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政府職責 促進社會和諧
時間:2022-12-12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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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和諧是我們黨不懈奮斗的目標。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到2020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原則和重大部署。政府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如何履行好這一職責,是政府工作面臨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聯系我國當前實際,政府要切實履行好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的職責,應在大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不斷提高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
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
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因此,政府應致力于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與條件,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然而,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過去在強調實現人民共同利益的時候,往往對人民內部不同的利益要求有所忽視,并由此導致政府對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過于簡單機械、整齊劃一。如今,一些政府部門仍習慣于以人均收入的高低來衡量人們的生活水平。其實,由于我國國情不同于某些發達國家,所以人均收入未必能反映一般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特別是難以顯示人民群眾內部的收入差距和不同的利益需求。應當看到,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是具體的,是由人民群眾中諸多群體及個體的具體利益組成的,社會中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也是客觀存在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也是一個不斷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過程。因此,必須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統籌兼顧各方面群眾的關切,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利益關系日益復雜。各級政府需要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的關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目前,公共產品供給短缺和公共服務覆蓋范圍狹窄的問題比較突出。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政府應當優化公共服務的結構和布局,注重向農村、基層和欠發達地區傾斜,向困難群眾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從一定意義上說,統籌協調各方面具體的利益關系,是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徑。
規范行政權力運行
近年來,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穩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取得明顯成效,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正在強化。但在某些領域和方面,政府的服務意識和服務理念仍然存在問題。比如,一些政府部門仍習慣于對社會事務大包大攬,甚至直接介入社會生產單位的招商引資和投資決策,干預微觀經濟活動;行政性收費名目繁多,加重了社會負擔;過多地控制社會資源,助長了一些行業的行政壟斷;一些地方的稅收和財政收入增長迅速,而人民群眾的收入增長和生活改善相對緩慢。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利于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的和諧社會。改變這種狀況,需要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
在政府和社會的關系上,應堅持以社會為本位。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應當規范自身的權力運行,進一步為社會的自主發展開辟廣闊空間,進一步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鼓勵和支持全體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目前,我國正在繼續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和政社分開,其中包括凡是應該由企業自主行使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權都要交給企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同時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以貫徹行政許可法為切入點,努力解決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仍然過多這一突出問題,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精簡政府機構和降低行政成本;等等。這些舉措,有助于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增強社會創造活力,應當在實踐中進一步落實。
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過去一個時期,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同時許多該管的事卻沒有管或沒管好。應當明確,廣大社會成員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主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尊重其主體地位、發揮其主體作用。政府無論行使經濟職能還是行使社會職能,主要是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和環境,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充當經濟社會建設的主體。政府應當是市場經濟運行中宏觀調控的主體,是社會建設領域中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主體,同時作為社會建設的主導力量發揮主導作用。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意味著政府應避免“供非所需”的狀況,更多地提供社會真正需要的服務,特別是改變對社會微觀主體活動進行直接干預過多的狀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為社會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為了減少和限制人們活動中的隨意性,消除不同社會群體成員之間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保證社會運行井然有序,政府需要確認和提供一系列基本規則,其中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公民權利和自由,各類市場主體進行等價交換和有序競爭,人與人之間誠信友愛,保持社會穩定,促進人與自然相和諧,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體人民共享改革和發展成果,等等。只有使廣大社會成員依據規范合理的規則進行各種活動,才能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
整合社會管理資源
加強和完善社會管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社會自身發育和成熟程度逐漸提高。這就需要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整合和開發社會管理資源,推動建立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的社會管理網絡。
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也是政府職能轉移的過程。可以將政府原有的一些管理和服務職責剝離和轉移出來,由各類社會組織來承接,同時完善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以此強化社會進行自我管理和服務的功能。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律師、公證、會計、資產評估等機構,以及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各類基金會等等。這些社會組織貼近社會、了解民情,具有一定的自愿性、組織性和獨立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在某些社會問題比較集中的公益性領域,如在擴大就業、環境保護、扶貧開發、社會福利、慈善救助等方面,更應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作用。應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政策,并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
發揮政府工作人員的表率作用
在和諧社會建設的實踐中,政府工作人員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是多樣的,既要實施管理和提供服務,又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以實際行動引領廣大社會成員培育和諧精神,樹立和諧理念,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規范,形成促進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共識,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心態,形成知榮辱、講正氣、促和諧的風尚,不斷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
當前,政府工作人員隊伍主流是好的,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了示范、帶頭和引領作用,但也有少數政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損公肥私、失信于民,對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造成損害,對人們的價值取向、道德觀念、誠信意識、行為準則等帶來負面影響。實現政通人和,促進社會和諧,必須堅決糾正這些行為。因此,應切實加強政府工作人員的作風建設,使全體政府工作人員提高精神境界、樹立良好作風、發揮表率作用,自覺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履職盡責、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