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調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3 17:41: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財產調查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類型和特點
1、案件以彩禮糾紛為主,并涉及婚約締結后的債務問題。在這類糾紛中,不僅包括交付聘禮、見面禮、酒水錢、太婆盤和貴重物品等內容,而且還涉及債務等糾紛。在以上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純屬彩禮的為23件,其余3件還涉及欠款、裝修款等債務糾紛,分別占此類案件總數的88.46%和11.54%。
2、案件當事人以締結婚約的男女為主,并涉及父母。在以上案件中,原、被告為婚約締結者的有20件,占案件總數的76.92%;涉及父母的6件,其中5件為女方的父親或母親,1件當事人雙方為男、女雙方的父親。
3、案件當事人以農村為主。以上案件當事人,其中50人分布在我區17個街道、鎮的39個居委會和村委會,5人為紹興、濱江和城區戶口。在上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為農村戶口的23件,占案件總數的88.46%;一方為農村戶口的3件,占案件總數的11.54%,其中女方為農村戶口的2件,城鎮戶口的1件。
4、糾紛以經濟發達地區為主。從統計數據來看,以上55位當事人中,有34人(占案件總人數的61.82%)來自我區東片地區10個鎮28個居委會和村委會,其中一個鎮就涉及到7個村。這些鎮的經濟實力在我區來說也是名列前茅的。而相對經濟欠發達的南片地區僅涉及2個鎮2個村。
5、案件標的額相對較大。據統計,以上案件的總標的額為838392元,平均每案為32245.86元,是我區農民人均收入的4.4倍(以2002年7336元為標準)。如果按三口之家的標準來計算,一家人必須不吃不喝一年多才能攢夠這筆錢。但是由于長期形成的風俗和子女參加工作不久,彩禮大多要靠父母舉債來承擔。例如原告呂某與被告單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所涉及的10萬元彩禮一部分是原告父母借債來承擔的。
6、結案方式以撤訴、調解為主。26件案件中,撤訴為11件,調解為10件,合計21件,占案件總數的80.77%。其中雙方當事人大多居住在我區各街道、鎮的,占撤訴、調解案件總數的90.48%。由于許多案件能夠自行和解或調解結案,因此76.92%的案件都能自動履行。而其余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也能在1個月內執行完畢。
二、引起婚約財產糾紛的原因
常言道“金榜題名大登科,洞房花燭小登科”,因此,中國的老百姓對結婚歷來十分重視。雖然現在的結婚不象過去那么煩瑣,但是產生于西周的“六禮”(即納采、問吉、納吉〈卜得吉兆后訂婚〉、納征、請期、親迎)中的“納吉”一直流傳至今,而且在農村的重視程度甚至超過結婚登記,說到訂婚就必然要談起彩禮。下面分析婚約財產糾紛原因:
1、傳宗接代思想根深蒂固?!安恍⒂腥?,無后為大”,雖然人類已進入二十一世紀,但許多父母,特別是農村的父母們,總把兒子能不能討到媳婦當成自己的頭等大事,如果辦不到,不僅臉上無光,而且愧對祖先和子女。而當前步入適婚年齡的男女大多是獨生子女,“不能白養、白送”的想法也逐步被許多人接受,作為男方家庭總是自覺不自覺地認為付給女方彩禮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因此,許多男方父母寧可舉債也要承擔。
2、商品意識的加深。自古以來,人們就將婚約視作契約的一種,男、女雙方一旦訂立婚約就要履行義務,否則將會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最流行的就是男方“違約”,其支付的彩禮將作為違約金;女方提出的,收受的彩禮將退還。因此,在案件中,女方為了避免返還彩禮,往往多次拒絕登記結婚,迫使男方提出解除婚約。隨著商品意識不斷深入人心,不僅這一習俗沿襲至今,而且又有了新的發展?,F在,凡與婚約相關的行為都可以轉化為貨幣或商品。如在東片一些城鎮的文具店、禮品店中,只要花上5元錢就可以買到兩本制作精美且為燙金文字的訂婚書。同時還出現了以媒人為職業的群體,一旦婚姻成功,他們可以收取500左右的“好處費”。這與過去流行的請媒人吃“十八頓半”相比可謂“進步”不少。
3、媒妁之言與現實的差距。雖然父母之命已遠離婚姻的形成,但媒妁之言不僅是雙方確定戀愛關系的關鍵,也是訂婚成功的基礎。盡管當今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但在農村,青年男女的相識一定程度上還須媒人的介紹,因為這種方式對廣大農民來說比較牢靠。由于考慮到今后的生活質量,男方的經濟條件始終是女方選擇對象的首選,因此作為媒人,為了迎合女方的心理以提高成功率,就會將男方的經濟條件有所夸大。一旦女方發現言過其實,就會拖延或拒絕登記結婚逼迫對方提出解除婚約。這種情況又以雙方或女方家庭條件比較優越居多。如我院審理的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雙方均有企業、公司開辦,但經過交往后,女方覺得還是自己家庭的經濟實力強于對方,由此拒絕登記結婚,導致男方為彩禮將女方告上法庭。
4、非法同居多。有的青年男女追求感官享受,訂婚后不久就同居,有的甚至懷孕、流產,一旦發生糾紛,矛盾就更加突出。這也是目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撤訴、調解率較高的原因之一,因為男方考慮到與女方曾經同居過,在彩禮返還中予以一定讓步。
5、一方患病或遭遇其他意外傷害。青年男女訂婚后,在戀愛交往過程中如發現對方患有乙肝、肺結核等慢性疾病,或對方因車禍、工傷等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傷殘的,解除婚約的可能性較大。如今年我院審理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男方經婚檢被查出患有尿毒癥,女方遂拒絕登記結婚,男方只得提出解除婚約并為彩禮提訟。
三、法院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存在的困難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會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以下是對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幾種觀點。
1、將支付彩禮認為一種純粹的贈與行為,所得財物一律不予返還。這種觀點問題在于將締結婚姻過程中雙方互贈財物的行為等同于民法理論中普通的贈與行為。我國目前民間男女雙方訂婚時互送彩禮已成一種風俗,并把這種行為視為雙方婚約成立的標志,給付方和接受方均是以將來能共同享有此類財物的所有權為心理因素,當解除婚約時,民間通常的作法是接受方將數額較大的財物返還給對方。如果將此種行為一概視為純粹的贈與行為,當不能締結婚姻時,給付一方在承受了精神痛苦后,又因財產性利益受損而不能得到補償,無疑加重了其精神損害,這顯然違背了我國民法理論中的公平原則,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2、將支付彩禮視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行為,即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饋贈財產具有與對方結成夫妻的目的,受贈人接受訂婚彩禮,或者在戀愛中接受貴重禮品,可以認為是接受附條件的贈與,當不能結婚時,贈與人堅持要對方返還的,接受彩禮的一方應當退回彩禮。此種觀點雖然也彌補了贈與人的財產損失,但將此行為定性為附義務的贈與有不妥之處。首先從附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中來看,當事人之間所約定的義務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一方在給付另一方財物的同時,強加給對方必須與己結婚的負擔,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干涉了接受方對婚姻選擇和決定的自由意志。另外,此種附義務贈與,通俗的講,就是說,你接受了我的財物,理應與我結婚,否則就返還財物,按照此種通常的解釋,附義務贈與的定性方法使得男女雙方之間的互贈財物行為便難逃買賣婚姻之嫌了。
3、將支付彩禮歸入一種特殊的贈與,即目的贈與。因為目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的區別在于: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即給付方不得因給付而要求對方必須與其結婚。此種理論滿足了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對方財物的行為的一般屬性和特殊性。贈與人在目的不能實現時,可請求受贈方返還其給付的財物。對此,筆者比較贊同這種觀點。
4、對返還彩禮請求權的法律界定。承上,如果對支付彩禮歸入目的贈與,那么權利人返還財物的請求權的性質是屬于物上請求權,還是債權性請求權,也有爭議。筆者認為,該請求權應確定為債權性請求權,并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為將婚約財產糾紛按照不當得利處理,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我國民間的風俗習慣,有效的平爭息訟。理由有三:一是物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而產生的請求權,是以恢復其合法物權的良好狀態為目的的權利,而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將財物贈與對方,其所有權已發生實際轉移,那么在喪失物權的基礎上該所謂的“物上請求權”便是無本之源了。二是作為債權性請求權,因債的發生原因不同,男女雙方締結婚約的,雖為平等主體之間涉及財產利益的民事行為,但其帶有強烈的人身性質,不是一般的合同關系。對方因故不能締結婚姻不能說是違約或侵權,所以此請求權顯然不是合同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三是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利益,就其“沒有合法根據”的解釋,當涵納本無合法根據和合法根據爾后消滅兩類,筆者論述時所依據的應為后者。男女雙方在訂婚時,因雙方存在將來必然結婚這個默示的合意,一方給付對方一定的財物,對方加以占有存在一定的根據,而當雙方不能締結婚姻,不論原因如何,此種默示的合意便不存在了,且一方面其主張返還,那么取得財物方便喪失了占有的合法證據,且使對方財產利益受損。那么他們取得的利益便轉為不當利益,受損方可依此法定理由主張權利。
四、建議和對策
婚約財物糾紛案件的發生,反映出一些社會不健康因素。它影響了農村婚姻家庭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民間矛盾,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
1、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法制意識。早在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規定婚約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當我們已經進入“四五普法”的今天,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的頻發,不能不令我們引起重視。應當進一步加大對《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人們明白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讓人們由被動地接受法律約束變為主動地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
2、大力加強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提倡移風易俗,婚事簡辦。運用社會輿論力量,加大宣傳力度,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案例及時予以曝光,宣傳、表揚好的典型和事跡,從而讓廣大青年人自省、自勵、自警、自強。
3、加強社會干預力量。基層組織、調解委員會、婦聯、民政、司法等部門要聯手合作,提倡優良的婚姻道德風尚,健全民間調解網絡,將矛盾和糾紛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篇2
眼下,全國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財產清查即將全面展開,我市清查準備工作基本就緒,超前工作已經開始。根據這次清查要求,結合我市部分縣、市(區)自行組織清查的實踐,覺得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要認清意義,明確目的。幾年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施了改革改制,資產增減變化較大,有的債權債務人也發生了變化,為了摸清企業家底,有必要開展財產清查;為了擠掉“水份”,確保賬實相符,有必要進行資財產清查;為了整合資產結構,提高資產質量,有必要開展財產清查;為了總結經驗,改善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資產利用率和貢獻率,有必要開展財產清查;為了清產核資,接軌新規,有必要開展財產清查。所以,開展財產清查,是企業管理的需要,是發揮資產作用、推進企業發展的需要,是企業自身要求。
二、要多方協調,通力合作。首先,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部門,加強領導,組織推動;其次,企業行政主要領導要負總責,把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并負責協調。財產清查,不僅是財會部門的事,而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可明確財會部門牽頭,實物管理、經營業務、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同動作。同時,與外部財政、國資、稅務等有關部門溝通關系,爭取指導和支持,以利工作順利進行。
