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規范化情況匯報2篇

時間:2022-10-28 02: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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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規范化情況匯報2篇

第一篇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司法局的關心指導下,我縣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總體部署,以“六化”(組織機構正規化、干部隊伍專業化、工作業績高效化、所務管理制度化、基礎設施標準化、經費保障長效化)要求為目標,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地開展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司法行政職能全面向基層延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根據市政府對此次督查要求,現就我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工作情況向督查組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縣現有20個鄉鎮、2個街道辦事處,共設司法所22個,司法所現有工作人員32人,其中鄉鎮司法助理員22人(屬于鄉鎮干部)、大中專畢業招錄和三支一扶轉錄10人。自從開展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以來,堅持“抓規范、打基礎、求發展”的原則,按照縣委確定的“三抓三步走”的目標,正規范、有序、有力地推動和實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抓基礎——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2011年前基本完成全縣22個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其中新建4個、合建3個、購買15個,現有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面積4749.94m2,利用中央國債補助資金170.5萬元,省、市、縣、鄉各級配套資金達336萬元。

二是抓關鍵——司法所管理體制、機構級別、人員編制。根據2008年12月在鄱陽縣召開的全市司法所建設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精神,尤其是2010年4月市編委下發的17號文件即《關于基層司法所管理體制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制調整的通知》之后,于2010年5月10日及時地召開縣委常委會,專題研究部署了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工作,會議決定分“三步走”:第一,在鎮、鄉(街道)設立副科級機構的司法所,明確管理體制,核定司法所人員編制數[3萬人口以上鎮、鄉(街道)司法所核定4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萬人口以下鎮、鄉(街道)司法所核定3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共核定了78個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并以縣編委(2010)10號文件下發;第二,選拔配備司法所所長。于今年4月20日縣委組織部已下發《關于開展競爭性選拔基層司法所所長工作的通知》的文件,通過報名推薦、筆試、面試,截止6月22日,26名入闈人員已全部接受了組織考察,預計6月底22名副科級司法所所長能夠通過縣委任命、上崗到位;第三,司法所工作人員錄用到位。到目前為止,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已到位10人,其中2009年面向全省招錄6名政法專項編的畢業生、2011年縣政府分配安排的2名“三支一扶”(事業編)畢業生和今年5月份面向全省招錄2名事業編工作人員(8月份面試錄用),其余工作人員待司法所所長配備到位之后,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進行招錄。

三是抓重點——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我縣按照2009年省司法廳下文《省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標準》要求,做到“兩個”到位:辦公場所到位,全縣22個司法所辦公面積全部在120m2以上;辦公設施到位,每個司法所都相繼配備電腦、文件柜、調解桌、打印機等設施,極大地改善了司法所的辦公條件。

二、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抓領導,在落實責任上著力。我縣下步將加強司法行政工作、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作為打造“平安”、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謀劃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工作,確立統一規劃、分布實施、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將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納入全縣“十二五”發展總體規劃,并作為一項長期性、基礎性工作來抓??h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定期聽取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情況匯報,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且要求各鄉、鎮、街道堅持把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作為自身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配合縣司法局開展工作,在財力、人力、物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h司法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擬定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標準,及時提供業務指導,加強督查調度,切實擔負起組織、指導、協調、落實等各項工作職責。

二是抓基礎,在強化保障上推動。我縣下步將堅持軟件、硬件建設雙管齊下,為司法所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緊緊抓住“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兩個關鍵,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由于人員變動,下步縣委將調整司法所人員錄用工作領導小組,在人員配備上嚴格把關,把法律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強,有開拓能力的同志充實到司法所工作,并嚴格進行業務考評和職業培訓,積極推薦司法所人員到省、市、參加此類培訓,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處、協作能力。加大財政投入,司法所公用經費(每人每年不得低于8000元至10000元)、工作人員陽光工資和崗位津貼以及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經費、社區矯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將納入縣財政預算,并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到位。

三是抓典型,在示范帶動上突破。成立22個所后,由于各鎮、鄉街道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財政收入參差不齊,原來各所規范化建設發展不平衡,司法所硬件、軟件不在同一起跑線上。下步我縣將按照均衡發展、全面達標的要求,突破重點、整體推進,全縣將選擇基礎較好3至5個所為試點,全面按照“六化”要求做好、做實,三年內要求各所達到試點所標準。

