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的經濟原因探析
時間:2022-01-09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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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學界通常把“權錢交易”或者“權力經濟”納入“尋租”理論范疇。所謂尋租,就是掌握一定權力的政府公務人員或掌握一定財富的個人、企業、集團,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通過政府影響收入或財富分配,尋求直接的非生產性利潤。腐敗,就是權力或金錢相互尋租,以獲得占有租金(超經濟暴利)的特權。目前,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渡時期,新的社會變革正迅猛地弱化舊體制,促進新體制。這一時期新、舊體制的交錯碰撞,形成了雙軌體制混合并存的格局,并伴發著體制缺口、政策缺口、法制缺口和道德缺口。市場經濟本身的固有弱點、我國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缺陷、倫理道德的危機,都為尋租提供了生存空間,成為引發、誘發腐敗的根本性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利益驅動因素
物質利益激勵機制是市場經濟區別于計劃經濟的根本特征之一,是市場經濟活力的體現。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這一社會激勵機制被不斷地擴大化,并同時廣泛地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導致了市場經濟體制實踐的負面效應。一是利益最大化原則刺激了社會物求欲望的增長,引起了各階層利益格局的變化。在利益最大化根本屬性的推動下,原計劃經濟體制下,依靠意識形態的強大作用約束和維持的大公無私、公而忘私、先公后私奉獻型道德倫理體系開始崩潰,代之而起的是承認人們追逐利益合理性的倫理體系。這種倫理體系由于弱化了意識形態對社會的約束作用,使得一部分人追求財富的欲望淪為純利欲的沖動,導致他們動物性的膨脹、人性的泯滅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形成金錢至上和商品拜物觀念。他們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擇手段、不計后果,甚至鋌而走險。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他們就會想方設法,通過貪污、挪用、盜竊等各種非法手段,損害集體利益;為了局部的本位利益,他們就會想方設法,過份強調本位利益的重要性,而置全局利益于不顧,通過私設“小金庫”、亂收費用、濫發獎金等方式,損害全局利益;為了眼前的利益,他們就會只考慮可預期的直接利益,而不顧一切地掠奪資源,從而破壞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加劇人與人之間的緊張關系,擾亂市場經濟的有序性,導致整個社會的短視行為。二是市場經濟的自主性,弱化了原先政府部門對經濟主體的監督作用。為了追求最大利益,部分經濟主體或個體,就會利用政府疏于管理、監控的機會,通過貪污、盜竊、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大發不義之財。因而,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正在于,在物質利益的驅動下,人們為了追逐最大利益,可能采取一切手段,追求非生產性利潤;或通過尋租,降低生產成本,獲取超額利潤,滋生腐敗行為。
二、分配關系調整因素
市場經濟本應由市場配置資源,但目前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還不完備,尤其是在稀缺資源和財富的配置中,政府仍然起著作用。政府在資源和財富配置中的影響,導致了大規模的尋租活動。這種尋租活動造成了三個嚴重后果:一是資源配置的不公平。部分企業運用非正式的關系,通過行賄、構建人情網等方式,以較小的交易成本獲得資源,在與同類企業的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形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競爭。二是尋租導致政治權力市場化。當企業為尋求生產資源分配的優勢,運用金錢向掌握社會資源的部門或個人尋租時,部分部門或個人極可能和企業一樣,存在著反法制的互利性和互誘性,從而為一己私利,實現權錢的等價交換。這就是政治權力的市場化,也叫政府的“軟政權化”?!败浾嗷钡哪J较拢苋菀仔纬筛鞣N分利集團,這種分利集團一旦形成,就必然利用各自壟斷的各種資源,通過種種尋租活動獲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從而釀成更大規模的腐敗。三是造成新的尋租。由于資源流向不公平,使得未能參加尋租的企業、部門在資源分配和利益分配上受到損害。這一部分企業和部門極易產生不平衡心理和“利益補償心理”,千方百計地通過其他渠道和手段進行尋租,獲取非生產性利潤,以補償他們在前一輪尋租過程中的損失,這就進一步產生了新的腐敗。總之,分配關系調整因素的實質就是,由于社會資源的管理者、國有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一部分能夠將權力市場化的個體或群體,違背市場經濟規律,憑借權力介入市場資源配置過程,將權力市場化為“資本”,從而在社會財富再分配過程中處于優越地位,通過自身的尋租再引發一系列的尋租,以達到瓜分社會資源的目的。這是產生腐敗的一個最為主要的原因。
三、經濟法規滯后因素
