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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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量罰標準的決定權。包括從重、從輕、減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第十四條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行政案件公開。所有立案查處案件結案后15日內,在單位政務網公開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本規范貫徹執行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內容。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給予糾正;構成執法過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范如有與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不符的,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執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一:法律服務法律法規實施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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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林業行政機關凡發現或者通過其他信息渠道獲悉行政相對方實施了涉林違法行為,應在7日內先予以立案。立案是林業行政處罰的啟動程序,應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首先,應當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在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林業行政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或者負責人對立案報告不予批準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的決定書送達利害關系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該移交有關主管部門,案情特別重大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司法機關。

(二)調查取證。違法行為立案后,林業行政機關應立即客觀、全面、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詢問有關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認為無誤后,再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并寫明“以上記錄和我說的一樣”的字樣,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林業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取證,還可依法暫扣違法行為嫌疑人的物證、書證等(如:木材檢查站可依法查扣無木材運輸證運輸的木材)。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案件卷宗,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此外,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可以對涉案物品等進行鑒定、勘驗檢查。對鑒定、勘驗檢查情況和結果應分別制作《鑒定書》和《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并由執法人員、見證人、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三)作出處罰決定。決定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依法向被處罰人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拒絕聽取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的(被處罰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除外),行政處罰不能成立??梢?,告知程序之關鍵,因此,林業行政機關應填制《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由被處罰人在先行告知書上自行書寫注明)。同時要填制《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交被處罰人簽名,表明已收到《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如果涉及到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林業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被處罰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結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依法作出處罰或不予處罰決定。決定不予處罰的應制作《不予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要求載明有關事項,并加蓋公章(需加蓋法律授權機關的公章,加蓋被委托機關的公章則無法定效力)。

(四)送達決處罰定書。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及時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收的,按法律規定作相應處理后也即為送達。還可以通過掛號郵寄方式送達。完成林業行政案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即表明該案的法定處罰程序已完結,被處罰人應當遵照處罰決定書裁定的期限和方式予以履行。

二、關鍵環節

按一般程序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要注重以下幾個關鍵環節,否則可能因行政處罰無效而被撤銷或敗訴。

(一)從立案到結案的時序一定不能倒置或筆誤填錯,如:處罰決定的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就會導致處罰無效。

(二)在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過程中,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亮明身份;無論哪個環節都必須有2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執行。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權利的特殊情況。如:較大數額罰款-金額多少才算較大呢?《安徽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其他各省執行的標準未必完全相同。又如: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或超過較大罰款數額的,是否需要聽證?目前有兩種理解法:一種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有個“等”字,涵蓋面廣,應參照較大罰款金額執行;另一種是,堅持“法定”原則,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則沒收價值再高的實物也無需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鑒于這種情況,我認為,無論是沒收實物還是罰款只要達到本省規定數額的一律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應由當事人本人在聽證告知書上自行書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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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證交通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執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委托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實施交通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罰過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四條 貫徹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時,應當基于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對同類情況應當相同對待,堅持“同案同罰”。在處罰違法行為時應當參照過去對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一機關對于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應當對外公布,并允許公眾查閱。

第五條 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要以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

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七條 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八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在罰款幅度范圍內分為從輕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等不同的階次。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對上述第(三)項情形,應予以告誡,并登記違法行為。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有盲、聾、啞等殘障的;

(六)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違法金額較小的;

(八)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應在較低階次或降低一個階次給予行政處罰。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金額較大的;

(三)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隱匿、銷毀或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違法行為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檢查,阻礙執法的;

(九)對檢舉、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有上述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應在較高階次或提高一個階次給予行政處罰。有上述第(七)、(八)、(九)項情形之一的,應按最高階次處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 辦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的規定提出處罰建議,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對所建議的處罰階次說明其事實理由和依據。

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所建議的處罰階次不當,提出改變處罰階次核審意見的,也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辦案機構對其所建議的處罰階次沒有按規定作出說明的,核審機構應當退卷并要求辦案機構作出說明。

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所建議的處罰階次缺少必要證據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有關證據或改變處罰階次。

第十五條 交通局各二級機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降低或者提高階次超出本規則規定的,應當報市局法規處審核后由局長決定。

第十六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市局應當不定期對所屬單位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可以直接予以糾正或者責令糾正。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的。

(二)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執法檢查中被市局確認為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嚴重不當的。

(四)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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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抓手,以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為著力點,將說理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提升行政執法的說服力與公信力,真正實現以人為本、以理服人的執法理念,加

