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9 0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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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問題論文
關鍵詞:創業投資中國論文職稱論文
創業投資,又稱為風險投資,是帶有金融運作特點的投資行為,它是集金融、創新、科技、管理及市場于一體的一種新型資金運作模式,其基本涵義是對高科技創業企業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到相對成熟后即退出投資以實現自身資本增值。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概況
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創業投資的概念。自年國家計委、科技部、財政部和人總行聯合組織專家就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投資機制問題進行研究,年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提出關于“加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一號提案及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文件以來,我國的創業投資事業如火如茶,在近些年獲得了長足發展。
總的看,我國創業投資起步略晚,發展較快,立法相對滯后。就證券投資基金來說,理論研究比較多,實踐上走在了前面,立法也比較及時。但產業投資基金方面的研究較少,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目前在操作上更是缺少法律依據。據了解,我國創業投資宏觀管理的職能分工大致是國家計委負責創業投資主體設立工作的管理,側重制定有關基金設立的申請、審批、管理方面的章法財政部、人總行負責制定財稅、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證監會負責制定在證交所設立二板市場實施方案科技部等部門負責制定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等。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創業投資機制的有關投資主體、投資對象、撤出通道、服務監管等方面的內容。對于基金設立的具體操作前提及其先決條件來說,最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這個辦法是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最重要的依據?,F在看,這個辦法及未來的投資基金法審議,可能還暫不會提到日程上來。近年來全國各地創業投資業務雖然發展很快,但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說,目前全國還沒有真正意義或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搞的都是清一色創業投資公司,與市場化的基金運作有相當大差別。目前各地所辦的創業投資公司具有明顯的過渡性,需要將來用基金模式來規范。創業投資公司大致可歸為三類一是民辦為主,吸納民間多方資金人股成立創業投資公司二是官辦民投,通過政府注資成立創業投資公司,同時吸納民間資本進人創業投資領域三是中外合辦,主要是由中方機構和國外的創業投資公司合作成立創業投資公司。從我國目前已經成立的創業投資公司類型來看,這三種類型都已經出現,其中以第二種類型占多數。各地高新技術開發區基本上都由政府投資,同時吸納部分民間資金,成立了創業投資公司。這種官辦民投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因為通過政府注資,吸收民間資金進人創業投資領域,這樣做既發揮了政府為商業性創業投資的進人起到鋪墊和引導作用,同時也擴大了創業投資規模,有利于分散風險。從國外創業投資的發展經驗看,在創業投資的發展初期,政府也主要起帶動作用。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以政府為投資主體的弊端,即政府投資存在投資軟約束,極易造成投資無人真正負責的問題。因此,大規模發展創業投資業還應依靠市場的力量,通過商業化和市場機制培育創業投資家,在創業投資家的帶動下,興辦民營創業投資機構,最終才能真正推動創投業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二、我國創業投資的特點及面臨的問題
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很多領域資本不能滿足快速發展企業的需要,在剛剛發展起來的創業投資行業表現得更加突出。如何在國內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便成為突破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約束的關鍵所在。從國內外的經驗中,我們可以得出借鑒,應當極力促進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發展。創業投資的外資模式不僅可以彌補我國創業投資資金的不足,而且還可以學習海外創業投資的先進經驗,并且通過海外市場完成創業投資的退出。因此,我們可以預見,創業投資的外資模式將在我國創業投資行業中發揮巨大作用。
[關鍵詞]創業投資;外資模式;創業企業
一、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內涵
創業投資外資模式主要是指國內創業投資與國外資本合作,共同組建創業投資機構或共同投資于國內的創業企業,或者政府引入國外創業資本直接投資于我國創業企業的合作模式。
與國外資本進行合作,共同展開創業投資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內資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創業企業中的資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創業投資中引進國外資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國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經驗不足,在一些十分專業的創業投資項目上顯得無法駕馭,因此,有時會喪失一些絕佳的投資良機。第三,引入國外資本的同時也能將國外創業投資的管理經驗引進國內,為今后我國創業投資提供學習和借鑒的機會。創業投資的外資模式不僅僅體現在創業企業吸引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而且還有中外創業投資機構之間的合作,共同投資國內的創業行業。
二、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有利條件
影響企業創業投資資本退出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國家創業投資政策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金融體系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創業投資資金背景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創業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從創業企業獲取短期紅利分配、創業投資企業往往成立時間短、資本量小、風險高、本地區的創業投資機制建立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出售部分股權或公司整體出讓是創業資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企業資產陷入了極度危險的境地、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應該滿足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融資者的需要、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產權交易成本過高、發達的股票市場和并購市場為創業投資退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大量的創業投資家等著退出他們的投資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盡管我國創業投資開展多年,但整體發展卻是比較緩慢的,創業投資退出問題仍是制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一環。由于增值退出的難度普遍要高于初期進入,創業投資者將創業資本投入到創業企業時,就應該對投資退出的時機與方式有一個初步的規劃。在創業投資的退出過程中,退出時機的抉擇不僅影響到退出的可行性和收益水平,還直接影響創業投資項目退出方式的選擇;不僅需要創業投資業自身進行退出策略規劃,更需有其它社會條件的支持;不僅是創業投資內部各組成因素的相互聯動過程,而且與其外部環境也是一個相互聯動的過程。
