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職稱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9 0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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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學困生之所以難轉化,不僅因為教師、家長的幫扶不力,還因為他們常用一種病態的目光看待問題,犯了錯誤,不是及時地反省而是把個人封閉起來,認為自己無能、老師偏心來逃避責任;另一方面,他們卻有著一種強烈的病態自尊。鑒于此,筆者試從語文老師的角度,借語文學習這個主陣地,嘗試為他們畫好一個個大大的“正暈輪”,幫助他們重新找回自尊和自信。
一、借語文式寬容,畫“樂學”之暈
大多數的學困生表現為對老師和家長的苦口婆心無動于衷,對事冷漠。攻其身不如攻其心,我們何不寬容一些,為他們畫一個大大的“樂學之暈”?
1.友愛的姿態。學困生更渴望得到老師的愛。一句適宜的鼓勵,一個充滿贊許的暗示,一句關切的話語,都會點起學困生心中希望的火焰,構建學困生樂于學習的氛圍。
2.幽默的語言。有魅力的語文老師應該具備語文式的幽默。面對學生在學習中無意犯的錯,尤其是學困生,大聲呵斥于事無補,幽他一默又何妨?
案例1:有位三年級老師看到學困生將“桌”寫成了“卓”時,故作驚訝地對他說:“這張桌子不得了,砍了兩條腿還能站??!”孩子便在玩笑中會意了。
3.入耳的說教。學生犯了錯誤,用什么樣的話語對學生最有效?惡狠狠的話語就一定有效嗎?我曾見過學生當著教師的面摔門。在教育界,到處流傳著陶行知老先生“四顆糖”的故事。沒有義正詞嚴的批評,沒有語重心長的說教,更沒有疾風暴雨的體罰,而誰能說這樣的教育不動聽入耳呢?
4.契合的心靈。有些課任老師常會對學生說:“你們班紀律真差!”而班主任常會說:“我們一定能贏!”“我們”與“你們”,前者親和,后者對立。不要小看了教師不經意間的用詞。教師在對學生惡語相向時,就是將這些學生推向了自己的對立面。而很多優秀班主任的一言一行無不向孩子們暗示著一個信息——“我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老師,是其中一員。
二、借語文式幫助,畫“悅己”之暈
所謂語文式幫助,意為含蓄的、育人于無形的幫助形式。
1.鼓勵化整為零。學困生在聽說讀寫各方面似乎一無是處,拿寫字來說,滿本的習字冊上你找不到一個可以稱得上整潔、美觀的字。怎么辦?將鼓勵化整為零!
案例2:我用紅筆圈畫出他們每個字中相對漂亮的筆畫以示褒獎,哪怕只是一筆略帶筆鋒的捺。這方法還真奏效,有兩個原本寫字如亂草的孩子,就因為半個學期中,我用這種方法送他們數百個紅圈圈,現在開始認真寫字了!
2.競賽有縱有橫。與學優生相比較,學困生獲得成功的體驗是不多的,這就需要老師針對他們的特點為他們多提供成功的機會。
(1)縱向評比:當然是拿他們自己的現在和過去相比,不斷發現并表揚他們的進步。此時,給他們備一個成長記錄袋真的很有必要。有時,針對特殊情況還要采取一些非常方法。
(2)橫向評比:為了不讓學困生離群或是自封,我們也不能忽視他們與同學之間的橫向競賽??梢灾笇鄬W生在班里找一個競賽對手,在學習上制造你追我趕的氛圍。不過,學困生的結對子競賽一定是在老師的精心設計之下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教師要不動聲色地給他們安排一個水平相當的競爭對手。
3.評價短中見長。不可否認,學困生雖然文化成績不夠理想,但也許文體方面有一定特長;他們雖然一時落后于人,但內心也有爭上游、爭榮譽的欲望;他們遵守紀律的自覺性不夠高,但卻樂于助人等。我們要勇于跳出傳統的思維束縛,對自己的學生進行重新“定義”,做到“短中見長”。
4.距離遠近適當。筆者在此處要重點說一說,細心的語文教師是如何把握好和學困生之間的空間距離的。
(1)授課時的距離。教育心理學家曾做過這樣的實驗:教室里有四組學生,教師始終站在三、四組之間過道的三分之一處上課,實驗觀察結果顯示,教師身邊的三、四組學生的聽課狀態明顯好于一、二組。所以,我們不要總高高在上地站在講臺上,要常走進過道進行課堂教學,并且要時常變換兩個過道。
(2)評價時的距離。如果批評,對那些膽子大,屢教不改的孩子要近距離批評,使他能夠感受到壓力,對膽量較小的孩子最好遠距離批評,使其不會太感覺壓迫;如果表揚,那就最好是近距離了,因為對任何一個取得成功的孩子進行靠近表揚都具有明顯的教育功效,有很好的激勵作用。
三、借語文式交流,畫“親子”之暈
如何用語文方式與家長更有效地交流,為學困生與家長之間畫好“親子”之暈呢?