快建設法治政府。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事實進行詳細描述,并運用證據加以證明,引用法條的同時闡明適用法律的理由。具體應闡明五理講清違法行為的事理、講準定性適法的法理、講明

程序正當的公理、講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講求嚴謹規范的文理。

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實、證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內容和救濟途徑等要件。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來源情況。

第二部分:正文。

1.事實。要求對何人、何時、何地、從事何種違法活動,案情的具體經過,以及涉案標的物的數量、金額、違法所得等情況敘述清楚;同時對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會

后果作出客觀表述。

事實敘述不應加主觀評論,要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力求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點,詳述關系到違法行為認定的關鍵事實。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等情節也應

當寫明。

2.證據。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到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應當按照時間順序和證明的事實逐一列舉,并對證據的來源作簡要說明。證據

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后集中列舉分析。

3.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應當注明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并將復核以及采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文書中予以說明。當事人

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

4.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寫明所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稱和具體的條、款、項。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處罰范圍和幅度內確定,有多項處罰的應當分項寫明。辦案人員應當結

合個案對法律相關規定進行詳盡的法理闡述,以充分的說理來論證做出該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做出從輕、減輕、從重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時,應詳細寫明法律依據和相關情節,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理合法,令人信服。

5.行政處罰的內容和救濟途徑。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內容及履行方式等,并且告知不服該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和期限。

第三部分:尾部。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標注行政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作出決定的日期應當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準,并且蓋該機關的印章。

三、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的一項有效舉措,對于消除行政相對人與執法機關的對立情緒,有效緩解行政爭議,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升行政執法機

關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各執法單位要充分認識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措施到位、協調到位,確保工作順利實施。

(二)穩步推進。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宣傳先導、培訓指導、示范引導、考核督導等方式,由法制機構會同執法部門根據本單位主要處罰情況類型,分別擬定說理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樣本,并在執法實踐中予以運用,由點到面、由易到難,逐步推進,促進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的整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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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行為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行政執法行為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為標準,行政執法行為可分為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而自由裁量行為則是指法律、法規等未對行為的范圍、方式、手段等作出詳細、具體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及自己的評價確定適當的范圍,選擇適當的方式的手段。自由裁量行為屬于非任意裁量行為,它既具有合法性即受到法律、法規所設定幅度或范圍的限制,又要具有合理性即客觀、適度和合理,力求公正、公平和合理地實現執法目的。因此,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可理解為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圍和權限,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的目的,對行政管理中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行為的權限。

(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1、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共同要求。

一方面,現代行政立法為使行政權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全面衡量,在立法中給予行政執法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達到原-則性和具體性的統一,確保全面、正確貫徹法律宗旨,實施現代行政立法的意圖。另一方面,行政執法是行政權力的實施過程,從其涉及的對象和具體內容來看,可謂o-蓋廣泛,形式多樣,變化迅速,其社會性、滲透性、富于變化性等特點決定了行政機關必須擁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只有這樣才能根據面臨的各種實際情況,在符合現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法定范圍及幅度條件下,發揮主動性和靈活性,選擇達到執法目的的方式與幅度,因地制宜地處理行政執法中的各種問題,以求公平合理地實現行政執法意圖,有效維持整個社會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從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共同要求來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既十分具有必要性,也是體現當代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2、行政執法懲治違法行為的要求。

行政執法對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懲處主要是通過行政處罰來實現。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質和危害程度是確立行政處罰的核心。我們知道,由于每位違法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違法動機和目的各不相同,要結合每起違法行為的主觀和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方能確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其實際情形相適應,實現行政處罰教育和懲罰的雙重目的。而我國的行政立法是以“假定”為前提,且總體表現為立法遲后、內容缺乏全面性等實際現狀,導致無法也不可能預見到每起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只能通過在具體執法中按照具體情況來明確判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由此就必須讓行政執法人員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來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予以必要的懲罰。因此,從行政執法懲治違法行為要求的角度來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十分必要。

二、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我們知道,交通行政執法工作o-蓋了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和行政確認等交通具體行政行為,其中每項行政行為的實施都可能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下面具體談談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問題:

(一)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1、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交通行政處罰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給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那么,何為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從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含意角度解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圍和權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行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交通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等問題進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對“依法是否給予處罰、如何處罰(即給予哪種處罰及處罰的幅度)進行定位,也就是所謂的“自由裁量權”。

