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問題論文

時間:2022-07-19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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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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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又稱為風險投資,是帶有金融運作特點的投資行為,它是集金融、創新、科技、管理及市場于一體的一種新型資金運作模式,其基本涵義是對高科技創業企業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到相對成熟后即退出投資以實現自身資本增值。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概況

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創業投資的概念。自年國家計委、科技部、財政部和人總行聯合組織專家就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投資機制問題進行研究,年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提出關于“加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一號提案及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文件以來,我國的創業投資事業如火如茶,在近些年獲得了長足發展。

總的看,我國創業投資起步略晚,發展較快,立法相對滯后。就證券投資基金來說,理論研究比較多,實踐上走在了前面,立法也比較及時。但產業投資基金方面的研究較少,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目前在操作上更是缺少法律依據。據了解,我國創業投資宏觀管理的職能分工大致是國家計委負責創業投資主體設立工作的管理,側重制定有關基金設立的申請、審批、管理方面的章法財政部、人總行負責制定財稅、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證監會負責制定在證交所設立二板市場實施方案科技部等部門負責制定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指導目錄等。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創業投資機制的有關投資主體、投資對象、撤出通道、服務監管等方面的內容。對于基金設立的具體操作前提及其先決條件來說,最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這個辦法是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最重要的依據?,F在看,這個辦法及未來的投資基金法審議,可能還暫不會提到日程上來。近年來全國各地創業投資業務雖然發展很快,但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說,目前全國還沒有真正意義或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搞的都是清一色創業投資公司,與市場化的基金運作有相當大差別。目前各地所辦的創業投資公司具有明顯的過渡性,需要將來用基金模式來規范。創業投資公司大致可歸為三類一是民辦為主,吸納民間多方資金人股成立創業投資公司二是官辦民投,通過政府注資成立創業投資公司,同時吸納民間資本進人創業投資領域三是中外合辦,主要是由中方機構和國外的創業投資公司合作成立創業投資公司。從我國目前已經成立的創業投資公司類型來看,這三種類型都已經出現,其中以第二種類型占多數。各地高新技術開發區基本上都由政府投資,同時吸納部分民間資金,成立了創業投資公司。這種官辦民投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因為通過政府注資,吸收民間資金進人創業投資領域,這樣做既發揮了政府為商業性創業投資的進人起到鋪墊和引導作用,同時也擴大了創業投資規模,有利于分散風險。從國外創業投資的發展經驗看,在創業投資的發展初期,政府也主要起帶動作用。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以政府為投資主體的弊端,即政府投資存在投資軟約束,極易造成投資無人真正負責的問題。因此,大規模發展創業投資業還應依靠市場的力量,通過商業化和市場機制培育創業投資家,在創業投資家的帶動下,興辦民營創業投資機構,最終才能真正推動創投業走向健康發展之路。

二、我國創業投資的特點及面臨的問題

創業投資是一種將資金投向風險較大,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創新企業以謀求高收益的特殊商業性投資活動。所以,它與其它類型的基金和一般實業投資及政府財政與銀行信貸投資相比,具有自己獨道的特征:

(一)創業投資是一種權益性資本。創業投資是以股權形式投人新興科技企業的投資資本,它作為一種長期的而又追求流動性的權益資本存在,其著眼點在于所投資企業的發展前景與資產的增值,以便最終通過資產變現通道蛻資,收回投資并獲取高額回報,以此與政府財政投資行為及銀行的借貸資本形成截然不同的資金支持。

(二)創業投資是一種管理型資。創業投資不僅進行投資也參與投資企業的管理。創業投資家參與管理的行為主要體現在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為企業提供咨詢、市場開拓、社會資源的利用等一系列增值服務,而不直接干預企業的具體經營活動,其目的是迅速推動企業成長后實現上市,收回投資成本與高額回報。正是基于這樣一種投資與參與管理的行為理念,創業投資家在與所投資企業合作中,并不強調控股,而是在追求資產的流動性中獲得高收益,這正是創業投資的獨特之處。