三、要講求方法,提高效率。清查組織落實后,對本單位清查工作作一評估,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方法。對于實物資產清查,首先將賬存實物資產全部造冊,然后組織實物核查組,以實物為主線,將所有實物與清冊核對,看哪些相符?哪些有賬無實?哪些有實無賬?做好詳細記錄,待研究對應處理。對于結算資產清查,采取面對面或征詢函方式全面核對余額,對于征詢不相符的、無回音的,要上門核對。在核實基礎上,進行分類,對其中已無正常交往或接近兩年及兩年以上的落實清算措施。對于貨幣資產和其他資產針對性選用方法核查。時間安排上,登記造冊、發送征詢函在先,外埠對賬和內部核查實物分別組織力量實施,外埠對賬與落實清算措施結合進行。總之,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安排,有序進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求真務實,不走過場。明確了目的和意義,就要付之行動,而且要抓緊實施,否則為了應付匯總上報,必然草草了事。同時,這次清查與補貼不相干,無利益驅動,不允許也沒必要弄虛作假。做到真正核查,真實反映,實事求是處理。
篇3
關鍵詞:近代鄉村 財產繼承 宗族
近代鄉村財產繼承習俗并未發生重要變化[1] ,這就為研究鄉村社會財產習俗與社會結構之間關系提供了很好的視角,海內外學者對近代鄉村財產繼承習俗作了許多區域性研究。[2] 本文試圖從一個比較角度對近代南北方鄉村財產繼承習俗與宗祧繼嗣及宗族社會之間關系作一探討,以期加深對鄉村財產制度與宗族社會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鄉村財產繼承形式
近代鄉村社會的財產繼承是以諸子均分為主要形式,諸子平等地繼承家庭財產。絕大多數地區財產繼 中并無嫡庶差別,如黑龍江的11個縣家庭財產分析均無嫡庶區別,僅見湖北漢陽、麻城兩縣及福建連城縣家庭析產中嫡庶有別,而且連城縣的此種現象發生在戚族主分條件下。[3] 諸子均分還可以通過下一代或妻子來實現,所謂“子承父業”、“婦承夫財”。[4] 而各地私生子參與諸子均分則以生父認領與社會承認為條件。[5]
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養膳田地、長子長孫田地等習俗。父母享有養膳田地的財產權,諸子不得主張變賣或均分。[6] 長子長孫田地亦稱長房田地,北方長子長孫田地繼承資格僅限于長子及長子所生長子,如山西臨縣“長子長孫地”限為“酌分給兄之子地若干畝”,主要是因為長子長孫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責任,如萬全縣“長子因祀祖先之義務,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稱長子長孫田地為祀田,如陜西華陰縣“兄弟分產須為長房酌提田產以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數地區,其長子長孫田地主要表現對血脈相續的重視,湖北鄉村社會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長子,而不論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長房田。長孫也并不限于長子所生之長子,而是諸子中最先所生之長孫,江西萍鄉家庭長孫田就是“給予諸子中最先所生之長孫”。而且南方大多數地區的長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長子長孫并沒有主持家族祭祀責任,安徽貴池的長孫田就是長孫婚娶教養等費。[8]
當然,大多數地方的長子長孫田地所占比例極小,如福建順昌等縣長房田地約占家庭財產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農家的長子長孫田地大多僅具有象征意義。而且近代鄉村社會的貧困化使許多地方的長子長孫繼承特權趨于消亡,在河北昌黎縣侯家營和山東歷城縣冷水溝莊的一些家庭財產分析繼承中,諸子均分極為徹底,已經不再作其它財產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風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未能享有財產繼承權。[11] 滿鐵華北調查也顯示,“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產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鄉村出現了極個別的自梳女繼承家產案例,但這也是非常罕見的現象,并不能構成一種普遍的習俗制度。[13] 雖然黑龍江一些地方親女有絕戶(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大多數地方親女并不能完全繼承絕戶財產,如黑龍江泰來縣、甘肅東樂縣、熱河承德、湖北竹山等縣親女均不能繼承全部絕戶財產,黑龍江通北縣、河北清苑縣甚至拒絕親女的絕產繼承權。[14]
婦女可以終身享有奩產管理權和收益權,夫家不能占有奩產,改嫁婦女甚至可以隨身帶走奩田,沅陵縣將奩產稱之為女戶田。[15] 浙江宣平縣奩產為婦女死后祭產,但大多數地方奩產在婦女死后仍歸娘家所有,陜西西鄉縣、安徽貴池縣 “如女死亡,其產業仍歸娘室”。婦女并沒有奩產的最終處理權,也并非奩產的繼承者,僅有外孫享有奩產繼承權,江蘇松江縣、福建建陽縣均有外孫享有奩產繼承權習俗。[16]
無親子的財產繼承,大多數地方習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親)中確立昭穆相當之人為繼承人,繼承宗祧及財產。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圍內確立繼承人,但一些地方則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圍內確立繼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圍內立繼,有依親等順序在親支范圍內決定繼承人的應繼與以賢以愛選擇繼承人的擇繼區別,滿鐵華北調查顯示,親侄有繼承優勢,立繼多由“由家長兄弟的兒子(作為過繼子)繼承全部家產”。[18] 但在南方的許多地方,更強調依親等順序繼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習俗應繼享有完全財產繼承權,而擇繼必須分潤親支族人。[19]
一個嗣子子繼承兩個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習俗在南北方均較為流行,直隸、陜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習俗,許多地方的兼祧習俗以生母推定繼承宗祧財產的人,所謂“各繼宗祧,各繼財產”,其兼祧制度在財產繼承方面類似于孫繼,實際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繼承財產。并繼、關繼與并祧則是則是親族兩個以上繼子共同繼承絕嗣家庭宗祧和財產,此習俗在山西、河北、陜西、安徽等地方均有發現。[20]
異姓繼承以贅婿與外甥繼承為多。招贅婚多發生在無子有女家庭,南北方鄉村均存在,但贅婿繼承在北方尤為突出,如陜西就有11個縣報告有贅婿繼承習俗,陜西等地還盛行孀婦招贅繼承,相當多的縣報告有孀婦贅夫繼承財產習俗。贅婿繼承可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贅婿并無宗祧繼嗣權,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財產,由其所生之子繼承宗祧,甘肅東樂縣、陜西保安縣、湖北通山縣等地贅婿承受所有財產,但不得承嗣,生子須從女姓以承祀。此種習俗實際上是以外孫為繼承主體,贅婿只是繼承了財產管理權,因而贅婿不得當賣財產,如甘肅平涼縣 “女家所有產業許贅婿管理,不許當賣,若有當賣情事,女族可以爭阻”。第二種情況是贅婿承受部分財產,另立一嗣子與贅婿均分財產,此種贅婿未取得宗祧繼嗣地位,不負責死后奉祀,僅負責妻家父母的生養死葬。第三種情況是以贅婿為繼承主體,亦即以贅婿為子,贅婿為子的前提多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無應繼之人,此種贅婿多須從妻家之姓、與妻家共同生活、負責妻家父母的生養死葬。此種贅婿等于異姓繼子,甘肅全省、陜西南鄭縣、略陽縣、福建政和縣、江蘇昆山縣享有完全財產繼承權的贅婿均屬贅婿為嗣,兼有異姓繼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贅書實際上等同于繼書,甘肅全省、江蘇句容縣等地招贅婿為子時“寫立贅書為據,名為贅書,實與繼書無異”。[21]
外甥繼承是一種南北方均較為流行的外親繼承形式,陜西渭南縣外甥的繼承順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輩,甘肅天水縣“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繼承也相當普遍,安徽當涂等縣的外甥繼承順序僅次于同父周親,江西“無子孫可以承繼者,例得招外甥來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襲受其遺產”。 大多數南方地區僅認同外甥繼承權,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繼承權。而在北方的許多地方,外甥繼承與內侄等姻親繼承聯系在一起,如山西臨縣、高平縣內侄外甥均可繼承,甘肅全省“得立兩姨及中表之子為子”。北方的姻親繼承還有隨娘子繼承形式,如山西、陜西等地死帶子(改姓繼嗣的隨娘子)即可繼承繼父財產。[22]
非親屬的異姓繼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閩南等地亦較盛行,非親屬的異姓繼承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系以異姓為嗣的繼承關系,異姓構成繼嗣關系一般以自幼抱養的異姓子為條件,如山西山陰有“血布養子”習俗即抱養異姓他人初生之子為嗣,偏關、屯留等縣的抱子為嗣也與此相似。繼子關系一旦成立,其財產繼承權利不可剝奪。另一種為不構成繼嗣關系的異姓義子繼承關系,雖然義子與養父母并不構成宗祧繼承關系,但義子可以繼承部分家產財產,不過其對養父母家庭財產并不具有不可剝奪的繼承權利,而是由養父母酌給財產。[23]
可以看出,南北方鄉村社會均以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繼承為主要繼承形式,南北方鄉村財產繼承形式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姻親及異姓繼承方面,北方鄉村社會習俗對姻親及異姓繼承有較多的認同,雖然閩南等地對異姓繼承及贅婿繼承也有著較多的認同,但南方大多數地區僅僅認同外甥及外孫等外親繼承形式。不過,北方大多數地方姻親及異姓繼承的繼承順序也低于親族繼承,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某種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或權變繼承形式,如河南嵩縣等地只有在同宗無應繼者情況下才能招婿為子,河北清苑縣、高邑縣的異姓繼承也是以親族或同姓無相當繼承人為條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許多地方,異姓繼承大多須經親族許可,如陜西華陰等縣異姓嗣子須憑親族才能有財產繼承權。[25] 南北方鄉村社會財產繼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繼嗣為基礎的宗族社會財產繼承制度基本特點。
二、 南北方財產繼承習俗與宗祧繼嗣觀念
宗祧繼嗣觀念對鄉村財產繼承行為有著巨大影響,成為影響鄉村繼承習俗的核心文化觀念,在贛南,如果財產繼承違背了宗祧繼嗣觀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爭,雖無關系之族人亦皆不以為然”;在浙江麗水縣,違背宗祧繼嗣原則的立繼普遍受到強大的宗族社會壓力,“同族人等亦皆從而非議之,而無子者始雖不愿,終則因受輿論之影響,仍從公議”。[26]
陳其南十分重視宗祧繼嗣觀念對鄉村繼承習俗的影響,進而其分房理論認為漢人財產繼承關系就是每個兒子獨立繼承父親宗祧的繼嗣觀念展開。[27] 在國家政權及儒家正統文化影響下,南北方的宗祧繼嗣觀念及財產繼承習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國家法律及儒家正統文化并沒有規定一套某一簡單宗祧繼嗣觀念展開的財產繼承制度,鄉村社會財產繼承習俗也不能完全與國家法律或某一簡單宗祧繼嗣觀念保持一致,如許多地方有“禁止贅婿”并禁止贅婿繼承財產的習俗,有的地方又有贅婿為嗣繼承宗祧與財產習俗,而法律規定贅婿沒有宗祧繼承權,但允許招婿養老、并可以繼承部分財產;親女繼承絕戶財產也為清代法律所規定,一些地方親女有繼承部分財產的權利,而大多數地區并不認同親女的繼承主體地位。[28] 鄉村社會的財產繼承習俗是在與社會生活需要及宗祧繼嗣觀念互動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會經濟與社會文化條件及宗族關系影響,其本身就具有多樣性特點。
其實,鄉村社會宗祧繼嗣觀念本身就具有民間性,其宗祧繼嗣觀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統的宗祧繼嗣觀念。陳奕麟曾經對儒家正統的宗祧繼嗣觀念作過探討,他引用(宋)陳淳《北溪字義》對族人繼嗣“取其一氣脈相為感通可以嗣續無間”的解釋,認為宗祧繼嗣的根據是氣脈說。[29] 氣脈說以父子及族人之間的男系聯系為繼嗣依據,屬于正統的父系宗祧繼嗣觀念。但各地民間的宗祧繼嗣觀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為根據,許多地方的民間繼嗣觀念以血脈說為根據,認同外甥及外孫的宗祧繼嗣權,如陜西藍田扶風等縣以甥舅有血統關系,以甥為嗣“竟視與親生子無異,甚且有合戶歡迎,酌酒相賀者”;甘肅皋蘭縣“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爭者,蓋謂姊妹之子與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脈同出一本,較同宗之人或尤親也”。安徽當涂貴池等縣外甥 繼承順序僅次于同父周親,“蓋以外甥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統較為親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孫繼承。
