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問題思考
時間:2022-03-25 08:49:00
導語: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問題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對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融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加大財政、稅收的支持力度,為企業“走出去”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進一步放寬外匯管制,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匯兌便利。
第三,加大銀行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力度。
第四,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形成適度競爭,擴大保險的作用范圍。
第五,建立對外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投資。
----------------
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對外投資、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各種形式的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是黨中央根據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國內進一步改革開放的內在需求,提出的重大戰略舉措。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加強,國內經濟結構調整、資源要素成本上升、結構性生產能力相對過剩的壓力日益突出,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是民營企業應對全球化挑戰的必然選擇。
當前,民營企業“走出去”處于發展機遇期。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使資本和勞動力等資源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趨于便利,新興市場經濟體,逐漸成為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新動力,“走出去”到這些國家發展有巨大的商業潛力;另一方面,我國政府對促進“走出去”的政策力度逐漸加大,在國內也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優勢產業和產業集群,很多民營企業已成為產業的領軍企業。在這種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從戰略發展的高度,以全球的視野,重新審視資源配置的問題。
在民營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有效的融資是決定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快速進入國際市場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是投資領域不斷拓展。從貿易窗口為主逐漸發展到建立境外生產基地、境外技術研發中心、國際營銷網絡、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境外資源開發等更加豐富的投資領域;二是投資區域更加廣泛。在保持亞洲和歐美市場平穩增長外,民營企業近年來在非洲和南美洲投資增長迅速;三是境外投資單體規模增加,境外制造、境外經貿合作區和境外資源開發項目為代表的規模較大的境外投資形式發展迅速;四是投資方式多樣化。出資方式由實物出資向資本投資演變,投資方式開始從創辦企業等實業投資向跨境參股、并購等資本運營的方向發展。這些投資方式的變化,使民營企業對融資規模、周期性、時效性以及融資工具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民營企業融資仍然面臨很多問題,也成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瓶頸之一。
民營企業“走出去”的資金來源
目前,民營企業“走出去”的資金來源大致有五個方面:一是企業自有資金,這是民營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這種主要依靠自有資金的現狀,只能是“走出去”。起步時期的階段性現象,今后企業必須將外源性融資作為其發展的重要手段。二是在國內金融機構及其境外分支機構獲得融資。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比,我國金融機構及其境外分支機構能更容易掌握民營企業在境內外的情況,可以通過統一授信、擔保、保險等方式解決企業的融資需要。因此,在現階段國內金融機構應該是民營企業“走出去”重要的債務融資來源。三是在國外金融機構融資。由于在境外新設的企業一般無銀行信用記錄,現階段企業很難獲得這方面融資,當企業在境外經營成熟后,國外的金融機構將能發揮重要的作用。四是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包括發行企業債券、私募、公開市場上市和引入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獲得的資金。上市、發行債券等雖然是企業資金來源重要方式,但門檻較高,還只有少數企業能夠獲得,相對于現階段廣大民營企業而言,缺乏普遍意義。股權投資是直接融資的途徑之一,但是目前針對企業“走出去”的股權投資機構只有1-2家。五是財政性資金。目前商務部建立了若干專項資金,用于對企業海外投資的補貼,但總體規模很小,支持力度有限。
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在企業“走出去”方面的服務
我國金融機構為企業“走出去”提供的融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信貸融資。銀行信貸融資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貸款。
近幾年國家開發銀行開展了對企業境外投資的貸款業務,支持領域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氣等能源領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等資源和原材料領域,以及關系到與周邊及重要國家外交關系的一些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領域。開發銀行服務對象集中于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也有獲得開發銀行金融支持的案例。例如浙江新洲集團的“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州木興林場森林采伐及木材加工項目”在2006年獲得國家開發銀行1.56億元,期限達11年的長期貸款支持。
