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3 22:46: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

篇1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篇2

保函銀行編號:

致中國進出口銀行:

1、申請人名稱(中文)

(英文)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2、項目名稱(中文)

(英文)

項目金額:

合同或協議/標書編號:

資金來源:

3、受益人名稱(英文)

地址(英文)

4、保函種類:

保函金額(小寫)

(大寫)

有效期限:

保函格式: 申請人提供,貴行確認

貴行提供,申請人確認

5、開出方式(1) 電開

信開(由貴行郵寄給受益人 由我公司送達受益人)

開出方式(2) 直開 轉開 轉遞

如為轉開/轉遞,轉開/轉遞行名稱:

6、反擔保形式:

我公司茲申請貴行按上述內容及所附保函格式開立不可撤銷保函。我公司在此不可撤銷地聲明并且承諾如下:

一、 我公司同意在確認本申請符合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及貴行相關業務管理規定之前,貴行有權不簽發本保函。

二、 我公司無條件地同意貴行按國際慣例及有關法規和貴行內部有關規定辦理本保函項下的一切事宜,我公司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三、 如果我公司在貴行開立 賬戶(賬號 )并發生下列情況時,無條件授權貴行可在發生當日自行等額借記我公司上賬戶。

1、 在貴行由于履行保函項下的責任而支付任何款項時;

2、 在貴行要求補償由于開立或履行保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時;

3、 在貴行要求我公司償付本保函項下的任何欠款利息時。在該賬戶不足以清償上述款項時,我公司保證在收到貴行書面索償通知后五日內以其它資金支付或償還。我公司對貴行上述自行借記我公司賬戶的行為決不提起任何異議,并放棄一切抗辯和追索的權利。

四、 不論貴行承擔保函項下義務的時間在保函效期之內還是保函效期之后,我公司均同意無條件地賠償貴行因履行本保函項下業務而支出之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賠付款項、國外銀行費用、雜費、訴訟費),并且賠償貴行因此發生的利息損失。

五、 我公司保證貴行在辦理本保函時,因郵政、通訊傳遞發生的遺失、延遲、錯漏,不由貴行承擔任何責任。

六、 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我公司名稱、法人代表、組織機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我公司將在此變更發生后三日內書面通知貴行,本申請書對變更后的公司繼續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 我公司保證在此所做的一切陳述都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加蓋我公司公章后即對我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未經貴行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銷本申請。

八、 我公司將按照貴行的要求繳納擔保費并承擔貴行為辦理此項擔保業務而發生的其它費用。

申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篇3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篇4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那么公司章程的申請書應該如何設計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0三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二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_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_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三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___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___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__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__ 出資方式:__

認繳出資額: __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資方式:__

認繳出資額: __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資方式:___

認繳出資額: ___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資方式:___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__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___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篇5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機構申請,經本所批準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準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經本所批準獲得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席位費"指本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使用費。

    第二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

    第五條 境外機構申請B股席位應當向本所遞交以下文件:

    1.境外機構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的B股席位申請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 副本 ;

    3.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4.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

    5.境外機構公司章程;

    6.境外機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

    7.境外機構主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B股業務人員(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簡歷;

    8.境外機構公司簡介(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通訊地址、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公司簡史、公司股權結構及其控股參股情況、公司在各國(地區)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場占有率、公司在中國B股市場中的承銷、經紀業務開展情況);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六條 本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該申請。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知申請機構。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只限于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本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第八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不得撤回。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給其他境外機構。

    第九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指定兩名B股業務聯絡人,負責與本所聯系有關事宜。境外機構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行為視為該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為。

    第十條 本所有權依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本規則對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實施監管。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記錄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權要求其提供報表、帳薄、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機構或其業務聯絡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作書面報告:

    1.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2.公司主要負責人變動;

    3.經當地主管當局換發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資格證書;

    4.經中國證監會換發新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

    5.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等事項;

    6.發生嚴重經營損失;