各地的宗祧繼嗣及財產繼承習俗形成也受各自的歷史文化及社會生活環境因素影響,民間繼嗣觀念存在著南北方的某些差異。北方社會表現以“宗”為其繼嗣特點,“宗”的繼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間的世代連續性,還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與小宗區別。[31] 在繼承中區別長子與眾子是中國血緣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則應有之義,在南北方宗祧繼嗣及財產繼承中均有其表現,如絕次不絕長、長子不出繼等習俗,黑龍江、奉天、熱河、河南、山東、山西、江西、湖南等地鄉村均能發現。[32] 但是,北方社會更強調長子的“大宗”地位。在華北的良鄉縣吳店村、昌黎縣侯家營、順義縣沙井村、山東省歷城縣冷水溝,象征著宗祧繼承的牌位、祖匣、家譜多歸長子繼承。[33] 長子繼承祖屋也是北方社會長子繼承特權,如陜西華陰縣“原有祖房恒為長子分得,故俗有長子不離祖之說”,山西興縣“惟長子務須居其原宅,故曰長子不離舊院”,《同官縣志》記載“長子不離老莊,次子不離馬房”。[34] 北方社會長子繼承牌位、祖匣、家譜及祖屋,被視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責任。而南方社會則以“房”為其繼嗣特點,房不僅代表了父子間的世系連續,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獨立與父親構成世系聯系,強調每個兒子在繼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繼嗣觀念的差異還表現在嗣子義務方面。北方強調嗣子的送死責任,摔盆執幡即是獲得嗣子資格的一種憑證,可以得到財產繼承權。河北清苑縣、山西神池縣、山西臨晉縣、陜西渭南縣、甘肅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頂盆者、摔盆者及執幡者為嗣子的習俗[36] ,在死者沒有親子或未立嗣子的情況下,喪禮中“有繼承資格者往往爭摔牢盆,以為取得繼承之根據”。[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為嗣子,因為他們履行了送死義務,也享有部分的財產繼承權,如山東東阿縣、臨朐縣摔盆或頂盆者不能繼承宗祧,也可繼承部分財產;黑龍江各縣承辦喪事及頂靈駕喪者均有遺產繼承權。[38] 北方各地習俗將人子送死義務與財產繼承緊密相聯,以致鄉村喪禮多有“爭繼奪幡,輒致相哄”[39] ,實際上就是以此爭奪財產繼承權。
北方鄉村社會雖然有長子以抽提祀田為名的長子田,但此種祀田常常徒具虛名,供奉血食并未成為嗣子的重要責任,在財產繼承方面出現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逕行繼承的情況,如華北地區,繼嗣奉祀觀念淡薄,河北省昌黎縣侯家營莊的農民甚至認為自己的死去親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無子者死后無須立嗣子解決血食供奉問題,其財產由兄弟分析繼承,河北省昌黎縣侯家營和河北省欒城縣寺北柴村均有不為自己兄弟立嗣而逕行分析財產的案例。[40] 南方鄉村社會繼嗣觀念則以供奉血食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為嗣子的重要責任,也是嗣子獲得財產繼承權的依據,強調財產繼承與供奉血食的聯系。南方許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蘇高淳縣死者無遺產,由親族為之積資并立繼供奉血食;湖北漢陽、浙江東陽、福建連城等縣為未婚夭亡者立繼, 繼子有供奉血食責任和繼承財產的權利。[41]
在鄉村社會財產繼承關系中,社會生活需要-宗祧繼嗣觀念-財產繼承習俗三者處在一種互動之中,而社會生活需要往往處于關鍵地位。中國親屬文化本身具有極大的包容性與擴展性[42] ,親不僅有血親、姻親關系,而且可以擴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親或非姻親關系,社會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種共同生活的非宗親關系及非親屬關系虛擬為某種宗祧繼嗣關系,從而豐富了宗祧繼嗣觀念與財產繼承習俗的多樣性。在南北方鄉村財產繼承習俗中,異姓為嗣多以自幼抱養為條件,也是因為自幼抱養的異姓子有長期共同生活而具有親情紐帶。如陜西漢陰縣、浙江諸暨、山西偏關的異姓為嗣習俗強調“抱養異姓三歲以下之幼子者”,此種異姓子有完全財產繼承權。[43] 華琛在香港新界調查發現,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養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兒子,往往就從陌生人那里買下男孩繼承。華琛認為,人們這樣做是因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與自己具有較強的親情紐帶,抱養異姓子也可以通過長期共同生活建立親情紐帶,能夠保證繼子的忠誠及家庭財產的安全。[44] 斯圖柯德在華南地區田野調查時發現冥婚名義上為死去的兒子立繼,實際為自己立嗣孫作為繼承人,人們解釋立嗣孫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騙并奪走自己的財產”,而嗣孫可以通過長期的共同生活建立親情紐帶。[45] 兼祧繼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親情紐帶的嗣孫作為繼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為基礎的非親屬關系并不虛擬為宗祧繼嗣關系,其財產繼承關系也可以成立。如許多地方的異姓子并沒有宗祧繼嗣權,但這并不妨礙長期共同生活的異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財產繼承權。對于義子所生之子(即義孫),因為生長于家庭之中,各地習俗普遍認同為“自家人”,承認其與親孫一樣的地位與繼承權,河北各縣“若義孫則產于己家,雖義子所出,而情均天倫,固與親孫無殊也”。[46]
社會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繼嗣觀念及財產繼承習俗產生,如同父同祖親關系歷來是鄉村社會互助的基本群體,在鄉村社會生活中有著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為了保證同父同祖親財產繼承權而產生的繼嗣及財產繼承習俗,“始于乾隆年間,前代無有”。[47] 人們甚至也會因為社會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顧宗祧繼承原則,如許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繼承財產,就是因為養親無人,寡媳承擔家計勞動,“實因本縣農村經濟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吳興、安徽廣德等縣,因為革命后“戶丁稀少”,為了解決家庭勞動力和繼承人,于是民間興起“異姓承嗣辦法”。在閩南,異姓繼承普遍,就是因為當地房族爭奪激烈,人們普遍多立異姓繼子(即螟蛉子),以增強家庭及房族勢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擔在海上貿易中冒險犯難的勾當,在以海外貿易為主要生存資源的閩南社會,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運。[50]
三、 南北方財產繼承習俗與宗族關系
以宗祧繼嗣為基礎的財產繼承習俗對家庭-宗族結構的再生與維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認為諸子均分制度下的兒子潛在財產權對于大家庭分裂有著決定性作用,“往往會使基本家庭從聯合家庭中分離出來”。[51] 近代習俗調查資料表明存在著此種兒子潛在財產權,如甘肅平涼縣、浙江義烏縣均有未分家析產的兒子“將家中財產書立約據,出賣與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稅過糧管業。[52] 潛在財產權往往引起兄弟間沖突,滿鐵華北調查發現大家庭內兄弟之間常常會因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費支出、浪費金錢、懶惰等發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銳地支配著他們的大腦,往往是妻子算賬而丈夫發言”。[53]
婦女奩產權也對家庭分裂產生了重要影響,在河北省順義縣沙井村,“妻子娘家帶來的財產屬于特有財產,與家產區別開來,自帶財產是與家產區別的私產,所謂‘貼己’,稱之為夫婦‘兩人的東西’”。[54] 由于奩產的存在,大家庭內部的一對新夫婦往往“構成了共同體”,“他們被賦予某種經濟獨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獨立性”,于是“一個新家庭開始在家庭內部生長”,最終導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農家庭之間的共業聯系,或是由于財產本身存在著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況,或是為了便于生產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間往往存在著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財產關系。在河北省寶坻縣,家產分析后,井、碾磨、車、采土場、家屋宅地、進出道路等為共有公產。在欒城縣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車和大車、騾等現象較為普遍。[56] 家庭之間存在著共業關系使原來的大家庭關系并沒有完全斷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關系。當然,此種共業關系會隨著家庭經濟條件等因素變化而改變,具有暫時性特點,此種家族關系也并不是一種強大持久的宗族分支關系。
以宗祧繼嗣為合法依據的財產繼承習俗也規定了一個父系繼承的系統,宗族成員之間有著繼嗣及財產繼承方面的權力和義務,從而促進宗族關系的凝聚與宗族村落的成長。在促進宗族成長方面,南方養膳田作為祭產共業繼承習俗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在養膳田地繼承上,南北方習俗有所差別。在北方鄉村社會,養膳田的繼承仍然與養生送死有關,陜西藍田縣養膳地就是“父母生養死葬之業”,負責養生送死的兒子享有養膳田的繼承權。陜西扶風縣的養膳地是個例外,名為香火地,歸主持家族祭祀的長子繼承,實際上也大多用于生養死葬的開支。[57]
南方社會重視奉祀祖先,“蒸嘗視為孝子仁人最要之務”[58] ,抽提祭產為一項重要社會習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養膳田往往成為共同繼承的祭產。雖然由于近代鄉村財富向城鎮的轉移、鄉村貧困化及新文化對祖先崇拜的沖擊,養膳田抽提祭產甚少發生,但近代習俗調查資料及方志均有此習俗記載,如福建浦城“父母養膳約占諸子分產之半數,父母亡故,即以為祭產”;江西橫峰縣養膳田,“如父母均故,則撥作父母祀產居多”。[59] 宜北縣家庭析產,“抽存一部分父母猶存作為養老田,歿后作為祭田”。[60] 與此同時,在四川等南方地區,與北方長子繼承祖宅習俗不同,有“分爨時除留祖宅”作為共同財產的繼承習俗。[61]
此種祭產、祖屋的繼承為家族共同繼承,成為宗族凝聚的物質基礎,也是宗族關系成長的基點,中江縣的風俗調查說: “兄弟析產分居各為一家,遺產多者則留一份為蒸嘗,共占蒸嘗者則分別為宗族,其無產或遺產少者則各隨生活而人他適,有家制而無族制者多矣”。[62] 南方鄉村土地關系的一個很大特點就是有共同繼承的祖先祭產較多,“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遺下以備祭祀者為血食”[63] ,其中許多祖先祭產就是由養膳田轉化為祭產。共同繼承祖先祭產的子孫 “不論族服疏遠”均可參加集體祖先祭祀活動,“皆設有祭銀、祭田以贍其祀”;[64] 同時共同祭產可用于宗族的贍濟助學及公共事務開支,“子孫貧者因得分惠,而資以振之”[65] ,從而構成了宗族生長的物質基礎。
在弗里德曼的中國宗族分支理論中,公產是宗族分支與凝聚的關鍵,擁有公產的“小族支會不斷成長,成為一個大而繁榮的合作單位”。[66] 近代鄉村財產習俗調查資料可以對弗里德曼理論作一個補充:這種帶來宗族分支與凝聚的最早公產主要就是養膳田轉化而來的祭產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繼承特性而促進宗族關系的凝聚,密切聯系的宗族群體因此而成長。
北方社會的養膳田主要用于生養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繼承,缺乏共同繼承的祭祀公產;而長子長孫田及香火地等屬家庭私產,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義,臨縣長子長孫田“初不知為主廟祭而設”,興縣“析產者亦撥長子、長孫田,然不知其為祭設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動,“祭品不必備物,視農家所恒有者,儀文簡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產物質基礎,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潔蠲奉奉祀處”[69] ,鄉村社會祠堂稀少,北方宗族關系就會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南方社會恰好與此相反,養膳田轉化為祭產,祭祖活動又強化了人們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產不斷積累、合并與擴大,鄉村社會普遍出現大規模的祠堂公產,進一步強化了宗族關系。
財產繼承習俗與宗族關系也是處在相互作用之中。在鄉村財產繼承過程中,宗族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產分家的中人是親族與外親、鄉鄰的結合,如高邑縣家長分產時,需要“約同家族長輩或鄉鄰中洞達事理者”均分財產。[70] 在許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勢力,如黑龍江各縣分析財產“由主持家務者召請親族公同議定”。而且族長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如清苑縣“凡同族遇有繼承分居事項,須有族長議定繼承,書立繼單”。[71] 特別是在非親子繼承的財產繼承或爭議較大的親子財產繼承中,習俗上往往由族長代立分書,族長成為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權與宗族構成了一種相互制約關系,宗族主要依據宗祧繼嗣原則制約家庭父權的財產繼承安排,在欒城縣寺北柴村,“假如父親的遺囑不公,本門親長或族長可以改變”。[72] 在山東聊城、山西新絳縣、浙江富陽縣,贅婿繼嗣并繼承女家財產均須經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關系強大的地方,家庭父權作出違背宗祧繼嗣原則的特殊財產繼承安排,須經親族或宗族認可方能生效;[74] 非親子的立繼繼承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宗族勢力的操縱與影響,各地宗族均有不得異姓亂宗規定, 1934年的武昌張氏宗譜“凡例”規定:“倘溺愛異姓而不擇立本宗者,須由同族將其產業捐入祖祠,以作祭業,而除其名,永不入譜”。[75] 異姓財產繼承人往往面對著宗族勢力的強大壓力,難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長沙、湘潭、衡山、湘鄉等縣,養父母去世后,“義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親屬之干涉,其或奪其財產而逐之”。[76] 四川蓬溪縣的抱子多為“各族屬輕視欺凌”。[77]
