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時間:2022-12-06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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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黨政領導干部關注的重大思想現實問題

何卓文在2004年第2期《科學社會主義》撰文說,2003年第4季度,一份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問卷調查顯示:66.4%的干部認為,近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關系“變化不大”,應當加以改變;21.6%的干部認為,二者之間的關系“更不協調了”,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這兩個百分比加到一起,比例高達88%,表明加大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力度已成為廣大領導干部的共識。

文章說,政治體制改革首先必須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西方政治制度中也包含有很多科學合理的成分。西方政治文明成果,如程度完備的選舉制度、制約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司法獨立的法治原則等,既是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經驗的總結,也是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長期奮斗的結果,是人類政治文明的共同財富,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存在姓資姓社的問題。我們一方面要順應時展潮流,堅定不移地朝著民主政治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要努力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走出一條能夠給最大多數中國人民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發展之路。

文章認為,改革選舉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要從根本上解決人民對干部的授權問題,即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各項選舉制度,使選舉真正成為人民授權、委托、制約和監督國家公職人員的有效途徑。

在現代社會里,大多數國家都宣布“主權在民”,即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由于國家的管理從來都是少數人管理,不可能人人都去從事國家管理。于是,就必須通過選舉,把屬于全體人民的國家權力委托給人民選出的代表所組成的國家代表機關去直接行使,或委托給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去分別行使。從這個意義上講,選舉是人民進行權力委托的行為,是體現主權在民原則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正因為這樣,選舉才常被人們視為民主政治的基礎和核心。而現代民主政治中的選舉,又至少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選舉首先必須是自由的選舉,即必須保障選舉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二是選舉必須是選擇行為,即選舉人在兩個以上候選人中選擇一個,只有一個候選人的選舉,只是推舉或擁戴行為,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選舉。三是選舉必須允許競爭,只有競爭式的選舉才能實現選民與候選人以及候選人之間的信息互動和信息對稱,讓候選人了解選民的利益要求,也讓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的政治主張和政治承諾,從而達到擇優的目的。

但是,我國的選舉制度很不完善。特別是在實踐中,形式上選舉、實質上指定的現象比比皆是,其結果必然是:一個地區的領導人主要不是對本地區的人民負責,而是對決定他職務任免的上級領導負責。這些年來,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腐敗之風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不是黨中央的反腐決心和力度不大,也不是人民群眾不支持,很重要一個原因是我國現行各項選舉制度中存在著種種弊端,未能真正體現出“主權在民”的原則,因而未能充分發揮對少數管理者的制約、支配和控制作用。所以,加大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力度勢在必行。

一是擴大直接選舉范圍。二是完善各項選舉制度。競選制度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它是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發展的必然產物,只要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就能避免資本主義國家競選中的各種弊端,從而為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創造有利條件。

文章說,一般認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曾經有過幾種突破口的選擇意向。一是機構改革。但由于機構改革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力相對較小,難由此把整個政治體制改革引向深入,加之現行體制結構下人們不能有效制約政府設置機構、增加人員,因而機構改革難以跳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二是黨政分開。黨政怎樣分開?分到什么程度?黨的領導核心地位與黨政分開的矛盾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都不清楚。尤其是從可操作層面看,黨政分開至少在目前還難以做到。十幾年的改革過去了,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三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包括的內容很多,應該從哪一方面的改革入手?難以確定。四是加強基層民主建設。但是,村委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村級民主選舉并不必然引起整個政治體制的連鎖反應,對全國的民主化建設推動的力度不可能太大。而且農村不是政治經濟中心,相對于城市而言要落后得多,依靠基層農村通過“村官”的“海選”來促進城市的政治體制改革,是不切實際的。更何況,由于沒有法制性保障,這樣的“海選”很難說不會因時而異、因地而異、因人而異。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所涉及的還主要是“選拔類”或“非選拔類”的干部,而沒有涉及及更重要、更根本的“選舉類”干部,主要是基層干部而非高級干部;所采取的民選、民推和公示等措施,還只是少數人實行的“任命制”的參考。

文章提出,發展黨內民主,最根本的是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一是建立和健全有關制度,確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包括知情權、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黨的政策的參與討論權和參與決定權等。二是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調整和理順黨代表大會與黨的各種委員會之間的權力授受關系,對“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進行合理劃分,使其相互獨立,各司其職,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以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三是一方面依法調整和規范黨政關系,實現黨對國家的“依法領導”;另一方面理順黨和法的關系,使之嚴格納入法治軌道,即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又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四是破陳規立新章,鏟除封建專制主義殘余影響,如家長制或變相家長制以及領導職務終身制等。如果黨內民主能夠在這幾個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后續的改革推進起來就會順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