1.拓一條渠道。對于中高年級的學困生,家長的教育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問題。而且經過多次較量,他們也已經像他們的孩子一樣油鹽不進。對于不愿或不敢與你交流的家長,不同的情況要借助不同的交流渠道,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家校良好溝通。
案例3:剛接這個班里阿凡(單親家庭)的爸爸是基本請不動的,于是我果斷地放棄了與他面談的交流方式,改為給他寫信。孩子每有點滴進步,我都會寫上只言片語讓孩子捎回。53封信寫完了,他的爸爸竟然開始主動到學校來與老師交流孩子的學習狀況了。更可喜的是,在捎信的路上,孩子也悄悄增長了自信!
2.換一個角度。其實,我們做教師的如果能在改變觀念去欣賞孩子的同時,也教會家長換一個角度去欣賞孩子,才可謂功德無量。我的同事徐老師就是這樣做的。她最常問家長的一句話是:“這孩子在家有什么優點是我還不了解的呢?”
篇2
1.1人員因素
作為工程項目的設計者、組織者和操作者,人在工程質量中起著決定性作用,人員的工作能力、責任心等素質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德國的一項調査研究數據表明,75%~90%的質量事故是人為因素造成的[1]??梢?,管理好人員是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在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做好人員的組織分配工作,并依據各自的責任目標進行分級管理及崗位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及質量責任意識,從而提高工程的整體質量。市政工程項目施工是一個系統工程,項目管理人員首先要將項目目標進行分解,明確個體的分工,確實做到“責任到人”,并對技術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及綜合素質。而管理人員自己在具備專業知識的同時還必須具備較高的協調能力,這樣才能創造一個和諧的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
1.2材料因素
材料是工程得以順利進行的物質基礎和條件,沒有材料,工程就無法進行,而沒有好的材料,工程的質量就得不到保障。通常情況下,市政工程建設所用材料品種少,數量大,因而材料對于市政工程的整體性能來說影響尤為明顯。但是現實中,由于原材料在施工成本中占到60%左右,施工單位為了節約成本增加效益,就會出現偷工減料的現象,產生質量問題[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相關人員在材料的采購、驗收、保管、使用方面都應把好關。相關人員應該根據工程用量及施工條件估摸工程進度,從而確定材料采購時間以及采購量,既要保證施工所需,又要盡可能避免材料過度存貨;在所購材料的驗收環節,一定要把好數量關和質量關,做好記錄;登記之后按照各種材料的性能進行分類保管,避免損壞;施工中既要杜絕偷工減料,也要避免鋪張浪費,要在確保工程質量與進度的前提下,獲取經濟效益。
1.3設備因素
設備作為市政工程的施工工具,直接影響著工程的質量和效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工程的機械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對施工人員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工程開工前,相關技術人員應該依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包括施工條件、施工員文化程度、資金等,選用先進機械設備,在確保工程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工程效率,節約人力成本,提升經濟效益。使用機械設備前,一定要對操作員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同時,還要普及設備的日常保養及維修常識,并分配專人進行管理,以滿足工程建設需求。
1.4方法因素
市政工程建設“方法”指的是整個施工周期中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施工工藝流程,工程檢測手段和組織措施等??茖W合理的施工方案、先進的施工工藝、恰當有效的施工組織都是好質量、高效率工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制定施工方案時,必須依據工程實際條件及施工目標,結合技術、管理、工藝、經濟等因素予以綜合分析,力求做到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工藝先進、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質量、加快進度、降低成本[3]。先進工藝及科學技術則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如攪拌瀝青。傳統施工中多采用熱拌瀝青,超高溫狀態下,既污染環境又傷害身體,如果采用溫拌技術,節能的同時還有效減少了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排放。
1.5環境因素
制約市政工程施工的環境因素眾多,包括自然環境、技術環境、體制環境、政治環境等。市政工程施工受天氣狀況影響較大,冷凍、暴曬、雨雪等都會影響工程施工,如在混凝土道路路面工程施工中,就必須做好防雨、防凍、防曬等工作,當氣溫達到0℃甚至0℃以下時,必須對路面采取必要的保溫保護措施,而當氣溫過高時,則必須采取遮擋和適時養護手段。工程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新科技的應用程度都直接影響著工程的質量以及經濟效益。而施工單位的管理方式以及體制結構等關系到施工質量的結果和效率,不合理的體制結構勢必會阻礙工程順利施工,而體制障礙的消除必然會推進工程的管理水平。此外,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政府行為等外政治環境也對工程的順利施工及技術投資等有著一定的影響。
2市政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施工方重視程度不夠