一般說來,宗族關系強大的地方,其財產繼承中的宗祧繼嗣原則就更為嚴格,而且更多地照顧親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擇繼有分潤親族的習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給若干財產”。當然,鄉村宗族社會畢竟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家庭父權仍然是影響財產繼承的基本權力,宗族有時也會與家庭父權達成某種妥協,如江蘇句容縣贅婿繼承的家庭“須納資于祠,其婿即可登譜頂門,享有被繼承人一切之權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會因金錢出賣宗祧繼嗣權,而是承認異姓子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并不承認他們具有宗族的正式譜系地位,而是將異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譜系或是有區別地列入譜系之中,湖南長沙、瀏陽等縣宗族將異姓子列入副譜或零譜,江蘇武進、浙江諸暨、福建建陽等縣宗族是在譜系中標明義子繼子撫子螟子等字樣,或者是在譜系中“親生子則朱線,買養子則用藍線”,或者是在譜系中分內外行以容納異姓子。[79] 以此方法將他們區別于宗族,同時又將他們納于宗族生活共同體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關系薄弱的地區,宗族關系還不能構成強大約束力,家庭父權在立繼方面就存在著更大的自主性,財產繼承習俗中的擇繼、贅婿繼承、異姓繼承等就會較多,北方鄉村許多較多的擇繼、贅婿繼承、異姓繼承與宗族關系較弱有關,如陜西藍田縣當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異姓繼承較多,“并無戶族以異姓亂宗名義出而理論”。[80] 可以認為,南北方宗族關系強弱差異是造成南北方財產繼承習俗差異的一個重要原因。
注釋
[1]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第126頁。
[2] 仁井田升《中國 農村家族》主要以華北滿鐵調查為基礎研究中國鄉村家族社會,其中涉及到近代華北鄉村財產繼承習俗問題;沃爾夫、黃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調查材料及戶口登記材料為基礎研究臺灣三峽地區婚姻與收養制度,其中涉及到過繼子與財產繼承等問題;斯圖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調查資料為基礎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問題,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財產繼承權問題。華琛的論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則對香港新界的過繼習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長江中游家族財產習俗制度述論》(《中國社會經濟研究》2001年第1期)也對長江中游鄉村社會財產繼承習俗作了一些探討。
[3] 司法行政部編:《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錄》)(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頁。
[4] 河北欒城縣寺北柴村的調查,見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4頁。
[5] 《調查報告錄》(二),第1374、1580-1583頁。
[6] 《調查報告錄》(二),第1296、1676、1517頁。
[7] 《萬全縣志》(民國二十三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書目文獻出版社,第222頁。
[8] 《調查報告錄》(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頁。
[9] 《調查報告錄》(二),第1572-1573、1579-1580頁。
[10]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07-108頁。
[11] 《射洪縣風俗調查綱要表》,《蓬溪縣風俗調查綱要》,《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第二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寧縣風俗調查報告》(1948年),湖南省檔案館33-1-270卷;《博野縣風俗調查綱要》,《河北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民國二十三年九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縣風俗調查綱要》,《山東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民國二十一年六月,二檔: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5頁。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調查報告錄》(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頁。
[15] 《 沅陵縣志》(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609頁。
[16] 《調查報告錄》(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頁。
[17] 在湖北,漢陽等7縣準立同姓不宗之人為繼,在麻城等2縣則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為繼,見《調查報告錄》(二),第1626、1655頁。
[18] 仁井田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6頁。
[19] 《調查報告錄》(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頁。
[20] 《調查報告錄》(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頁。
[21] 《調查報告錄》(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頁。
[22] 《調查報告錄》(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頁。
[23] 《調查報告錄》(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頁。
[24] 《調查報告錄》(二),第1375、1298頁;《高邑縣志》(民國三十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110-111頁。
[25] 《調查報告錄》(二),第1721頁。
[26] 《調查報告錄》(二),第1500、1549頁。
[27] 陳其南:《家族與社會 -臺灣與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第151-158頁。
[28] 《調查報告錄》(二),第1488、1380、1375-1376頁。
[29] 陳奕麟:《由‘土著觀點’探討漢人親屬關系和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國85年春季。
[30] 《調查報告錄》(二),第1706、1784、1476頁。
[31] 石磊以華北地區為例說明“宗”的繼嗣特點,石磊:《房與宗:兩種不同結構類型的漢人繼嗣體系》,陳奇祿院士七秩榮慶委員會:《陳奇祿院士七秩榮慶論文集》,1992年。
[32] 《調查報告錄》(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頁。
[33]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36-137 頁。
[34] 《調查報告錄》(二),第1754頁;《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簡稱《調查報告錄》)(一),司法行政部編,1930年印本, 300頁;《同官縣志》(民國三十三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西北卷),第69頁。四川綿陽有“多有宗子分老宅習慣”(《四川省綿陽縣風俗調查綱要》,二檔:十二(6)全宗,18269卷),綿陽地區與陜西、甘肅交界相鄰,疑為陜西移民習俗。
[35] 陳其南以華南地區為例總結了房的繼嗣特點,陳其南:《家族與社會 -臺灣與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第131-136頁。
[36] 《調查報告錄》(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頁。
[37] 河南開封“率牢盆”等見《調查報告錄》(二),第1381-1382頁;山東東阿縣“摔漏盆” 見《調查報告錄》(二),第1394頁。
[38] 《調查報告錄》(二),第1394、1402、1318-1372頁。
[39] 《玉田縣志》(清光緒十五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242頁。
[40]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77-178、114頁。
[41] 《調查報告錄》(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頁。
[42] 陳奕麟:《由“土著觀點”探討漢人親屬關系和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 《調查報告錄》(二),第1743、1748、1567、1452頁。
[44] 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pp298-302.
[45]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 p96.
[46] 《調查報告錄》(二),第1378頁。
[47] 黃安《灄水吳氏宗譜》,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 《洪雅縣風俗調查表》:《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
[49] 《調查報告錄》(二),第1554-1555、1479、1594頁。
[50] 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三聯書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頁。
[51] 弗里德曼:《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劉曉春譯,王銘銘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頁。
[52] 《調查報告錄》(二),第1260、1037頁。
[53]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224、104頁。
[54]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6-127頁。
[55] Maurice Freedman:Ritual Aspects of Chinese Kinship and Marriage,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edited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82.
[56]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 137-139頁。
[57] 《調查報告錄》(二),第1730、1737頁。
[58] 《桂平縣志》(民國九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下),第1051頁。
[59] 《調查報告錄》(二),第 1597-1598、1517頁。
[60] 《宜北縣志》(民國二十六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下),第934頁。
[61] 《中江縣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西南卷上),第120頁。
[62] 《中江縣風俗調查綱要》,《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
[63] 《會昌縣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東卷中),第1169-1170頁。
[64] 《新化縣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601頁。
[65] 《藍山縣志》(民國二十一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590頁。
[66] 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p53.