    7.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處罰;

    8.變更B股業務聯絡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

    9.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必須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十三條 通過與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簽訂B股交易協議方式已取得B股特許經紀編號的境外機構,可憑席位申請書和終止以上協議的書面文件到本所辦理B股席位的申請手續。

    第四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費用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席位費為港元60萬元,席位管理年費為每年3萬港元。申請當年的席位管理年費與席位費一并交納。如果在下半年申請B股特別席位的,當年管理年費減半。其后的管理年費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納。

    第十五條 本所交易大廳內B股席位的電話、電傳等通訊費用由本所墊付、按季度向該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向本所交納B股交易經手費和監管規費。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與仲裁

    第十七條 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八條 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處罰:

    1.罰款;

    2.公開批評;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暫停使用B股席位,暫停使用席位期間,該席位不得轉讓;

    6.終止席位。

    對以上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篇6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痉ā?;《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贰秩嗣癯霭嫔?,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篇7

一、行政復議政策理解運用問題

1.關于受案范圍。行政機關的什么行為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行政復議中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盡管復議法第6條列舉了十一項可申請復議的行為,擴大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權利的范圍,但仍然無法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如對行政調解行為、行政指導行為、行政證明行為、責令改正行為、舉報者不服行為等,是否屬于復議受案范圍,實務和理論中都存在很大爭議,給受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我們在執法中,采取權益標準,看該行政行為是否對申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來認定受案范圍。2006年10月25日駐馬店市現代新農村建設服務有限公司因對駐馬店市工商局下達的糾正公司名稱通知書不服,向省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局對是否受理此申請,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駐馬店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行為是對當事人施加的義務,當事人理應為之,對當事人的權益已產生一定影響,應予受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市局的責令屬于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相對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多大影響,故不屬于復議申請的范圍。最后,采取了第一種觀點。責令行為雖然不是行政強制行為,但對當事人科以一定的義務,對當事人施加了至少是精神上的行政壓力,符合復議法第6條第(五)項規定的受案范圍。

2.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認定。復議法第2條將申請人界定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10條也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據此,一般理解為申請人必須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實踐中大多也是這樣做的。于是,就有了這樣的問題,即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就無法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就無法得到復議救濟。這樣理解申請人資格值得商榷,法律文本也值得研究。我們從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借鑒行政訴訟解釋的思路,把申請人資格界定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某市工商局對一公司股東進行變更登記后,該公司另一股東以公司侵犯其股權優先購買權、向登記機關提交虛假股東會決議騙取公司登記為由,向省局申請復議。在審查是否受理時,有的認為,該申請人不是行政許可相對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其股權優先購買權屬于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至于公司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行為其可向登記機關進行舉報。但另有觀點認為,該公司提交虛假股東會決議騙取股權變更登記行為侵犯了公司法賦予的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利,若真正召開股東會就不會侵犯申請人的股權優先購買權,該公司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且直接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與該市工商局的變更登記行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最后,我們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3.關于申請復議期限的計算。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里的“知道”是否包括“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是“復議的途徑和期限”,在實際工作中均有不同的觀點,處理操作也不一,有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嚴肅性。我們認為,這里的“知道”應包括“應當知道”,知道的應是“復議的途徑和期限”,這樣便于與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規定相一致,否則,就會大量出現復議時效已過而訴訟時效未過,當事人可提訟而不能申請復議的現象,違背了設計復議制度的初衷。同時?;谛姓申P系的穩定性考慮,應參照行政訴訟解釋的規定,將復議申請期限規定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復議權以及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今年1月29日,張某等人因對平頂山市工商局對河南藍牌集團平頂山啤酒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行為不服,向省局提出復議申請。省局經審查認為,平頂山市工商局對河南藍牌集團平頂山啤酒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行為發生于1997年10月29日,從申請書中能證明申請人至少已于2002年知道該注冊登記內容,遂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復議期限規定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4.關于復議調解。行政復議能否適用調解,在實務界和法學界一直存有爭議。由于民事爭議是私權之爭,按照私權自治原則民事訴訟強調調解制度。而行政爭議是因公權而起,由于公權存在不得擅自處分性,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審理行政案件不得適用調解的原則。復議法對審理復議案件是否可以進行調解未作規定,但由于復議解決的也是行政爭議,因此,從理論上講,審理復議案件亦不能適用調解。但是,構筑和諧社會為發展復議調解制度理論提供了很大的空間,運用調解機制化解大量行政糾紛的實踐也為復議調解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事實。因此,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對復議調解的范圍、原則、方式及效力進行規范,以有效發揮調解機制的功能。

