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時間:2022-12-10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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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國家出于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和協調的法律制度,它在構建我國和諧社會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僅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壟斷法的角度說明經濟法在構建我國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一、反壟斷法與提高社會福利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高社會福利。在這個方面,《決定》提出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繼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我認為,在推進我國市場經濟方向的改革中,國家一方面要努力打破在電信、電力、石油、金融、保險等行業現存的壟斷狀態,在這些行業努力引入競爭機制,推動政企分開;另一方面,國家還應當關注私人壟斷的現象,特別要防止企業包括跨國公司通過企業并購等手段壟斷我國的市場。在打破壟斷和推動市場競爭方面,反壟斷法毫無疑問地起著核心的作用。
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不很成熟和市場機制尚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很突出,如企業聯合限價、限產、分割銷售市場,有些行業通過企業聯合已經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的政企不分的情況尚未完全改變,國家經濟生活中仍存在著嚴重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現象。這些情況說明,為了建立一個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和更加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實現和諧社會和提高社會福利,我國亟需建立一套體系完整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二、反壟斷法與推動經濟民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民主法制,這包括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社會民主等各個方面。就中國今天的國情來說,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經濟民主至少應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國家應將經濟權力(權利)在政府和企業之間適當配置,即限制政府在經濟方面的權力,保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自主權。政府作為國家經濟的管理者,不應當直接參與市場競爭,不應當不合理地限制競爭,也不應當出于保護個別企業的利益而限制其他企業參與競爭的自由權利。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是企業有效參與市場決策的前提條件,是激勵企業不斷創新、改善經營管理和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的根本和最重要的機制。
第二,企業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自由權利,消費者有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下,國家要反對私人壟斷行為,反對濫用市場勢力的行為。作為消費者,人人都痛恨壟斷企業和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但是,在市場壟斷的情況下,“合同自由”不過是壟斷者與其交易對手訂立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自由,也是它們隨意排擠競爭者或者隨意漲價的自由。這種“自由”不僅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還會導致國家在經濟和技術上長期落后的局面。德國社會學家MaxWeber曾把人們對經濟利益的追求稱為一種機會。他說,一個社會如果將經濟勢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這會導致市場壟斷或者市場勢力,其結果就是交易條件的不平等;相反,一個社會如果賦予人人都有自由追求經濟利益的機會,這種社會是公平的社會,這種社會下的市場交易是平等的交易,從而能夠激發人們的創造性和進取精神。
毫無疑問,反壟斷法在推動經濟民主乃至政治民主和社會民主方面都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眾所周知,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制度,它的產生和發展無不出于民眾和企業要求反對壟斷和實現經濟民主的強烈愿望。而且,反壟斷法的具體制度也無一不是出于反對壟斷和推動經濟民主的目的。例如,反壟斷法禁止壟斷協議,目的是制止企業通過共謀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反壟斷法控制企業合并,目的是減少壟斷企業,保證市場上存在著競爭的態勢;反壟斷法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目的是使那些因國家授權或因創新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減少它們濫用其市場勢力的活動;反壟斷法關于行政壟斷的規定,目的是制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當前,打破行政壟斷在推動經濟民主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我國現實生活中的很多壟斷源于政府的行為。
三、反壟斷法與公平社會收入
“抄表工每天抄4次電表就可以領取10萬年薪”的報道引起了人們對電力行業企業的普遍不滿。實際上,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不僅僅存在于電力行業。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國家壟斷行業和所謂的自然壟斷行業,壟斷企業憑借市場勢力剝削買方和消費者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打破這些行業的壟斷以及在不能打破壟斷的情況下如何對壟斷者進行有效監管便成為我國對這些行業進行體制改革中所面臨的挑戰。因為壟斷行業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壟斷和引入競爭機制,反壟斷法律制度在這些行業的改革中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當今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是,這些行業限制競爭案件的管轄權或者被交給反壟斷執法機構,或者被交給行業監管機構。然而,即便行業監管機構有權處理限制競爭的案件,它們查處案件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反壟斷法,而不是與反壟斷法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制度。
實際上,就整個國家和整個社會來說,反壟斷法作為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在推動社會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也是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反壟斷法所保護的市場競爭是一個在市場上優勝劣汰的機制,即在市場競爭過程中,生產效率低的企業、不合理的生產程序和劣質產品將從市場上被淘汰掉,而高效率的企業、合理的生產程序和優質產品會被保留下來,其結果不僅優化配置了社會資源,而且由于企業的盈利和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直接的聯系,這與計劃經濟體制相比,也是合理地分配了社會收入。特別在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條件下,經營者不僅會在產品的質量、數量方面盡量滿足市場的需要,在產品的規格、型號方面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選擇,而且由于競爭的壓力,他們不可能將產品的價格定得過高,這就使一些日常用品可以形成一個適當的價格水平。因為最公平的價格是市場競爭中的價格,作為消費者,我們沒有理由害怕經營者之間打價格戰。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我國目前不同經濟部門和不同行業的利潤率存在著顯著差別,不同行業的職工收入存在著顯著差別。然而,這不是市場優勝劣汰的結果,而是部門壟斷和部門間勞動力配置不均的結果。如果我國各行業各部門真正能夠貫徹執行國務院2005年《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真正允許私人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郵政、民航、金融、保險、石油等由個別國有企業壟斷經營的行業,那么在一個部門利潤率過高的情況下,由于高利潤率可以說明這個市場的供給不足,這就可以引導新的企業進入市場。因此,在打破壟斷的情況下,各行業和各經濟部門在利潤率方面可以基本實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