有些施工單位自身資質不足還是認為工程比較小,把從其他地方找來的施工組織設計稍作修改就算完成任務,不根據圖紙及實際情況編制,照搬照抄,針對性較差[4]。有些工程甚至存在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給工程安全帶來很多隱患。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技術等投入不夠,嚴重影響著工程進度。有的施工方著眼于眼前利益和個人利益,施工設備投入不足,原料上偷工減料,并疏于對技術員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不僅降低了工程效率,而且隱藏著許多安全隱患。
2.2監理方質量監督不到位
監理本來是對施工質量進行嚴格把關控制的,事實上,有些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存在著嚴重失誤,他們有的監理員自身專業素養不高,并沒有相應的工作能力;有的監理員貪一己之利,出于小恩小惠,對質量監督力度不夠;有的監理員長期和施工方打交道,礙于面子,對工程質量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種種行為使得監理工作很多時候只是流于形式。
2.3業主管理不到位
業主身份、背景相差很大,有的業主自身綜合素質較高,但是片面追求工期,造成工程質量低下。他們認為由于市政工程投資多為財政撥款,政府承擔著工程施工中的風險,同時還有相關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自己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障礙清除協調動作遲緩,并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管理。還有的業主本身就缺乏行業管理資質,專業能力與管理協調能力低下,盲目指揮,造成工程進度遲緩甚至不必要的返工。
3市政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對策建議
3.1整頓規范市場秩序
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是多個環節共同牽制、共同作用的結果,要想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及速度,就必須整頓規范相應的市場秩序。首先政府要加強對所有工程從業人員的安全宣傳與教育工作。由于工程涉及人員眾多,并且有不少臨時工,他們文化程度不高而且日常干活較為松散,要想由政府部門集中起來對其進行培訓較為困難,因此對工程安全意識的灌輸以及施工技術的培訓,要分層一級一級進行培訓,這個培訓不是一蹴而就,而是要經過多次反復教育。其次,要完善招標制度。在招標過程中,要確實做到過程公開化、公平化、專業化,必要時可以由業主對施工方、監理方、材料采購源進行分開招標,而不是一切交由承包方負責。除此之外,還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政企分開制,法人全權負責制。有關部門對申報單位以及工程都要進行嚴格審查,看其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以及開工條件。質監部門對工程要進行全程監督和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果造成工程事故的,要對事故原因進行嚴查,并依據事故程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懲治。
3.2強化責任意識
市政工程施工要切實做到保質保量、高效節能,就需要各方參與者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共同努力。從工程招標、原料采購、保管和使用、施工到驗收,明確責任,切實做到責任到人。在工程招標階段,相關部門要嚴格審查投標單位施工資質、以往工程狀況以及圖紙設計,從源頭把好工程質量關。施工單位在中標之后要由專人進行原料市場的調查,查驗所選供貨商的經營證件,有條件的可以抽取所需材料送交工程監理部門與質監部門進行檢測,確認合格后簽訂供貨合同。在采購過程中,承包商應派專人按照所簽合同進行材料品名、數量、規格、質量的驗收與登記,施工中所領取材料均需要工程負責人進行簽名登記,如果出現數量、規格方面的差錯,將作為第一責任人接受調查。施工中也要實行領導負責制,可以是分段負責,也可以是分類負責,而在后期的工程驗收中,要嚴格審核施工單位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等,認真評估工程質量狀況并建檔管理。
3.3優化施工組織設計
優化施工組織就是要依據工程特征和目標,從現有條件出發,整合各種資源等生產要素,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在施工方案設計過程中,施工單位要動員項目部員工積極參與,集思廣益,因為項目部員工長期在施工現場,對于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影響因素體會更深。施工單位要以扎實的專業理論與豐富的管理經驗為依據,結合員工的施工實踐,優化資源配置。通過對施工條件、工期、資金、人員等因素的分析,制定出最優方案。
3.4加強施工質量監管
篇3
施工任務分解是根據工程建設的邏輯關系,將商業大廈項目分解為若干分部分項工程。任務分解應遵循邏輯嚴密、邊界清晰、操作便捷的原則。邏輯嚴密是指任務分解以施工方案為基礎,建立各項任務的層級關系和時間關系;邊界清晰是指所分解的任務與其緊前和緊后工作具有明確的時間分界點;操作便捷是指所分解的任務相對獨立,可以落實到某個工作組或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便于開展績效評估或反饋調整。本項目施工任務分解如表1。
2掙得值法指標監測
設置施工成本監測點是基于掙得值法進行造價管理的基礎。一般而言,監測點的選擇不宜過長或過短,過長則較難發現施工過程各環節的成本使用情況;過短則會增加監測的工作量,使管理成本上升。本項目實際工期約300d,以月為單位開展監測較為適宜。根據掙得值法相關計算公式,該項目BCWS、BCWP和ACWP數據統計如表2。
3監測數據分析