中國進出口銀行是我國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專業化銀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服務方式:
(1)出口賣方信貸。主要包括為國內企業出口項目提供貸款,對外承包工程貸款,以及境外投資貸款。境外投資貸款項目主要指境外資源開發、境外加工貿易、境外投資建廠、基礎設施、境外研發中心、產品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以及境外企業收購、并購或參股等。
(2)出口買方信貸。是向國外借款人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用于進口商即期支付中國出口商貨款。
(3)對外擔保業務,其中有借款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融資類保函。中國進出口銀行還與全國工商聯簽署了金融合作的框架協議,用于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為企業提供出口信貸、進口信貸、境外投資貸款、貿易融資等方面的金融支持。
商業銀行的融資服務主要包括:(1)向境內企業對外投資提供項目貸款;(2)由境內母公司委托銀行為境外子公司在當地融資提供擔保;(3)開展離岸業務,在境外設立吸收境外存款、服務境外客戶的銀行。目前開展離岸業務的有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交通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總體上看離岸銀行業務量比較小,金融工具品種單一。
二是直接投資。目前國家開發銀行已投資設立了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中國-東盟投資基金、中非發展基金等國際產業基金。但除中非發展基金外,其他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企業和東盟成員國的中小企業。中非基金投資對象主要是到非洲開展經貿活動和在非洲投資的中國企業及項目。中非發展基金采取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擔風險。以投資參股方式為主,幫助企業解決資本金不足問題,同時獲得應有的投資效益。
三是出口信用保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是我國唯一為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的公司,也是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信保提供短期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融資類擔保和非融資類擔保及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融資業務,針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還開展對外投資保險,是保障投資者的境外投資免受征收、匯兌限制、戰爭和政府違約等事件造成損失的保險產品。通過保險的作用,投保企業能夠在補償損失、融資便利、提升信用等級等方面受益。
當前民營企業“走出去”面臨的融資問題
通過調研我們認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融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企業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面臨外匯管制問題。
對于“走出去”的企業而言,解決投資資金的匯兌便利化是最現實的問題。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全面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限制,在審批管理上通過權限下放和材料簡化等方式進行便利化改革。但是,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對外匯使用的需求。
(1)對企業用自有資金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審批管理依然嚴格,比如對境外子公司數量、對外投資總額等都有較高的限制,向子公司每一筆放款都需要外匯管理局核準。200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同意《寧波市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放寬了對放款人條件的限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該政策還未在更大的范圍內執行。
(2)境內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擔保的審批門檻較高。例如,目前對外擔保額與企業外匯收入掛鉤以及部分財務指標限制等規定是在外匯短缺形勢下制定的,已經滯后于形勢的發展,制約了企業的境外融資活動;外匯管理現行政策中對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要求,使部分企業間接控股的境外公司開展業務受到了限制。
由于政策門檻較高、外匯審批時間相對較長,民營企業對外投資公司的后續資金,尤其是補充境外企業流動資金遇到很多困難,有的企業喪失了發展機會。例如以生產銅產品為主的浙江海亮集團,由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流動資金的審批周期長,失去了國際期貨市場銅交易的最好時機。
第二,國內金融機構支持不足。
我們認為,在現階段民營企業“走出去”的主要信貸融資渠道應是我國金融機構,但無論從資金規模、機構數量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都不能滿足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
