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建設項目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15 10: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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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及產生原因
(一)前期規劃重視不夠,影響項目申報成功效率。一般要爭取到涉農項目的前提,首先是要進入上級規劃。如農村河道治理、排澇、抗旱水源等單項規劃提前2-5年申報,但部分鎮領導重視不夠,沒有儲備項目,也沒有集體研究,多由工作員草草上報,常出現漏報、錯報,導致項目規劃不深、不全、不科學,影響規劃申報的成功率,進而直接影響后續項目的爭取。問題產生的客觀原因是上級下達規劃編制任務時,要求上報就只有幾天時間,時間非常緊。主觀上是缺乏規劃延續性,前期工作做得不夠。部分鎮的領導變動頻繁,現任領導只辦眼前見效益的事,不顧長遠規劃,不儲備項目;有的認為前期工作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怕萬一上級沒有批準,造成浪費。
(二)項目整合協調困難,涉農資金聚集效益不高。盡管我縣出臺了涉農項目整合管理辦法,但主管部門之間溝通不足,整體協調不夠,以部門利益優先,有時因時間緊迫存在項目上報后才向縣分管領導匯報情況,使資金分配在使用方向、實施范圍、建設內容、項目安排等方面并未有效整合。農業、農綜、國土、水利等涉農建設項目在規劃時沒得到相應整合,導致在項目實施時,只是簡單的集中投入,出現重復建設,沒有充分發揮項目效益。比如新增1000億斤糧食能力、小型農田、農村公路、高標準農田、土地整理等建設項目都涉及修建農村公路,但是在項目村實施時,僅按某類項目的標準規劃設計,沒有進行實質整合,結果修建出來的通村公路基本是3-3.5米寬,路面厚度不夠,通行力、承重力差,不利于項目村的長遠發展。
(三)無視招標投標法規,規避招標時有發生。如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路建設中,有的鎮政府借有農民出資,就肢解工程,將路基工程與路面工程分開實施,路基部分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伍;只對路面工程的結構層(水泥穩定碎石層、水泥混凝土面層)進行公開招標,結果一條公路由兩個施工企業承建,工程質量責任很難劃清。再如有的涉農項目,借采用民辦公助不招標為由規避招標,但是這部分項目農民根本不愿出資,更沒有投勞,工程建設內容大大縮水,工程中使用的資金全部是財政資金,沒有對工程預算進行財政評審,就由鎮、村采用所謂的競爭性談判確定承包人。又如有的鎮實施新農村建設項目時,化整為零,將幾百萬的項目劃為若干個幾十萬的項目開展競爭性談判,且中標單位基本為一家。
(四)建設各方履職缺位,項目管理問題不容忽視。
1、設計單位不到位,工程變更超投資。有的勘察設計單位沒有全面踏勘現場,對現場掌握不夠,加之部分項目要求完工時間緊,導致設計階段時間有限,造成初步設計深度不夠、施工圖設計質量不高,如東線二期供水工程存在一套設計圖紙中有多處錯、漏、缺項等問題,也沒有及時修改完善,導致施工過程中不斷變更調整。有的設計單位的人員水平有限,只設計項目本身,沒考慮項目周邊實際情況。如堤防建設設計時只考慮防洪,沒綜合考慮場鎮建設、環境打造等因素,在實施時變更較多,導致增加工程投資。
2、監理單位不到位,“三控兩管”形同虛設。監理單位主要職責是“三控兩管一協調”,但目前涉農項目監理履職缺位嚴重,主要表現一是項目總監不到位。中標單位的總監工程師應駐項目地監理,并實行押證監理,但有的總監1人監理多個項目,也有的總監從未到過項目地,存在轉包現象。二是監理人員到位差。投標文件中承諾到現場的監理人員7、8個,實際到項目現場卻只有1-2個,到位的監理人員存在專業不對口,甚至有的沒有監理資格。如2013年在玄灘鎮實施的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項目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長期只有1人,且更換了3次。三是現場監理人員不負責?,F場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在監理過程中不負責,發現問題且處理問題能力差,經常是業主沒有發現問題,監理就裝聾作啞,還常站在施工企業角度考慮問題。
3、施工單位不到位,違規問題較為突出。一是工程轉包較為常見。在涉農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掛靠投標屢禁不止,經常是“企業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錢,農民工干活”。盡管企業投標時派建造師出場開標,但中標后,就基本看不到投標文件承諾的建造師到項目現場。有的項目實際到場的管理人員,沒有一個是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部分項目僅有1-2個管理人員,將工程全部按段、分類別交由“小包工頭”承建,違法分包、轉包行為較為普遍。二是隱蔽工程簽證很不規范。表現之一簽證要素不齊全,有的隱蔽工程簽證缺少一方甚至兩方的簽字,有的只有公章無相關人員簽字,還有的簽字人員無單位授權和資質。表現之二簽證時間滯后。有的施工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才將隱蔽工程簽證提報,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僅憑事后回憶搞突擊簽字。表現之三簽證的工程量不完整,有的施工單位只提報增加的部分,對于減少則只字不提。表現之四簽證內容與實際不符。施工單位往往借助簽證隱蔽性高、難以求證的特點,以次充好、偷工減料。如將隱蔽工程中的條石換成片石。三是工程質量不高。有的企業認為涉農項目質量差點,也出不了大的安全事故,大不了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重新作,因此對施工質量就更不重視,千方百計降低成本,如用不合格的管件代替優質管件,用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等。四是施工組織不力。有的施工企業進場,僅有少數工人施工,干干停停,投標文件承諾的機械設備不到場,未見到緊張有序和熱火朝天的施工場面,導致工期延誤,甚至影響項目區的農業生產。
4、建設單位不到位,項目內控管理不力。建設單位履職不到位,主要表現為:一是辦事拖拉效能低下。立項、投資文件下達后,編制初設、實施方案、施工圖、預算用時經常達幾個月,影響項目的推進。約80%的涉農建設項目不按竣工后3個月送審計的規定,竣工驗收1-2年后才送審計,審計時項目已局部破壞、甚至又在項目區實施了新項目,項目交叉,造成審計復核難度大,準確性差。二是不重視項目建設程序。有的建設單位認為涉農項目對環境影響小,就不辦環評相關手續;有的項目中標企業沒有按招標文件繳納履約保證金,建設單位就與施工企業簽定了施工合同;有的項目存在施工企業先進場,后補簽施工合同;有的建設單位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直接同意施工企業進場。有的建設單位對工程變更政策不熟悉,直接同意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進入審計環節時,才申報工程變更。有的項目在建設之初或建設過程中擅自調整建設規劃,改變實施方案,項目區內將A地內容調整為B地實施,或超過項目區實施,還有的甚至改變建設內容,本該安PE管改為異地修路,本該建囤水田的改為建山坪塘等。