我們認為,在復議審理方式上,不能“一刀切”,應在堅持行政復議裁決為主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采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在復議調解范圍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僅適用于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程序上有輕微瑕疵的行政復議案件,對于被申請人行使羈束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復議案件,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自愿糾正外,只能裁決,不能作調解處理:在復議調解原則上,應采取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作為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工作的第三方,要在堅持雙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進行,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調解方式上,采取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均到場的庭審式方式,禁止一人接觸當事人,以彰顯復議的公正性:在調解效力方面,經調解達成一致的應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并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

5.關于復議決定類型。依據現行

復議法,行政復議決定類型有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五種,但如果僅限于此,有些情況仍難以作出處理。我們建議: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作出終止行政復議的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作為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該不作為行為是正確的,復議機關可以在向申請人說明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法定依據后,作出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不予支持的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已作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作出確認違法的決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作出維持的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作出確認違法的決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作出終止行政復議的決定。

6.關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在行政復議與訴訟銜接上特別突出的是在對行政復議申請人主體資格、行政復議前置、具體行政行為、特殊地域管轄、被申請人不作為、第三人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等問題,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導致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有很大差別,這不僅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產生消極影響,同時也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完善現行復議、訴訟法律法規。加強司法解釋工作,做好復議和訴訟銜接,以有助于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

二、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問題

1.行政復議的機構、人員設置難以保證工作需要,目前大多省轄市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2~3人,卻承擔著法律知識培訓、普法、案件核審、聽證、復議、應訴以及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大量的工作,有的縣、區工商局只有1人,甚至有的地方沒有設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行政復議工作幾乎無法開展。

篇8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一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xxx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三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篇9

第一條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規范擔保行為,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等七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年第3號)和《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政辦〔〕8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在市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完善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員會)制度。監管委員會由市政府金融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人行中支、市銀監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等單位組成,具體負責研究制定并實施促進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的政策和措施。監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監管。市、縣(區)政府是在其屬地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和風險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以防控風險為核心的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縣(區)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初審意見,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并出具意見,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省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后30日內,到監管部門備案。財政出資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本轄區內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除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少于5個,其中1個股東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最大出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65%;具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出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20%;單一發起人出資額不得少于100萬元人民幣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名稱冠以市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縣(區)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債券發行等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從事信用再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并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符合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經營擔保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兩年每年擔保業務放大3倍以上,擔保代償率低于3%,注入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單個分支機構運營資金最低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二)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同意。擬在市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總部所在縣(區)監管部門同意,然后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區)監管部門同意,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市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我市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市級監管部門同意,然后經擬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區)監管部門同意,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按設立程序經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監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公司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終止。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審查,報省監管部門批準,并憑批準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應當同時繳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認定后報省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屬地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并逐級上報。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終止后,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報屬地監管部門,并逐級上報。

第三章經營規則和內部控制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區域。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批準的區域內,開展擔保業務。未經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跨行政區域開展擔保業務,暫不得從事國(境)外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市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縣(區)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縣(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托發放貸款;

4.受托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要存入銀行專戶,可以作為與銀行合作的擔保保證金。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僅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除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子公司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機構出資入股。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監管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等。強化監管部門職能,加強監管隊伍建設,組建專業化的監管機構,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同時保障工作經費、制定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履行監管職能。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一)嚴格實施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銀行托管制度,按照托管制度要求,每個月由托管銀行向監管部門提供相關報表。