[67] 《臨縣志》(民國六年鉛印本),《興縣志》(光緒六年重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609、597頁。
[68] 《密縣志》(民國十二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42頁。
[69] 《無極縣志》(民國二十五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117頁。
[70] 《高邑縣志》(民國三十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110頁。
[71] 《調查報告錄》(二),第1317-1360、1295頁。
[72]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17頁。
[73] 《調查報告錄》(二),第1395、1418、1566頁。
[74] 《江西省萍鄉縣風俗調查綱要匯編》(1932年),第二歷史檔案館:十二(6)全宗18271卷;《常寧縣風俗調查匯編》(1948年),湖南省檔案館33-1-270卷。
[75] 張佩華等修:《武昌張氏宗譜》,民國二十三年凡例,民國二十八年印本。
[76] 《調查報告錄》(二),第1680頁。
[77] 《蓬溪縣風俗調查綱要》,《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
[78] 《調查報告錄》(二), 第1685、1693-1694、1639、1659、1466頁。
篇4
關鍵詞: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效果;表示行為
在我國,行政批復大量存在,對公民的生活影響重大,由行政批復引起的“官民”爭議屢見不鮮。行政訴訟是解決“官民”爭議的重要的途徑。因此,行政批復是否可訴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以下以《中國行政審判案例指導案例第一卷》的第一號案例“延安宏盛建筑工程訴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責任批復案”為例,分析行政批復的可訴性問題。
一、案情概要和判決的主要內容
(一)案情
上訴人 (原審被告):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以下簡稱市安監局)。
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宏盛公司的經無合法資質安裝隊伍安裝的塔吊在延安市子長縣發生重大事故。2007年12月5日,市政府事故調查組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報請延安市政府批復。 2008 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監局批復了《事故調查報告》,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1]。后子長縣監察局將該《批復》內容告知宏盛公司,向宏盛公司送達了該 《批復》,并通知宏盛公司將按該 《批復》對其進行處理。后宏盛公司向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陜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陜西省安監局)2008 年7月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批復》的決定,同時告知申請人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宏盛公司即以延安市安監局為被告向法院。
宏盛公司訴稱,《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均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應當進行塔吊質量鑒定而沒有鑒定,即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塔吊安裝隊沒有安裝資質,嚴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批復》中“同意《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
延安市安監局認為《批復》是內部批復,僅在之后職能部門的處罰中作為處罰的依據,并不對宏盛公司送達,不對宏盛公司產生法律效力,該批復不可訴;另外,調查組專家排除了塔吊質量問題引發事故的可能,無需進行質量鑒定,遂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判決的主要內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調查組的技術組的報告已經明確指出塔吊的質量問題有待司法鑒定,調查組未進行質量鑒定,即作出事故原因、性質、責任認定,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判決被告延安市安監局撤銷《批復》“同意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事故調查組成員之一子長縣監察局將《批復》內容告知被上訴人宏盛公司,并送達了復件,且告知宏盛公司將按照該批復對其進行處理。該批復中將宏盛公司列為責任單位,并要求給予處罰,為宏盛公司創設了義務。且陜西省安監督局復議決定亦告知宏盛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一審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宏盛公司的正確。本案事故調查中,上訴人在應該進行塔吊質量鑒定而未鑒定的情況下即作出批復,對事故原因、責任等進行了分析、認定,屬事實不清,故一審判決認為事故批復未能全面查清原因,從而撤銷批復中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延安市安監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故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 (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例簡析
本案的主要爭點有兩個:一個是延安市安監局作出的《批復》是否可訴,另一個是是否應當進行塔吊質量鑒定。本文僅對第一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審、二審判決的結果雖然是一致的,但是在判決理由上卻有很大不同。一審未分析延安市安監局作出的批復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直接認定批復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應受法院審查,進而審查作出批復的程序、依據。而二審法院首先分析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所以,必須是符合條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二審法院以“批復內容已告知宏盛公司”、“批復復件已送達宏盛公司”、“將按照批復對宏盛公司進行處理”、“批復將對對宏盛公司創設義務”、“陜西省安監局告知申請人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為由,認為 延安市安監局的批復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二審法院通過“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行政主體的表意行為的存在”、 “行政主體對自身行為的定性”三個要素來判定延安市安監局的批復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進而確定該批復可訴。
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學者們持不同的觀點。葉必豐教授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將具體行政行為稱為“行政決定”,并指出一個行為要構成行政決定必須具備行政權能的存在、行政權的實際運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為的存在四個條件。[2]胡錦光教授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一書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3]胡建淼教授提出,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主體有行政權為前提,就特定事項、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具有外部性,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具有可訴性。[4]方世榮教授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主體要件,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法存在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我國行政復議條例還擴大為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2.功能要件,特定的功能作用是具體行政行為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功能要件是具體行政行為能強制性地直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用以執行行政法規范的手段,它要具體實現行政法規范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由于是國家行政權的具體運用,因而具有強制性,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 3.客觀要件,行為是否客觀存在也是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要件就是行政主體客觀上實施了運用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5]筆者贊同葉必豐教授的觀點。
(一)行政權能的存在
行政權能是實施法律,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法律資格,是決定一個組織是否為行政主體的實質性資格。它可以由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也可以由行政主體分解、確定給行政機構。在認定一個行為主體是否具有行政權能時,首先要看該行為是否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如果他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則具有行政職能。[6]本案中的延安市安監局作為延安市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權能的行政主體。
(二)行政權的運用
行政權能的存在是行政權運用的前提。行政權的運用使行為具有行政決定獨有的單方性和和強制性。[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彼?,人民政府有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的權力,并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批復的義務。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監局作為延安市政府的主管生產安全監督的職能部門,代表市政府批復子長縣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屬于行使職權的行為,系行政權的運用。
(三)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是行為主體通過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力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消滅所造成的實際影響。并且,行政主體作出這種行為時,是期望得到法律保護的,盡管最終是否能夠的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待于法律評判。[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監局的對子長縣《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同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鑒定,認同了事故原因是使用非法安裝的塔吊,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宏盛公司。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該批復將成為相關部門對宏盛公司進行處理,這將對宏盛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而延安市安監局也認為自己的批復內容正確,應當成為對宏盛公司的處理依據,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延安市安監局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確對相對人宏盛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發生了法律效果。
(四)表示行為的存在
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行政主體的意思只有通過文字、語言、符號等相對人可識別的是形式表現出來才可能是行政決定。在本案中,子長縣監察局將延安市安監局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內容告知并將批復的附件送達了相對人宏盛公司,并告知宏盛公司,將按照批復的內容對其進行處理。子長縣監察局的告知和送達批復復件的的行為即延安市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態度的表示行為,并達到相對人宏盛公司知曉延安市政府態度的表示效果。而陜西省安監局的
“相對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15日向人民法院起
訴”的告知恰恰證明了政府的安全監督職能部門系統承認批
復是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并愿意受到司法審查的意愿。
三、結語
行政批復作為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的公
文,在我國大量存在,其可訴性不可一概而論。行政批復是否
可訴,應根據批復是否由有權能的主體作出,行政權力的運
用,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主體有相對人
可知的表示行為來判斷。
注釋:
[1]延市安監發(2008)16號《關于子長縣“10.21”建筑
工地塔式起重機倒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2]參見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2―163頁。
[3]胡錦光:《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社2006年版,第45-46頁。
[4]參見胡建淼編著:《行政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
年版,第70 71頁。
[5]方世榮:《再論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載《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40-41頁。
[6]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第162―163頁。
[7]參見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3頁。
[8]參見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5頁。
參考文獻:
[1]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2]胡建淼編著:《行政法》,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胡錦光:《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社2006年版
[4]方世榮:《再論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卜基本理論問題》,
篇5
論文關鍵詞 審前羈押 必要性審查 風險評估 社會調查報告
一、審前羈押必要性審查概述
(一)審前羈押的基本概念、意義
所謂審前羈押是指,在未經法院正式宣判定罪前,為了保障隨后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所施加的、臨時性的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了從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起,到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
從司法實踐來看,審前羈押起到的作用主要有:第一,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按時到庭,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風險;第二,保障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在嚴格控制的羈押場所,不僅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畏罪自殺,更能保護其它訴訟參與人,如被害人、證人等的人身安全,防止殺人滅口;第三,保全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證據,串供等;第四,方便偵查,有獲取口供的功能,被羈押人在偵查機關嚴密的控制下,承受了更大的心理壓力,容易做出關于認罪的自白,同時也更方便偵查機關隨時獲取口供。
(二)審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定位、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次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對規范審前羈押,明確監督主體和監督時間都有著十分重要且積極的意義。
雖然法條只指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們檢察院仍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沒有明確指出在申請逮捕的時候是否需要進行必要性審查。但聯系我國原有的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制度來看,不論是審查批準逮捕,亦或者逮捕后對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它們都是由檢察院完成,它們都是檢察院行使訴訟監督職能的體現。并且在批準逮捕后,檢察院依照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結果,對強制措施的使用做出決定,相同的,在審查批準逮捕時檢察院也必須依照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結果決定,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證,在強制措施適用程序前后,我們所做出的決定,依據的標準是同一個,標準是穩定和可預知的,而非主觀的臆斷和想象。并且從邏輯上也不難看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不僅僅是體現在逮捕后,更是要體現在批準逮捕的時候,否則法條中的“仍”字將得不到解釋。
綜上所述,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職能的具體體現,不僅要體現在逮捕后的審查中,更要體現在批準逮捕的審查中,只有在兩個環節中都得到充分的實施和落實,才能起到嚴格規范強制措施的積極作用。
二、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及其問題
(一)超高的羈押率
前文闡述過,在我國“逮捕”就意味著“羈押”的開始,在此意義上,審前羈押(亦即逮捕),是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章節內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所施加的、“臨時性”的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從法律條文的邏輯中,我們不難推斷出,相較于“逮捕”或“審前羈押”,“取保候審”才是在第一選擇順位的,只有當“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法律規定的社會危險的時候,我們才可以選擇“羈押”。
然而我國的司法實踐所反映出來的超高羈押率,卻是于此大相徑庭,在我國羈押是普遍情況,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則是例外。
(二)“必要性審查”的行政化傾向嚴重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對于這樣一種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訴訟法本身只規定了檢察院通過查閱案卷材料和證據的方式來進行審查和控制。 雖然逮捕決定的批準與否,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的人身權利,但不是法官能做決定的,不是辯護人能參加審查的,更不是社會機構所能參與的。這樣的批準逮捕,更像是行政審批,而忽略了其訴訟活動的司法屬性。況且出于對偵查的需要,和為公訴服務的偏向,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的決定,相對容易且順理成章的就做出來了,不利于公正、公開。
(三)風險評估及社會調查報告之困境