根據已統計的BCWS、BCWP和ACWP數據,可以對該項CV、SV、CPI、SPI進行分析。若CV>0,表示成本節約;CV<0,表示成本超支。若SV>0,表示進度超前;SV<0,表示進度滯后。若CPI>1,表示成本節約,CPI<1,表示成本超支。若SPI>1,表示進度超前,SPI<1,表示進度滯后。1~4月,CV<0,CPI<1,SV在0線附近徘徊,4月份SV>0,SPI約為1,該階段項目費用超支,進度基本與預期吻合,4月份進度明顯提升。存在問題:一是工程起步階段,各項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建設管理溝通不順暢;二是施工機械進場延緩,導致基坑工程窩工,增加了支出;三是基坑隱蔽工程驗收時,發現鋼筋驗收不合格,根據監理要求停工2d,部分鋼筋工程返工。采取措施:首先,梳理分部分項工程,建立工作任務標準流程,提高單位班組的施工質量和班組間的協作能力。其次,地下車庫施工采用流水作業,將車庫分為4個作業面同時施工,并調集經驗豐富的施工團隊,提高鋼筋工程的施工質量。第三,積極協調施工機械供應單位,確保腳手架、起重機、挖土機等設備設施按時進場,并預留一定時間余量。5月,CV>0,CPI>1,SV<0,SPI<1,該階段項目費用節約,進度滯后。存在問題:項目所處東南沿海地區,春夏之交陸續進入梅雨季節,影響鋼筋混凝土澆筑質量,導致4~6層建設進度滯緩。建設進度的滯緩,使材料供應、消耗等數值降低。但是,部分材料因堆料不恰當而損失。采取措施:項目部認真做好雨季施工各項措施,盡量減少進度滯緩的程度,特別是做好成品保護和現場堆料,為雨季過后搶抓施工進度做好準備。7~10月,項目費用和進度呈現波動狀態,7月較為理想,費用節約,進度超前,由于8~9層為標準化施工,前述經驗和磨合為項目順利推進創造了基礎。8月費用超支,進度滯后,該階段實施的屋面施工,需要設置防水層,土方回填工程量較大,水暖管線則需要較長的調適時間。9月和10月,施工預算和進度基本調整,但工程量仍較大,附屬工程中包括綠化工程、門窗工程、油漆工程等??傮w而言,本項目施工進度按計劃完成,未有超前和滯后情況。項目部采取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方式,有效增強了成本的控制能力,項目預算成本3249.922萬元,實際成本3131.407萬元,節約成本118.515萬元,成本壓縮率約為3.6%。
4結語
篇4
[關鍵詞]行政,承諾,違諾
近年來,隨著服務行政意識在行政機關中的滲透與普及,行政機關紛紛尋找提高行政效率、增強行政效能和改進公共服務質量、進而改善行政機關自身與社會公眾關系的方法與途徑。行政執法承諾制于是應運而生。行政執法承諾制產生后,各行政機關紛紛效仿,一時間,“執法承諾”成為新聞媒體的關注焦點[1].目前,行政執法承諾制在運行過程中雖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也暴露出一定的問題。[2]如何規范行政執法承諾制的運作已經成為行政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之一。筆者擬結合某些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承諾制的運行情況,對該制度的幾個基本問題發表淺見,并求教于同人,以期澄清其性質,并規范其運作,最終實現實施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初衷。
一、行政執法承諾制的產生及基本含義
行政執法承諾制是社會服務承諾制向縱深發展的結晶。為改善公共服務質量,滿足社會公眾的合理需求,1994年春,山東省煙臺市建委率先推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1995年5月,煙臺市政府在全市郵電、電業、交通、工商等12個部門推廣建委的經驗。1996年下半年,在全國鐵路、民航、交通、建設、郵電、內貿、金融、電力、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業”,社會服務承諾制全面展開。從總體上看,社會服務承諾制主要應用于三類服務行業,即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水電等)、非營利性公共服務業(如環衛、路燈、公共文化設施等)和管制行業(如執照發放等)。[3]在現階段,前兩類服務業不斷引進企業化管理方式,這樣,在競爭機制的作用下,即使其未宣稱實行社會服務承諾制,服務質量也明顯提高;唯有第三類服務業,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必須由行政機關來調控,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就使得行政執法活動成為社會服務承諾制的攻堅重點。于是乎,行政執法承諾制在社會公眾的關注下走向社會服務承諾制的前臺。
對于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含義,理論界并沒有進行過系統地探討。結合我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實踐,筆者認為,該制度是行政機關的一項自律制度,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自身應予遵守的職業道德、執法程序、執法內容等與職權相關事項向社會公開并做出承諾,并在違反承諾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就該描述性定義而言,有如下幾點應予注意。
第一,該制度是與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密切相關的一項行政機關的自律制度。社會服務承諾制的實質是“政府機關和公共服務部門,以自律的形式向社會宣布自己以新標準提供服務的形式、質量和違約責任等,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剝奪的做法?!盵4]作為一項自律制度,行政機關是否實行承諾制是其內部事務,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公民都無權干預。但是,在現代社會,國家的任務非常艱巨-“企圖回到純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國家縮減到僅執行收稅員、警察和披戴甲胄的護衛之類的老的最小的職能”,[5]已成為不可能的事;國家必須解決因人口增長、工業化、無產階級產生及都市化所肇始的僅憑社會成員個人的智識所無力解決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行政機關也必須提供滿足個人生活所需的服務行為。