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測常識判斷物權法相關練習一
時間:2022-12-14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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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的概念與特征。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原則上是有體物,但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如《擔保法》第34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和第75條規定的權利質押,均以權利為物權的客體。物權的特征包括:物權是對世權,物權是絕對權,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
例1:下列對物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物權是絕對權
B.物權是對世權
C.物權是對人權
D.物權是支配權
答案:C
例2:下列能夠成為物權客體的為()。
A.電子;
B.電力;
C.陽光;
D.人身
答案:B
2、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成立后發生的法律效果??煞譃楣餐Яεc特有效力。物權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權請求權。
例3:公司破產,其拖欠的債務有:工人的工資,設有抵押的銀行債權,未設定抵押的普通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對于破產財產,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的財產應當首先償還工資
B、甲公司的財產應當首先償還銀行債權
C、甲公司的財產應當首先償還未設定抵押的普通債權
D、甲公司的財產應當不分先后時償還工資和銀行債權
3、物權的優先效力。具體而言,包括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權,又存在債權,一般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但應注意,物權優先效力的例外規定:(1)買賣不破租賃;(2)依據《破產法》規定,工人工資債權優于設定在先的抵押權;(3)依據《海商法》規定,船長、船員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權等優先于設定在先的抵押權。
例4:甲有祖傳珍貴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購買之。甲先與乙達成協議,以5萬元價格出售之,雙方約定,次日交貨付款。丙知曉后,當晚即攜款至甲處,欲以6萬元價格購買之。甲欣然應允,并即交貨付款。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與丙之買賣合同無效
B、甲與乙之買賣合同無效
C、乙得請求丙交付該玉器
D、乙得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D
4、物權的追及效力。即物權的追及權,不論所有權還是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輾轉到何人之手都不影響這些權利的存在,但物權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絕對的,物權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5: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辦理登記。在抵押期間,甲未通知乙,便將該批布匹賣給了丙,并已交貨付款完畢。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哪些?
A、甲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無權取得對該批布匹的所有權
C、乙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受讓人丙的所有權
D、乙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丙的所有權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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