(三)創業投資是一種風險型資本。任何一種投資行為都存在風險,但創業投資的風險性則主要體現在一是行為主體敢于冒風險。無論是創業者,還是創業投資家,都存在著強烈的投資與創業的意識。二是敢于承擔風險。作為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的普通合伙人,本身就是冒險投資家,他對創業投資損失負無限責任,只是有限合伙人才對企業投資負有限責任。三是能夠積極主動地駕馭風險。一個新興的企業,前途厄測,成功與否的不確定性很大,而對這樣一個投資對象進行決策,自然靠創業投資家的膽識、經驗、知識以及對信息的分析、對市場的判斷、甚至某種感覺和悟性。從客觀運行機制上看,除了對項目的篩選經過系統的評估風險測評體系過濾之后,還要通過投資過程中的投資組合分散風險,通過特定的投資契約條例與管理鎖定風險,最后運用特殊的資本變現通道釋放風險,收回權益回報。其中退出通道的建立要靠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的存在,沒有它,就缺少一個能夠吸收風險、分散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機制,創業投資由此也就失去了它的完整性而不能得到長足發展。

(四)創業投資在融資時不涉及債務問題。因為創業投資家是以收取公司一定數量的投權作為交易,與向銀行融資不同。而且創業基金需要分散風險,不會大舉投資個別公司,故公司不用擔心失去控制權。不僅如此,創業基金可提供公司擴展所需的資金,這些資金是不容易從其他途徑取得的。因為這類公司在擴展期,經營風險仍很大,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需要一定的擔保,手續繁雜,且不易得到資金。

(五)創業投資基金以反映行業特點的高新技術產業為對象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鸢l起人往往選擇如生物技術、通訊信息、軟件等具有高科技、高成長的行業和企業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高額回報。

從實踐看,目前,我國創業投資面臨如下一些主要問題和制約因素

(一)資金來源單一。往往以政府和國有企業出資為主,大約占,其中,純政府資金估計要接近億元,民間和社會投資較少,社會化程度不夠。這種投資主體錯位,一方面使得創業投資來源渠道過窄,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創業投資在高科技產業化中的主導地位,同時,政府資金在創業投資領域里處于主角,也容易把國有企業政企不分、治理結構紊亂的弊端帶進創業投資企業里,抵消創業投資機制的作用。

(二)缺乏具有創業投資素質和富有遠見的專門人才。創業投資事業實際上是一項人的事業,沒有具有創業投資素質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才,創業投資的各個環節就難以順利進行。一個合格的創業投資家不僅應當具有一定的技術和產業背景,而且還應當具有良好的金融知識、管理素養和企業管理的親身經歷。我國目前不僅尚未形成創業投資家隊伍,而且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中的管理者或領導層,還主要由地方政府或上級任命,真正掌握創業投資技巧的管理人才十分稀缺,這也是影響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存在投資外部環境和市場運行機制雙重約束。我國的創業投資是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背景下興起的,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經濟轉軌過程中所產生的種種阻礙,如市場不規范、法制不健全、道德風險大、信用環境差等等。往往一方面造成了創業者及技術持有者擔心自己的利益和技術被低估或缺乏保障,從而對創業投資家存有戒懼,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很不健全,無論是中介機構還是創業企業自身的信用都還缺乏公正和完備的評價基準,缺少強有力的法律法規約束,投資者的利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不但延緩了投資進程,無形中也加大了創業投資風險。

(四)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我國目前尚未有健全的法律對創業投資進行規范,有些地方也只是出臺若干地方性的管理辦法或暫行條例,所以,有些地方雖然設立了名曰創業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實際并無法律依據,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法遲遲不能出臺,給創業投資公司募集資金增設了不小的阻力。再加之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實繳資本制,投資也受到資本金比例的限制,從而使創業投資公司籌集資金和投資規模均受到一定鉗制。

(五)撤出渠道不暢。由于我國目前資本市場還不夠規范,尤其是創業投資賴以生存發展的二級市場環境欠缺,影響了創業板市場的啟動,從而制約了創業投資的適時退出和資金變現,這不僅打消了社會和民間投資的積極性,某種程度上也影響了創業投資的收益率。

