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建設:多元化社會治理結構

時間:2022-12-08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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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建設:多元化社會治理結構

和諧社會建設已經作為一種政治話語和政治實踐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改革的關鍵問題。其實,和諧社會建設最核心的要務是打破原有的政府管理社會的一元化社會治理模式,建立起以政府管理為主導,社會各部門、各群體參與,民眾自我約束和管理的一種多元化社會治理結構。在這樣的治理結構中,實現國家權力和社會團體、個人權利的和諧共生,從而促進社會整體及其各部分之間的可協調發展。

邁向一種新社會公共性

中國社會原有的社會治理模式是一種政府管理社會的一元化模式,這個模式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中國社會傳統上是一個以自我為中心而形成的“倫理本位”的社會結構,人與人之間形成的是“差序格局”的交往紐帶。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人們主要關心的是血親關系網絡,而對于血親之外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事情缺少足夠的參與。但是,一個社會的構建最需要的恰恰是這種超越了簡單血親關系的交往格局,政府便承擔起了維系社會生活公共領域的職責,即政府是社會公共性的最重要的承擔者。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成為了養老、醫療、教育等社會公共領域的唯一承擔者。一方面,政府財政面臨巨大的壓力,使得養老、醫療、教育等領域的改革面臨經費不足,管理缺位等諸多難題;另一方面,政府在這些領域獲得了過多的控制權,不利于相關社會組織群體充分發揮能動性,參與更為廣泛的社會實踐,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和針對性,甚至造成了一種政府管理越位的情況。種種情況匯集到一起,就構成了現實中不和諧的情況。

因此,和諧社會建設必須打破原有的社會一元治理模式,打破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性唯一承擔者的地位,廣泛吸收社會群體參與社會公共性建設,充分發揮各群體的積極潛能,使得社會公共性的主體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在具體事務中,政府要主動的、有選擇地逐步退出一些領域,引導相關的社會群體積極地進行自我治理。

具體而言,新公共性有以下基本的內涵:1、公共性是一種描述現代政府活動基本性質的重要分析工具。政府作為人民權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權力的執行者,應按照社會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從保證公民利益的基本點出發,制定與執行公共政策。2、公共性是一種現代行政公共精神。它包括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公共服務的精神四個方面。3、公共性是一種現代價值理念。它強調了政務公開和公民參與,強調公共部門運作要體現人民主權和政府行為合法性,克服追求私人利益和部門利益,強調政府行為的制度公正性。4、公共性是一種公平與正義的社會理想。它要求政府盡量響應公眾要求,負有社會責任感,讓公民有平等的參與權與機會,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5、公共性代表著一種社會理性與法制。把公共性作為一種理性和道德,強調公共輿論的監督和批判作用。

可見,新公共性建設的核心要求是政府對自身進行準確定位,建立一種新的“政府—社會”關系格局。政府不能直接掌控社會群體和個人的利益和命運,要進行合理放權。在財政權、人事權、決策權等方面給予社會更高的主體地位,政府更多的是承擔起服務保障的職責,將目標集中在公共服務和社會基本建設等方面,破除原有的政治統治模式,全力打造新型的公共服務型政府模式。

強而小的政府模式

中國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功有一個重要的基本經驗: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對于提高改革效率、抵御改革帶來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的意義。東歐國家在轉軌過程中曾經出現了經濟發展的嚴重滑坡,在社會領域也導致了民眾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東歐國家所實施的“休克療法”嚴重損害了政府在改革中的地位,造成了社會公共性的真空,從而影響了改革的穩定進行。而中國在改革的過程中,在面對諸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2003年SARS等突發事件等各種危機的挑戰過程中,政府從操作層面予以強有力地了回應。而政府回應危機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傳統的“國家—社會”動員模式。一方面,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的行政系統被最大程度地調動起來;另一方面,作為國家與國民之間的最重要的連接點——單位社會更是發揮了關鍵作用,所有的單位都動員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共同應對危機給社會整體穩定和發展帶來沖擊。

