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23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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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是我國兩個重要的城市社區組織。近年來,業主委員會的異軍突起,對傳統的城市社區治理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發出了挑戰,代表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與代表基層政府的居委會摩擦不斷。進入新世紀以來,深圳業主維權事件頻頻發生,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日趨復雜,為此深圳市加快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步伐。2005年初,深圳市出臺了《深圳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下簡稱《指導規則》),對二者關系做出了明確定位。此后在全市范圍內設立了社區工作站,以承接原居委會所承擔的行政事務,并逐步推行“居站分設,一站多居”的新型社區治理模式。深圳設立社區工作站是否必然帶來社區居委會的自治?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是否真正理順?對這些問題,政府部門和“公民社會”至今仍未達成共識,還處在探索階段。然而,這些都是城市社區建設與治理中不能回避的問題。

一、新社區治理體制下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

1、居委會面臨新的困境

目前,深圳市基本形成了“居站合一”(即居委會和社區工作站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和“居站分設”(即居委會和工作站完全分開)等兩種社區治理模式。理論上,社區工作站的設立似乎可從制度設計上解決居委會的行政化問題,緩和日趨緊張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但實踐中,新的社區治理模式中的居委會又面臨了新的問題。

第一,“居站合一”模式的尷尬。理論上,設立社區工作站后,居委會不再承擔政府職能,可以真正通過選舉產生,專心開展社區自治。然而,實踐中深圳市的幾乎所有居委會組成人員完全都由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兼任,他們在時間和精力上更多的是放在完成上級任務上,社區自治功能仍難以發揮。“居站合一”模式所反映的政府天然代表全體居民利益的思路,無疑又回到了計劃經濟下傳統意識形態的宣傳公共權力系統天然代表全體人民的老路子,否則“居站合一”模式就會產生自我矛盾。因此,從制度設計上來看,這樣的制度安排很難說是成功的。

第二,“居站分設”模式的尷尬。目前,深圳市只有鹽田區完全實行“居站分設”,這種模式在實踐中也不盡如人意。首先,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徹底分開以后,二者的角色定位存在問題。社區工作站不但承接了政府下達到社區的各項工作,而且承擔了部分本應屬于居委會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而居委會雖然不再承擔行政工作卻又暫未能擔當起“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角色;其次,部分居委會在社區自治的制度模式下開展社區服務,難以實現自負盈虧。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居委會資金來源存在困難時,工作如何實現良性運作?再次,由于居委會主任及委員們缺乏工作的熱情、動力和民主的習慣,居委會難以真正運作起來。部分原居委會成員在居委會脫離政府“管制”之后,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甚至有某種失落和無所適從感。

第三,面臨被邊緣化的可能。在“居站分設”的情況下,居委會不再承擔行政性工作,與業主委員會一樣應該同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但現實情況是,居委會聯系群眾的功能似乎被抽空了,居委會存在被“邊緣化”的可能,一些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影響力大于居委會就是最好的說明。有學者指出,業主委員會在維護居民利益、推動社區自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僵化的街道——居委會體制形成了很大沖擊,如果居委會還不實現自治功能的回歸,就有可能被業主委員會“擠垮”。

2、業主委員會對社區治理的影響

隨著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場化、物業管理的興起、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居委會自治能力的缺失,擁有住宅私有產權的業主成為了現代社區的真正主體,業主的社區自治要求日漸增強,并呼吁成立業主委員會甚至業主聯合會。在這樣的背景下,組織化、專業化的維權組織的成立就成了業主的必然選擇。

盡管業主委員會還是一個非常年輕的組織,且其自身運作還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但它作為一個新型的社區組織,在社區內的地位、作用及扮演的角色對社區居民、居委會乃至整個社區治理結構的變革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與發展不僅改變了原有的城市社區治理結構,而且還推動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進程、為發展基層民主提供了新思路、增加了社區組織關系的復雜性。

二、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現狀及癥結所在

1、二者關系的現狀

面對業主委員會的興起,有人開始懷疑居委會存在的必要性,要求改革原有社區體制的呼聲不斷,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潛在沖突也隨時間的推移日漸顯現。由于居委會角色錯位,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居民開始繞開居委會尋求新的利益表達渠道。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但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確直接影響了業主委員會的運作與業主維權的開展。業主委員會還經常受到房管部門的行政干預,這些部門本該行使對業主委員會的輔助工作,但由于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清,這種行政輔助行為就往往演變成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反過來政府的行政干預又更加模糊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當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欺騙和損害業主利益時,業主委員會很難以合法組織的身份去捍衛業主利益,其共同利益表達和權利維護的功能受到限制,從而不得不時求助于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一方面依賴居委會,另一方面又不斷挑戰居委會,而居委會角色的錯位使其不可能避免地卷入小區內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以及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紛爭,其“裁判員”身份受到業主質疑,甚至最后成了業主攻擊的對象。

