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立法工作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30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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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立法工作調查報告

現行的監視居住制度實踐中執行得很不理想,要么形同虛設,要么不按法律規定執行,很多司法機關不愿意使用這種措施。近三年來,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有7000余名,其中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不到100名。原因是:

1、使用條件較難把握。按照《刑訴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一般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只有對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才能指定住處監視。什么叫固定住處?流動人口在案發地沒有固定住處,但在老家有固定住處的,算不算有固定住處?長期租住的住處算不算固定住處?

2、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在家里難以有效地監視其行動。在計劃經濟時代,小農經濟條件下,人口流動少,案件少,交通、通訊不發達,對居住在家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視一定程度上還可以做到。但現在人口流動大,交通、通訊發達,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矛盾又十分突出,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的配合,難以有效地監視其行動。搞電子監控成本太大,且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可以規避;搞人工監視既不方便,效果又不理想,而且司法機關警力根本承受不了。流動人口到外地作案的,在其老家監視居住更是不方便。

因此,實踐中司法機關在選擇強制措施時很少采用監視居住,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要么放任不管,使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沒有什么區別,要么突破法律規定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指定住處執行。如筆者最近碰到一個問題就覺得很棘手。犯罪嫌疑人金某在某娛樂場所與保安發生沖突,事后指使其妻弟胡某某糾集10余人沖入該娛樂場所大堂將多名保安打傷,偵查中公安機關傳喚到了金某與打人者,但胡某某潛逃,金某拒不承認其指使妻弟胡某某糾集多人打傷保安的事實,打人者只知是胡某某叫他們去打的,對金某與胡某某之間的事他們不清楚。公安機關對金某關也不是,放也不是,遂指定住處監視居住,一個星期后胡某某落網真相大白,金某被刑拘。事后,金某家屬來反映公安機關對金某指定住處監視居住違法,稱金某是義烏本地人,經商辦廠,經濟每件很好,完全有固定住處,按法律規定不能指定住處監視居住。我們感到很為難,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的做法是違法的,但如果不這樣而取保候審或放掉本案事實很可能就不能全部查明,刑拘、逮捕當時又不符合條件。

現在,要對監視居住的規定進行修改基本已達成共識,但如何修改,還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主張取消監視居住,另一種觀點主張對監視居住改造后予以保留。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可作如下修改:①不管有無固定住處一律指定住處監視居?、谄谙拊瓉?個月可縮短為3個月。因為讓犯罪嫌疑人住在家里監視居住很不方便,實際執行起來與取保候審沒有區別,而實踐中確實有不能刑拘、逮捕又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存在。比如,象上面提到的例子,再如賄賂案件行賄人口供已拿下而受賄人在12小時內拒不供述,在暫時沒有其它證據的情況下不能羈押,讓其回家案件就無法偵破。有人擔心指定住處監視居住會成為變相羈押。筆者以為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適當的羈押還是需要的,何況指定住處的監視居住與關進看守所畢竟還是不同的。為了減少負面作用,在縮短期限的同時可對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限制嚴格一點,如規定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要經檢察機關批準,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適用監視居住要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加強監督,防止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