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多元化矛盾糾紛思考

時間:2022-04-09 11:10:00

導語:司法局多元化矛盾糾紛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司法局多元化矛盾糾紛思考

社會轉型時期存在的社會矛盾糾紛量大面廣和多樣復雜的問題,這是改革開放深入,相對利益調整,認識觀念沖突,社會與經濟發展,人流物流增多與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設推進中所產生的問題,在一定時期內也是不能避免的必然趨勢。但是一些民間糾紛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又往往會引起矛盾糾紛激化,甚至導致暴力、惡性等事件發生,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危及社會穩定。

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以構建社會和諧、維護治安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近年來,我縣的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民間債務、損害賠償、買賣合同、加工承攬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村民與村委會、單位與單位、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從人民法院審理情況來看,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使法院人少案多任務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人民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社會轉型時期存在的社會矛盾糾紛量大面廣和多樣復雜的問題,這是改革開放深入,相對利益調整,認識觀念沖突,社會與經濟發展,人流物流增多與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設推進中所產生的問題,在一定時期內也是不能避免的必然趨勢。但是一些民間糾紛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又往往會引起矛盾糾紛激化,甚至導致暴力、惡性等事件發生,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危及社會穩定。

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以構建社會和諧、維護治安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一是可以滿足社會主體對矛盾糾紛解決路徑的多元化需求及理念。人們需求的多元性,必然要求有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單憑法院訴訟的解決糾紛,已經難以滿足社會需要,有些當事人并不知曉法律,尤其是群體性糾紛的當事人并不希望通過法院訴訟的司法程序解決糾紛,他們更多的是希望通過高效快捷的政治思想協調工作或行政程序,或要求黨委政府組織統籌解決。二是可以有效地節約社會資源,尤其是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將大小不一、難易不等的各種矛盾糾紛都不加區別地適用同一司法程序或同一解決方式,勢必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不堪重負。三是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構建多層次、全方位、功能相濟、有制銜接、資源整合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這將從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程序的選擇權,從法律上保障當事人對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必須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整合力量、健全機制,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處理社會矛盾糾紛既要重視法律調節手段,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又不能絕對化、簡單化,不能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要處理好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與有限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主要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形成黨委總攬全局、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格局。根據上述精神和我縣實際,就如何發揮政治優勢、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善于依靠政治優勢,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當前社會正處于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經濟社會大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往往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系、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沖突以及體制、機制、政策、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決這些矛盾糾紛,受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約,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做到的,必須分流處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要在黨委的領導下,依靠各級黨政組織、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運用政治、思想、經濟、行政、法律、民間等多種手段搞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工作。

二、發揮政府行政確認和行政指導作用,做好矛盾糾紛源頭預防。

從當前我縣的社會矛盾糾紛類型來看,大量的矛盾糾紛發生在農村,這些矛盾糾紛中尤其突出的是涉及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糾紛和自然資源(土地、灘涂)權屬糾紛。這些在以前價值微幾、不為人們利用的自然資源,隨著城市化建設推進,其價值往往是成百倍增長,自然就成為人們利益沖突的客體。據了解,目前有許多村級集體組織或村民為爭奪自然資源財產利益而糾紛不斷、矛盾尖銳,有的糾紛甚至長期存在。另外,目前一些農村組織在分配村級集體資產中也不斷引發糾紛,甚至形成群體信訪。產生上述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就是目前我縣有不少的土地、灘涂尚未定權發證,存在權屬不清,對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缺乏規范。因此,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其行政確認和行政指導的作用,抓緊做好自然資源的定權發證工作,制定村級集體資產分配指導規范,正確引導和規范農村基層群眾自治,以有效地預防和減少農村矛盾糾紛。

三、發揮黨政組織統籌協調作用,及時化解復雜群體糾紛。

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必須充分發揮黨政組織統籌協調優勢,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如發生在我縣蘆浦的一起土地權屬等糾紛問題,不僅糾紛主體涉及當地四個村數千村民,以及當地一家養殖公司和眾多養殖承包人,而且糾紛內容涉及土地灘涂權屬、承包經營、侵害財產權、征用補償、損失賠償等等,紛爭利益大、糾紛時間長、矛盾激化,調處這些矛盾糾紛,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需要縣里成立專門工作組并協調各個部門加以統籌處理。

四、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第一道防線”。

據了解,我縣近年來的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有所輕視,其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在萎縮,有的村居、單位調解組織不健全,調解人員水平不高,有的調解干部未盡職,有的調解組織已經失去了應有的作用,以致大量的矛盾糾紛直接涌向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發揮政治優勢,就是要注重發揮調解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作用,使矛盾糾紛多一些調和解決,少一些“對簿公堂”,把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健全組織、明確職責、配備人員、加強培訓、提高能力,使其真正發揮政策法律宣傳員、經濟發展護航員、矛盾糾紛化解員和突發事件消防員的作用。

五、不能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糾紛都引向司法渠道。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既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又不能絕對化、簡單化,一味地將矛盾糾紛引向“對簿公堂”。因為在當今法治仍不完備的現狀下,司法的職能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且司法職能在行使、運用過程中還要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尤其是在法律權威尚未在全社會真正樹立,人民群眾對法律信仰尚未形成的背景下,司法渠道解決糾紛的法律效果與當事人期望效果或實際社會效果之間必然存在相當差距。況且司法裁判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一手”,也不能將社會矛盾糾紛一開始就引入最后一道屏障。另外,目前一些法律制度不足,也往往使司法裁判因缺乏法律依據而顯得無能為力,如涉及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糾紛中的村民資格確認、分配資產的內容、分配原則、程序和方式等,均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

六、設立社會矛盾聯合調處中心,完善矛盾調處功能。

應對轉型時期社會矛盾大量存在,基層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各有局限性,而聯合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則具有簡便、快捷、高效和集多種手段為一體的功能優勢,不失為轉型時期調處復雜矛盾糾紛有效機制。按照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借鑒杭州、臨海等地經驗,在我縣可以設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社會矛盾聯合調處中心),其職能為:受理調處跨鎮鄉、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調處法院不宜受理或者尚無法律規定的矛盾糾紛;協調處理全縣重大涉信訪矛盾糾紛;協調司法、行政、人民調解,開展聯合調解;參與對鎮鄉(辦事處)、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通過上述社會矛盾調處機制完善,使各種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有效結合,從而提高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實現其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信訪分流、為法院減負、為公安減壓和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