作為審前羈押必要性審查中的關鍵環節,風險評估報告和社會調查報告為我們審查“必要性”提供了客觀的依據和可操作性。然而,這兩份報告在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諸多的不足。第一,報告多采用文字敘述的方式表達,多是主觀化的表述,無法核對信息的準確和真實,在后期評估中也無法科學的判斷和分析。第二,報告的制作主體多是檢察機關,基于偵破案件的需要和公訴的壓力,并且沒有有效的監督手段,報告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于此同時,中立的社會機構和辯護方卻很少制作、提出風險評估報告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第三,風險評估報告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沒有在每一個個案中得到確實的適用,案件多依案情、罪名和罪刑的輕重來確定是否羈押,報告的審查流于形式。
(四)司法實踐中的其他困境
1.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偵查、公訴機關除了逮捕羈押,沒有其他完善的配套保障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按時到庭。
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很難再放出來,呈現“一押到底”的形態。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不光是在批準逮捕時要進行,在被逮捕后還應當要繼續進行。但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到,法律的規定沒有明確,在逮捕后,對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方式是什么,從何時開始,延續到什么時候,由誰來主導。
三、相關制度、體系完善的探索
(一)有關風險評估、社會調查報告的探索
1.報告制作主體的探索?,F如今我們的風險評估報告和社會調查報告多是由檢察機關主導的,基于偵破案件的需要,以及公訴的壓力,導致其主觀上會傾向于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決定,從而導致報告的中立、公正受到懷疑。關于主體的探索,我們應努力從單一到多元,實現從公權力到被告方和中立第三方的轉變。
2.報告內容數據話、客觀化的探索。我們現在已經開始了關于風險評估報告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司法實踐,總的來看,報告的內容形式主要有兩大類。第一類是用敘述報告的形式反映所調查的內容,其優點在于內容比較詳盡,但參雜了太多報告制作人的主觀想法;第二類是用填寫表格的方式呈現,其優點在于內容相較第一類比較客觀,但內容多表現的空洞、無說服力。
可以嘗試著將具體的評價內容細化、數據化,通過科學的分析和調研,聯系心理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創立一套科學、完整的項目分類,以打分的方式,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評估、打分,以分數的高低決定羈押之必要性大小,讓“必要性”審查做到客觀化,也便于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評價標準。
3.報告調查對象、內容的探索。司法實踐中的風險評估和社會調查報告多限于直接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但一個人行為習慣,性格特征的養成是與其家庭成員、社會關系等分不開的,特別是未成年人父母等。
報告內容應盡可能涉及更廣的方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全方位的考察,包括有:家庭情況、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時表現、社會交往、犯罪原因、悔罪態度、是否具備監護條件等多方面的內容。
4.報告調查方式的探索。在如今的司法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的調查方式多采用走訪、郵寄函件等。采用的方法多為:居委會、村委會等社區基層組織證明;犯罪嫌疑人自書之情況說明;未成年人父母字書的監管保證書等。其存在的問題也十分突出。第一,客觀性、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二,其反映的情況很難發揮作用,內容多空洞、無價值;其三,其公信力嚴重缺乏。
關于報告的調查方式的探索,筆者考慮可否將部分證明內容,交到征信部門去完成。在我國努力構建誠信社會的大背景下,征信部門掌握了大量個人誠信狀況的資料,包括有資金、財產狀況,個人信用,犯罪紀錄等等方面的內容,它們都對判斷羈押“必要性”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
(二)審查批準逮捕環節中引入聽證的探索
聽證程序的引入十分必要,也是有可能的。在決定逮捕的時候,我們的法律也規定辯護方發表意見的必須。但事實上,在批捕之前,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唯一途徑只有拘留決定,或者從訊問方向中猜測。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情況略好,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進程和基本事實,可是非常有限,偵查機關基本不會向律師透露太多的案情和證據。這就造成了十分大的障礙,當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辯方很少有證據去辯護,因此形成關于必要性的討辯論制十分必要。
(三)有關強制措施期間表現的探索
我們的司法實踐有這樣一種看法,仿佛只有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控制起來,才能達到教育被告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但事實并非如此。首先,看守所就像一個犯罪的大學校,形形的犯罪嫌疑人都羈押于此,他們之間的交流并不是都是積極的,很有可能在交流中,產生新的犯意和犯罪技術,因此,簡單、粗放的羈押是不利于犯罪的預防和懲戒的;其次,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控制住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個手段,更重要的是對被羈押人的教育和改造。
適當的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強制措施期間的表現納入一個考核評價系統,把這段時間的表現納入到最終量刑的酌定情節中,不但利于教育、改造目的的達到,更是為社會能更好的接納他們打下基礎。
篇6
關鍵詞:事故調查;水上交通;處理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同任何事實調查一樣,要經過調查準備、簡單查詢和現場調查等步驟。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律規定海事調查分為簡單查詢和正式調查。我國沒有關于海事調查種類的法律規定,所有的水上交通事故似乎都應遵循同樣的調查程序,而具體的調查方法則由海事管理主管機構和而事管理機構以指導性文件確定。
1.準備階段
海事管理機構內部負責事故調查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應隨時作好事故調查的淮備,包括細致地準備一個公文包,內備;執法證或授權證明書‘錄音機;空白報告書和記錄紙;照相機或攝僚機;指南;手電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通訊設備及通訊錄以及相關法規規章。
2.了解基本情況
根據信息來源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發生的地點;事故種類;事故造成的損害;當事船舶的情況;當事人的情況;所載貨物的情況;通航環境的情況;其他有關情況。
3.編寫調查提綱
考慮所需要的證據,可能的信息和證據來源,調查的重點,調查的順序,取證的方法,查詢證人的順序等,以避免陷于不相關的事情上。
4.調查
事故的發生是一個過程,事故的結果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現場。事故現場與事故過程密切相關,而事故過程就是事故原因諸要素相互作用的過程,因而,事故凋查一般都從現場調查開始。事故現場對查明事故原因至關重要,但由于自然條件變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現場可能會變動,事故痕跡可能會消失、現場物件可能會變化、消失或變得難以提取,船上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也可能會離船、分散等。因此,證據的搜集必須及時主動、客觀、深入細致以獲得充分、真實的材料。
二、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旦收集到水上交通事故事實材料,便需對其加以分析,以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中事項的順序,并對調查中發現的安全缺陷作出結論。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使用邏輯和推理在事實信息和結論之間建立聯系的一項嚴謹的活動。200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編寫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具有理論上的代表性。該指南提出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將調查中搜集的信息歸結為船舶因素、貨物因素、人的因素及環境因素等幾種主要致因要素,并祥細分析各要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基本要素分析后,又列出了條件要素分析,其包括安全管理相處置。安全管理包括單個要素的安全管理和整個系統的安全管理。從船舶管理和岸基管理加以分析。處置是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和個體環境的應急處理。認為單個基本要素或多個基本要素綜合作用,在滿足安全管理不當或處置不當條件下,都可以引發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狀態或不良環境,并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進行水上交通事故分析,就是在調查的基礎上,從基本要素和條件要素分析著手,出表及里地進行,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郝勇等結合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海事界對海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為因素以及控制人為因素的主要措施在于加強岸上和船上管理的共識,提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如圖 1 所示。
圖 1 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
該模型是海因里希事故因果連鎖理論的應用和發展。該模型說明,廣義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缺陷是造成事故的本質原因。該系統至少包括航運公司的船舶安全運行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簡稱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兩個了系統。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的缺陷引起人員、船舶、貨物、環境中的一項或數項的缺陷,這些缺陷即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或稱間接原因,包括船員、船舶、貨物和環境諳要素。船員、船舶、貨物和環境的一項或數項缺陷引起船員的不安全行為,和/或船舶貨物的不安全狀態和/或不安全的航行環境。船員不安全行為、船舶、貨物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航行環境是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導致事件的發生。
事件(incident),指不希望發生的事件,該事件可導致損失,也可能未造成任何損失,取決于事件發生當時當地的環境和條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希望發生的事件包含了水上交通事故過程的一個階段,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序曲”;該序曲可能不再發展,而成為一個“險情”(Hazardous Occurrence)。事件造成的損失稱初始損失(Initial Loss),初始損失指事故在采取應急措施以前所造成的損失,如船上著火燒毀貨物和船上設備。初始損失因事件而產生,如果未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則可能向更大的損失發展,即最終損失。應當注意的是,事故和初始損失具有多重性,一個事故產生一個或幾個初始損失,而初始損失可成為另—個事故向最終損失發展。最終損失(Final Loss)指在采取應急行動后事故過程所造成的損失。最終損失發生與否及其大小取決于應急行動的成效和當時當地的環境。同樣的事故和初始損失,其最終損失可能差別極大。
三、水上事故調查處理
從廣義講,水上交通事故處理包括事故的善后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措施、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判定和追究、損害賠償等。從海事管理的角度來看,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在水上交通事放困查的基礎上以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為目的的行政為。包括下列工作:
(1)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形成正式的事故調查結論;
(2)確定當事人有無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理;
(3)根據事故原因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或將情況通報相關各方。此外,還包括應事故各方當事人的申請,調解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1.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在完成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后,事故調查組以海事管理機構名義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和格式通常由行政法規和規章加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規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的詳略取決于事故的性質及主管機關調查的深度。
在許多情況下,事故比較簡單,其原因很快就可弄清楚,從中不能得出新的教訓,因而也無須提出新建議,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報告可以簡短扼要;相反,有些事故,甚至是相當小的事故,如果從事故中可以吸取有價值的教訓,則不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都應全面、詳細地進行剖析。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性質應予明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及報告本身是行政事實行為,并不對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事故當事方不服調查結論、認為調查結論損害其利益的,不能對進行事故調查或作出調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提起行政訴訟,但有權對基于調查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通過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法律救濟。
2.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水上交通事故,發現了事故當事人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都規定了法律責任條款?!逗I辖煌ㄊ鹿收{查處理條例》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將與事故有關的法律責任具體化,《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則將包括違反水上交事故管理規定行為的各種海事行政處罰集中加以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對事故船舶和事故責任人的海事行政處罰,既可以在事故調查結論作出后,也可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責任后對于水上交通的發生有過錯的當事人員,可按事故等級和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而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了當事方及人員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在總的調查結論作出前,對已確定的海事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應采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除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海事管理機構還可以采取學習、教育的方式使其認識和糾正錯誤,如通過評估其適任能力,表明不能勝任船員職務的,在扣留或吊銷證書的同時允許其重新參加專業培訓和測試、并以此作為恢復適任證書的依據。但應注意的是任何強制性的學習和測試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應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實施。
四、對安全管理的建議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故中吸取經驗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后,調查人員應提出加強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建議。安全管理建議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技術方面的;可以對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強或改進的建議,也可以對現行的法規或規范提出完善或修改的建議。
安全管理建議的形式沒有法規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基于事故調查的安全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正式發文、在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發表、召集有關部門或人員參加座談會或討論會等形式提出,對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機構內部系統,航運企業,也可以是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因為海事管理機構從事的是公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而不能局限于特定行業。海事管理機構應跟蹤安全建議的落實,至于有關人員、單位或部門是否采納安全建議、其理由或采納建議的實施情況是否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依各組織的行政程序而定。
參考文獻:
篇7
社會問卷是現在用的很多的一種調查方式,那么你們知道社會問卷調查報告要怎么寫嗎?下面是為大家帶來的社會問卷調查報告范文,僅供參考。
社會問卷調查報告范文1:調查課題:社會公德問題
調查時間: 4月29日——5月1日
調查對象:社會所有人員
調查類型:問卷調查形式
調查地點:貴陽市境內
社會公德 (social ethics; social morals) 簡稱“公德”。是指在人類長期社會實踐中逐漸形成的、要求每個社會公民在履行社會義務或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在本質上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或者一個群體,在歷史長河中、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積淀下來的道德準則,文化觀念和思想傳統。它對維系社會公共生活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作用。 社會公德作為維護社會關系秩序最基本的道德規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社會公德的主要內容主要表現為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和遵紀守法這5個方面。我們小組就這5個方面做了問卷調查并作出以下報告:
本次社會公德問卷調查我們第五小組共發放問卷105份,回收103份,有效問卷103份,回收率為98.1%。其中男士52份,占50.5%,女士51份,占49.5%。通過對回收問卷的統計、分析、計算,我們對數字進行處理并進行以下書面說明。
在文明禮貌方面,被接受調查的民眾中,認為文明禮貌在現實生活中重要的占99.02%,其中98.1%的民眾認為自己平時做到對別人講文明,有禮貌。但是當問及您平時會不會說臟話和粗話時,8.74%的民眾表示會說,33%的民眾表示不會說,58.3%的民眾表示偶爾會說。另外就平時見到師長會不會主動問好方面,81.6%的民眾都表示會主動問好。在文明禮貌方面相對做的不好的就是臟話和粗話方面,其他方面也還帶進一步的提高!