三是縱容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有的業主不對中標企業的人員實施押證施工,聽任中標企業更換項目班子中的人員,對不是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到現場參與管理項目,不進行制止,也不報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這也是造成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投標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四是現場代表監管乏力。有的項目現場代表人數過少,現場代表不能保證全面監管項目現場,自身對工程技術又不太懂,過分相信監理人員,對施工企業提出來的工程變更、隱蔽工程都認可,提不出反對意見;現場簽收工程量基本沒有核減,更有甚者將其他已實施的工程計入本次項目,伙同施工單位冒領工程款;對施工方造成的延誤工期,也不按違約處理。在竣工驗收時,施工方的竣工相關資料沒有收集齊全,就組織并同意了驗收。在結算送審計部門審核前,不督促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編制和上報結算,不認真做好審查核對工作,直接交給審計部門審核。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主體不明。有的建設單位沒有建立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認為項目各個環節都有部門在監管,應由相關部門負責,缺乏“誰建設、誰負責”的意識。
(五)職能部門監管缺位,分段監管不能形成合力。涉農項目的管理部門有發改、財政、審計、紀檢及項目主管部門,但在實際工作中,出現多頭監管或各管一段的現象,部門責權劃分不明確,配合不協調,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有的項目主管部門注重項目爭取、資金安排,對項目具體實施完全交給鎮政府,導致在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工作缺位,根本沒有跑完項目區,對項目建設內容、子項目的地理位置等不清楚,沒有全面掌握項目情況,這是造成部分鎮能夠虛報項目,套取項目專項資金的原因之一。
(六)配套資金不到位,工程內容存在弄虛作假。一是虛列農民自籌資金支出。民辦公助項目除修建通村水泥路時部分村民愿意自籌資金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村民根本不愿意自籌資金。為完成這類項目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在實施項目時,均是在農業局領取由省財政廳監制的農民籌資籌勞專用收據,按照項目完成后決算的數據補填收據,并由村民委員會制作村民籌資籌勞花名冊找農戶簽字來作為入賬的依據,實際上農民籌資籌勞部分都是虛的,這為我縣民辦公助項目的實施埋下了很大的風險。二是鄉鎮配套資金不能到位。鄉鎮為了爭取項目資金,必須承諾配套資金,但實際上又拿不出錢來配套,就只有在項目工程數量、質量和與施工方簽訂合同的價格上做手腳,特別是在一些隱蔽性工程上更為明顯。也有的利用項目整合之機,用已實施的水利項目,冒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套取國家資金。
(七)后期管護缺落實,工程效益發揮不理想。涉農項目后期管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縣、鎮兩級財力又無力匹配管護資金,加之鎮村社“等、靠、要”思想較為嚴重,涉農設施一般建成驗收后便順其自然,效益發揮較差。產生的原因一是產權歸屬不明晰。目前,多數涉農工程項目只是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提及工程建成后產權歸屬問題,但在建成后未落實。二是管護機制不健全。項目后期管護雖然已逐漸納入項目實施的具體內容,但項目實施單位大都粗糙編制管護措施或管護制度,并未具體落實,導致部分項目工程管護出現“空位”現象。
二、對策及建議
(一)重視項目規劃,做好項目儲備。一是各部門要結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根據本行業發展實際和需求超前謀劃項目工作思路,編制專門的中長期發展項目建設規劃,突出規劃先行的理念,提前介入,爭取規劃得到上級部門的認可,避免項目爭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促進全縣項目建設逐步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二是縣財政及各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適當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全力支持項目前期工作。三是對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建設、土地整理、農村公路、河道防洪等有條件的涉農項目均應建立和完善項目庫。對篩選確定爭取的項目,以高質量的項目前期工作為基礎,再千方百計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切實提高項目爭取的成功率,逐步形成儲備一批、成熟一批、申報一批的項目運行機制。
(二)完善資金整合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采取以縣為主、以規劃為核心、以預算編制為源頭的方式推進涉農項目資金整合;實行“三個統一”,即統一組織領導、統一制定方案、統一資金對接,由縣財政制訂完善涉農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進我縣新農村建設。
(三)加強中介機構管理,服務涉農項目發展。為防止勘察、設計單位因勘察、設計遺漏等原因導致造價,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扣留合同金額的30%作為履職保證金,建設單位根據其具體履職情況在項目竣工驗收后予以考核支付,若對項目投資影響較大的,將勘察、設計單位列入“禁入名單”。凡購買造價、咨詢、財政評審中介、工程質量檢測、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服務,必須引入競爭機制,強化服務過程管理,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嚴格執行“四制”,加強涉農工程建設管理
1、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根據“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項目法人必須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應當視同項目法人。推行與項目法人代表人簽定《項目法人責任書》,項目法人代表人應依其職責對本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建設單位主要領導是項目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整個項目的廉政工作負總責。
2、嚴格招標投標制。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對違反規定不招標的,必須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特別要杜絕“只公助、不民辦”項目的不財評、不招標行為。
