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管治工作匯報

時間:2022-02-07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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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管治工作匯報

財政專項資金是由財政預算安排以及依據規定向企事業單位收取的,明確指定專項用于一個行業、一個系統、一個地方或某類專項工作且由財政國庫代管、有指定用途、??顚S?、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的財政性資金。財政專項資金分為二大類,第一大類是基本建設資金,該資金由政府批準、計劃部門立項,需要財政全額或部分投資的資金,如國債資金、國債轉貸資金、基建資金;第二類是專項項目資金,如糧食風險基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退耕還林資金等。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正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制度,確保國家機關正常運轉,促進社會事業和經濟穩步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公共財政體制,提高依法理財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需要。為切實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對我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我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我縣是一個山區農業大縣、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電站庫區移民大縣。近年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深入,國家對“三農“工作的重視,我縣上級轉移支付的財政專項資金逐年增加,為規避財政風險,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安全運行,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從年開始,縣會計核算中心將財政局5個業務股室的10項財政專項資金,按照“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分戶核算,??顚S茫O管分離”的管理模式,納入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管理,實行集中核算。會計核算中心具體負責資金的賬戶管理以及資金收付核算工作,并向用款單位及相關業務股室反饋收支進度情況;各單位和相關業務股室負責專項資金的執行管理,即負責收入的征集、專項資金計劃的申報、項目的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評價和檢查及財務管理工作。財政監督部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這一改革措施加強了內部牽制,確保了財政專項資金的安全。會計核算中心在操作過程中,嚴格遵循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一是做到“四個堅持“:即堅持專項資金實行開票、經辦、審核、審批、記賬等職責嚴格分離;堅持支出先報批、后經辦,經嚴格審核后,再審批付款,最后交會計人員制單、記賬;堅持專項資金憑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及專戶存款情況,審核撥付資金;堅持把好票據簽章關,嚴格票據銷號,對已開完的票據及時銷號,防止票據丟失、挪用公款,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要的全部印章。二是支農專項資金實行使用公示制,直達農戶,提高了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的透明度,不僅使農民群眾感受到了公共財政的溫暖,而且有力保證了??顚S?。三是規范了財政專項資金會計基礎工作,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為政府決策提供了參考依據。

隨著財政各項改革的深入,國庫集中支付是財政支出改革的重點,年以來,我縣財政部門積極探索會計集中核算與國庫集中支付核算之間有機聯系,運用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原理,創建國庫集中支付核算的內部運行機制。本著“先試點,后推開,分步實施“的原則籌備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首先,將義教工程及社會保障兩塊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試點,經過實踐,取得了較好成效,兩年來,省下達我縣教育“兩免一補“專項資金585萬元,其中,免教科書342萬元,免雜費210萬元,縣財政安排寄宿生生活補助費33萬元,已全部足額發放到位。目前,所有專項資金都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金撥付程序欠規范。財政專項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撥付環節多、時間長,影響當年項目正常實施,使項目難以發揮如期效益。調查中發現,目前有些財政專項資金還存在過渡戶。撥付資金鏈條長,涉及部門多,影響當年資金項目的實施,也給會計核算帶來諸多麻煩,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如扶貧資金撥付要經過縣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項目實施單位等5個環節,有的則經過7個環節。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當年預算安排資金應于當年完成,由于資金撥付手續繁雜,程序多,時間長,加之部分專項資金計劃下達較晚,致使很多項目當年不能實施,影響經濟建設的進程。

2、“重分配、輕管理、輕績效”的現象比較普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支出監督滯后,支出監督的方式方法落后,突擊性、專項性檢查多,日常監督少;事后檢查多,事前、事中監督少;對某一事項和具體環節檢查多,全方位跟蹤監督少。沒有完整地建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監督機制,使績效監督工作缺乏法律約束與制度保障,造成財政管理上只管撥款,不問效果;部門和單位只管要錢、只管建設,不講效益,不注重項目后期管理的現象;在檢查審計過程中,只要求違規單位“下不為例”,而沒有作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和措施。使得監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監管力度,直接影響了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助長了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的浪費、違紀現象,使管理相對弱化,導致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3、項目安排資金使用過于分散。因項目主管部門之間缺乏制度化的協調機制,往往在項目的安排上出現交叉、重復,造成財政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同一項目多頭管理,資金分散,形不成合力,既增加了資金管理成本,又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在調查中發現,僅退耕還林糧食直補一項資金就涉及財政局的2個股室管理,農業股管理現金補助,經建股管理糧食補助,多頭管理極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浪費、工作效率低下。部分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灑胡椒面”、“小、散、亂”,難以形成合力,致使政策效果不明顯,難以達到項目的預期效果。這一現象在涉農專項資金分配使用中表現較為突出,“十五”時期以來,政府新增財力的使用在逐步向“三農”傾斜,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絕對量在大幅度增加,但財政支農資金支出相對財政總支出、相對“三農”面廣量大的實際、相對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而言,仍然是十分有限。