2、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的基本要求。

從準確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的要求來看,必須遵?-《行政處罰法》所確定的“處罰法定”、“公開、公正”、“過罰相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五項?-則。而從司法審查的角度來看,交通行政處罰是否得當的評價標準為:首先是否合法、其次是否合理,即為行政處罰行為合法前提下的合理性;為防止出現行政處罰合法但不合理的現象,《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辈浑y看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在具備合法性的前提下,同時必須具備合理性 。因此,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同樣必須做到“合法、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且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等違法行為“定性量罰”的構成要件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做到基本相當,真正體現交通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基本?-則,確保自由裁量得當,這也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的實質上的基本要求。

3、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裁量分級。

按照法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等級劃分來看,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可以依次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四個等級,《行政處罰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對適用“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的各種法定情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適用“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未作明確規定。從行政法的角度,依據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等級的適用條件和實施要求來分析,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不予處罰”是指違法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減輕處罰”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實體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下限以下的范圍內,對實施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適用的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實體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范圍內,對實施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適用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適用法定處罰種類的規定幅度內選擇接近下限(含下限)進行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適用的處罰種類范圍內選擇較重的處罰方式,或者在適用法定處罰種類規定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包括上限)進行處罰。

三、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現狀

1、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面臨的法定依據問題。

從我省交通行政執法的現狀來看,?-蘇省交通廳出臺的“關于新增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和明確部分重大交通行政處罰減輕處罰標準的通知”(蘇交法[20__]93號),它作為一部規范性文件,也僅具有針對性地對當前我省部分重大交通行政處罰減輕裁量標準隨意性大的情況進行規范,且是著重針對道路運輸(包括危險品運輸)和船舶超載運輸行為的有關處罰情形,在一定程度上為廣大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較為準確地把握交通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和進一步規范全省的交通行政處罰行為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從目前交通行政執法所運用的實體法來看,對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設定種類為“聲譽罰、財產罰、資格罰和行為罰”,如警告、罰款和吊銷證照等,且行政處罰法對“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等適用的情形作出了規定;而交通行政法律、法規等對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情形、量化標準和權限的具體劃分等均未作相應的規定,也使得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際運用時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對使用同一處罰類型中不同程度的處罰幅度適用條件設置不明確;二是對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上限與下限的幅度彈性較大,期間各相應等級額度的適用情形條件不明確;三是對減輕處罰的幅度限制基本都未予以明確等,由此導致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難以把握。如《?-蘇省航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禁止下列侵占、損害航道的行為:(一)在通航水域內設置固定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圍河養殖”,從法律責任的設定要求來看,實施行政處罰涉及自由裁量權的主要內容有三點:一是侵占、損害航道行為的定性(包括產生的危害是否嚴重);二是處以罰款的量化標準;三是與自由裁量分級相對應的處罰的幅度、標準;對照上述內容可以看出,首先對實施行政處罰涉及自由裁量的行為定性標準比較模糊:一般情形與情節嚴重的區分;其次是如果當事人有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而減輕處罰的幅度標準法條中未予以設定等等。

2、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面臨的人員素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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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物價局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

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促進公開、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權,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預防腐敗體系,根據縣政府統一部署,經研究決定在我局全面推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以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建立和完善行政處罰工作制度為內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從源頭上防止濫用和亂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行政處罰權規范運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領導

成立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副組長,成員:。

三、工作目標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約機制,細化、統一處罰裁量標準,實現價格行政處罰工作的規范化,為我縣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價格環境。

四、實施原則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

(二)合理原則。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得過罰失當;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相似的,應給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處罰,不得區別對待;在同類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處罰應當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輕畸重;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不得將行政處罰權力與本部門利益掛鉤,或者把加大罰款額度、增加收入作為執法的目的。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糾正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立足于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堅持教育為先的理念,不應簡單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能夠通過批評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應當輕罰的,不得重罰。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四)公開原則。應當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投訴電話等。實施行政處罰時,除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陳述權、申辯權、救濟途徑外,還應當就從輕、減輕、從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作出說明。

五、工作任務

通過規范價格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排除不相關因素對自由裁量權的干擾,杜絕違法裁量、隨意裁量、濫用自由裁量的現象,并以此為突破口,全面規范價格行政執法行為。

(一)確定價格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的范圍。要在前兩年組織開展的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梳理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事項,明確現行有效的行政執法依據(行政處罰依據包括頒布機關、行為實施機關以及處罰的違法行為、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強制措施、處罰種類、處罰標準及幅度等),確定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并編制目錄。

