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5 04: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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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姓名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莆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_____性別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
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篇3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大家都很熟悉,在九十年代中末期國有企業改制時,國有企業的職工大多數都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就由“國家干部變成了企業的員工”。當時依據的是《勞動法》,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等都由《勞動法》約定。而隨著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我們將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 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是名稱相同,即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兩部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規定的內容是不同的。《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修正和完善。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注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工齡較長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退出工作崗位或發生意外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為止。值得注意的是,從字面上理解,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這樣的合同比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不穩定。另一種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比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穩定,沒有特殊原因不能解除合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二種含義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僅約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除發生特定事由,該勞動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年屆退休時為止。當然,如果有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發生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終止。 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一般理解為勞動者工作到退休時為止。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更為有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勞動關系就自然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到期問題,除非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達成合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夠保持較為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要穩定一個社會的勞動關系,緩和勞資矛盾,就要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對象,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運用,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地位?!秳趧雍贤ā返念C布和實施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范圍,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同時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自主選擇權。讓我們比較一下:
(一)、 《勞動法》
《勞動法》僅規定了一種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法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秳趧臃ā返?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當事人雙方均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勞動合同就要終止。
3.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這三個條件中,往往無法同時滿足,主要是第二個條件無法滿足。在現實勞動關系中,往往是勞動者要求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勞動者或者另謀出路,或者就失業??梢?,法定的這三個條件無法同時滿足,勞動者不僅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勞動者已經把黃金年齡奉獻給了用人單位, 勞動者也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最終的結果還是逃避不了另謀出路、或者成為失業者的命運。在實際的勞動用工中,用人單位往往是利用這一條款,來“消費了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讓年青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再終止勞動合同。工作了10年的勞動者可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新的用人單位可能與原來的用人單位一樣,讓中年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再終止勞動合同。而這時,勞動者已經工作了20年,已經是中年了,再找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只有下崗在家了。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都是合法的,它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下崗也是合法的,但勞動者處于明顯的弱勢。正因為這樣,當今的中國社會有大量的中年人下崗??梢?,它導致的后果上嚴重的:用人單位合法地“消費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制造了大量的中年人下崗,造成了整個社會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加激了社會的矛盾。而這一狀況將會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的得到改變。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p>
根據規定,必須簽訂(即法定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4種。
第一種情形: 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要負法律的責任。這四個條件分別是:
1.時間點條件: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企業工齡條件: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工齡滿十年以上;
3.工作狀態條件:連續不間斷工作;
4.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無關;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時間點條件:用人單位或者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二者發生一種情況即可;
2.企業工齡條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
3.年齡條件: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
4.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無關;第二種情況是:或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種情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時間點條件: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已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次數條件: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無關;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其他條件: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一條規款,主要是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但反復訂立短期的勞動合同甚至是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惡意制造勞動合同的短期化,消耗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按照本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注意:本條規定的連續兩次續訂勞動合同,應從《勞動合同法》行后開始計算,之前無論勞動合同已連續續訂幾次都不計算在內。)
第四種情形:用人單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已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時,為了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本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就嚴格限制了用人單位意圖以事實勞動關系不規范用工,可以理解為這是對用人單位逾期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措施。
篇4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篇5
王、張、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廠的工人,1997年米廠改制,將其資產以140萬元出售給了該廠原法定代表人蔣某。后蔣某以受讓的資產另行成立了米面廠,并根據改制協議的約定接受了原企業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齡連續計算,王、張、李亦轉入米面廠工作,雙方另行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米面廠決定與王、張、李均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王、張、李則以自己已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要求與米面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協調無果,王、張、李經勞動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與米面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了王、張、李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此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如果雙方均同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后,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篇6
關鍵詞: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