4、管理約束機制欠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還存在著一些真空,給腐敗提供了溫床。一是專項資金沒有落實到具體項目。部分項目的立項和審批缺乏科學的評價依據和可行性分析,帶有明顯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二是項目建設與資金撥付脫節。由于項目的立項、審批和建設管理在項目主管部門,資金撥付在財政部門,部門之間缺乏一套可操作的協調、溝通程序。造成有的項目還沒批復,資金卻已到位,有的項目已經開工,但資金遲遲不能到位,客觀上形成了專項資金閑置和緊缺并存的現象。三是項目開、竣工手續欠完善,有的項目主管部門撥付資金,只憑一紙計劃指標分配文件列支就完成了一個收支過程,沒有明確項目和資金管理要求。如果實際用款的鄉鎮級財政和部門放任不管,專項資金就全程游離于預算管理和財政監督之外,很容易成為腐敗的溫床。大部分鄉鎮和部分單位建設項目沒有竣工審批報告。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為了節約資金,少花錢、多辦事;二是項目建設單位為降低成本,有意壓低工程造價,按照低于國家定額標準,給付施工方工程款,致使工程款決算無法通過正規的竣工審計。

5、擠占挪用現象依然存在。一些鄉鎮和部門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現象比較嚴重。主要原因:一是各鄉鎮增收渠道較窄,隨著農業稅、特產稅和各項規費的取消,鄉鎮增收的唯一渠道就是通過招商引資,增加稅收收入來獲取稅收分成,而招商引資是有地域性的,我縣除麻溪鋪、筲箕灣、涼水井、官莊和五強溪五個工業強鎮和及少數有礦產資源的鄉鎮外,其余大部分鄉鎮很難通過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增加稅收收入。二是隨著財政預算透明度越來越高,向上級討要工作經費的口子越來越窄,所能討要的不是專項資金就是項目資金,形成了爭取項目及專項資金越多,擠占、挪用現象越嚴重。三是上級各部門對鄉鎮檢查工作較多,接待開支大,而縣財政每年下撥的工作經費十分有限,不能滿足鄉鎮經濟支出的實際需要,僅僅只能維持各級各部門的工作檢查支出,為此,鄉鎮為解決正常運轉經費和干部福利待遇,不同程度的存在著擠占、挪用各類項目資金的現象。

三、建議與對策

1、加快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通過改革國庫資金撥付方式,解決國庫資金多環節撥付、多戶頭存放形式的大量庫外沉淀和閑置浪費,達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只有這樣才能徹底取消專項資金過渡戶,實現專項資金支出“直通車”,從而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真正體現“陽光財政”的社會功能。

2、建立財政投資綜合評審體系,規范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財政監督要走出事后集中檢查的套路,把重心轉移到日常監督上來,實現全方位、多層次、多環節的監督,要完善財政投資評審制度。財政投資評審既是內部審計,也是財政職能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投資效益的重要保證,是其他部門的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建議要成立由人大、政協、財政、審計、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專家組成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對用款單位專項資金申請進行嚴格審核、篩選,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將通過審核的項目納入該項目庫管理。根據各類專項資金在履行政府職能方面的輕重緩急程度進行先后排序,為預算部門提供依據,最后由預算部門結合財力情況進行預算安排或追加。

3、完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分析制度,有效開展資金項目績效評價。設立量化指標體系,對于效益是經濟的、有形的、可以用貨幣衡量的支出項目,采用成本--效益評價法;對于一般性專項資金可以采取“比率分析”、“比較分析”等方式對專項資金結構和增減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從而判斷資金效率情況。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中或事后,還可以由專家和社會來評定。建立相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為鼓勵用款單位管好用好專項資金,對績效明顯的,節約資金的單位可給予獎勵;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達不到績效要求的應采取嚴格的處罰措施。

4、擴大政府采購范圍,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我縣政府采購尚未將財政專項資金納入,大量財政投資項目工程、服務游離于財政監管之外,大大降低了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應,也給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將國債、基建、扶貧、以工代賑、義教工程等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投資納入政府集中采購,以便充分發揮政府采購調控效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