(1)政策性金融不能滿足企業對外投資的長期穩定資金需求。我國“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務集中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主要服務對象集中在國有大型企業以及能源、資源等戰略性領域,雖然近年來,一些民營企業也獲得過國家開發銀行長期貸款支持,但總的來說,由于門檻較高,民營企業一般較難達到開發銀行貸款要求。近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對企業“走出去”的融資服務發展迅速,也有很多創新的金融品種,但主要信貸對象仍然集中在大型項目和大型企業,民營企業獲得的信貸支持相對較少。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或條例,銀監會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基本上依照對商業銀行的辦法,其結果限制了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發揮。另外,由于我國政策性銀行資本金依賴政府注資或政府擔保下的債務融資,單一的資本補充渠道使其資本充足率隨著銀行貸款規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響了我國政策性銀行的貸款規模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2)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從規模上看,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網點少、規模小,且增長緩慢,目前還不具備承擔支撐我國境外企業融資的能力;從地區結構來看,我國的銀行主要在發達國家和地區設立分行,與我國企業在新興市場國家投資增長迅速存在錯位。特別是近年來民營企業在金融資源較為匱乏的非洲、東南亞等地進行資源開發、設立經貿合作區后,這個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從行業結構來看,境外機構貸款主要分布在消費信貸、房地產等行業,而我國企業跨國投資主要集中在服務貿易、工業生產加工、礦產資源開發等行業,存在資金分布不合理的問題。
(3)商業銀行金融工具單一,例如,受《貸款通則》“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政策限制,民營企業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境外設立子公司、境外股權并購、境外大型項目資本金等,導致我國企業在與跨國公司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4)銀行全球授信體系不完善。盡管國內一些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但是還不能向客戶提供全球性金融服務。例如目前很多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建立全球授信業務體系,企業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國內母公司的信譽和授信額度,國內母公司不能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國銀行境外機構貸款提供擔保(內保外貸),企業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能作為抵押擔保在境內貸款等。盡管有的銀行開展了全球業務,但是審批手續復雜,操作時效性差,特別是擔保費用較高,增加了境外投資的財務成本。
第三,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
出口信用保險既符合市場化原則,又能體現“走出去”的政策導向,還能簡化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程序,為企業和銀行分擔了風險,是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的一個重要的補貼例外。但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中國3%-5%,韓國14%,英國45%,日本50%)。由于我國只有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事這方面業務,缺乏競爭、非商業化經營,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總體規模小,惠及面窄、保險成本高,特別是民營企業投保的普及率較低。
第四,支持企業“走出去”的股權投資形式較少。
目前只有中非發展基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為數不多的向“走出去”企業和項目進行股權投資的機構。支持的對象少、要求門檻高,難以滿足中小型民營企業需求面廣、額度較小的融資特征。
第五,財政專項資金規模小。
目前,商務部在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專項資金主要有“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資金”、“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資金”和“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資金”等。但由于專項資金規模偏小、惠及面窄、企業認知度低、操作程序較復雜,民營企業獲取難度較大。
幾點政策建議
針對以上分析,我們對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融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加大財政、稅收的支持力度,為企業“走出去”提供資金支持。
在財稅政策上,為了減輕境外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實行境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和海外投資收入稅收減免制度。對于企業的境外投資、資源開發投資、境外工程承包,允許將投資的部分金額計入“投資損失準備金”內,以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投資受損,則可從“投資損失準備金”中得到補償。
在財政政策上,為了鼓勵更多優勢企業做好對外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國家還可以對境外企業提供財政資助。例如,企業組團赴境外調查、對境外資源項目進行初步勘探、對其境外員工進行培訓時,國家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補助金;為鼓勵國內富余產能向外轉移,建議國家比照資源回運費用補貼,對富余產能在境外投資的設備運保費給予一定比例補貼,對向境外轉移富余產能企業在境外投資購置土地、建設廠房給予直接補貼;建議國家從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中列出專項,建立境外投融資擔保基金,由商務部、財政部、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擔保公司等單位制訂辦法,為國家鼓勵的一些境外投資項目提供擔保支持。同時在政策操作層面,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操作過程也要進一步透明化,以便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到優惠政策。
加大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設立對外投資的財政引導資金,用于支持社會資金設立專門的境外投資私募基金、投資“走出去”企業和項目的風險投資基金及支持我國各類企業開拓新興市場等。