(二)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風險監管記分制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實時監測。

(三)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求,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信用評級,并將評級結果及相關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應當合理使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

(四)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實行年審、年檢。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監管制度。

(一)市、縣(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市、縣(區)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F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二)市、縣(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三)市、縣(區)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盡職調查或信用評級等,并將檢查結果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自覺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及中小企業之間的溝通;開展擔保業務培訓、信息咨詢、數據統計、理論研究及對外交流等服務工作。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公司股東和合作銀行披露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情況報告、資本金使用情況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重要決議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價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第五章風險防控

第二十一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和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市、縣(區)兩級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12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融資性擔保公司引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

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

(一)監管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應當及時做出準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事態蔓延,并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二)市級監管部門對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向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及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收回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法定監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未經法定監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并逐級上報。

第七章附則

篇10

    證券金融公司存設的法律價值?;蛘哒f設立證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義,是討論證券金融公司制度構建的首要問題。從證券金融公司運行和發展的域外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運行的現實空間。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資融券交易引發的系統性風險。融資融券交易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可以為市場提供流動性、提供有效地價格發現機制,為投資者提供避險機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濫用,作為操縱股價上漲或下跌的工具.引發結算系統和交易系統的崩潰,誘發系統性風險。其二,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管調控。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實行的是政府監管為主,輔以自律監管的模式。政府監管固然可以在融資融券交易監管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但政府監管的滯后性以及其參與市場監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決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場的第一線.無法即時了解市場的瞬息萬變,可能導致監管決策的延誤,不利于融資融券交易的監管。而設立證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構筑一道防火墻,形成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監管體系。其三,有利于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但在我國,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卻相對較窄.可以利用的融資T具也相對較少。目前證券公司僅有的幾種融資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為不能有效地滿足證券公司對資金的需求。而設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決以上問題,憑借其具有壟斷性質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證資金和利息的安全性,從而可以打消資金借出者的顧慮,增強銀行乃至整個社會對證券公司融資業務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場分業經營的隔閡?!蹲C券法》第6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規范的硬性規定人為地將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分離,割斷了證券業與其他金融市場的溝通和聯系。這種人為地將金融市場割裂將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過度膨脹,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可以構建一座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溝通的橋梁,有效地連接證券公司與銀行、保險等行業.在現有體制下間接實現混業經營,讓資金在各市場之問流動,打破金融市場之間的隔閡和割裂狀態,促進金融市場的均衡發展。

    二、證券金融公司與其他相關金融組織:制度樣態的差異性考察

    (一)證券金融公司與商業銀行

    證券金融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擔轉融通的角色,即證券公司在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借人資金或證券,而此時的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具有了類似于商業銀行的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它們之間的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制度差異也是比較明顯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證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證券公司在資券不足時轉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如臺灣地區《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就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是指對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而商業銀行則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其二,資本金要求不同。證券金融公司,臺灣地區規定實收資本額不得少于新臺幣40億元。而韓國證券金融公司作為韓國唯一的證券金融公司,其資本額相當于2.84億美元。而商業銀行資本金,如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O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且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其三,業務范圍不同。證券金融公司雖然與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相似,但業務范圍相差極大。其四,監管主體不同。從域外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的監管機關,在日本為大藏省證券局、在韓國為證券期貨委員會、在臺灣地區為“金融監管委員會的證期局”。而商業銀行主要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監督管理。

    (二)證券金融公司與政策性銀行

    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濃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銀行和證券金融公司兩者之間的共同點。而兩者的不同點則體現在幾個方面:

    其一,設立目的不同。設立證券金融公司主要是為了滿足證券公司在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時,出現資金和證券不足時進行轉融通及幫助證券公司融資和從事證券借貸事務。而政策性銀行是為了實施國家的產業政策、實現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而設立的,其主要功能是為國家重點建設和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和行業提供資金支持。

