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職位輪換(輪崗)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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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縣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市部委辦局及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天津市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職位輪換(輪崗)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職位
輪換(輪崗)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培養高素質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隊伍,增強我市黨政機關活力,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實行職位輪換制度。職位輪換,又稱輪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門內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輪崗的重點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輪崗必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條件,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第四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五年的,原則上要實行輪崗。
根據實際需要或具有以下情況的,可適當延長輪崗年限:
1.在連續性要求較強的專業崗位任職的;
2.在國家安全、公安等工作部門特殊崗位任職的;
3.接近退休年齡的。
根據實際需要或具有以下情況的,可適當縮短輪崗年限:
1.在本處(科室)內由副職升任正職的;
2.需要加快培養的;
3.直接從事人、財、物管理的,
4.已不適合在本崗位工作的。
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輪崗按以下辦法進行:
市級工作部門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在本部門內部不同處室之間輪崗。
區級工作部門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在本部門內部不同科室之間輪崗。
縣級工作部門擔任科室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在本部門內部不同科室之間輪崗。
街道辦事處、鄉鎮工作部門公務員(工作人員)的輪崗辦法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擔任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在同一職位上滿五年,原則上也要實行輪崗:
1.從事人、財、物管理的;
2.從事項目、經費審批的;
3.從事各類證、照、牌、書的核發的;
4.從事執法、監督監察的;
5.其他特殊情況。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輪崗依據下列程序進行:
1.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擬出輪崗方案并對列入方案的輪崗對象進行考核;
2.領導班子根據輪崗方案及考核情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
3.宣布輪崗決定并組織實施;
4.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辦理好公務交接手續,準時到達新崗,必要時進行離崗審計。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工作員中)應當服從輪崗的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輪崗決定直接辦理任免手續。
第九條各單位要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將本年度輪崗情況和下一年度輪崗計劃報送市、區、縣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輪崗按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市、區、縣委組織和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輪崗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各區、縣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辦干部處,市政府各委辦局和直屬單位人事(干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職位輪換工作,按上述精神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中共天津市委組織部、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