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嫁女問題現狀調查報告
時間:2022-05-03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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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是農村婦女賴以生存發展和實現基本權利的重要保障。曾有一段時間我縣農村婦女對土地的承包權不是很重視,因為對土地的依賴不是很大,有的本來就不想種田,有沒有承包田無所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我縣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的土地征用并伴隨土地增值后的可觀利益驅動,同時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加快,廣大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明顯增強,過去一些隱性的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問題就開始暴露,并從早期的土地承包問題演變為土地征用補償金分配問題,成為影響基層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兩年來,我縣信訪部門接待此類信訪件近30件,其中有3人為不斷反復上訪的對象,因此也給信訪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壓力。
一、農嫁女的內涵和我縣信訪重點類型
狹義的農嫁女是指農村已婚嫁出的婦女。而現實“農嫁女”已作為一個土地權益受損對象的代名詞,是廣義上的概念。具體包括:1、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遷出戶口的婦女;2、外村嫁入本村且戶口也遷入的婦女;3、嫁出去后為分紅又遷回原籍的婦女;4、出嫁后沒有生活來源又遷回原籍的婦女;5、嫁出去后沒有遷出戶口就離婚的婦女;6、遷回原籍的離婚婦女;7、再婚入嫁女;8、與村委會簽訂協議,明確不享受分紅的寄養戶;9、入贅婦女;10、離婚后遷回娘家的婦女;11、其他戶等。以及與“外嫁女”相關的人員:嫁入本村的婦女所帶與前夫的子女,出嫁女的計劃內、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入贅女的丈夫,一段時間買了藍印戶口又想遷回本村的人員、就讀中高等學校戶口遷出工作未落實的學生等。其中土地權益受損或者說信訪焦點對象是:1、戶籍在本村農嫁城、農嫁農的婚嫁女及其子女,婚后戶口該遷不遷的;2、離婚及喪偶婦女婚嫁到外村的;3、再婚前后所生子女;4、歷史遺留的其他戶極其子女;5、外嫁縣外、境外等。
二、我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現象
當前,我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來自兩個
方面,一方面來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權益。一是部分“農嫁農”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強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權,而夫家居住地卻遲遲沒有分給她土地承包,導致一些婦女兩頭都沒有承包到土地,其喪失了土地承包權的同時也喪失了相關權益;二是少數離婚婦女,離婚、喪偶異地再婚婦女,她們在婚嫁之時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離婚后,如其將戶口遷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家強行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絕其承包土地;三是因政策原因戶口無法遷出的婦女,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權益被侵害,失去生活來源;四是有的丈夫到女家落戶,入贅丈夫及婦女本身不能獲得承包土地或獲得少量耕地,沒有資格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權益,包括純女戶,只有1個可以享受,人數再多,都是以戶為單位;五是農村婦女外出就讀中等專業以上學校,戶口遷出后,土地即被原村收回,導致畢業后無工作期間成為無業游民。另一方面來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部:一般發生在地方政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過程中,其直接表現就是農民失去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時,侵害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權益。當前還有矛盾比較集中的反映在由于城郊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的提高,許多婦女原來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或剝奪,戶口被強行遷出或“空掛”,不能平等享受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因此主要有:1、宅基地分配權;2、土地承包權;3、村集體福利;4、集體收益分配權;5、征地補償款分配權。而上訪焦點最突出的是后兩項。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原因
主觀方面說,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雖然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但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從夫君”、“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傳統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著作用。在與一些鄉村干部座談時,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當地說,雖然法律允許婦女結婚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但自古以來都是“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我們就按老傳統辦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眾法制觀念淡薄,以村規民約取代國家法律。一些干部群眾以“村民自治”為由,以“經濟合作社社員”自居,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等方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出一些村規民約,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權衍生出來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等財產權益。在我們了解、座談中,幾乎都談到了取消出嫁、離婚、喪偶、招婿婦女有關權益的決定是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做出的。這就說明,法制觀念淡薄,村規民約取代國家法律的現象較為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領導以及執法部門,也由于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責眾”為由,聽之任之,致使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三是人為的為難情緒造成。注重維護本村大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忽視少數人的合法權益,出現合情理不合法的現象。主要原因是:除了有些村干部和村民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夠,關鍵是由于村委會成員是村民直選產生,村干部有的想糾正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但擔心得罪大多數村民而影響任職或出現鬧事,只好犧牲少數農村婦女的利益。