所以,社會公眾將國家(行政機關)視為自身謀求生存與發展的最佳保障,對行政機關的一言一行都寄予高度的信任。這樣,行政機關一旦向社會宣稱實行執法承諾制,社會公眾就會根據承諾內容對自身的行為進行調整,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利益。同樣,行政機關如果違反承諾,則必然傷害社會公眾的感情,并損害某些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所以說,行政執法承諾制是與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密切相關的一項行政機關的自律制度,為保障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行政機關必須謹慎實施。
第二,行政機關的承諾以法律規定為界限,以承諾事項的可行性為內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即遵循職權法定原則。該原則是基于行政權具有擴張性、易腐蝕性等特征,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預設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外,任何規范性文件都無權對行政機關的職權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也無權創設新的執法事項。所以,行政機關應以法律規定作為承諾的界限,超越職權的承諾是無效的。除有界限外,行政執法承諾還有內在界限,即承諾事項的可行性。周知,執法承諾得以存在的基礎是:立法機關無法對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做出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便通過運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將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轉嫁給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機關來解決: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根據各類行政事務的特性和自身的執法能力,確定相對具體的執法標準。當行政機關將自身確定的執法標準公之于眾,并宣布恪守此執法標準時,就構成了執法承諾。行政機關重新確定執法標準,是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執法,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如果承諾的執法標準不具有可行性,則這種承諾就成了美麗的謊言,在欺騙社會公眾的同時,損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惡劣影響不亞于行政違法。
第三,行政機關應對違諾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從承諾內容來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性質是行政機關為有效行使職權而頒布的拘束其內部人員的行政規則。一般認為,行政規則是“為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而下達的命令,亦即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上級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其法定職權,為規范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所為之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通常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無直接關系?!盵6]行政規則“原則上可分成兩大類,第一種是作為規范行政內部的行政事務,例如規定上、下班之時間,文書的處理,職務的,會客須知等等。第二種是針對執行職務的細部規范,主要是對所涉及法令的解釋及執行方面,所作的解釋?!盵7]由于行政規則并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行政規則的制定不以法律的授權和對外公開為必要條件;即使公務員違反行政規則,也不必然導致行政行為的違法,行政機關也就無須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行政規則(尤其是第二類行政規則)一旦公開,并且其內容有可能對社會公眾的權益產生影響的時候,有關行政機關就必須對違反該行政規則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在日本,行政規則有告示、指示、通知等三種形式,它們一般不具有法規的性質,但當用來“說明法律上的解釋、裁量的標準,規定國民的權利義務,并且在官報上登載時”,[8]則具有了法規性質,對它的違反就構成了違法。行政機關在實施承諾制的時候,往往直接宣稱“向社會公開承諾”,并且為了獲得社會公眾的監督,都通過一定方式將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考察執法承諾的內容可知,無論是違反所承諾的行政道德,還是違反所承諾的執法期限,都可能損害社會公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一旦損害成為現實,作為公眾信任的負責任的人們政府,行政機關應就自身的違諾行為向受損害者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此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執法承諾制與行政執法責任制有本質的區別: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行政機關將自身職權層層分解并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公務員,當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時,根據最初確定的職責分工來追究公務員責任的工作制度。