(二)明確行政自由裁量的條件。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并結合實際,對行使行政處罰涉及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范圍、行使條件、裁決幅度、實施種類以及時限予以合理的細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體的、更具操作性的執行標準,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減少自由裁量的彈性空間,讓價格執法裁量準確明了,一目了然。

(三)劃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權限。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劃定的區域開展價格執法,案件的審理和決定按照《縣物價局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開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通過宣傳欄、價格網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細化后的自由裁量標準;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說明裁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具體理由,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采納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載明給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六、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強化監督。這次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分局、隊、中心要高度重視,嚴密組織,按照本《實施方案》和縣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2、精心組織,確保質量。要嚴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項目,制定指導性標準,上報、編印相關材料。要嚴格按照審查公布后的標準規范執行,確保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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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案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主體問題

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合法。從人民銀行分支行行政處罰案卷反映,在處罰主體合法和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方面都存在主體不盡適當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在執法文書中,處罰主體印章使用不符合規定。如使用執法部門或法律事務辦印章代替分支行的印章或行政處罰專用章。

2.在執法文書中,被處罰主體不使用全稱。如被處罰單位名稱為工行某某市分行。

3.被處罰主體名稱前后不一致。

4.執法相對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如對金融機構會計部門進行反洗錢立案檢查。

(二)證據問題

基層人行行政處罰證據是指基層人行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收集并能夠證明金融違法行為存在的材料。依法收集、運用和審核判斷證據是保障行政處罰案件質量的重要條件。基層行行政處罰案卷中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證據收集調查有欠完整。有的基層人行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滿足于“坐堂問審”,未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取證浮泛,證據調查收集缺乏廣度和深度,證據缺漏、取證偏頗現象較為常見。

2.證據內容和形式不盡規范嚴謹。如舉報材料內容簡單,舉報事實不清,報案及主送單位名稱省減,甚至有的執法職能部門未將舉報材料作為重要證據內容進行立卷歸檔;證據材料復印件印制模糊,也未有提供“本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及確認印章;調查詢問筆錄無當事人“記錄屬實”的簽字蓋章,重要報表、憑證證據也無業務經辦人員簽字蓋章;證據筆錄書寫潦草,難以辨認,使用不規范書寫工具記錄等。

3.證據材料缺乏相關性。收集證據時,忽略證據的關聯性,證據材料之間缺乏內在聯系,證據的證明效力弱化,提取證據不能證明違法事實的成立,甚至所提取證據與要證明當事的違法事實相悖。目前人民銀行分支行普遍存在處罰案卷與執法檢查資料混淆情況,所附大量證據僅體現檢查過程,與違法事實關聯性不強。

4.證據分析審核力度薄弱。對現有證據材料簡單照般,未全面審核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未認真分析甄別證據的真偽;忽略對當事人陳述及申辯證據的審核,以致所作處罰缺乏因果聯系。

(三)適用法律問題

人民銀行分支行準確地適用法律法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定性、處罰,才能對行政執法相對人起到威懾和教育作用,才能確保依法行政效果。目前人民銀行分支行在法律適用原則上仍處于“見法就用”的較低層次,從處罰案卷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有:

1.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不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如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規定,錯誤地將上級行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2.法律文書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不使用全稱,引用時條、款、項、目表述不具體或引用具體條款錯誤。

3.濫用自由裁量權。在人民銀行分支行行政處罰實務中,對不予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標準掌握不嚴,行政處罰上關系因素考慮過多,以情代罰、討價還價情況普遍,加大了裁量的隨意性。如案卷評查中發現,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所告知的處罰標準與處罰決定書所實施的標準往往出現較大差距,該重罰的輕罰,該處罰的不罰。

4.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范。行政處罰文書中包含了非行政處罰內容,如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和決定書中,出現取消任職資格、期限整改、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等非行政處罰種類和內容。

(四)程序問題

行政執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規范預先設定的,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職權過程中設置的一種制約,是行政執法合法、有效進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們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輕程序,執法程序不規范的情況普遍存在。從執法文書上反映出的執法程序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1.缺少法定程序:如(1)不發送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2)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未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3)作出數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等。

2.時間順序顛倒。如:(1)調查取證日期早于立案日期;(2)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3)繳款收據填寫日期早于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等;

3.形式違反。如:(1)以電話或口頭通知代替“現場檢查通知書”書面告知或送達的形式。(2)執法人員不主動表明行政執法身份,文書內容也不能體現“亮證”制度的履行。基層人行與轄內金融機構分別作為檢查與被檢查單位,雙方面對的往往都是熟面孔,“亮證”程序也就跳過了,甚至出現新入行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五)案卷歸檔問題