在助人為樂方面,被調查人群中,79.6%的民眾都有過助人為樂的經歷,只有少部分民眾表示沒有過助人為樂的經歷。在公交車上,68%的民眾表示愿意為老弱病殘孕等弱勢群體讓座,還有29.1%的民眾會看情況而決定為不為別人讓座,只有2.9%的民眾表示不愿為弱勢群體讓座。在當問及馬路上有人學要幫助,你會不會伸出援手時,只有31.1%的民眾表示會伸出援手,6.8%的民眾表示這種情況是不會伸出援手,看情況來定的民眾占63.1%,就這個問題,當繼續追問如果您決定不上前幫忙時的理由時,大多數的民眾都表示怕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世界太復雜,好心辦壞事的事件太多了。結果表明,在助人為樂方面,最嚴重的主要是當今的誠信問題缺失,導致許多人需要幫助,但沒人敢去幫。要解決這類問題還得從誠信方面做起。
在愛護公物方面,就看到有人破壞公物你會不會去阻止時,34%的民眾表示會上前阻止,在這方面,主要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些退休人員更為主動一些。看情況再決定的民眾占了51.5%,他們表示當時情況下能阻止盡量阻止,不在能力范圍就算了。還有14.6%的民眾表示這種情況自己不會去阻止。當碰倒標語牌時,絕大多數的民眾表示會把它撿起來放好,面對生活中的公共財產物品,73.8%的民眾表示會好好珍惜,23.3%的民眾表示有時會珍惜,低于2.9%的民眾不會珍惜公共物品。根據調查結果,說明在愛護公物方面還在存在很多的不足,民眾的公共財產意識不強,還將有待進一步的加強。
在保護環境方面,只有22.3%的民眾認為自己的環境保護意識強,75.7%的民眾表示自己的環境保護意識只是一般,甚至還有1.9%的人表示自己基本沒有任何環境保護意識。在公共場合,還有6.8%的民眾表示會亂扔垃圾,偶爾會會亂扔的民眾也還高達38.8%,只有54.4%的民眾在公共場合是不會亂扔垃圾的。民眾針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做得怎么樣的問題,普遍都認為不好,其中,69.9%的民眾認為做得一般,24.3%民眾表示做得很差。在垃圾處理問題上,68%的民眾表示都是直接就傾倒了,會分類在處理的民眾只占1/3。就當今我國的保護環境問題,已經是一個相當嚴峻的問題。,保護環境是必要且重要的。對于我們每個人也是一樣。也許微不足道,但是每個人的努力會匯成全人類的努力,憑借著等同于征服自然的信心,來還自然環境一份清白。
在遵紀守法方面,調查顯示,僅有41.7%民眾做到從來不闖紅燈,絕大多數民眾都會不同程度的闖紅燈。在提到道德對公民的制約作用時,只有33%的民眾認為道德規范對民眾的制約作用很大,絕大多數的民眾都表示道德本身的作用應該是很大的,但是在當今誰會,它的作用不大,甚至還有0.97%的民眾認為道德對公民沒有作用。在公共場合,61.2%的民眾表示不會插隊,6.8%的民眾有時會插隊,4.9%的民眾經常插隊,27.2%的民眾表示會偶爾插隊。在生活中,完全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民眾僅占17.5%,絕大部分民眾表示不完全做到,甚至還有0.97%的民眾表示自己完全沒做到。就遵紀守法方面而言,從調查數據上來看,我們這方面確實存在許多的問題。
通過此次的問卷調查,我們對當今的社會公德意識有了一定的理解。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當今民眾大部分都不具有較強的社會公德意識,對社會公德的五個主要內容(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大部分民眾都還不能夠意識到加強社會公德的重要性。特別是面對一些社會中的不良現象時,能夠主動指出并制止的為數甚少,大多數民眾僅能做到自律,而在社會責任感方面有待提高,在實際行動上,還需進一步加強。
在五千年源遠流長的歷史文化長河中,“禮”即公德,《論語》中孔子告訴世人“不學禮,無以立”簡簡單單幾個字,足以說明公德的重要性。作為當代大學生的我們,更應該關注社會公德問題,擁有一顆公德心,親身力行成為社會公德的實踐者。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和現代化進程的不斷發展,社會公德教育與道德建設的核心內容,已經成為當前影響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當今社會物質財富正在極大地豐富人們的生活,但卻在一定程度上貧乏了我們的精神世界。當然,目前雖然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甚至令人擔憂的現象,但是,社會公德總體上是好的,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人民的精神財富也能像物質財富一樣不斷豐富。 黨的報告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這充分說明提高公民道德素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這其中,每位公民不僅是參與者和享受者,更應是示范者和監督者?!叭嫣岣吖竦赖滤刭|,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本任務”,“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弘揚真善美,貶斥假惡丑”,“推動學雷鋒活動,學習宣傳道德模范常態化”這一系列報告中關于道德建設的重要論述,不斷的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當中國夢的話題熱議之后,社會公德更與它更是密不可分,在去年12月18日到今年2月10日展開的“中國夢,中華情大型征文活動”中,許多學者就提出中國夢離不開社會道德的支撐的論述。到后來“中國夢,__夢”,無數的人都提到了社會公德的重要作用。
總之,我們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社會公德是整個民族的艱巨工程。單獨依靠一個教師、一所學校亦或是某個地區是無法完成歷史重托和社會所賦予的重任的。這需要全體民眾共同投身于社會公德的建設中去,更需要政府發揮其巨大的引導作用,這既是對中華民族五千年燦爛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更是為我們的子孫后代繼續創造這筆巨大而寶貴的精神財富。
附件一:
社會公德問卷調查表
? 請在您所選問題答案的“”內打“√”。
一.基本情況:
1.您的性別?
男 女
2.您的年齡?
18歲以下 18-40歲 41-60歲 60歲以上
3.您的文化程度?
本科以上 大專 高中 初中 小學及以下
4.您的職業?
學生 教師,醫務,科研人員 公司職員 個體經營者
自由職業者 其他
二.選擇題:
1.文明禮貌在現實生活中是否重要?
是 否
2.您平時是否做到對別人講文明,有禮貌?
是 否
3.您平時會不會說臟話,粗話?
會 不會 偶爾會
4.您平時遇到老師或長輩,會不會主動問好?
會 不會 偶爾會
5.您有助人為樂的經歷嗎?
有 沒有
6.在馬路上,如果看到有人需要幫助,您會伸出援手嗎?
會 不會 看情況
7.如果您決定不上前幫忙,理由是?
趕時間 沒必要 這與我無關 其他:
8.
會 不會 看情況
9.看到有人破壞公物時,您會不會上去阻止?
會 不會 看情況
10.當您碰倒公共標語牌時,您會怎么做?
撿起放好 視而不見 看情況
11.公共財產物品,您會好好珍惜嗎?
會 不會 有時會
12.有愛護公物的志愿活動您會參加嗎?
會 不會 看情況
13.您認為自己的環境保護意識怎樣?
強 一般 基本沒有
14.在公共場所,您會亂扔垃圾嗎?
會 不會 偶爾會
15.您認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做得怎樣?
好 一般 很差
16.您平時怎么處理生活垃圾?
分類后再倒 直接就倒
17.您平時會闖紅燈嗎?
會 不會 經常 偶爾
18.您認為道德對公民的制約作用如何?
作用很大 作用不大 沒有作用
19.在公共場合,您會插隊嗎?
會 不會 經常 偶爾
20.您在生活中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了嗎?
完全做到 不完全做到 完全沒做到
合作愉快,非常感謝您的參與!
附件二:
數據分析表
社會問卷調查報告范文2:調查 (實踐) 目標:
掌握學生對食堂滿意程度的了解和看法,了解食堂存在的問題
? 調查 (實踐) 時間:
2010年11月20日-----2010年12月16日
? 調查 (實踐) 方式:
本次調查采取的是隨機問卷調查,發放問卷是在紹興職業技術學院隨機發放,在場的師生填寫并當場收回的方式,全員共發出問卷150份,收回150份,回收率達100% ? 調查 (實踐) 對象:
主要調查了學生對食堂的意見,食堂的衛生情況及工作人員的衛生意識和服務的調查.問卷共向師生提出了15個問題.(見調查問卷)
? 調查 (實踐) 主要進程:
第一步:成員確定主題;第二步:成員對主題進行分類討論并提出問題,總結問題,查找資料;第三步:制作調查問卷;第四步:在校內分發調查問卷,收回問卷:第五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得出結論.