目前,我國正處在由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的交替時期,體制的空檔導致了法制的空檔,立法滯后造成了規范缺乏或規范難以適用的現象。由于法律、制度不適時、不健全和不規范,難以向人們提供實現利益目標的合法途徑和規范手段,因而在經濟領域中產生了綜合性的失范效應。大量經濟行為既不受舊法的約束,又無新法可以規范,這就為各類尋租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如某私營企業委任一位經理擔任上海分公司的總經理,一直都只聽到上海方面捷報頻傳,說是賺了多少錢。但兩年后,總公司卻發現上海分公司的3000萬貸款全花光了,除了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損失外,其余都變成“回扣”等費用被不明不白地吃掉了。這位被委任的分公司經理精通法律,知道現行法律中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他都不適用,因為他拿的是私營企業的錢。經濟法規的縫隙使腐敗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也為腐敗提供了巨大的滋生場所。
四、“非國民待遇”因素
自八十年代初期以來,為了盡快地解決發展中的資金、技術緊缺矛盾,我國對三外企業等實行了“非國民待遇”政策,對三外企業以及其他諸如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在稅收、信貸、服務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的經濟政策。實踐證明,這種發展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對于引進資金、技術,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整體素質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種“非國民待遇”政策本身也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規則,導致了國內大多數企業不能在公平基礎上進行競爭;同時,還在引發尋租、滋生腐敗方面有著巨大的消極影響。因為享受“非國民待遇”,就能夠享受減免稅收、優先獲得資源等優惠條件,就能大量降低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成本,獲取非生產性的利潤,所以很多企業都試圖想方設法地鉆進籠子,享受到三資企業、校辦企業和福利企業的政策。這樣,企業就有了動用金錢對政府部門或個別官員進行尋租的內在需求;政府部門或個別官員能夠輕易動用權力使企業獲得這種政策,從而獲得企業的“合理報酬”,而部門或本人只是犧牲了國家利益而對部門或個人有益,也就有了運用權力向企業尋租的愿望。一個渴望以金錢換政策,一個愿意以政策換金錢,二者在共同的利益目標驅使下,一拍即合,便產生了腐敗。在過渡時期,全國各地興辦了為數不少的假合資企業、假校辦企業和假福利企業,就是在這種政策條件下,政府部門和企業相互尋租的結果。所以,經濟政策的“非國民待遇”,也是導致行賄受賄、濫用職權等腐敗行為的重要根源之一。
五、“小金庫”泛濫因素
由于政府機構臃腫,財政無力解決大量機關人員的吃飯問題,無力完全用財政支出解決公益事業投資問題,所以只能依靠政府的各項職能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允許政府機關辦實體,目的是解決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部分公益事業投資所需經費。農村中的“三提五統”及其加收費用、部分“三亂”資金、非法截留、回扣、罰沒款和準備金也列入了政府部門的創收經費。由于管理體制不完善,這一部分經費未能列入預算內管理,成為預算外資金進行體外循環,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約束機制,就逐漸演變成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用于消費的資金來源,形成“小金庫”。凡屬正常財務開支所不允許或受到限制的款項,部門都可以從“小金庫”中支出。如私分濫發、請客送禮、公款吃喝、游山玩水等等。由于“小金庫”的管理和支配權掌握在個別人或少數領導手中,加之管理混亂,特別是公款私存、收支無帳等,基本上沒有有效監督和制約,為一些人揮霍浪費、挪用、私分、外借、貪污、行賄提供了資金來源和方便,也使“小金庫”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六、腐敗“經濟成本”過低因素
近年來,黨和國家把反腐敗斗爭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鄧小平同志指出,“要整好我們的黨,實現我們的戰略目標,不懲治腐敗,特別是黨內的高層的腐敗現象,確有失敗的危險。”黨的十五大指出,“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卑凑沼行椭巍颓氨押蟮脑瓌t,近年來我國加大了懲治力度。尤其針對新形勢下黨員干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了一批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初步形成了一整套黨風廉政法規體系。但縱觀這些法規和制度,對腐敗行為的懲治都還只是延續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官本位”式的懲治思維,都強調了對腐敗者政治上的懲治,而缺乏經濟上的制裁。如前所述,所謂腐敗,就是權力與金錢相互尋租的現象。腐敗主體除了應當承擔“政治成本”以外,還應當承擔必要的“經濟成本”。腐敗的“經濟成本”是腐敗主體應當承擔的以貨幣為表現形式的經濟代價。在現行的黨紀政紀法規體系中,找不到對腐敗者實施經濟懲罰的條款。一些腐敗分子在政治上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以后,雖然付出了高昂的政治成本,但卻基本上沒有承擔應當付出的腐敗“經濟成本”,反而獲得了更為可觀的經濟利潤。由此產生一種很劃算的“平衡”心理,也誘使更多的人鋌而走險,使腐敗的范圍越來越大、層次越來越高,腐敗現象不斷蔓延。因此,黨紀政紀法規的不完善,也是滋生腐敗并使腐敗現象進一步擴散的催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