四是抓督查,在嚴格考核上見效。司法所人員配齊到位后,對各項工作的目標、要求要量化分解、責任到人、督查到位。使司法所各項工作的開展能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結合司法所自身職責最大化地發揮其職能,同時使社會效益達到最大化。

各位領導,雖然我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取得一點成績,但與上級的要求、與工作形勢的需要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我縣將以這次督查為契機,進一步落實各項政策規定、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司法所整體工作水平,努力推動我縣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再上新臺階。

第二篇

經過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縣經濟已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經濟實力大大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舊的體制、舊的利益格局已經逐漸打破,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利益主體和利益結構正趨于多元化,利益沖突是社會轉型期的必然產物,有時甚至表現得相當激烈,如何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時期矛盾排查調處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已經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的課題。

一、新時期矛盾糾紛的主要成因

1、社會原因。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當前也到了改革的攻堅階段,利益協調和化解矛盾的難度不斷增大。新時期的矛盾糾紛除了常見的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以外還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企業改制、土地征用和承包;二是因環境污染、違規辦學、醫患關系、食品安全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三是復退轉軍人、庫區、深山移名安置等利益群體的相關重大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四是生產經營性、產權性、宗族族群、村財村務管理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五是幕后策劃上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等。

2、行政執法機關自身的原因。由于目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點方法簡單、態度粗暴、處理問題表面化,群眾有意見,有的在調處糾紛時,不能公平、公正處理問題,偏袒親朋好友,有的甚至枉法調處,有的執法人員本身法律業務水平不高,不能正確的依法辦事,這些都是矛盾激化、升級、增加調處難度的重要原因。

3、當事人自身素質的原因。有的當事人平時不學法、不懂法或者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固執己見,不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采取過激行為,造成矛盾激化。有的當事人受利益驅動,極端個人主義膨脹,在與有關組織發生糾紛時,往往采取過激威脅行為向組織施壓,追求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如在土地征用、承包和城市拆遷補償過程中就發生這樣的矛盾;有的當事人,由于潛意識中弱肉強食的影響,往往持強凌弱,引發矛盾糾紛;有的當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差,對媒體的政策法規宣傳,往往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容易鉆“牛角尖”,增加調處難度。

二、新時期矛盾糾紛的特點

1、群體化。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糾紛與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造成群體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群體性矛盾糾紛呈現以下特點:一是糾紛的群體性;二是思想的復雜性;三是問題的集中性;四是事件的突出性;五是情節的危害性。

2、組織化。當前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由于農村土地延包政策落實的不徹底,林權改革的不到位,企業改制的時間差,水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不清等都有可能引發有組織的問題集中性矛盾糾紛。由于家庭婚姻為問題引起的自殺、醫患糾紛,基層干部和群眾關系緊張等能引發有組織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3、極端化。一些舊城改造、征地拆遷,正常拆違等重大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沒有在基層有關部門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當事人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采取群體圍攻,集體上訪,甚至武力相威脅的過激手段,迫使有關部門公正合法地解決問題,從而引發群體性矛盾糾紛。

三、新時期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志愿軍,動員、組織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力量,按照“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充分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種有效手段,及時排查、依法調處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的安全穩定。