? 調查 (實踐) 分析提綱:
我們把問卷調查分為四大類:食堂的衛生條件,食堂的工作人員的衛生意識,飯菜的營養及價,對食堂的建議.在第二題中就調查了同學們都是喜歡去哪個食堂和在第八題食堂的菜價是否有用,根據成員的具體要求,我們把調查問卷進行男女的分類,來比較男女對實體是否有不一樣的看法,問卷調查的題目安排也是先從簡單到深化,最后一題是大家對食堂的建議
基本情況
此次的問卷調查的背景是了解師生對食堂現狀運行的滿意程度測量的調查,內容涉及到食堂的飯菜是否美味,價格是否合理,以及工作人員的服務和衛生意識等,因為學校有3個食堂,經過調查大部分的師生喜歡去陽光美食城,認為陽關美食城的飯菜價格合理,衛生意識
強,但是有76%的師生對食堂的飯菜不樂觀,認為食堂的飯菜不美味,價格昂貴,服務態度差 問題幾建議:
1、食堂飯菜口味不適合
2、菜式的品種單一,不夠豐富
3、食物存在不夠新鮮,有過夜飯菜的現象
4、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差
5、食堂的環境差,影響就餐的心情
食堂飯菜的好壞會直接影響到師生的身體健康,為了讓更多的師生到食堂就餐,提了幾點建議
1、衛生意識要強,餐具要經常殺菌
2、飯菜的樣式要不斷的更換,要有創新的想法
3、廚師要不斷的提高廚藝
4、飯菜的價格要合理,不要存在亂刷卡的現象
組長:陳琳 報告執筆人:童若明 成員: 陳蓉蓉 紀志龍 陳真 毛佳挺
報告完成的時間: 2011年5月14日
社會問卷調查報告范文3:數據與分析:
第2題 我所在的專業屬于 [單選題]
第3題 我的年級是 [單選題]
第4題 我對現在所處城市的印象是 [多選題]
第5題 我所在的大學氛圍 [多選題]
第6題 我之前大學生活總體來說 [單選題]
第7題 是否經常感到焦慮不安 [單選題]
第8題 我感到自己是一個有價值的人,至少與其他人在同一水平上 [單選題]
第9題 歸根到底,我傾向于認為自己是一個失敗者 [單選題]
第10題 我能像大多數人一樣把事情做好 [單選題]
第11題 我感到自己值得驕傲的地方不多 [單選題]
第12題 我希望我能為自己贏得更多尊重 [單選題]
第13題 每天的生活充滿讓自己感興趣的事情,很有激情 [單選題]
篇8
貸款調查報告
貸款調查報告一、貸款用途:***公司(廠)在我支行開立基本(一般)存款賬戶,目前貸款余額***萬元,貸款方式擔保(抵押),今年第***季度貸款五級分類為正常?,F因******(寫貸款用途)原因,要求新(增)放****萬元,由****擔保(抵押)。二、借款人概況:1、基本情況:***公司(廠)地處**鎮**村(**路邊),企業成立于***年*月*日,營業執照有效期止**年*月*日,企業性質***,注冊資本**萬元,以***方式出資(調查營業執照、章程及驗資報告),其中:***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資本金已全部到位。該企業現有職工**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人,管理人員**人,業務人員**人。企業占地**畝,企業廠區面積**平方米,其中已辦權證土地面積**畝,房產面積**平方米。20xx年度貸款信用等級A級,2、企業生產情況:該企業為****(企業行業類型)企業,主要生產(加工)**、**、**,已擁有**系列**種產品,產品以出口(內銷、出口及內銷并重)為主,目前主導產品為****,年銷量在***萬元,占全部銷售的***,企業產品*******(簡述企業產品發展前途)。該企業主要業務單位為:****、****、***等,這幾家業務單位*********(從銷售、實力方面分析一下)。該企業自成立以來,發展情況良好,200*年銷售收入****萬元,實現利潤***萬元,200*年銷售收入****萬元,實現利潤***萬元,200*年銷售收入****萬元,實現利潤***萬元(往前推三年),近三年的銷售增長率為***、***、***,利潤增長率為***、***、***,從企業銷售及利潤情況來分析,該企業******,主要是因為*******。3、管理者素質:該企業法人代表(負責人)****,今年**歲,學歷***,從事該行業管理經營已有**年,該人品行*******(簡單分析)。該企業領導共**人,班子成員****(簡介班子成員的能力)。三、企業財務:該企業自從***年與我支行建立信貸關系以來,資信狀況良好,未出現過逾期現象,去年全年匯入款***萬元,日均存款***萬元,今年1-*月匯入***萬元,日均存款***萬元,從匯入款及日均存款來分析,企業****(如匯入款及日均較少,請分析原因)。該企業總資產***萬元,總負債***萬元,所有者權益***萬元,無資本金抽逃現象,其中流動資產***萬元,流動負債***萬元,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具體情況:1、企業目前存貨***萬元,其中原材料***萬元,成品及半成品***萬元,存貨****(分析有無積壓情況,存貨及銷售比率情況);2、企業應收賬款***萬元,共有應收款單位*家,主要應收款單位為:****公司(應收**萬元),****公司(應收**萬元),****公司(應收**萬元),****公司(應收**萬元),這幾家應收款單位******(分析應收款風險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經測算,應收款周轉天數**天,貨款收回****(及時或不及時,如不及時,請分析原因);3、企業短期借款***萬元,其中我支行借款**萬元;4、應付賬款**萬元,企業貨款支付情況正常;(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及其他應付款數據明顯異常,請說明情況)。5、經調查,該戶目前對外擔保**萬元,被擔保單位經營情況良好,擔保風險較??;6、經測算,該企業有效資產***萬元,貸款空間***萬元;今年1-*月現金流量為****萬元。通過以上數據分析,該借款人實力雄厚(一般或具有償貸能力),我支行如授信,風險較小。四、擔保分析1、抵押:該企業貸款由位于**鎮**村****公司(廠)房地產足值抵押,其中房產面積***平方米,磚木(混合)結構,以每平方米****元評估,評估值***萬元,以***計算,抵押值為***萬元,土地****畝,以每畝***萬元評估,評估值***萬元,抵押值***萬元。以上抵押物地段較好(一般),易處理,同時評估合理,抵押足值,已辦妥財產保險手續。2、擔保:該企業貸款由***公司擔保,該公司信用等級A級(或未評級),總資產***萬元,總負債***萬元,凈資產***萬元,主要生產***產品,年銷售***萬元,利潤***萬元,該公司在***行開戶,自有貸款***萬元,貸款五級分類為正常,公司或有負債***萬元,據調查分析,該公司具有擔保實力。五、其他情況:該企業目前發展情況良好,已接訂單****萬元,預計全年可實現銷售***萬元,實現利潤***萬元??傮w看來,該公司(廠)經營管理正常,效益較好,具有發展前途,隨著管理的加強,規模的擴大,企業盈利能力可進一步提高,抗風險能力能不斷增強。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可以*********。對以上調查情況,本人愿負調查失實之責。
[1]
在百度搜索:貸款調查報告
篇9
2011年1季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50個城市進行的2萬戶城鎮儲戶問卷調查顯示:居民對物價滿意度較上年末有所緩和,當期物價滿意指數升至17.3%。66.9%的居民認為物價“高,難以接受”,較上季降7個百分點;31.6%的居民認為物價“可以接受”,較上季升6.9個百分點。報告顯示,居民未來收入預期指數55.4%,與上季基本持平,居民對未來收入預期仍顯謹慎。此外,居民當期就業感受指數為41.7%,較上年末和同期分別上升4.8和3.3個百分點,顯著改善。居民未來就業預期指數為53.2%,預期未來一季就業形勢“好”或“基本不變”的居民占71.7%,“就業差”的占10.3%,為2009年以來的最好情況。
在當前物價、利率以及收入水平下,85.8%的城鎮居民傾向于儲蓄(其中,44.2%偏好“投資債券、股票、基金等”的變相儲蓄,41.6%偏好“儲蓄存款”),14.2%的傾向于“更多消費”,這是1999年調查以來的最低值。調查報告顯示,在各主要投資方式中,選擇“房地產投資”的居民達25.1%,比上年末減少1個百分點,仍為居民投資首選。其他依次為“基金理財產品” 21.9%,“股票投資”13.5%,前者比上年末增加1.5個百分點,后者減少1.2個百分點。在各類消費中,居民購車仍為主要消費熱點,其他消費意愿不旺。其中購車意愿為13.2%,處于調查以來較高位;大額商品消費意愿與旅游意愿分別為25.7%和22.6%,各低于同期2.3和0.9個百分點。
《小康》雜志社聯合清華大學媒介調查實驗室2011年2月9日的《中國人消費熱點大調查》顯示,飲食、住房、服裝成為2010年中國城市居民的三大消費熱點,近七成受訪者表示物價上漲對2011年家庭消費計劃影響大,八成多的人今年傾向于投資和儲蓄。
對于中國2011年的宏觀經濟形勢,41.1%的受訪者持“樂觀”態度,41.5%的人持“不樂觀”態度,不分伯仲。不過一線城市的居民持“樂觀”態度的比例(45.1%)要高于二三線城市(38.7%)。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持“不樂觀”態度的比例較高;而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則是持“樂觀”態度者占了較大的比重。中國百姓所感受到的物價、房價上漲的威脅依然嚴重,近七成受訪者表示“影響很大”(24.7%)或“影響比較大”(44%),表示“影響不大”或“沒什么影響”的僅占5.6%。受訪者對2011年物價、房價上漲的預期也很強烈,認為物價、房價“還會繼續上漲”的比例均超過了七成。在這種形勢和對未來走向的判斷下,2011年,50.5%的受訪者傾向于“更多投資”,33.8%傾向于“更多儲蓄”,只有15.6%傾向于“更多消費”。對于2011年的家庭消費計劃,68.7%受訪者表示物價上漲對2011年家庭消費計劃影響大,55.6%的受訪者表示今年不準備增加家庭消費支出。其中,36.7%的人準備與上年持平,18.9%的人準備減少支出。準備增加支出的比例占34.2%。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不準備增加支出的比例達到了六成以上;而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上的高收入群體則有半數以上打算增加支出。在列出的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15類家庭消費支出項目中,票選出了“2011年中國城市居民的五大消費熱點”,按得票率由高至低依次是:飲食、住房(買房、租房等)、子女教育、電子產品(電腦、照攝像機、手機等)和旅游?!拔幕瘖蕵贰蔽催M入前十,以15.1%的得票率排名第十二?!敖∩肀= 焙汀巴ㄐ拧狈謩e位列第十三和十四位。調查還發現,二三線城市的居民更傾向于在子女教育上多花錢。對于2011年的家庭消費支出重點,在一線城市,“子女教育”以25.4%的得票率排名第六,前面五位依次是:飲食、住房、電子產品、服裝和旅游,而在二三線城市,“子女教育”以高出一線城市8.4個百分點的得票率位居第三,前面只有“飲食”和“住房”。
篇10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 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