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經濟體會

時間:2022-11-09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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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經濟體會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一種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是廣大農民自覺聯合起來抵御市場風險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我局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把培育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當前支持農村深化改革、解決“三農”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來抓,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和登記管理工作,在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與實踐。

一、發展現狀

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據初步統計,全市己登記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30個,入會入股人員2572人,連接農戶32157戶,入會入股股金3769萬元,擁有固定資產1755萬元,經營服務范圍涵蓋農林牧漁和農產品運銷等多個領域。

在這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其組織形式主要是以龍頭企業、供銷社、生產基地、私營老板或農業服務部門為依托,吸收農戶參加而組成。按農戶的出資方式可分為四種,一是貨幣資金合作型,即農戶拿出一定的貨幣資金(押金)入股,進行合作經營;二是土地使用權合作型,即農戶以水面、土地、荒山的經營權入股,進行合作經營;三是技術合作型,即農戶以勞動技術入股,進行合作經營;四是勞動力合作型,即農戶以自身勞動力或產品入股,進行合作經營。在這些出資方式中,每個農戶既可以有其中的一種,也可以同時有幾種。

按登記類型可分三種,一是要章子、牌子型,主要組織形式是協會,即為了要應付辦理貸款及相關業務,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社團法人登記,全市共有18家,占已登記數量的60%。二是要經營、地位型,主要組織形式是合作社和少數合作社有限公司,即為了開展經營活動而需要營業執照。在工商部門辦理了企業登記,全市共有12家,占已登記數量的40%。三是協議約定合作型,即農民為了某項共同利益,未辦理任何登記注冊手續,私下協議約定合作互助經營。

目前,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大致呈現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在發展上,已由發展初期的由農民經紀人或運銷大戶,根據某一個產品的需要,牽頭組成的以銷售為主的簡單式的合作聯合體,發展成了現在的有產、供、銷、資金、技術、法律保障全面合作的經濟聯合體;由過去不申請任何注冊登記變成了現在不少合作經濟組織己辦理了社團法人或企業法人或經營性單位登記。二是突出了“合作制”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立,實行“自我創辦、自我管理、自己受益”的管理模式,對重大事務的表決,基本上能按章程或協議的規定辦事,有利于農民當家作主。三是在生產經營中顯示了較強的生命力。隨著近幾年來種植業板塊、畜牧小區、水產片帶的形成,“龍頭”參與合作后,在為農戶提供生產所需的資金、銷售市場、技術指導等方面起到了較大作用,解決了農村基層組織“統”不了、政府部門“包”不了、單家獨戶“辦”不了的事情。四是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通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把種植、養殖戶組織起來,實行統一生產方式,統一操作規程,統一商標,統一產品質量的標準,既提高了農村文化建設,又增加了農民收入。如鄂州市目前已有10家農村專業合作經濟辦理了大米、茶葉、紅尾魚等16件農副土特產品注冊商標,去年鄂州市梁子島水特產工貿有限公司“梁子島牌”商標注冊后,該公司產品價格平均翻了一番,公司當年利潤比上年增長了200%,該公司農民當年人均收入增加50%左右。

二、日常登記監管實踐

根據目前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我局本著邊發展、邊規范的指導思想,采取“巧登記、寬監管、重扶持”的方式,在日常登記監管具體實踐中堅持“三個原則”,支持其快速、健康發展。

、堅持“以”法許可,規避行政風險的原則。在國家尚

未出臺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登記的法律、法規前,對申請人利用農民的勞動力、勞動技能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土地、荒山、水面(因過戶手續費用較高,農民一般不愿辦理)作為入股資金申請登記時,我們始終堅持不盲目登記、不隨意變通。在申請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按《合伙企業法》的要求申請合伙企業登記。也可按《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辦公司制企業、企業法人或其它經營單位的登記;在申請非合伙企業登記時,允許其登記后私下再按“合作社”的要求,以協議形式對農民目前法規規定不能作為注冊資本的“資產”進行折股入股經營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在實際生產經營運作中允許其按“合作社”的方式進行運作經營,在其企業名稱中均允許其冠用“合作社”字樣,以達到既規避行政風險又支持其發展的目的。

2、堅持登記自愿的原則。在登記監管實踐中,堅持“三不”思想,即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不強迫要求成立企業,大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不干預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參與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出謀劃策而不包辦代替;念好“三自經”,即自愿選擇登記與否、自愿選擇登記方式、自愿選擇企業登記類型,做到“三可三不”,即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選擇登記與不登記,將未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社暫不納入無照經營清理的范圍;也可以選擇在民政部門登記或工商部門登記,不計較營利或非營利性質;在工商部門登記,可以選擇成立合伙企業或公司制企業或其它經營單位,而且農戶可以選擇以“錢合、技合、資合”等方式合作,不統一經濟性質。

3、堅持做好服務,扶持發展的原則。一是落實優惠政策。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納入全系統綠色登記通道,做好全方位的咨詢服務工作,登記和年檢,只收取工本費。二是加強指導,全程服務。產前抓合作,利用12315的網絡末稍,做好“紅娘”,加強“龍頭”與農戶的聯系,促進“龍”“農”合作,催生主體;產中抓品牌,幫助指導“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推行品牌戰略,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產后抓訂單,免費為“組織”提供“農產品購銷示范文本”樣本,利用信息等資源優勢,幫助他們找銷路,簽訂單。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地位不明。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內部運作等行為,缺乏標準、規范。

2、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界定存在兩個“不清”。一是“組織”的概念不清。目前,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其的界定是所有涉農企業都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工商部門的界定是企業中必須有農戶入股并為其服務。二是農民的概念不清,城市工人、復退軍人、學生、科技人員等到農村實行承包經營是否屬“農民”范疇?是否能享受某些優惠政策?

3、在“合作經濟組織”申請登記時,股東中的“龍頭”為了減少市場風險,承擔有限責任,愿投資一定數額的資金,辦理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法人登記;而股東中的“農戶”,只有不能作為注冊資本的勞動力和不辦理經營權過戶手續的土地、荒山、水面或尚未生產出來的農產品,按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工商部門只適宜于為其辦理合伙制企業登記而需承擔無限責任。

4、法律意識淡薄。農戶在簽訂協議時規定,其全部產品按照協議價格統一賣給“合作經濟組織”,但產品上市時一旦協議價低于市場價,有的農戶又擅自將產品賣給他人,“龍頭”對此既不好取證,也不便打官司,利益受損,啞巴吃黃蓮有苦難言。也有的“龍頭”自恃老板大,在企業實際運作中,不按章程或協議辦事,使成員間的平等關系變成了“雇傭”關系,使農戶的利益受損,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

四、建議

1、加強立法,規范發展。頒布專門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其概念、章程的內容、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出資的方式和種類(特別要明確農民的勞動力、勞動技能和具有經營權的土地、荒山、水面在不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都可作為股資入股)、表決方式(是一股一票還是一人一票?)、章程的修改程序、終止與清算處理,包括參加年檢、登記收費標準等等,以避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登記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削足適履的變通做法,切實增強法律對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保障作用。

2、更新觀念,扶持發展。要改變過去一談“支持”就強調工商部門要無限制條件地減免規費、降低登記條件、變通登記方法的觀念;堅持用廉潔高效的工作效率、快捷方便的工作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來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幫助、扶持其發展。

3、多管齊下,繁榮發展。倡導科技興農,提高農民素質,狠抓訂單生產,降低市場風險,大力推行品牌戰略,提升農產品競爭力。

4、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法律知識和誠實守信觀念的宣傳力度,不斷強化法律意識和誠實守信的道德觀念,以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