3、嚴格合同管理制。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實行合同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中標人履約情況的跟蹤、考核,對不能夠履約的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4、嚴格質量監理制。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按監理職責履行義務??h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門要建立完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行為規范的相關規定,強化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與施工企業(中標人)串通虛報工程量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
(五)規范工程簽證行為,嚴格竣工驗收報審。一般現場簽證均由建設單位管理人員(或監理公司的監理人員)負責,要求管理人員首先要熟悉整個基建管理程序以及各項費用的劃分原則,把握住哪些屬于現場簽證的范圍;哪些已經包含在施工圖預算或設計變更預算中,不屬于現場簽證范圍。其次,遵循準確無誤、實事求是、現場跟蹤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簽證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按規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結(決)算后,報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在竣工決算未獲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六)強化項目資金管理,嚴格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建設單位是資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所有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戶儲存、專帳核算,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做好各項財產物資采購的原始登記,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項目建設單位按程序和合同約定分別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建設資金,財政部門按“計量支付原則”撥付工程進度款。計量支付應采用委托跟蹤審計機構審核或監理及建設單位現場管理工程人員審核的有效數據及相關配套資料確定。嚴肅財經紀律,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將涉農資金管理列為黨委、政府、部門年度農村工作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貪污、截留、挪用、違規列支涉農資金和對涉農資金管理不力等違規、違紀行為,依法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七)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根據各涉農工程項目不同特點,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維修”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制定完善項目后續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通過安排專項資金、一事一議集資、承包租金等多渠道籌資,落實管護資金,用于項目后期維修、維護,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對涉農建設項目建后管護設置效益鞏固獎,促進項目的建后管理。
(八)建立后評價制度,全面評價項目效益。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聯合對重大涉農投資項目在交付使用三個月后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論報告縣政府。對涉農項目的實施效果進行考核和評價,并與以后的各鎮項目申報掛鉤。全面評價項目實施后的綜合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比項目可行性論證的預測結果與實際運營的差距,全面總結項目投資管理經驗、吸取教訓,為改進以后項目決策、管理及監督提供經驗。
(九)加強項目聯合督查,督促各方認真履職。由縣監察局組織協調各項目監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重點涉農建設項目全面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整改情況計入該企業誠信檔案,作為資質年檢和資格管理的重要依據。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理,該通報的通報,該曝光的曝光,該罰款的處以罰款,該降級的降級,該吊銷資質的吊銷資質,該清出我縣建筑市場的予以清出,督促企業遵規守法,認真履職,使存在問題得到徹底整改。對建設單位及相關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的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嚴厲查處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把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十)強化社會監督,促進項目陽光運行。實行項目公示制,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實施鎮或村內將涉農建設項目的發展規劃與建設計劃、建設內容、施工管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廣泛接受村民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和管理。在重點涉農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要及時將項目文件、資金文件、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內容、工程進度、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原件(加蓋公章后的復印件)掃描上傳到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示,確保涉農建設項目陽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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