第二,進一步放寬外匯管制,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匯兌便利。
一是取消在外匯資金來源審核、購匯審核、利潤匯回等不必要的限制,擴大基層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核權限,實行更加便利化措施。在尊重商業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進一步探討先使用、后審批的外匯管理方式,即根據項目前期運作需要,項目成功時可轉為投資,不成功時原款返回。
二是放寬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資格條件限制,為股東向境外子公司貸款提供便利。與直接投資比較,股東貸款在經營上更靈活、控制上更方便、資源配置上更合理。建議推廣寧波試點經驗,進一步放松資本項下的外匯管制,允許母公司用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向境外子公司發放貸款。在審批程序上,可根據境外公司的經營規模,給其國內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匯額度,由銀行在額度內直接辦理資金匯兌,不再設置其他門檻。
三是簡化企業對外擔保的管理辦法。建議進一步修訂《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簡化程序、降低擔保門檻、實行備案制度;進一步擴大境內銀行對外擔保的額度和權限,由銀行自主把握對外擔保的風險。
第三,加大銀行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力度。
一是加大政策性銀行對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國家政策性銀行是國家“走出去”戰略的直接實施者,不能僅以效益為導向,應充分體現其政策性、戰略性和在戰略目標下承擔的風險性。對于支持企業“走出去”可能引發的信貸風險,應將其納入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所應負擔的政策成本中進行總體評估,不應簡單地將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在同一個層面上監管。因此建議:(1)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問題,出臺政策性銀行法,將政策、風險、效益統一在實施國家戰略上;(2)進一步提高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的能力,增加資本金,增強銀行抗風險的能力;(3)加快政策性銀行在境外設置分支機構的速度,特別是在一些市場前景好、潛力大、中國企業開始進入投資、但金融資源匱乏,商業銀行不愿意設點的欠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4)創新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銀行先行先試。
二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1)加快境內商業銀行的國際化步伐。建議參照外資銀行奉行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的“跟隨客戶”經驗,鼓勵商業銀行在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比較集中的區域,尤其是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所在地設立支行或辦事處,為走出去的民營企業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務。對于那些不確定因素多的國家和地區,可探討政策性銀行先設立分支機構、商業銀行隨后跟進的方式。(2)建議境內銀行進一步與國際接軌,豐富金融產品,為民營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例如,離岸金融服務、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境外資產抵押貸款、項目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后繼融資服務。(3)修訂《貸款通則》中禁止資本金貸款的限制,允許銀行貸款給企業用于境外公司的資本金投入,特別是面對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境外并購,探討為企業提供包括杠桿收購在內的并購貸款。(4)探討企業以境外資產、股權、礦業開采權、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銀行出具保函,為境外企業在國內取得貸款提供擔保的“外保內貸”的融資模式。
第四,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形成適度競爭,擴大保險的作用范圍。
本文已討論過,我國缺乏與中國信保相對應的商業信用保險,保險覆蓋面小,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建議允許成立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業務品種上、區域上與政策性保險公司有所區別,例如,政策性保險以中長期保險業務為主,商業性保險以中短期為主,既要體現政策性與商業性不同,又要形成一種適度的競爭關系。有利于提高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降低保險成本,擴大信用保險整體規模、提高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建議政府要出臺相應的補貼措施,引導鼓勵民營企業在出口和對外投資中投保。
第五,建立對外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投資。
建議建立對外投資產業基金、對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投資。一是針對民營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對股權融資的需求,充分利用國家充足的外匯儲備,根據民營企業的特征,針對特定的區域(國家)、特定的市場設立若干類似中非發展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直接對國內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項目和公司進行股本投資,基金可以采取國家、企業、銀行、專業投資機構相結合的股權設計,實行商業化操作;二是設立對外并購基金(VC或PE),專門通過股權并購,在國際上獲取知識產權、品牌、市場份額和資源?;鹪谡囊龑Ш椭С窒?,以民間資本為主,商業化運作,這種民間組織方式對國際的資源和敏感行業企業的并購也會比較容易被東道國所接受。
- 上一篇:老街隱患整治工作方案
- 下一篇:火災安全防治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