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踐行科學發展觀工作措施
時間:2022-07-19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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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工作是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正確、靈活、合理的運用這一制度——即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科學開展調解工作,是落實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科學的開展調解工作能有效節省審判資源、提高審判工作效率、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有效化解基層矛盾。
如何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科學開展調解工作,我庭近年來,針對商事審判工作特點,除了通過政治、業務學習,從主觀上提高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在客觀上為了避免調解工作流于形式、調而不解、久調不決的現象,對調解方式、步驟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并對如何找準調解工作切入點和落實調解效果等長期在民商事調解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制定針對性的具體措施。
商事訴訟案件,科學劃分調解步驟,逐項落實各項制度:
一、建立分析、評估機制,找準調解工作切入點
1、承辦法官對案件訴訟誘因進行分析、評估。
“訴訟誘因”,顧名思義,就是誘發訴訟的因素。引起民商事訴訟的因素很多,一般民商事訴訟是因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認為存在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訴訟。但是存在或認為存在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必然導致訴訟,因為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實現的方式是多樣的。但在實體權利義務實現過程中誘發訴訟的因素也是多樣的,正確的找到訴訟的誘因,才能準確的找準調解工作的切入點。
我庭承辦的多為商事案件,多數當事人相對于對方,處于社會強勢地位(如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與保險合同相對人、電信合同中電信公司與電信合同相對人、儲蓄存款合同中的銀行和儲戶等),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后,相對弱勢的當事人不是不正確行使權利或主動履行義務,而是相對強勢一方消極的、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方法簡單、言語不當,阻礙了實體權利的實現,成為誘發民商事訴訟的因素。案件受理后,我們通過審查訴訟材料及做示明權筆錄等形式,了解案件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并由案件承辦法官根據糾紛的性質、當事人的訴求等,對誘發訴訟的因素進行客觀分析、評估。因為,這些因素往往并不能完全在民商事訴狀等書面材料上得以體現。比如,有些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是必須通過訴訟而不能實現,而是在實現權利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吵等行為,使當事人實體權利實現受阻。而在訴訟中,雙方又都不提及爭吵這一誘因行為,雖然當事人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但抵觸情緒較大,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因此,承辦法官就要對訴訟誘因進行分析、評估,找準調解工作的切入點。
2、合議庭成員分別對應一方當事人、換位分析當事人的訴訟心理狀態。
了解、掌握當事人的訴訟心理狀態,是做好民商事調解工作的基礎。當事人存在什么樣的訴訟心理狀態?各不相同。比如:商事案件中存在大量公司法人主體,而這樣的主體相對于自然人或其他主體,資金上、時間上存在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有時正是這種優勢,反而讓這類主體消極的對待訴訟中的調解工作。認為,相比其他類當事人自己更能耗的起,大不了“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打再審”。再比如:相對公司法人主體的自然人,有時錯誤的認為,對方是企業,自己是個人,企業就應該牽就個人,自己理應得到照顧。所以,了解各類訴訟主體的訴訟心理狀態,更有利于找到調解工作的切入點。
如何了解、掌握當事人訴訟時的心理狀態,我庭建立了“假如我是他”的當事人訴訟心理狀態評估機制。即由每一位合議庭成員或對應一方當事人,根據其所處的生活環境、訴訟中處于的強勢或非強勢地位、案件的基本情況、模擬糾紛的場景,換位的
站在當事人立場,分析、評佑所對應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案件基本情況、爭議焦點、爭議解決等問題的認識度,即“假如我是他,我應該怎么想”,然后,合議庭成員之間相互交換模擬后的思想,從而更合理的找到調解工作的切入點。
二、圍繞調解工作的切入點,科學制訂調解計劃
調解計劃是保證調解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一項具體措施。每個案件的糾紛形式,訴訟誘因各不相同,科學的制訂調解計劃是對調解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根本保障。
我庭對找準調解工作切入點的案件,根據糾紛性質,案件的基本情況分別制訂庭前和庭審后調解計劃。即:對調解的時間、調解的時機、參與調解的主體、調解的形式、調解的內容、調解中將出現的狀況及應對的措施等,制定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方案。
三、根據調解計劃、通過多種形式、落實調解內容
調解計劃的具體實施是調解工作中最重要一步,如何讓調解計劃順利實施?我們采用了擴大參與訴訟調解的主體,對不同爭議的調解工作區別對待、分別進行等措施。
1、擴大訴訟調解參與主體、搭建民商調解工作橋梁。
