便利,少供多收;要么,用電客戶得利,多用少出錢,使電力買賣不公正。因此,對目前銷售電價類別的內容重新劃分作如下建議:
1.對目錄電價類別重新劃分,將目前的居民生活、非居民、商業、非工業、普遍工業、大工業、農業生產、貧困縣排灌七大類改為照明、生活、生產三大類;
2.將各電價類別的內容按大范圍界定,對于混合、交叉用戶客戶按單一電價界定。如工商戶,按營業執照主營項目確定;
3.由于電力是重要的公用事業,我國現階段電力的生產和供應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在目前仍有政府統一制定電價的情況下,對電價類別的內容重新界定勢在必行,建議將目前的多類電價減少,或是在相關的法規中明確,一個電力用戶只準采用一種目錄電價,杜絕一個電力用戶多電價并存的局面?;蛘邔⒛壳暗亩囝愲妰r改為單一制電價,從源頭上不給不守法者留空子,便于供用電雙方共同確認。對需要電價優惠的行業,國家可否變暗補為明補,使其陽光操作,讓老百姓們看得見,便于監督。它將有利于工業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公平。
4.“兩改一同價”的工作,全國城鄉實現了同網同價,目錄電價的改革也應與其同步。政府主管部門能否制定一個供電區域內的最高限價,售電在一個供區內就只有一個價格,去掉多項電價,減少電價分類的主觀性,這樣既便于企業操作和管理,又讓所有電力用戶明白,利國利民都有好處。
電力和其他商品一樣,是商品。由于電能生產、供應、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電力除具有一般商品價格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點。合理的銷售電價制度應該是公平的,實際可行的,賦予策略的。像現行的國家目錄電價中,有化肥生產優惠電價,國家主要是考慮到讓利于農民,但在現實中,化肥的銷售價已變成市場價,電價優惠實質上只照顧了化肥生產企業,且當前大部分中小型化肥企業已私有化,可以說,執行優惠電價是肥了少數人,損害了國家利益。且對其它納稅企業也不公平。大家知道,現行國家電價是社會各類不同用電性質售電量銷售的綜合計算值,其涉及面廣、內容多、計算量大,反映了一個時期社會經濟現象。所以,改革現行國家目錄電價類別及其內容,必須認真研究國情,讓其與電力體制改革相匹配,與整個國家國民經濟改革相匹配,應有利于電力消費者將科學、合理、節約用電變為主動的消費行為,促進電力事業發展?!?/p>
- 上一篇:利益共享分配機制探索
- 下一篇:電力新型勞動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