從客觀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婦女流動和傳統戶籍制度的原因。由于傳統的“從夫居”的婚姻習俗,導致絕大部分婦女結婚后要從娘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土地這種資產的不可移動性和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無疑與婦女結婚出嫁的這種流動性產生矛盾,這種矛盾的存在使婦女在出嫁、離婚、喪偶、招婿時往往面臨失去土地權益的危險。由于長期以來農嫁非婦女的戶口無法遷入城鎮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婦女戶口欲遷新居住地不能,不遷原居住地又不容的兩難境地。
二是資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都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愿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劇?!吧嘀嗌佟钡木置媸勾迕駛冋J為是“出嫁女”、“離婚婦女”分走了“蛋糕”,本村自身的利益被剝奪,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群。
三是立法、司法解釋對農村問題的規定滯后。立法上存在的問題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法律地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法律性質模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關系不明確;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關系及行政權如何與村民自治權有效銜接,行政權如何對村民自治權進行管理、監督;對村民是否享有承包權的糾紛未予納入訴訟程序。因此,造成該類糾紛中司法權與行政權無法良性銜接和互助,司法權、行政權失去對村民自治權的監督;村民民主議定、村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性質不明等。
四是法律與政策存在漏洞。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婚姻法》和《繼承法》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關系突出強調了性別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也確定婦女的土地權在結婚、離婚后受到保障。盡管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堅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甚至對女性給予了一定的優先權,但是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例如在對婦女土地權的保障上,并沒有規定這種保障的具體辦法。同時,法律與政策還缺少社會性別視角,許多政策從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沒有歧視婦女,但是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婦女帶來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為單位,卻忽視了婦女的個體土地權益,正因為現有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在實際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決于村集體的決策,而村集體依然保留著以男權為中心的財產分配習慣,婦女的土地權益毫無疑問會受到侵害。
四、建議
1、加強宣傳,提高意識。一是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要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班、黨校中開設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二是要廣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轉變農村黨員干部的思想觀念。三是要提高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并鼓勵她們通過合法渠道爭取自己的權利,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加強調研,逐級反映。建議全國人大在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利益分配、提供福利保障等方面,必須遵循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對與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相違背的村規民約和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基層政府應給予糾正;上一級政府對于基層政府不作為的行為,應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其解決。建議全國人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保障女性在集體經濟組織中應有的權利。
3、排摸情況,出臺方案。農嫁女土地權益受損問題不是新生事物,也不是局部問題,“農嫁女”構成成分比較復雜,具體問題涉及面廣泛,牽涉內容多,年代久,沒有統一具體操作標準和實施辦法;更不是靠幾天就能摸清情況,靠幾次調研就能解決問題的,因此如果要使問題有一定的改觀,有一定程度的解決,必須要有專門部門牽頭或者說成立專門領導小組,下大決心,化大力氣進行長時間廣泛細致的調研,再綜合比較各地情況,借鑒已經有一定措施的外地成功經驗,且最好由市級政府出臺一個指導性方案,指導規范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對村居委會在集體財產、土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的合法使用中明確界定具體的內容,且這個指導性方案必須是一個針對性、操作性強,相對細化的方案,否則又會成為一紙空文。
4、加強審查,強化監督。農村問題具有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各村因歷史傳統、具體情況的差異,就土地權益分配等方面制訂的村規民約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門。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此外,建議人大、民政部門以鎮為單位對農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整頓,將同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相沖突和抵觸的內容徹底予以清理廢止,責成當地按照國家法律保障婦女權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對拒不執行的村,由鎮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權益分配方案。
“農嫁女”權益糾紛非常復雜,涉及到社會、經濟、法律、傳統思想觀念等諸多因素,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在現今司法實踐中,各地都存在“農嫁女”權益被侵害的現象,但表現形式各不相同。如我縣“農嫁女”權益糾紛主要體現在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和征地賠償款方面,而內地則主要在于土地承包?!稗r嫁女”權益問題與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決定了政策制定的地域性,按照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自身經濟發展水平的規則,賦予政府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的權力,從立法的高度來對“農嫁女”權益問題予以規制?!稗r嫁女”權益的全面和徹底的保障,不僅需要各級政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成員共同地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主動維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也需要農村婦女更多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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