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7 13: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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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申請書

篇1

【關鍵詞】撤回提請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 偵查機關

一、審查逮捕階段偵查機關撤回案件的概念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偵查機關撤回案件指偵查機關將案件已送至檢察機關批捕時,由于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管轄問題發生變化或者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等,由檢察院建議撤回或偵查機關主動撤回提請批準逮捕。從司法實踐過程中來看,撤回的原因大致有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管轄問題,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等。在審查逮捕階段偵查機關撤回提請批準逮捕時有發生,并且在正式版的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辦案業務軟件上亦存在,這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這一程序也是認可的,但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此并無相關規定,屬立法妥協的產物。

二、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偵查機關撤回案件的原因

從實際辦案過程中,偵查機關撤回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案件在偵查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偵查人員沒有認真審查案件的管轄權從而導致案件到了檢察機關時發現不應該由本院管轄,或者其他檢察院管轄該案件更方便時,檢察機關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案件移送至其他檢察機關管轄。

(2)偵查機關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移送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但在逮捕審查過程中,偵查機關發現案件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此時,偵查機關主動撤回案件補充偵查。

(3)偵查機關移送審查批準逮捕后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后,偵查機關撤回提請批準逮捕。

(4)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后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漏罪或其他同伙被抓獲歸案或證據發生變化需要撤回提請批準逮捕,合并或拆案或者補充證據。

(5)犯罪嫌疑人侵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人身、財產性犯罪且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期的案件或者可能判處7年以下刑期的過失犯罪的案件,偵查機關移送至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后在審查批準逮捕環節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后,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提請批準逮捕。

三、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偵查機關撤回案件時存在的問題

(1)導致超期羈押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各辦案節點的辦案期限,對于一般犯罪的拘留期限是3天,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長1至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可以延長至30天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假如某甲系多次作案已經延長至第30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在人民檢察院審查過程中,偵查機關發現證據不足,請求撤回補充偵查證據,此時,必然影響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導致超期羈押。

(2)違背刑事訴訟法原理,于法無據。刑事訴訟法制定的初衷就是為了充分保障每一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公檢法機關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于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兩種決定,因此,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檢察院建議撤回提請批準逮捕,偵查機關主動撤回提請批準逮捕于法無據。

(3)不利于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它承擔著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監督職責,而審查逮捕工作就是一個重要體現,如果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過程中偵查機關撤回案件,勢必會影響到檢察機關監督權的行使。

(4)撤回案件成為了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相互推卸責任的理由。案件被撤回后,如果是證據得不到進一步的突破導致超期羈押,偵查機關就會認為是檢察機關不想批捕等原因,檢察機關又會認為是偵查機關證據收集達不到批捕條件等等原因而互相推諉,從而導致違法辦案。

(5)增加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浪費司法資源。一旦偵查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到了檢察院后,檢察院就會迅速對案件進行審查,當案件審查快終結的時候,偵查機關發現案件事實有變化或者屬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原因,主動要求撤回案件或者檢察院建議撤回案件,這變增加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四、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偵查機關撤回案件的對策分析

筆者建議對偵查機關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撤回案件作如下規定:

(1)撤回的程序和決定權。偵查機關撤回案件時,需說明撤回的理由,檢察機關需對其理由進行審查,在3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對符合撤回條件的案件同意偵查機關撤回案件,對不符合撤回條件的案件不同意偵查機關撤回案件。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不應該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案件,這與檢察機關的職能是相悖的。

(2)撤回的時間。偵查機關撤回案件只能在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之前,以避免造成違法辦案。

(3)撤回的次數。偵查機關撤回案件只能撤回1次,防止多次撤回案件造成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時也可避免偵查機關提捕的隨意性。

(4)撤回的理由。下列案件準予撤回: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案件管轄權發生變化的;③證據發生變化的;④案件需要合并或拆案的;⑤卷宗材料不齊,需要補充的。下列案件不予撤回:①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雙方達成和解的;②符合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③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5)撤回案件需使用統一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使用統一的文書、統一的格式、統一的文書號,如偵查機關《**公安機關請求人民檢察院撤回逮捕案件申請書》,檢察機關《關于**公安機關請求人民檢察院撤回逮捕案件答復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