一、國家創業投資政策對創業投資資本退出時機的影響
創業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從創業企業獲取短期紅利分配,而是選擇在適當的時機進入企業,并在最適當的時機退出投資,以獲取長期的資本增值。鑒于創業投資企業往往成立時間短、資本量小、風險高的特點,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進行扶持,既要有“進入”的激勵機制,又要有靈活的“退出”機制。在美國,國會制定和通過的《小企業投資法》、《公眾創業投資法》、《小企業投資刺激法》;英國政府實施的“信托投資法”、“政府貸款擔保計劃”、“企業開業計劃基金”;韓國的《中小企業創業支持法案》、《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等都對本國、本地區的創業投資機制建立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從美國的情況看,僅有約30%-40%的創業投資是通過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創業投資則是通過兼并、出售,或通過創業者、職工回購的方式退資。因此,創業企業通過把握收購兼并(M&A)時機的數量遠遠超過選擇首次公開上市(IPO)時機的數量。這也意味著出售部分股權或公司整體出讓是創業資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對于很多高科技企業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幾年里,沒有利潤來源或獲取利潤很少,無形中大大減小了創業企業的吸引力。同時由于許多優惠政策是對創業企業設定的,而不是針對有愿意購買它的大公司、大企業,這使大公司、大企業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收購創業企業,導致了創業企業出售這一退資渠道又難以擴展。
當創業企業收益商機逐漸顯露時,有的創業資本家還想進一步把握所謂“最好的”商機,然而,發生了突如其來的政策改變或技術的日新月異而使部分資產和優勢消失殆盡,所開發產品的無形磨損開始出現,企業資產陷入了極度危險的境地。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轉移風險、輔助產業發展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創業投資實踐的不斷深入,創業投資保險制度作為創業投資金融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大力推進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構建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構建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及其意義進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積極的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1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轉移風險、輔助產業發展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創業投資實踐的不斷深入,創業投資保險制度作為創業投資金融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大力推進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構建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構建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及其意義進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積極的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1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轉移風險、輔助產業發展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創業投資實踐的不斷深入,創業投資保險制度作為創業投資金融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大力推進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構建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構建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及其意義進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積極的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1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創業投資外資模式分析論文
一、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內涵
創業投資外資模式主要是指國內創業投資與國外資本合作,共同組建創業投資機構或共同投資于國內的創業企業,或者政府引入國外創業資本直接投資于我國創業企業的合作模式。
與國外資本進行合作,共同展開創業投資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內資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創業企業中的資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創業投資中引進國外資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國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經驗不足,在一些十分專業的創業投資項目上顯得無法駕馭,因此,有時會喪失一些絕佳的投資良機。第三,引入國外資本的同時也能將國外創業投資的管理經驗引進國內,為今后我國創業投資提供學習和借鑒的機會。創業投資的外資模式不僅僅體現在創業企業吸引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而且還有中外創業投資機構之間的合作,共同投資國內的創業行業。
二、創業投資外資模式的有利條件
(一)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F階段我國創業行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對于資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資本不熟悉創業投資而不敢貿然介入,所以創業投資的資金缺口很大,許多好的創業項目因為無法獲得創業投資而夭折。國際創業投資市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積累了大量的創業投資資本——主要包括個人資本以及養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團資本和共同基金等,它們在全世界游走尋找著有最好回報的創業項目。我國有著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市場,很多新興行業孕育著巨大的商機,一個成功的創業企業能給創業投資帶來豐厚的回報。我們不應該只是被動等待國際創業資本的進入,而是應該積極地將國際資金引入急需創業資金的創業行業,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
(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業投資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各方面的發展應該比較成熟。而在我國創業投資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發達國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資經驗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創業投資有五大環節:第一,資本募集與組織架構的建立;第二,項目篩選與盡職調查;第三,投資安排與價值評估;第四,項目監控與增值服務;第五,投資退出與收益分配。在這五大環節中有很多具體的管理知識與技巧,是國外創業投資機構發展幾十年的經驗總結。在引進和學習管理經驗的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學習與國外創業投資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降低創業投資風險、保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環境。