案卷整理歸檔是指按規定要求保持卷內文書的有機聯系,便于檔案的保管和利用。人民銀行分支行在行政處罰案卷整理歸檔環節存在的技術性細節問題較為普遍,主要表現在:

1.裝訂順序不符合要求。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案卷原則上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余文書按辦案順序排列;也可以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余文書按法律文書、證據文書、其他文書等順序排列。實踐中,大部分案卷按現場檢查順序裝訂,沒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置前。

2.封面、封底的填寫不規范。特別是案由的填寫不夠規范,封面未反映當事人基本情況。

3.編碼不夠準確。

4.案卷內紙張規格不統一。

二、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執法人員法律基礎偏低,依法行政意識薄弱。以常德市中支為例,中支轄內(含7個縣市支行)執法人員僅一人是法律專業畢業的。大部分執法人員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缺乏足夠認識,在學法用法過程中普遍表現為倉促上陣、即用即學現象,缺乏系統性的行政執法法律知識學習與培訓,對在執法工作中一些具體事項的法律規定和運行技巧了解不透,掌握不夠,也就直接影響了行政執法質量及執法案卷質量。

(二)法律機構建設滯后。目前,除分

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設置獨立的法制工作部門外,中心支行和支行法制工作均掛靠辦公室,法制工作由辦公室人員兼任。法制工作僅限于法律咨詢服務和部分法律文書審核,盡管每年組織對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但發現問題滯后,諸多問題一經形成無法整改,未充分發揮其指導監督職能,遠不能適用依法行政工作需要。

(三)目前的行政執法格式文書在格式上有缺陷,與總分行案卷評查辦法要求不盡一致。人民銀行分支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行政執法格式文書在格式上的指導錯誤,導致其實施行政行為的方式、程序不盡規范。如:“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一個“或”字,讓人感覺選擇其中一種方法即可,沒有必要既簽字又蓋章,而我們的文書制作要求當事人既簽字又蓋章,個別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現場檢查取證工作的開展,造成檢查文書的不完整。

三、提高案卷制作質量的建議

(一)充分發揮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執法科室要實現良性互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發揮作用,同時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強對執法科室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查,以專業優勢為執法科室服好務,把好關。

(二)加強業務學習與培訓。建立健全學習制度,采用多種培訓形式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法律修養和執法水平,真正從思想認識上重視案卷制作工作。

篇8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p>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p>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經營者挰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p>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等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p>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p>

5、《**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對價格欺詐行為,除退還或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違法所得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p>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p>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六、經營者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七、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p>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p>

5、《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6、《**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牟取暴利行為,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p>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p>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三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十、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p>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p>

3、《**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三)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的,除按本條有關規定處罰外,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p>

十一、超越管理權限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收費標準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一)超越管理權限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收費標準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十二、違反收費審批程序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二)違反收費審批程序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十三、無《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三)無《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3、《**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對亂收費行為的處罰,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參照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執行。其中對無《收費許可證》收費和擅自收費的處罰,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不辦理《收費許可證》而亂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處以收費總額5%至20%的罰款,并責令其在五日內補辦《收費許可證》。逾期不辦的,由物價檢查機構責令其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

(二)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而擅自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責令其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并處以收費總額5%至30%的罰款。對繼續擅自收費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責任者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p>

十四、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范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四)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范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十五、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五)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十六、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收費或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六)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收費或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七、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繼續收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七)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繼續收費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十八、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收費,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經辦場所和營業場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p>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八)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3、《**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p>

4、《**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按國家有關商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規定處罰?!?/p>

行政強制(共1項)

一、通知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將其商品變賣抵繳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對拒繳非法所得或者罰款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戶或者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物價檢查機構有權將其商品變賣抵繳。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退還或者被收繳的非法所得,應當抵減其結案年度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應當在自有資金、預算包干經費或者預算外資金中支出?!?/p>

2、《**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縣及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在執行處罰時,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變賣被處罰生產經營者的相應價值的物品抵繳罰沒款?!?/p>

行政征收(共1項)

一、收費年度審驗費

法律依據: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價費發[1997]252號)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5項)

一、對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經營者責令暫停相關營業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p>

二、對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p>

三、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1、《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2、《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成本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少于第十四條規定內容并且不能根據成本調查機構要求補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不予實施成本監審或者中止實施當次成本監審。”