隨著社區工作站的成立,由于社區工作站承接了社區居委會原有的社區資源,作為“準政府組織”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摩擦開始部分地轉為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矛盾,其矛盾的中心集中體現在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社區資源、社區治理權、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等方面。由于目前居委會并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治組織,其作為社區自治組織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還沒有完全凸現。現實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仍表現為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矛盾。由于《指導規則》明確規定居委會領導業主委員會,使得二者之間已經存在的矛盾更為尖銳。

2、現階段的主要矛盾

現階段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可歸納為幾個方面:

(1)圍繞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而產生的矛盾

深圳市多數業主委員會從成立開始,就難以得到居委會的支持。一方面法律上,《指導規則》出臺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必須得到居委會的支持,否則難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備案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另一方面現實中,目前居委會仍或多或少的以“政府”的身份參與社區治理,為了減少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所帶來的“麻煩”,居委會往往不支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甚至以各種借口延緩或阻止其成立業主委員會。

(2)圍繞社區資源而產生的矛盾

社區資源包括許多方面,如居民支持、辦公用房、活動場所、政府的社區政策等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居民支持。首先,居民支持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發展的前途命運,離開了社區居民的支持,任一社區組織都難以在社區繼續生存。由于居委會長期以來“行政化”的色彩過于濃厚,居民對它的認同非常脆弱。當代表著居民根本經濟利益——房產——的業主委員會出現時,居委會與居民之間那種脆弱的關系遭到了嚴重威脅,這使得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有一種本能的敵視。其次,在深圳,隨著社會分化越來越細,社區成為獨立的發展實體,社區的可用資源與辦公用房、活動場所等越來越緊張,生存在社區內的各種組織必然為爭奪社區資源而展開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也導致了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矛盾的深化。再次,當前政府的社區治理體制明顯對一貫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居委會有利,其他社區組織則難以獲得同樣的待遇,尤其是業主委員會。當政府的社區政策的天平明顯向居委會傾斜時,業主委員會的不滿情緒進一步被激化,業主委員會與居委會的矛盾也由此加深。

(3)圍繞社區治理權而產生的矛盾

如果社區內同時存在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等部分功能重疊的組織實體,它們之間必然存在功能上的矛盾與沖突,并且必將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日趨激烈。例如,以業主為中心的物業管理模式和以居委會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以財產關系、利益關系等為紐帶的居民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和傳統的街道、居委會行政管理組織之間的矛盾。

盡管國務院2003年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允許業主大會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由業主委員會選任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執行。但按照《居委會組織法》,居委會負責協助政府或其派出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和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這種法律上對社區治理權的不合理安排,造成實際操作中的混亂。

(4)圍繞著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而產生的矛盾

在社區治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圍繞社區治理地位問題也產生了矛盾。從居委會的角度來說,理所當然地把社區治理歸為自己的份內事,認為自己是社區治理的主體,理應在社區治理中占據主導地位,業主委員會應聽命于居委會或直接成為居委會的附屬機構。而業主委員會則認為居委會代表政府對社區行政事務進行管理,社區依靠居委會達不到有效的自治,自己才是居民的真正代表,而不是居委會的附屬機構。居委會要求把業主委員會納入其管理框架內,而業主委員會則要求有獨立活動的保證,圍繞著雙方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問題,二者展開了激烈的較量。

而《指導規則》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權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相反加緊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控制,如三級管理即市(區)主管部門、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或居委會共同管理的模式,并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納入街道辦、社區工作站或居委會的領導之下。雖然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進行維權的沖動不斷高漲,但由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約束,業主委員會存在“成立難、維權難”的問題。這是行政權力擴張與民間自治權試圖尋求發展之間的沖突。如何合理定位二者關系成了社區治理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合理趨向

治理理論為解決上述問題、重構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供了一個新的視野。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其主體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第三部門(ThirdSector)或非政府組織(NGO)、企業及社會自愿者,是多個主體針對社會公共事務而開展的分工合作協商的共治過程。

1、創建合作互動型關系

當前學者和政策研究者對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定位問題的幾種主要觀點,包括用業主委員會取代居委會、將業主委員會納入居民委員會之中、將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合二為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二者間形成競爭關系、居委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能等等。但筆者以為:雖然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有部分功能的重合,如公共衛生和社區安全管理方面,但二者在權利來源、管理邊界、職責功能、代表主體等方面都有明顯差異。二者在功能方面是互補的,所以二者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或者合并。此外,二者之間競爭、沖突的關系也不可取,因為從法律地位和代表性來講都不具有對等性。

