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09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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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調研報告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風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過程中,由于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的各種潛在危險。它表現在多個方面,且已影響到了工商部門職能的履行。如何規避執法風險,提高執法能力,已成為當前工商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不得不解決的課題。

一、工商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內部風險

1、執法能力不足導致的風險。目前,部分工商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過硬的執法素質和應有的執法敏感度和預見力,對當前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認識不足,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傳統管理方式等,造成執法隨意性大,不嚴謹,容易引發一些問題。具體體現為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權限,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律法規依據錯誤,行政不作為,舉報處理不當等,給當事人或社會帶來危害,甚至引起訴訟糾紛,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等。

2、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的風險。實際執法辦案中,特別在基層,一個案件從立案到處罰往往由一個單位辦到底,法制機構也只是從法律依據、書面呈報的程序、事實材料上把關,而對執法過程中的顯失公正以及結案后的各項工作缺乏后續監督機制。

3.執法目的不正確導致的風險。有的單位執法不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而是從小集體利益出發,以罰款創收為目的,執法隨意性較大。

4.執法裝備不全導致的風險。雖然工商部門近年來執法裝備有了較大改善,但許多基層仍然缺乏執法車輛、音像取證、商品檢測、實時網絡信息稽查等設備,給收集違法證據,及時查處案件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外部風險

1.良性的外部風險。主要表現在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對工商執法的依法監督,如行風評議、案件回訪等,促使工商執法行為合理、合規、合法,如果工商部門及人員不具備相應素質,就會陷入被動。

2.惡性的外部風險。它是對工商部門行政執法的一種不正常、不合理的監督、制約、阻礙和抗拒,它的存在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往往使工商部門執法不能依法進行或不能正常進行,主要表現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暴力抗拒執法,它來自于行政執法相對人,方式是異端暴力,直接危及工商執法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且負面影響較大;二是干擾行政執法,它來自于地方政府,方式是行政命令,直接關系到一個地區的行政執法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三是不正常地關注執法,它來自于少數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方式是不正常的刻意關注,往往會影響到工商部門履行職能的主動性、積極性。還有來自各方面各種形式的說情,影響執法公正,導致執法“放水”、“縮水”。

二、工商執法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沒有依法行政。由于少數工商執法人員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素質不高、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態度粗暴等從而導致不依法行政的現象時有發生,具體體現為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權限或行政不作為、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等。

(二)行政相對人法制觀念淡薄。當前法制建設與人們思想觀念之間存在著一定差距,少數行政相對人法制觀念淡薄,導致行政相對人為追逐個人私利,而置法律法規于不顧,甚至與工商部門進行對抗。

(三)地方保護主義。少數地方政府或部門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對工商部門某些執法行為加以限制或強制,命令工商機關越權執法或不作為。

(四)部門利益主義。少數執法監督部門在正常監督執法的幌子下,為謀取小集團利益,刻意關注工商執法行為,消耗了工商機關的大量精力,影響了工商部門履行職能的主動性、積極性。

三、規避工商執法風險的對策

(一)堅持依法行政。端正執法觀念,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上來,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在執法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越權、越位,合理、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堅持依法依規行政。

(二)加強業務培訓。加大隊伍建設力度,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水平、業務知識能力以及自我保護能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努力降低由于自身因素導致的執法風險。

(三)講究執法策略。重大業務活動和重要案件查處,堅持事先請示匯報,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的重視、支持。當地方黨委、政府的行政命令與工商職能相沖突時,應做好解釋、溝通、宣傳、協調工作。應通過報紙、電視、廣播以及其他多種形式,努力普及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法律意識,提高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加強與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聯系和溝通,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比如,與司法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形成執法合力;與執法監督部門加強信息互通,形成執法后盾;與上級部門及同行加強信息聯系,形成執法網絡。

(四)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案件審核、罰沒、案件回訪和辦案紀律等制度,形成健全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制度來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同時建立事前監督機制,實施上下級之間的監督網、各個業務流程之間的監督網、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網等“三級網絡”監督。

(五)探索監管方式。在執法活動中,善于發現和研究解決問題,積極依法行政,針對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且在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條文,根據立法原意,并參考其他法律規章建立相應的制度,保障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地防止執法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