過去,民商事案件的調解一般由主審法官主持,當事人參與。但這種單一的方式不能充分發揮調解制度的功能。在具體的民商事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對法官、甚至對法院的工作,缺乏基本的信任,甚至產生抵觸。如何化解當事人的抵觸情緒也是調解工作的重要內容。我們認為對當事人產生不信任、抵觸的情況,可以采取擴大訴訟調解工作參與主體的措施。而當事人所在的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其人,往往是當事人信賴的主體,這些主體一旦參與訴訟調解工作,往往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今,我們采取了聘請人民監督員,定期參加社區組織的活動、法律、法規宣傳等形式,通過溝通、交流,把人民陪審員、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訴訟人、當事人近親屬,商事案件法人主體的主管領導等納入參與訴訟調解的主體,讓他們成為民商事審判調解工作的紐帶和橋梁。然后,由主審法官根據調解計劃,直接或間接的通過該類主體采用多種形式,逐項落實調解內容。
2、分類調解、化解矛盾。
糾紛性質中包含實體部分的爭議——即權利義務關系爭議及實現權利或履行義務過程中不當行為的過錯爭議。如果將上述爭議混為一談,作為一項調解內容落實在調解工作上,容易造成權責不明、權責交叉,不利于有效化解矛盾
針對上述情況,我庭的作法是劃請糾紛性質、分類進行調解,即根據調解計劃,對當事人在實現權利或履行義務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劃分過錯,對過錯方批評教育,并對過錯行為進行調解,或根據情況向過錯方主管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促使矛盾雙方對過錯行為達成諒解后,再對實體部分,即權利義務爭議進行調解。
2008年,我庭受理了多起某電信公司為清收電信資費的電信合同糾紛案件,該十余起電信合同糾紛案件中,均因電信公司工作人員在清欠工作中方法簡單、言詞不當,使得電信合同相對人產生抵觸情緒,電信資費清欠工作受阻。案件受理后,我庭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找到調解工作的切入點后,劃分了糾紛性質。首先,對當事人拖欠電信資費的行為,指出并提出批評;然后,對電信公司清欠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有針對性的進行了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對該公司清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公司領導進行了溝通,該公司迅速采納了我們的建議,在對存在過錯的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主動同電信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雙方對過錯行為達成諒解。之后,我們對雙方實體部分爭議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上述十余例電信合同糾紛案件均由我庭適用劃分糾紛性質、分類進行調解的方法調解結案,并當庭兌現。
非訴破產類案件中,合理溶入宣傳、調解機制,有效預防群防、群訴情況發生。
破產制度是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通過一定程序使企業走向消亡的一項制度。而在破產類案件中大批的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面臨失業,雖然很多企業在申請破產時制定了妥善的職工安置方案,但由于破產企業沒有對破產中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宣傳、與職工缺乏溝通,導致職工群訪、群訴情況時有發生,成為社會上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提高法律宣傳效果,平息職工因失業產生的抵觸情緒,是有效預防群訪、群訴的基礎。
自200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我庭擔任著全縣破產類案件的審理工作,針對破產案件牽涉面廣、人員眾多、企業與職工之間矛盾突出等特點,在依法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合議庭成員充當紐帶、橋梁,針對職工因失業而產生的抵觸情緒,合理溶入宣傳、調解機制。通過與職工代表座談、法律法規宣傳、主動上門做調解工作、回訪等形式做好職工安撫工作,有效預防群防、群訴情況的發生。
由于,我們通過上述方法在各類民商事件中,科學的開展調解工作,收到顯著的工作效果和社會效果。
效果一:大大縮短調解時間,提高審判工作效率。
科學的開展調解工作,由于對訴訟中糾紛的原因、性質、制訂了有針對性、系統的調解工作內容,所以,客觀上相應縮短調解工作時間。我庭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以調解方式(含經調解撤訴)結案的案件,結案時間平均不超過三十天,從而提高了審判工作效率。
效果二:逐年提高調解結案率,及時有效化解基層矛盾。
科學的開展調解工作,使我庭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調解率逐年提高。2008年我庭民商事案件調解結案(含經調解撤訴)率,更達61.6%,創我庭調解結案率新高,由于調解案件能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諒解、快速結案,并能有效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
較久判決類案件,更容易被雙方當事人接受,所以調解率的提高,更是及時、有效的化解了基層矛盾。
效果三:有效杜絕違法調解現象,提高民商事案件質量。
調解應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我庭通過對調解工作的細化,科學的開展調解工作,有效杜絕違法調解的現象。自今無一例調解案件因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申請再審。
效果四:提高法官駕馭調解工作的能力。
以往因調解工作具有抽象性,法官難以把握,自從我庭對民商事調解工作程序、內容細化以后,使民商事調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官只要根據各項具體措施,認真落實,基本上都能夠收到較好的調解效果。從而,在客觀上提高了法官駕馭民商事調解工作的能力。
總之,民商事審判調解工作雖然沒有固定的模式,相對難以把握,但做為一名法官,只要深入貫徹“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這一司法為民理念,對民商事審判調解工作傾注真情,根據合法、自愿是一原則,尋求一切對民商事審判調解有利的因素,科學開展調解工作,一定能夠收獲滿意的效果。
當然,在日常民商事審判工作中,還要通過組織調解工作專項學習、相互交流調解經驗、參觀、觀摹調解現場等形式,拓寬調解工作思路,建立系統的提高民商事審判調解工作效果的長效機制,科學的開展調解工作,全面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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