在一個更長遠的框架內來看,中國社會傳統上是一種“政—商—學”一體的社會形態。在這樣的制度框架內,政府是社會治理的主導者,擁有調動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組織資源的權力;商界是社會經濟事務的行為者,為社會創造大量的物質財富,維護了政治統治的穩定性;而學界則以一種入世參與的姿態成為了社會思想的源泉,同時學者還在一定程度保持了和“政—商”進行角色身份轉化的通道。三者的緊密結合形成了中國社會的精英階層,并通過引導民眾而對社會發展方向產生了明顯的主導作用??梢哉f,這樣的制度框架是中國社會保持穩定與發展的基本結構之一,因此,建設和諧社會的多元治理結構仍然需要在一定程度內保持這個框架的延續性。而且,建設和諧社會的多元治理結構仍然需要維持一個強有力的主導型政府。

尤其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建立起主導型的強政府模式并不意味著恢復原有的政府一元化治理結構。實際上,在“十一五”期間,中國政治改革最重要的方向就是要努力建立起“小政府——大社會”的現代政治改革框架。一方面,政府要回歸公共職能本位,即全力實現“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社會服務”等四大職能;另一方面,要提升社會的主體地位,強調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意義。在全球化、信息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政府主動尋求自身改革的突破,顯示了政府的一種積極進取的姿態,放棄原有的那種政府統治的傳統思維模式,尋求一種具備高度靈活性又能夠保證穩定性和效率的新管理方式。

小政府的改革進程實際上早已啟動,在經濟改革領域所出現的企業股份制改革等現象被人們形象地稱為是一個“國退民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已經放棄了全權管理的大政府思維模式,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市場調節的意義,實際上就是一個建設經濟領域的“小政府—大市場”過程。如今,這樣的過程擴展到了更為廣泛的社會領域,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改革等多領域都開始出現了改革的跡象。這樣,勢必會使得整個社會的治理結構發生一次深刻的改變,即由一元化治理模式轉變為多元化治理模式。

中國和諧社會建設必須擁有強政府的支持,以政府為主導,調動社會群體和個人的主動參與,這樣才能建立起多元化的社會治理結構。在這樣的背景下,強政府和小政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強政府要求改革同原有的政治傳統保持必要的連貫性,小政府要求改革具有足夠的靈活性甚至必要的突破。

權利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

圍繞和諧社會建設打造一個強而小的政府,凸顯社會自我管理的地位,這實際上是對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極為重要而又艱難的管理挑戰。這需要我們從更本質的層面理解和諧社會,理解多元社會治理結構的根本意義。

多元社會治理結構最根本的意義是調整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系。在傳統的一元化社會治理結構中,政府擁有的公權力完全控制了社會領域中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取向,最終變成了一種僵化的社會控制方式,失去了必要的靈活性。而在多元化社會治理結構下,政府充分尊重社會團體和個人所擁有各項合法權利,利用社會法的約束和道德自律完成社會的基礎性整合,禁止公權力侵犯私權利領域,保護社會不同主體的合法行為。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社會整體的運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實現社會最多數成員的自由和人權。

實現多元的社會治理結構要完成兩個重要的工作。

第一,完善社會三大部門的平衡發展。三大部門包括:1、政府組織,此為第一部門,又被稱作公共權力領域、政治領域;2、市場或贏利組織,這是第二部門,也叫私人領域、經濟領域;3、社會公益組織或非贏利性組織是第三部門,也稱社會組織、公共組織。建立多元化社會治理結構就是在政府部門外,大力發展作為市場領域的第二部門和作為狹義社會群體的第三部門,如NGO、NPO等社會組織,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機制和能力。

第二,要逐步完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在制度上減少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行為,建立起權力制衡的政治領導體制及公共權力結構體系。前現代時期,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政治國家就是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就是政治國家。隨著現代化的發展及其所導致的社會結構的分化,公民社會逐漸獲得獨立存在和發展的意義,公民社會開始同政治國家相分離。在此過程中,市場經濟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市場經濟造就了市民社會的主體,拓展了市民社會的活動空間,塑造了市民社會的意識形態,塑造了市民社會的自治體制,促進了適合于市民社會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但是,政府部門作為公權力的掌有者,對社會其它部門和領域始終具有擴大其權力的能力和傾向,因此只有賦予社會其它領域更多的權力,對政府的公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實現“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社會其它部門的發展,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的和諧發展。

和諧社會的多元化社會治理的道路最終需要走向的是一種權利本位社會,而不是原有的政治權力本位社會,即最后要建立的是公民社會形態。權利對權力的制約是公民社會的關鍵特征,和諧社會的多元社會治理結構為其實現提供了結構性基礎。只要能夠從基本結構方面理順確定了社會各組成部分的職責和權利,并逐步加以制度化,和諧社會的實現就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