如《海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6日實施)第三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法定的管理權限,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權逐級分解到每個行政執法崗位,實行量化管理,并對其進行監督、考評和獎懲的工作制度。”[9]可見,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純粹的自律制度,其內容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職責分工,與社會公眾的權益無任何直接關系,其對外公開的目的是希望社會公眾協助行政機關做好對公務員的監督工作。相比較而言,行政執法承諾制是一種特殊的自律制度,其內容涉及到社會公眾的權益,對外承擔違諾責任的是行政機關,雖對內也進行責任的追究,但這已不是執法承諾制的重心所在。目前,有些行政機關將行政執法承諾制與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步運行,甚至不作區分,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是可取的。
二、我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現狀評析
行政執法承諾制作為一項制度,一般應包含下列內容:承諾事項、承諾的執法標準、違諾的責任。下面將結合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基本含義和我國行政執法承諾制的現狀,對上述內容進行評析。
(一)關于承諾的事項
承諾的事項范圍,直接關系到行政執法承諾制的運行區間和實施力度,是行政執法承諾制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從實踐中看,行政機關承諾的事項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即服務承諾和工作承諾(可合稱執法承諾)。如福建省《永春縣工商局的政務承諾制度》中,就把承諾事項限定為服務承諾和工作承諾。[10]
服務承諾主要涉及行政機關執法時的態度、著裝等內容,體現了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之間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新型“政府-社會伙伴關系”,雖有落俗套,但在中國這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國度,對提升行政相對人的主人翁意識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從性質上考察,服務承諾主要是對行政道德的承諾。行政道德在我國古代稱為“官德”,專指“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在其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應遵循的具有行政工作職業特征的道德原則和規范”。[11]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行政道德的內容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我國的現階段,由于行政工作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12],所以,“為人民服務”構成了行政道德的核心。圍繞此核心,各行政機關可根據自身的職權進行一定的具體化。這一系列的具體化,都是行政機關嚴格自律的表現,并且有利于社會公眾獲得優質的服務,因此法律可不予干預。
工作承諾主要涉及對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職權的承諾。如《濱??h地方稅務局執法服務承諾制》中明確規定:“服務內容:1稅務登記。2發票領購。3納稅申報。4接受舉報。5稅務咨詢?!盵13]前文已述,行政機關在做出承諾時,應以法定職權為界限,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前例中,雖然實行行政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并沒有違反“職權法定原則”-它只是在重復法定的職權-但是,這種規定方式在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官本位思想濃厚的現狀下,卻可能產生一定的副作用:淡化了法律在行政執法中的功能。法律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當行政機關對其法定的執法內容進行承諾時,不了解相關法律的公眾容易產生誤解,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對自己的職權范圍進行設定。這樣,不僅法律在行政執法中的地位無法顯現,而且行政機關的職權也可能被夸大。不過,對行政職權的重復,也有其正面效應:至少能使社會公眾明確特定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并依此請求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從而使承諾制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而且,離開了承諾事項,行政執法承諾制將成為一副空殼,根本無法運作。對這一對矛盾,筆者認為可通過如下途徑解決:規定承諾事項時,在重復法定職權的同時,明確規定該職權的法律依據。作這樣的修正,除能夠解決上述矛盾外,還有利于社會公眾在行政機關違反承諾時獲得更多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明確了法律依據后,可根據行政機關的違諾情節,除向做出承諾的行政機關尋求救濟外,思考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