創業投資法律研究管理論文
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亦稱“風險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對于推進創業型經濟的發展和增加社會就業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但是,創業投資由于所支持的對象是未上市創業企業,不僅具有高風險性,還往往是一種權利義務高度不對稱的投資活動。例如,投資于具有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者既可通過股東大會等渠道行使“以手投票”的權利,也可隨時出售股票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而對創業投資而言,則很難行使“以腳投票”的權利。正因為創業投資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另一方面自身又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從法律上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便顯得格外重要,但由于創業投資在運作過程中必然要涉及與之相關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才能切實保護創業投資的權益。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創業投資基金研究論文
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
在美國,規范投資基金的有關法律,如《投資公司法》,將“公司”(Company)這一組織界定得十分寬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組織團體”均可以稱為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的種類也很多,按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兩大類。其中,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又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基金本身即是一個獨立法人,所有投資者作為基金的股東,對基金資產承擔有限責任。由于股東人數較多,基金規模通常較大。
合伙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又分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責任合伙三種類型。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均被視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稅”問題,因而運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別加以介紹。創業投資有限合伙公司的特點,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對合伙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對合伙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須對合伙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從而對管理合伙人構成一種強責任約束,使之真正對合伙公司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與責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舉債的金額,將基金的債務限于其資產的范圍內。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對合伙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因而又兼備了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只需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的優點。管理合伙人作為創業投資有限合伙公司的經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個有限合伙公司,即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過專家管理優勢和社會信譽優勢來贏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義上的企業那樣必須依靠雄厚的資本實力作信用保證,故其資本規模普遍很小。它在創業投資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額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則由非管理合伙人認購。
“小企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創業投資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設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設立,其本身的運作也是完全市場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運作過程中政府通過直接優惠貸款或信用擔保方式賦予了它一定范圍的受信權并在稅收上予以必要的優惠,故其設立必須經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的審查批準,投資運作必須接受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的監管,以確保其真正投資于國家重點支持的小企業。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外,一些學者將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金融公司和實業公司附設的所謂“Venturefund”,也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另外一種類型。但更多的學者認為,若其資本完全來自母公司,則由于不具備投資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資”特征,而不宜歸于創業投資基金之列;而只有當其以自有資金與其它確定或不確定多數投資者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合伙公司)時,所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合伙公司)才能稱得上是創業投資基金。事實上,美國法律中的“企業發展公司”也是指的獨立的專業性創業投資基金,全美創業投資協會也主要由獨立的專業性創業投資基金組成。
創業投資基金與創業資本
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的創業投資業在經過了20多年的發展后,目前已經基本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創業投資運作和管理體系。但是在稅收政策上還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創業投資企業基本套用一般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結果造成重復課稅、尚不能有限合伙、研究開發費用尚不能抵稅、養老基金等尚不能參與風險投資等問題,制約了企業的發展。如何調整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稅收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從政策環境創新條件下的政策選擇,以及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兩個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設想。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