根據我國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了用人單位用工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規定了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方無權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一方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對此規定,一些企業似乎感到困惑或懼怕,認為這對企業經營發展不利。其實,這真是一種誤解。只要我們認真全面仔細的研讀《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就能解除這種困惑。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敵霈F以下三種情形之一:(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曰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法還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對于第十四條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種法定情形,企業要全面、冷靜和理智地來理解。對于第一種情形關于“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與《勞動法》的規定有所不同?!秳趧臃ā返诙l規定,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勞動者,要在符合“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如果勞動者提出,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F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不再有“雙方同意續延”的條件了,只賦予了勞動者一方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對于第二種情形,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改制的情況,理由與第一種情形相似。對于第三種情形,關于“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和不能勝任工作,就可由其決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此,法律把決定權只交給了勞動者一方。
這里值得提醒企業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本條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表面上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連續與勞動者簽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第三次才涉及到由勞動者來決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實際上,法律給用人單位選擇簽訂勞動合同的機會只有一次。即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無論合同期限長短),只要合同期限滿用人單位若再續簽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也無論合同期限長短),就等于用人單位簽出了一張“定期要轉讓”決定勞動合同期限主動權的契約,如同用人單位預購了一張到期要由勞動者來掌舵的“遠洋船票”,只要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到期,就完全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帶著用人單位一同去“遠航”了。也就是說,當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就無權決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已移交到了勞動者手中。
從立法的本意來看,一名勞動者在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或者說該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違規違紀違法,沒有因患病或負傷不能從事工作,沒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努力工作,并且用人單位又連續兩次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說明該勞動者是一名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完全能夠勝任工作的好員工。對此,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非常合情合理的非過份要求,用人單位還有什么理由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呢?!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甚至一些專家學者)感到困惑,認為規定簽訂這種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回到了過去計劃經濟年代的勞動用工“終身制”或“鐵飯碗”。于是產生了一種懼怕心理。其實,這是沒有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全面認真研讀所致。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規定,在法定情形下,企業完全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除了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之外。從勞動者一方來講,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十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單方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從企業一方來講,只要法律規定的有關情形出現,企業也完全可以依法解除此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是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特別的解除權。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边@就是說,在第三十九條規定的6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受時間限制,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享有的單方特別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供證據。
二是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擁有預告解除權。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
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奔串斠恍┛陀^原因致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企業通過嚴格的規章制度和科學合理的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對勞動者進行考察后,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以及出現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時,企業仍然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使勞資雙方共贏
一些企業在勞動用工中慣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一是企業想減少解雇員工的成本。因在原《勞動法》規定中,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企業通過短期用工、到期可終止合同讓員工失業,以此來增加員工不努力工作就有隨時被解雇的心理壓力。三是企業怕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形成員工的老年化,養懶人等。其實,短期勞動合同對企業發展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其一,企業采取短期用工,頻繁招用和辭退員工,不利于形成企業文化或企業靈魂,沒有一支忠誠于企業的員工長期支撐企業的發展。其二,短期合同的員工因無職業安全感和歸屬感,難有潛心鉆研技術的精神,也難于將自己的聰明才智貢獻給企業。其三,短期合同容易在勞資雙方形成一種對立的心理契約“企業想隨時炒員工”,“員工也想隨時炒企業”;“你對我好,我就對你好;你對我不好,我就對你不好”,不利于雙方“心往一處想,力往一處使”,結果是“兩敗俱傷”。
企業只要善于正確使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形式,著力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既可以消除短期合同用工形式對企業長期發展的負面影響,又可以達到勞資雙方共生共榮共贏的結局。對此,勞資雙方都要謹慎對待和充分利用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于企業一方來說,要合理確定簽訂第一次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要在確定的第一次勞動合同時間內,能做到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不光是考察其職業技能,還要考察其思想品德、道德操行、性格特征、待人態度、做事方式等,以確定是否對其進行長期簽約。
企業在履行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做到:(1)若該勞動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有上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有違規違紀違法、負傷或生病不能勝任工作的行為),就應果斷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2)若該勞動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沒有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但在品性、接人待物等方面經常有些“小毛病”,或者該勞動者的所作所為不符合企業的價值觀,就應當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果斷終止勞動關系,不再續簽第二次勞動合同。進一步說,企業應當將本單位認為不符合要求的員工淘汰在續簽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而不要留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第三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來解決。
企業在履行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1)不能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或者說考察不全面。這說明企業確定的第一次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太短,不能做到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或全面評價。(2)不能找出勞動者有不符合企業價值觀的“小毛病”。說明企業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全面考察勞動者的能力不足(或者說,也是企業不關心員工的一種表現)。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出現了續簽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以至緊接著又出現第三次由勞動者提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結果。這是企業應付出的代價。
因此,企業為了自身的長期穩定發展,一定要正確使用好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是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限內一定要全面考察勞動者。認為不符合要求的,就解除或終止合同。但又不能總是頻繁換人。一則員工隊伍不穩定;二則頻繁換人,不一定能輕易及時找到合適的員工替代,會影響生產。二是通過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后,發現合格的或熟練的員工,要及時留下來。否則,員工走后被競爭對手接收,與其他企業簽訂了長期合同,很難再挖回來。三是通過考察,發現有潛力的優秀員工,一定要通過簽訂長期合同,將其挽留。四是要注重企業自身培養員工,開發員工技能不能總是等著從勞動力市場上去尋找熟練工。只有依靠企業自己培養員工,才能留住骨干人員。其結果,員工技能得以不斷提高,企業得以穩定持續發展,最終實現良性循環。
同理,對于勞動者一方來說,只要能通過企業對其進行的全面考察或通過相關培訓合格后,一方面會促使自身勞動技能的提升,另一方面也會獲得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有利于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
篇7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鐵飯碗 訂立 解除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起的企業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本文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一項重要意義就在于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逢P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們現實情況中存在的勞動合同短期化比較突出(一些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甚至是一年幾簽)的情況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各種關于《勞動合同法》不利于企業的言論也隨之鋪天蓋地而來。企業集中反映最強烈的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條:勞動者在符合“在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識上存在著誤區,總是擔心如果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就難以解除。為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有的用人單位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恰當的做法,導致此類投訴案件接連發生。有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有利于保證勞動者的穩定感,但是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僵化勞資關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發展。而用人單位普遍擔心,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使其成為用人單位的“永久員工”,是否意味著“鐵飯碗”時代“回歸”?也有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于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對用人單位是一種巨大壓力。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類型,并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其他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沒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解除,需要裁員就裁員,不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制了,用人單位就得養著勞動者了。