在承諾事項問題上,應注意承諾事項的明確性。雖然,行政管理涉及到社會公眾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各個行政機關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政機關在進行承諾時,應對自身的職權做出精確的表述。這是因為,承諾事項的摸棱兩可,不僅可能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使應得到服務的社會公眾因行政機關執法能量的有限而得不到有效的服務,最終將行政機關頻頻推上違諾者的尷尬境地。[14]
(二)關于執法的承諾標準
執法的承諾標準是行政執法承諾制的核心。正是執法標準的重新設定,顯示了行政機關盡職盡責地為人民服務的本質,并且給社會公眾帶來了一系列具體的利益。但,承諾標準與法定標準是什么關系呢?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理論上講,承諾標準必須以法定標準為基礎,是法定標準的具體化,法定標準是承諾標準的邊界。當承諾標準違反法定標準時,承諾標準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抗辯權,即行政機關不能以行為雖違反法定標準、但未違反承諾標準而主張不承擔法律責任。
從實踐中看,行政執法的承諾標準主要涉及執法期限問題。在該問題上,各行政機關的承諾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遵循法定的標準,如《濱??h地方稅務局執法服務承諾制》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并申請行政復議的,于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盵15]這一規定與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相同。二是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內選定一時間點作為承諾的執法期限,并對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明確說明。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務服務承諾制度》規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凡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法定10日)辦完。2、企業設立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凡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法定30日)、分局10個工作日內辦完?!盵16]三是在法律未規定執法期限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一執法期限。如《消防服務承諾》規定:“接出警:夏天40秒,冬天50秒將車駛出車庫,轄區(半徑5公里)5分鐘內到達現場。”[17]
在上述三種對執法期限的規定方式中,第一種方式是對法定標準的重復,其進步意義及局限性與前述工作承諾中重復法定職權相同。其它兩種方式實際上是行政機關擁有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是行政機關自設的行政規則。該行政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并不會給社會公眾帶來不利影響,甚至能給社會公眾帶來預期的利益,因此法律不應干預太多-法律應加以控制的僅在于:首先,在指明承諾標準的同時指明法定標準,為社會公眾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奠定基礎。其次,確保承諾標準的可行性,防止各行政機關在互相攀比中使執法承諾制成為海市蜃樓。而且,在承諾標準不具可行性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仍應對違諾行為承擔責任,這樣,最終受到損害的將是國家利益。
(三)關于違諾責任
行政機關在違反執法承諾后,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理論上并不是難以立足的。但在實踐中,各行政機關的規定卻千差萬別:有的不做任何規定,如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公開承諾》所顯示的承諾制度,它僅涉及交警的行為準則,對違反承諾的后果只字未提;[18]有的不作具體規定,只公開處理投訴的機構及其地址、聯系電話,如《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社會服務承諾》在規定了一系列執法期限后,專門規定了違諾投訴電話,[19]但對具體的處理內容不予涉及;有的則予明確規定。在明確規定違諾責任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如下事項:
第一,責任的承擔者和接收者:責任自負是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即任何行為主體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因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對行政執法承諾制而言,做出承諾的是行政機關,接收承諾的是與其職權相關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因此,在行政機關違反承諾時,應由行政機關向有關社會主體承擔一定的違諾責任。至于行政機關內部責任的追究,是完全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事項,或者說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所應考慮的問題。