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紀委辦案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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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落實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斷深化,對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基層紀委因干部隊伍調整新同志增多,盡管他們工作很努力,但由于業務、辦案基本功和經驗等方面還有一定差距,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一些容易忽視的問題。筆者經多年審核基層辦案質量,概述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據收集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不注重圍繞違紀構成要件收集證據。表現在取證時抓不住要點、吃不透重點、找不到疑點、摸不準突破點。如被調查對象的自然情況不清,侵犯的客體不清,對責任案件不注意區別是主觀上的故意還是客觀上的過失情節等。
2、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調查人的證據。表現以有錯推定收集證據,只注重圍繞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收集證據,忽視對被調查人申辯理由和提供的線索進行核實,造成收集證據一邊倒。
3、不注重間接證據的收集。表現只注重收集證人證言,忽視物證、書證和專業性證據的收集,忽視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對一些孤證的案件沒能利用間接證據的鑒別、印證,從而發揮并利用好間接證據定案的作用。
4、不注重提高證據的證明力。表現辦案人員對所取得的證據不做深入推敲,滿足現狀就事論事,只看到暴露出來的表面現象,不注重透過現象看問題。只談其然、不談其所以然,造成許多證據隨時間推移發生變化。
5、不注重對證人的研究。表現偏重強調證人作證的義務,致使證人缺乏作證的信心和勇氣,甚至有時由于辦案方法欠妥,使證人產生壓力,影響和干擾證人的正常情緒。造成有時證據不穩定或出現反復。
6、不注重結合中心工作開展調查。表現辦案人員守株待兔,有的辦案人員很少深入到掌握管人、財、物的部門和其他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展開調查,也不善于從具體問題入手查找案件線索,處于“自我循環”的工作狀態,與上級和有關業務部門缺少彼此間的溝通和信息交流。
7、不注重辦案手段的利用。表現為辦案手段單一,陷入顧此失彼無可奈何的境地,沒能及時運用辦案手段達到固定證據,造成串供、反供。
二、證據使用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注重證人證言,對相關物證、書證和專業性證據使用不夠。表現在對一些經濟案件和安全責任案件處理上,出現運用證據鏈認定事實的排他性不強。
2、注重單個證據實體,對證據的穩定性、證明力分析不夠。表現在實際案例中出現證據與證據不相照應,問答雙方含糊其詞。
3、注重被調查人交待材料,對利用相互支持證據的輔證欠缺。表現對直接的、明顯的證據不加收集,錯誤地認為大家知道或明擺著的事實沒有必要取證。
三、違紀事實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材料表述不準確、不完整,違紀事實與調查報告中提法不統一。不能準確確定被調人員的違紀事實,甚至出現可能性進行推定違紀性質。
2、事實認定不準,對證據規則理解不透徹、運用不靈活,證據分析出現失誤,從而使證據分析與事實判斷不準。
3、只認定被調查對象一人的違紀事實,對相關人員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責任,有的明擺是違紀行為,且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但卻不加調查、不立案、不追究。
四、定性處理上容易忽視的問題
1、沒有堅持審理前談話制度。表現為以查代審、以會代審,甚至不經審理作出處理。
2、不引用處理依據。對相關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理解不夠,不注重處理依據的引用,造成處分檔次不當的現象。
3、程序沒有到位。事實材料沒有正當理由未同違紀人員見面,處分決定送達不及時且未告之申訴的權利及期限。
4、初核、調查、審理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等。(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