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公務員特殊職位錄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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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縣,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天津市國家公務員特殊職位錄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特殊職位錄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公務員特殊職位錄用工作,根據《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市人事局審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定為特殊職位:因職位工作性質特殊,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因職位所需條件特殊,公開招考難以形成競爭或需要專門測試其專業技術水平。
第三條特殊職位的錄用對象可不受地域、身份的限制,但其他條件須符合《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市人事局批準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用人單位需招考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時,應提前三十天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行政機關應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區縣及以下行政機關應向區縣人事局提出申請,區縣人事局對用人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后,報市人事局審批。申請內容包括:特殊職位的名稱、工作性質、招考理由、時間,職位空缺情況、招考數額及資格條件等。
第五條申請經市人事局批準后,市級行政機關招考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區縣及以下行政機關招考由區縣人事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報名前,用人單位須按照職位所需資格條件,提前三十天選出多于招考數額的人選,并通知其做好報考準備。報名時,報考者須持用人單位介紹信及有關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七條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特殊職位報考條件對報考者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門簽發準考證。
第八條特殊職位招錄人數的報考人數比例除難以形成競爭的特殊職位外,一般應在1∶2以上方能開考。
第九條特殊職位考試內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能力測試兩個部分,以專業能力測試為主。公共科目考試內容以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全國統編教材為準,專業能力測試內容由政府人事部門與用人單位商定。
第十條特殊職位考試應根據需要采取靈活適用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試一般采用筆試的方法,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專業能力測試一般采用相關的測評技術,具體測試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門與用人單位商定。
第十一條特殊職位考試合格分數線由政府人事部門與用人單位共同研究確定,并實行逐級淘汰制,即公共科目考試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專業能力測試;專業能力測試合格者,按得分排序等額進行體檢。
第十二條對進入體檢程序者,由政府人事部門按照《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的規定,組織考生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十三條對體檢合格者,由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通過體檢和考核,未選拔出合格人員或合格人數不足時,經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可從專業能力測試合格人員中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特殊職位錄用審批權限及程序,按照《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