    其二,股東結構不同。證券金融公司較政策性銀行來說,股東呈現多元化和多樣化。如臺灣地區的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東就包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公司、群益證券公司、和成欣業股份公司、大慶證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其股權結構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各類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東,占股東權益的32%:證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個人所占比例分別為l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銀行的股東主要是國家出資設立,是直屬國務院{頁導的,由政府出資擁有的國家政策性銀行。

    其三,從事的業務領域不同。政策性銀行從事的業務領域是對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而且資金需求大、周期長、回收效益慢的領域,如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就包括:辦理出口信貸和進口信貸;辦理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貸款、提供對外擔保、辦理中國政府對外優惠貸款、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籌集資金等業務。而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資融券交易頑域,包括轉融通業務、證券借貸業務、證券公司營運資金貸款業務、對個人或企業法人的證券擔保貸款業務等。(i)證券金融公司與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代表性的財務公司有東風汽車T業財務公司、一汽財務有限公司等。財務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點:首先,業務范圍較為廣泛,但須以服務企業集團內部成員為限。其次,資金主要來源于集團內部成員,為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再次,接受企業集團和銀監會的雙重監管。而證券金融公司與財務公司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設立條件不同。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在日本,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之四的規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設立證券金融公司的申請書后,必須參照其申請人員的組成,信用狀況及資金周轉的能力,以及有價證券市場的狀況等,審查該申請人員是否具有作為證券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合格條件。此外,該申請人及人員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條件。而設立財務公司,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并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

    其二,資金來源不同。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主要來自證券公司、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個人投資者等。而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根據《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的股份。

    其三,業務領域不同。證券金融公司可從事的業務領域相對比較狹窄,局限于證券公司和其他證券金融公司的轉融通業務、證券擔保借款業務.除此之外.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而財務公司雖然只能以成員單位為服務對象,但其業務領域相對比較廣泛,可以作為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和業務、交易款項的收付、保險業務、擔保業務、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業務、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等業務。而對于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經銀監會批準還可以從事發行和承銷債券等業務。其四,監管要求不同。從境外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條件并沒有如財務公司這么具體明確。如臺灣地區對證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員的監管要求就比較簡單,僅僅規定了證券金融公司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批準的幾種行為.比如,變更公司章程、停業或復業、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對于財務公司,相關法律規范規定的較為詳細,如《管理辦法》就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的資產負債比例作了詳細的規定:要求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相關業務規定和程序,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等。

    三、證券金融公司運行的進路選擇與制度構建

    所以,為了構建良好的證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規則和原則,必須對證券金融公司制度運行的進路和構建中的關鍵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和認真的探討。

    (一)證券金融公司運行的進路選擇

    證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緊張的籌備和設立當中,存在的問題并沒有顯現和暴露,但應有足夠的預見和洞察。在相關進路選擇上,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融資融券交易的模式選擇。融資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證券金融公司作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兩種典型模式的最大區別。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為單軌制(以日本為代表)和雙軌制(以臺灣地區為代表)。單軌制模式的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只向證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資者直接授信;而在雙軌制模式中,證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資者也可以向證券公司授信。臺灣地區實行雙軌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進市場競爭,形成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競爭的格局,提高市場效率。但事與愿違,目前的現狀是證券金融公司對投資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漸萎縮,占主導地位的還是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授信。所以,臺灣地區很多學者都認為應該取消證券金融公司向投資者直接授信該項業務。轉而學習日本的單軌制模式.并在未來建立完善的證券借貸制度.從而幫助證券金融公司的市場轉型和發展。所以,筆者認為,在證券金融公司的進路選擇上,首先應明確融資融券交易的模式,這是一個前提性和基礎性的問題。而就單軌制模式和雙軌制模式的實際運行來看。單軌制模式的制度運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目的,有利于證券公司的發展和壯大,有利于提高證券行業的整體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