四、做好新時期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對策

1、組織一支專業化的人民調解隊伍。

專業化。就是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要有法律背景,即熟悉相關法律或具有法律工作經歷,或長期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具有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并且在調處矛盾糾紛案件時程序要合法,制作的調處文書要統一規范。只有組織起一支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才能真正提高矛盾糾紛調處的質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把矛盾糾紛盡可能地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專業化調解隊伍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要做到“三要”。一要“快”,就是調解工作要介入快,調處快。介入快是指矛盾糾紛一旦發生,調解人員就應立即出現在矛盾糾紛現場,這樣做不僅能避免或預防矛盾糾紛激化,而且可以及時有效地制止或平息糾紛,要能為下一步的調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調處快是一方面指調處工作速度要快,糾紛發生后,調解人員一旦介入,就有搶時間、搶速度、爭分奪秒開展工作,不能拖拉久調不決。二要“準”,要找準化解糾紛的切入點,切入點必須明確,雖然常見的矛盾糾紛不外于婚姻、家庭、鄰里、土地、房產、借貸、用工等。但每一起糾紛都有其個性特征,切入點清楚了,解決問題的辦法就容易產生了。如農村土地糾紛,地界就是矛盾的焦點,切入點就是承包合同。三要“誠”,調解人員要滿腔熱情的善待每一個當事人,要設身處地替當事人考慮,因為矛盾糾紛多種多樣,解決矛盾的方法也應靈活多樣。在調解工作中,要堅持因人因事而異,不能千篇一律,我們知道調解程序可以統一,卷宗可以規范統一,唯有解決的方法不能進統一。由于當事人的性格特點、思想行為等方面的差異,就要求調解的工作方法要因人因事而異。比如,對那些平時思想品質正派、行為表現好的當事人,就應采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方法,這些人通情達理,得理能饒人,無理決不糾纏,是比較容易接受調解的人。對那些反應比較敏感、脾氣暴躁,逆返心理強的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時,就應采取比較溫和的方式,最好是采取商討的方式進行,平心靜氣地擺事實、講道理,避免讓其產生對立情緒,使調解工作陷入僵局。對一些閱歷淺,驕傲自大的當事人,就要采取借題發揮的方式,即以講別的人、別的事作為參照對象,進行說理點評,使這些人自己有所模仿和對比,以達到調解工作的目的。對于那些有文化知識、好勝心強的青年人,就要盡量運用暗示的手段,多用提醒和啟示類的話語,由于這些人反應快、思維敏捷,很容易明白調解人員的意圖,從而達到調解目的。因此,因人而異的調解方法,對于調解工作的成敗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2、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調處機制。

所謂多元化調解,就是要建立一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作用,三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要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注重發揮聯合調處的作用,要建立司法局和法院、公安等部門人民調解聯席制度,以司法所和鄉鎮人民調委會為依托,積極主動與公安派出所、國土所、民政所、林業站、工商分局等基層行政機構建立聯合調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在調解時,牽涉相關部門,需密切配合,共同調解。

3、拓寬信息采集渠道,依法調處矛盾糾紛。

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機制拓寬信息采集渠道,依法調處矛盾糾紛。一是搞好宣傳。各級調委會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采取會議宣傳、標語宣傳、專欄宣傳和道德教育活動。同時,結合調解事例,寓政策法律宣傳和道德教育于調解糾紛的過程中,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宣傳一方的效果。二是要掌握信息。充分發揮遍布城鄉的調委會、治保會、老年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治保員、調解員、維穩信息員的作用,廣泛收集社會穩定信息,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機關報告,拓寬矛盾糾紛信息采集渠道,真正做到矛盾糾紛發現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三是依法調處。依法調處是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的關鍵,只有依法調處的矛盾糾紛案件才有說服力,才能使糾紛當事雙方心悅誠服。對一般性的矛盾糾紛能當場調結的,要當場調結,對重大疑難糾紛,要盡可能做到“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個方案,一抓到底,限期調處,發現一起介入一起,切實做到不耽誤、不積壓。四是強化督查對群眾反映強烈、調處難度大、時間跨度長,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領導批示,包案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掛牌督辦,對掛牌督辦案件實行”四定“制度,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同時縣委督查辦,政府辦必須跟蹤督辦。

4、重視發揮基層鎮(鄉、街道)、司法所、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

進一步做好新時期下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體系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途徑。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主要載體是鄉鎮司法所。因此,加強司法所建設就成為當前抓好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關鍵所在,要加強司法所建設一是人員要到位。只有配齊2人以上,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目前我縣22個鄉鎮司法所,普遍只有1人,甚至有的是空設,很難開展工作。二是培訓要到位。要多培訓,提高調解員的職業技能,提高調解員綜合素質,遇到疑難糾紛能恰當運用相關法律法規。三是經費要到位。調解人員發揚風格固然重要,但要馬兒跑必須要馬吃草,經費保障是保障調解隊伍穩定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