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律制度措施

時間:2022-09-17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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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律制度措施

眾所周知,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具有其歷史性與現實性。首先,“我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很長的國家,封建主義和其他剝削階級影響將長期存在,總要通過各種形式表現出來?!保ā墩撚兄袊厣鐣髁x(專題摘編)》)。封建專制政治必然導致機構的臃腫、僵化、腐敗和對人性的摧殘,這些是腐敗現象在今天社會生活中滋生蔓延的重要根源。其次,當前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結構調整和社會變革的歷史時期,客觀上存在誘發腐敗的多方面因素,包括制度上存在漏洞。改革帶來的體制轉換誘發了大量的腐敗現象。在新舊體制之間的轉換過程中,那些思想意識不高的人就必然會利用體制轉換中制度缺失的尋租機會,中飽私囊,腐敗也就由此而產生。改革過程中的腐敗是最容易敗壞改革的毒瘤。再次,我們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在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資金來發展我國經濟的同時,資本主義的一些腐朽思想也乘機侵襲到我們的思想道德文化領域中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它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生產力的快速發展。但市場經濟的弱點和消極方面也會帶來負面影響。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政策,適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起著補充作用的同時,在經濟思想領域也產生了某些消極作用,也都直接或間接與資本主義制度及其思想文化有一定的聯系。最后,法制不健全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然而,法制建設卻嚴重滯后,我們已有的政策法規、法律制度對新問題的是非界限、處罰標準,缺乏具體的規定和可操作的規范細則,由此形成一方面是與非、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等界限不清,引起人們思想和行為的混亂;另一方面對腐敗的制止和懲處缺乏法律依據或法理手段,出現懲治打擊不力,以罰代法,以罰代刑的誤判、錯判現象。尤其是有一些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低下,非常易于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知法犯法的結果。

法制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具有許多其他方法不具備或不能完全具備的優點。如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依靠法制懲治貪污腐敗有利于查清貪污腐敗的全部問題,拓展反腐敗的廣度;法律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依靠法制打擊貪污腐敗,有利于穩、準、狠地打擊不法分子,加強反腐敗的力度;法律具有教育、引導的功能,依靠法制打擊貪污腐敗有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清廉的風氣,使反腐敗斗爭深入人心,推進反腐敗的深度等。

事實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法制的公開性、強制性、穩定性,可以較好地把體制轉換過程中產生的腐敗鏟除。另外,反腐敗斗爭的緊迫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告訴我們,要開展卓有成效的反腐敗斗爭,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立一整套反對腐敗的法律制度來懲治腐敗分子和規范教育每個黨員干部的政治行為。反腐敗斗爭不能通過“搞運動”的方式來進行,要把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軌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因此,在新形勢下推進反腐倡廉,迫切需要加強廉政法律制度建設。為此就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法制教育經常化。

要實現依靠法制反腐倡廉的策略,必須正視我國公民法制觀念淡薄的國情。即一方面干部隊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往往經不起誘惑,會無視國家的法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另一方面人民群眾不善于運用法律武器同腐敗現象作斗爭。要改變這一狀況,避免重蹈歷史覆轍,強化法制,以法育人,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就成為加強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反腐倡廉具有緊迫性、長期性、艱巨性。要不斷提高廣大干部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形成人人學法、懂法、守法、護法的良好社會風尚,為依法治國奠定堅實的廣泛的群眾基礎。一些黨政干部搞腐敗,很大程度上是法制觀念淡薄,為個人既得利益而侵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須在全社會范圍內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特別是要強化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廣大黨員的法制觀念,自覺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自覺地模范地按照法律規定約束自己,依法行政,自覺地站在反腐敗斗爭的前列。法制教育要經?;⒅贫然?,區別不同對象和層次,中高級干部更要學法、懂法、守法、護法。要注意運用典型案例,通過各種宣傳媒介來教育廣大干部黨員懂得法律的嚴肅。這樣,在全社會形成人人學法、懂法、守法、護法的社會風氣和環境,從而為廉政建設步入法制軌道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廉政制度法律化。

加強黨風廉政法制建設,堅持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是反腐倡廉工作健康進行的可靠保證。因此,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加快廉政立法步伐,注意把黨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適時轉化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踐證明,反腐倡廉的制度一旦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穩定性和威懾力就會大大提高。當前,我們的黨紀、政紀、法紀只所以威懾作用還不夠大,就是因為有些制度、法規還不科學、不完善且監督乏力所致,所以對腐敗現象難以形成強有力的懲治。這些都亟待依照國家大法,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制經驗,結合我國反腐倡廉的實際需要,盡快制定、調整和充實完善反腐倡廉方面黨和國家的有關制度和法規、法律,依法建立和健全既有威懾作用,又利于同腐敗現象作斗爭,便于操作和約束力強的制度和具體規定,實現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法規化;在保證司法和紀檢監察部門執法、執紀的前提下,加大執法力度,使反貪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用好法律制度的武器,充分發揮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從整體上提高工作的層次和水平。

(三)權力制約法制化。

失去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對權力的制約勢在必行。社會愈發展,這種要求愈強烈,制約也愈須臾不可缺乏。為了防止黨和國家干部違紀犯法和嚴厲懲治腐敗分子,必須建立和健全對權力的法律監督制約機制。為此:(1)通過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來確定權力制度、權力結構,并根據機構設置和職權劃分及其制約和協調關系來規定權力及其范圍,健全國家機關的工作規范和責任制度,使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保證人大的最高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國家的權力結構和職責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2)依法完善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企事業單位領導人的選舉、監督、罷免等制度。通過健全選舉法規來確定選舉制度和原則,按照普遍、平等、差額、直接和間接相結合等原則來投票選舉各級領導干部;通過健全監督法規來確定監督制度和形式;通過調查、質詢、審議、否決等來監控權力;通過健全罷免法規來確定罷免制度、罷免程序等。(3)建立執法監督體系,即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對法律的實施進行監督,以保證法律得到普遍、公正、徹底的貫徹實施。要形成除法律以外的黨內監督、行政監督、人大監督、人民政協和人民團體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渠道、多視角的法制監督體系,以形成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政執法監督。

歷史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要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以法治國的路子,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反腐倡廉工作,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民主監督、嚴格依法辦事三者統一起來,必須從法律和制度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實現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統一,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沿著法制的軌道上深入、持久、穩定和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