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之德法互補
時間:2022-04-17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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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德法互補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個方面的協調合作,其中道德與法律以及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的和諧、互補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應該承認,作為兩種調節手段,道德與法律具有明顯區別。這主要表現在:從作用機制來說,道德是內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從操作方式來說,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其實,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子就對道德和法律對于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的行為的不同作用有過精辟的論述,那就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道德與法律,不可相互替代或混淆。法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政治建設,道德建設屬于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對于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建構來說,“依法治國”依靠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避免隨意性和任意性,以此保證國家社會生活秩序和人們的合法權益:“以德治國”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價值判斷,依靠人的良知和傳統習慣來維系,在社會生活中也是一種強大的約束力量。
其次,道德與法律的區別,不僅不表明兩者的對立,反而決定了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具體地說,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思想、行為的重要手段。在這方面,儒家與法家的有關論述是典型的例子。儒家推崇德治,法家力主法治,為此拉開了曠日持久的儒法之爭。盡管如此,雙方都沒有絕對否認道德或法律的作用,而是在某種程度上承認道德與法律的互補:一方面,孔子在幻想德治的同時并不排斥法律的作用,還將樹立法律觀念視為君子必備的修養,于是《論語》中才有“君子懷刑,小人懷惠”的說法;另一方面,韓非在奉法而治的過程中,也肯定道德在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社會發展到今天,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建構中,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更是一個都不能少。不僅如此,只有協調兩者的關系,才能確保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建構。這是因為:一方面,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體現為由他律到自律的過程。就目前的社會環境而言,道德要靠法律的保證做后盾。而道德作為一種自律,一種習慣,其影響和效果要深遠和持久得多。這就決定了當代的社會主義和諧建構應先用法律樹立權利和義務觀念——法律規定“不應該做的”,就堅決不去做。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道德的支持。違法一定與道德相連,但違背道德的不一定違法。失德與違法、犯罪之間有一片斷層帶,這個斷層地帶顯然要靠道德自覺來規范。法律必須以社會上公認的道德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缺少道德基礎,法律不僅會失去自身的權威甚至會法不責眾。究其原因,是因為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法律的落實程度,與人的思想道德素質密切相關。人的素質不同,對法的理解也就不同,執行的結果就會大不相同。于是,經常會出現這種的情形,同樣的法規,在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中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再次證明,法律離不開人的素質,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法律規范是一種外在力量,對人類來說只是一種外律或他律?;谶@種情況,法律的實施和貫徹只有借助于道德才可能使它內在化,變他律為自律,把外在規范提升為內在的自律準則。這也決定了實施法律應該“以教為先”,首先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識教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荀子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p>
眾所周知,中國具有德法合一的傳統,儒家崇尚的禮,是集道德與法律于一身的。從魏晉時代起開始以禮入法,使禮擁有了與法同等的意義,道德審判與法律審判往往合一。中國古代的德法合一傳統,無疑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歷史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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