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耕地保護工作措施
時間:2022-05-24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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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耕地保護領導責任制度,推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行政一把手為本轄區內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縣人民政府成立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把耕地保護各項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
二、實行耕地保護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建立巡查臺賬,做到經常性的巡查與重點巡查相結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實行耕地保護統計核查制度,及時掌握本縣耕地數量、質量和結構變化情況。
四、實行耕地保護公告制度,強化監管,增強工作的透明度,縣轄區內的耕地保護利用狀況,縣人民政府每年對上一年度的耕地保護利用情況進行公告,各鄉(鎮)轄區內的耕地保護利用情況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告。
五、實行占用耕地方案聽證制度,增強耕地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民主性??h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六、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占用耕地,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耕地。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縣國土資源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城市建設及其他各類建設占用農用地實行農地轉用許可審批。調節和控制占用耕地。
七、耕地總量減少的,責令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農業部門驗收。
八、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其他原因造成耕地減少的,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土地開發和進行土地整理,增加耕地,補償本行政區域減少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