所謂“鐵飯碗”,顧名思義,飯碗乃鐵所鑄,非常堅硬,難于擊破。人們通常將其意延伸,指一個好的單位或部門,工作穩定,收入無憂。長期以來,“鐵飯碗”一直為人們所羨慕和追求,若捧得此碗,從此便可衣食無憂,生活幸福。捧不得此碗,便意味著顛沛流離,生活困苦,一生不得安寧了?!拌F飯碗”思想在中國之根深蒂固,非同一般?!拌F飯碗”這個詞,出自改革開放之初。當時的企業,多是國有,而國有企業的管理制度,就是吃“大鍋飯”,干和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工資是按年頭漲,福利是按人頭發,幾乎每個企業,都養著一大批閑人、懶人、庸人和散人。這些人不僅成為企業的巨大包袱,而且直接影響了生產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于是有人提出,這個“大鍋飯”非得砸掉不可,不打破“鐵飯碗”,企業就沒有出路,中國就沒有出路。很快,人們發明了“承包制”,接著,又進行“股份制改造”。這樣一來,勞動效率上去了,經濟效益上去了,個人收入也上去了?!拌F飯碗”也從此走進我們今天所探討的勞動合同制度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協商一致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如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10年以上是這個情形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10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5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2年,然后又回到了原用人單位工作5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10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0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10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國有企業改制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在20世紀90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10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0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勞動合同法》作了相關規定。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月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要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做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根本區別,兩者解除的法定條件完全一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只要出現解除合同的法律條件,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有以下情形。
(一)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違法、違規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者因病因傷不能適應工作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因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一個非常大的亮點就是在用人單位裁員方面大大放寬了,明確規定“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法過去只規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法定破產整頓才可以進入裁員程序。通俗地講,就是只有企業快不行了,才允許裁員,而《勞動合同法》繼續保留了勞動法規定的這個裁員條件,另外還增加了“經濟性裁員”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出現生產經營方式調整、重大技術革新和企業轉產等情況,也可以通過民主程序進行裁員,實際上這是充分考慮了用人單位應對市場競爭、靈活用工的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主動面對市場競爭來調整用工,實際上通過這種規定,有利于促進用人單位健康長期發展。應該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掌握著主動權,用人單位擁有自主選擇的余地。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況全部羅列出來,就是為了讓大家能夠比較明確地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一個“鐵飯碗”。
篇8
一、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誤區。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下面筆者進行分析。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p>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0條規定,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p>
6、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規定:“關于續延勞動合同的問題,要認真執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兩種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異。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注意保護其他老弱病殘職 工的利益?!?/p>
7、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9號)
第1條規定:“關于簽訂和續延勞動合同問題。對于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按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的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工制度轉換的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做出一些特別規定?!?/p>
8、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 》 (勞部發(1995)202號)第3條規定:“關于固定工簽定勞動合同的問題,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件和勞動部勞辦發〔1995〕19號文件的規定,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人制度轉換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作出一些特別規定?!?/p>
9、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1條規定:“關于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p>
以上法律條文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情形、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以上規定,對于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一般勞動者(不含原來轉制過渡時期和特殊人員)來說,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10年以上,這是個大前提。具體指的是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不接受。
第二、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最后一個條件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具備了第一、第二個條件,勞動者一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其履行義務。
綜合以上三點,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那些認為只要勞動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的誤區。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不能變更的。其實這種觀點也不全面,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睙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之一,跟其它勞動合同類型一樣,也適用《勞動法》的協商變更原則。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是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
當然,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三、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誤區。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負擔,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笨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p>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p>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p>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p>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篇9
官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樣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官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樣本
甲方(聘用企業):
企業性質:
公司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受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貫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聯系電話
備注: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復寫或復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簽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寧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
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
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止,期限為
天。
第2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
第3條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
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12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后,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
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篇10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一方執行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研究所人事處備案一份。無部門公章和___研究所人事處公章無效。
甲方: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