筆者認為,應建立互相合作、依賴互動為特征的合作互動型關系,以緩和社區矛盾,暢通利益表達渠道,構建和諧社區。事實證明,無論是居委會,還是業主委員會,都無法擁有獨立解決所有問題的能力?!安徽撌枪膊块T還是私人部門,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能夠擁有解決綜合、動態、多樣性問題所需的全部知識與信息,也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去應用有效的工具?!泵恳粋€社區組織都必須通過與其他社區組織交換信息、資源,通過相互合作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在以居委會為單一社區自治主體的社區治理體制下,居委會難免淪為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行政管理通過居委會滲透到社區的各個方面,居委會難以擺脫其“行政化”的宿命,社區自治實質上被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代替。所以,當前進行社區治理體制改革,應該在確立以社區自治為基本價值導向的基礎上,把改革現有的居委會與開發社區內其它自治資源結合起來,組成社區的自治管理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社區組織通過密切合作來實現社區治理的目的,其中居委會負責社區公益性事務,業主委員會管理與物業或財產有關的事務。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作為社區內較為重要的兩個組織,共同構成這個自治管理系統的核心,建立合作互動的新型關系,共同構筑良性的合作型社區治理架構。

在這種良性的合作型社區治理架構下,社區治理將會在社區組織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中達到“善治”。這一新型關系不僅有利于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的開展、有利于自下而上的居民參與,而且還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從而構建和諧社區。

2、合作互動型關系的實現途徑

(1)還權于民,合理定位國家與社會關系

根據治理理論的要求,從國家與社會層面看,應變過去的垂直式的行政隸屬關系轉為橫向的相互協作的伙伴關系,構建一種新型的社區組織網絡模式。

其一,堅持規模原則、民主原則、責任原則和理性原則相結合的社區治理原則;其二,實現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其三,確定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社區建設顧問而不是控制者的職責。變過去的行政上下級關系為橫向合作的伙伴關系。政府根據居民需求制訂社區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社區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2)加強制度建設,明確業主委會法律地位

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對《居委會組織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基層社區組織的性質、功能和建設的目標,實行政社分開,為建設和諧社區提供法律保證。2007年9月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作出應有的規定,業主大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公共合法權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應該通過立法規定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成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這樣定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僅是我國公民社會發展的必然,也是解決物業管理服務市場諸多問題的迫切需要。

(3)還原居委會的自治功能,健全溝通機制

首先,還原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構建良性的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必然先要求加強居委會的獨立性,把居委會從行政體制的束縛中獨立出來,還原其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辦法,通過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由社區工作站承接政府下沉的一些事務性、操作性的工作以及從居委會剝離出來的工作;居委會則回歸其“本位”,實行自治,負責收集社情民情,開展社區服務,調解居民糾紛等。

其次,要明確界定社區各組織的職能范圍。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職能范圍界定是雙方構建良性關系的基礎。社區管理中屬于物業管理的內容,如治安、清潔、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等事務可以逐步由業主委員會通過合同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而居委會則集中于社區居民事務管理與協調上,并發揮主導作用。“居站分設”是實現社區自治、理順社區組織關系的前提。要制定法規嚴格規定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各自的職責范圍,不能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重新讓居委會陷入行政事務的泥潭,慎防將居委會再次變為社區工作站的再派出機構的“怪圈”。

再次,構建社區組織間的協調機制。社區組織間的協調機制的構建是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改良的重要條件,沒有一個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就不會有良好社區治理體制。只有構建好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才能增強合作,社區體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在構建制度化的社區組織協調機制時,要擺正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位置。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是實現調控、制定公平合理的裁判規則,而不是過多的介入。政府只有放松對社區組織的管制,讓社區各組織自發調整彼此的關系,社區組織關系才能得到較優的組合,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良性關系才能實現。

最后,要理順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的溝通機制。目前社區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社區各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極不平衡,其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與政府的溝通尤為欠缺。政府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盡量保持與社區各組織之間的平衡關系,使社區各組織協調發展,這才能有利于社區自治的實現。為此,政府要主動完善回應機制。深圳市南山月亮灣片區設置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做法可供“居站分設”之后社區自治組織如何行使職能作參考。這樣社區自治組織在收集到居民意見之后,就有了一個良好的溝通渠道,即通過人大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居民與政府形成良性互動,也強化了政府對居民問題的回應。

四、結語

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構建,是深圳社區治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問題之一,必將影響整個改革的進程和效果,是政府需要審慎思考的問題。在當前的體制格局下,政府的選擇決定了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的走向。黨的十六大,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我國今后一段時間內全社會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提上了議事日程。總書記一再強調,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加強城市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從建設和諧社區入手,使社區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上發揮服務作用?!?/p>

和諧社會的提出,為社區建設指明了正確的方向。當下正在進行的社區建設和治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社區治理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深圳經濟特區是我國經濟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一塊“試驗田”,深圳的問題從來不僅僅是深圳的,深圳的社區治理體制改革中所遇到的問題必將在我國其他城市出現,深圳今日的困惑或許就是其他城市明日的煩惱。因此,以深圳為背景,探討社區治理問題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問題,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些許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