3、《價格監測規定》第十九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下達監測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價格監測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的。”

四、價格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p>

五、價格鑒證監督管理

篇9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 行政許可 撤銷 行政處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0-0114-02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61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設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撤銷?!苯⒘藢嫀熓聞账ò〞嫀熓聞账捌浞炙韵峦┑摹俺蜂N設立許可”制度,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钡窃摮蜂N設立許可的法律性質尚需進一步明確。財政部(財法函[2007]153號)文件認為“撤銷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并認為該撤銷設立許可應該是屬于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種類是開放性的

《行政處罰法》第8條明確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和行政拘留等六種,沒有將撤銷行政許可明確為一類行政處罰;但是該條文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說明行政處罰種類是開放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是可以規定新的處罰種類的。將撤銷設立許可歸屬于該其他行政處罰,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二、撤銷設立許可具有懲罰性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擁有可以從事為法律一般禁止的權利和資格的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征是賦權。行政行為的確定性(公定力)決定了行政許可一經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設立許可,即已經獲得了執業資格。

從《行政許可法》對設立條件瑕疵的應對措施規定上看,有兩種不同性質的撤銷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等行政主體過錯形成的不當許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規定的是“可以撤銷”而不是“應當撤銷”,當然也是可以不撤銷行政許可的;而且《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4款規定“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因此,《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規定的撤銷行政許可不具有懲罰性,不是行政處罰。

二是《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2款規定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而且《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4款規定“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與《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規定相比較,該條款的規定很明顯是對被許可人的欺騙、賄賂等行為的懲罰。本文所討論的撤銷設立許可就是屬于該情況。

我們不能因為該撤銷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就認為不是行政處罰;一項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應該視其內容而定;撤銷設立許可是以懲罰為內容的行政行為,應該是屬于行政處罰。

三、撤銷設立許可是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的剝奪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制裁。主要特征和屬性是行政制裁(懲罰),主要內容是剝奪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資格。許可機關可能會認為撤銷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許可是對本來就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予以撤銷,是一種自我糾錯式的補救措施,類似于民法上的“恢復原狀”,沒有剝奪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的意思,似乎不具制裁性。但是《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9條第(5)項將“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一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就很明顯表現出限制有關行為人擔任合伙人或者股東資格的意思;另外,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如前所述,已經獲得了執業資格,雖然其獲得資格的方法或者手段是不正當的或違法的,但是撤銷設立許可實際上是剝奪了其既有的執業資格,在結果上與因違法執業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沒有區別;因此撤銷設立許可具有剝奪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權利或者資格的功能,無疑應該是屬于行政處罰。

四、撤銷設立許可應該遵守行政處罰法

既然撤銷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許可是一種行政處罰,就應該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包括查明事實、告知權利、聽取陳述和申辯等;也受《行政處罰法》的保護,例如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應該以糾正違法行為而不是處罰為目的,決定撤銷設立許可之前應該首先責令會計師事務所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達到設立條件;而不是一律撤銷設立許可,“罰而不管”。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后未保持設立條件的,是允許整改的。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48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設立條件的,應在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同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時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當然也可以不撤銷設立許可,而是視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有過錯而采用不同補救辦法。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取得設立許可后可能已經執行了許多注冊會計師業務,而許可證的撤銷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這樣就等于會計師事務所自始未設立,那么撤銷設立許可就會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無效、給業務委托人和審計業務報告使用人帶來損失;而且該撤銷設立許可制度的存在會致使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是否有效處于不確定狀態(委托人和審計報告使用人無法預知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可能被撤銷設立許可),從而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亂;因此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設立后通過自我糾正已經達到了設立條件的,或者在許可機關責令改正后通過整改達到了設立條件的,不宜撤銷設立許可。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79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睂嫀熓聞账钠垓_、賄賂行為還是應該予以其他方式的處罰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撤銷設立許可時應該適用聽證程序?!缎姓S可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薄稌嫀熓聞账鶎徟捅O督暫行辦法》第68條也規定,“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聽證。”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撤銷設立許可是否可以適用聽證程序,但是撤銷設立許可是剝奪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在結果上與吊銷許可證無異),毫無疑問應該適用聽證程序。

參考文獻:

[1]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4-289.

[2]蔣品洪.論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中的家長主義[J].財會月刊,2011,(12):75-78,

[3]蔣品洪.CPA審計的公共權力屬性及監管機制設計[J].財會月刊,2011,(2):73-74.

篇10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紤]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谒氖臈l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币虼似叻N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