三、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財稅對策與思路

國際經驗和國內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表明發展創業投資必須堅持商業原則,走市場化運作的路子,絕不能搞政府包辦代替。但創業投資事業發展初期特別是我國民間對創業投資認識不足,法律環境不健全的情況下,還需要政府扶上馬送一程,即營造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盡可能提供財稅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以矯正創業投資領域的市場失靈,降低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一,通過財政擔保、貼息等形式擴大非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個人、科研單位、大學和外商等各類投資者人股,試圖把“蛋糕”做大,但由于社會和民間對企業投資認識不足,創投公司增資擴股步履維艱。而通過招股、發行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也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受亂集資之嫌困擾,遇到眾多難題,制約了創業投資資本來源。在這樣一種特殊情況下,應該轉變傳統的思維定式,那就是短期內不一味強求增加資本金規模,先把投資規模搞大,這除了靠創業公司自身的努力外,還需要依托政府擔保的“放大器”作用。政府擔保在國內外被稱為創業投資的“放大器”,根據國外的實踐,其放大倍數在一巧之間。我國應當充分利用政府擔保的放大功能,通過設立創業投資擔保公司,或設立貸款擔保基金,為那些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高科技項目和高新企業,以及資本實力不強但有眾多經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篩選的擬投資項目,提供一定擔保,或給予一定的貼息。具體可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撥出一筆資金,設立創業企業信用擔?;鸹蛸N息基金,并組織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這一方面可以迅速擴大創業投資規模,提高創業投資在高科技產業中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緩解財政直接投資的壓力,使創業投資走出目前資本金規模和投資規模過小的窘況。

第二,構造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環境。目前,國家有關扶持創業投資的政策不夠明確,有些地方雖然制定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相關法規,但既沒有經國家認可,也不盡規范。因此,有必要在借鑒國際經驗和清理地方現有政策的基礎上,適時制定出臺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境內外投資人出資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以及創業投資公司所投資的企業和項目,均可比照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有關的優惠財稅政策。

二是對創業投資公司所投資的項目或企業,凡市場前景好,有潛在投資價值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享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照顧。

三是對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企業,財政部門允許其在計提折舊時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四是對參股發起組建創業投資公司的企業及單位,可按照出資額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科技開發基金或創業投資風險準備金,允許這些基金在稅前列支。

第三,降低境外投資人進人我國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引導國內保險資金嘗試創業投資,使我國創業投資盡快與國際接軌,早日駛人快車道。目前,海外機構參與中國大陸創業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外資的名義直接投資中國境內企業二是與境內投資者共同在境外設立中國創業投資基金三是通過在中國境內合資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其主要依據是年月日原國家外經貿部、科技部和工商總局聯合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但“暫行規定”中,對境外投資者的經濟實力和中國合作者的經歷要求過高,審批程序也較嚴格。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境內外投資者合作開展創業投資業務。因此,應盡快修改這個“暫行規定”,降低境外投資機構進人國內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以加快國內創業投資公司與境外投資者合作的進程。另外,在國外,保險資金和年薪基金是創業投資資本的主要來源,而我國由于目前受保險法的限制,保險資金還難以進人創投業。因此,建議國家制定出臺有關政策措施,積極引導保險資金和養老保險基金進人創業投資領域。這樣,既可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也會給創業投資基金注人巨量資金,從而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快速成長。

第四,通過設立政府基金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扶持創業投資發展。創業投資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性和市場化投資行為,理應以民間出資為主,不應搞成“官辦”形式,從我國目前的國情看,創業投資還處于起步時期,以民間為主體的條件尚不成熟,確實需要政府出少量資本加以引導。但現在的問題是,政府出資的形式清一色是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的一部分,往往是出了資就任命干部,有的還安排項目,投資方向倒是瞄向了高科技,但對項目或企業的管理、人才、市場及后續融資等方面的增值服務跟不上。所以說,政府出資組建的創業投資公司,實際上還是屬于傳統投資公司的一種變種,與典型意義上的創業投資基金相差甚遠。解決這一問題的權益之計是,最好改用政府出資興辦投資公司的錢來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基金可以采取委托投資的方式,由受托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項目的篩選及投資后監管,政府基金形成的收益不必上繳,留作基金積累,形成“滾雪球”效應。這樣,既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也可以為民間資金進人創業投資領域起到鋪墊作用。另外,創業投資項目能否成功,與其所投企業的產品能否被市場接受,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就是說,對于那些有發展前景而一時又難以被市場接受的科技成果產品,要從成果產品轉化為商品,實現驚險的一跳,本身就是一種創新的過程,特別是信息、通信產業、新材料、生物技術等項目尤其如此。在這方面,政府采購是可以助一臂之力的。建議各級政府采購部門,應加大采購政策支持力度,通過政府訂貨和優先購買方式,為高科技產業化開辟初期市場,催化市場化初期的創業投資產品實現商品化,使創業投資扶持的中小高新技術產品順利被市場接受,以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盡快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