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心得體會
時間:2022-09-02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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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其他方式,對集體組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享有的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按照自愿、有償和平等協商的原則,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規定,也給農村土地流轉賦予了法律地位。
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流轉數量和規模逐步增長。隨著農村勞動力增多,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直接促使農村土地流轉加速;2、流轉形式以轉包出租為主。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農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多呈現轉包出租;3、流轉主體呈多樣化。在農戶之間流轉的基礎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進入農業經營,參與流轉的主體日益多元化。
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數量增多,在流轉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例如:
一、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沒有統一的規范規定,操作無章可循,流轉隨意性很強,手續極不完備,導致以后發生糾紛時,不利于保護農戶的權益。筆者認為,應當詳細具體的規定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辦理程序:1、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時間、價格等。2、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字或捺印。3、合同簽訂后,應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備案。
二、流轉方式界定不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農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繼承等傳統流轉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轉方式沒有明確規定。
三、土地流轉登記制度流于形式。登記的主要目的在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登記的決定權交給農民,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F實中,農村土地流轉,絕大部分根本就沒有登記,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許多糾紛隱患。雖然《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但是有規定,卻無人去執行。公務員之家:
四、流轉行為不夠規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即使簽訂書面合同,也大多條款不規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不夠明確。
面對土地流轉中的種種問題和各種土地糾紛,該如何妥善處理這類案件,
首先,進行土地普查,并登記造冊,明確土地權屬,加強土地工作的管理。為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土地詳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地及權屬不明地的權屬,并及時發放權利證書。
其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轉土地的農戶,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按5個程序簽訂承包合同。
再次,提高法官審理土地流轉糾紛案件的能力,豐富糾紛調解機制。要求審理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以便嫻熟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糾紛。還要有一定的審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會資源,可以找一些當地德高望眾的第三者幫助調解,也可以讓村委領導或者基層司法所出面協調。調解作為其中的一個方式,應該大力加強和進一步豐富。
最后,如何正確、穩妥地處理好此類訴訟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法官一定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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