即從理論上講,違諾責任是行政機關向特定的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相對于違諾人員向行政機關所承擔的內部責任而言,是一種外部責任。但實踐中,違諾責任的的承擔主體和接收主體主要有三類情形:一是由實行行政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向有關社會主體承擔違諾責任;二是由違諾的工作人員向其所在的行政機關及行為所涉及的社會主體承擔責任,如《淮陰市地方稅務局執法服務承諾》規定“地稅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上述承諾的,發現一次罰款10-20元;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20]同時,有的行政機關在追究責任人的違諾責任的同時,也追究行政機關領導者的責任,如《青田縣農業局公開承諾自律制度》在規定了對責任人的一系列處罰措施后,規定“在處罰責任人的同時,單位領導也進行適當處罰。”[21]三是由違諾人員對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而不對行政機關之外的社會主體承擔任何責任。如福建省《永春縣物價局社會服務承諾》中規定,“加強監督檢查,保證承諾事項落到實處。工作人員掛牌上崗,明確各自職責,逐級負責。對不履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度的,要視情節分別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進行嚴肅處理,故意刁難造成違諾事實二次的工作人員,調換工作崗位,因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延誤事實二次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個人?!盵22]在上述規定中,除第一規定符合行政執法承諾制的本質要求外,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將行政執法承諾制與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同,忽略了違諾責任的對外性,將違諾責任的重點放在了對內部行政人員責任的追究上。二是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視為承諾主體,由其對社會公眾承擔違諾責任,而事實上,社會公眾信任的是做出承諾的行政機關,而非該行政機關內部的某個工作人員。并且,由違諾人員承擔外部責任,將使社會公眾因受違諾人員薪金的限制而致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保障,且使行政工作人員因責任超負荷而壓抑自身的積極、主動與創新精神。當然,若不對違諾人員進行相應的懲罰,違諾人員可能無視此承諾,因此也應追究違諾人員的責任。不過,對違諾人員而言,他兼具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代言人和內部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雙重身份,所以,在責任的追究上,應理清關系,逐一落實。
第二,責任的內容:責任的內容應與違諾造成的損害相適應。對行政機關所承擔的違諾責任而言,應考慮違諾給特定的社會主體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在承諾事項中,執法期限的承諾往往與特定社會主體的物質利益相關,行政機關應對違諾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對違反行政道德的,可予賠禮道歉,并根據具體情節,酌情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如《服務承諾》中規定“掛牌服務,文明用語,發生爭吵賠款50元,責任人下崗學習3個月?!盵23](對違諾人所承擔的內部責任而言,應與其主觀過錯程度相掛鉤,并以防止再次違諾為指導思想,因此在強調經濟責任的同時,應與辭退、降級等職位的變遷相呼應-本文不予詳細討論)。
第三,責任的追究:綜觀各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承諾制,在違諾責任的追究上,多通過有關社會主體的投訴或舉報,然后由實行行政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依據承諾進行追究。筆者認為,對內部責任而言,依據具有內部拘束力的行政規則由行政機關進行追究并無不妥。對違諾責任而言,社會公眾申請法律保護的理由是什么呢?尤其在行政行為違反承諾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社會公眾如何獲得法律的保護?大陸學者在這一方面的探討尚有欠缺,而臺灣學者的觀點值得我們思考:他們認為,行政機關在遵循對外公開的行政規則處理行政事務的過程中,必然建立一公平的行政實務處理模式,此后即應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相同事件作相同的處理。違反此行政規則(或說違反此承諾)就構成對憲法上平等原則的侵犯,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使是在承諾本身違法的情況下,也應考慮對社會公眾信賴利益的保障。[24]由是,通過援引行政平等原則和行政信賴保護原則,追究違諾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就獲取了正當性支持。這樣,社會公眾除通過行政途徑獲得救濟外,也可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25]
三、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完善
前文已論述了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基本含義,并在評析其運行狀況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闡述,可以說已經提出了完善行政執法承諾的基本思路?;诖?,本部分不再畫蛇添足。但仍有幾點需要補充:
第一,行政執法承諾制是一把雙刃劍,當行政機關嚴格履行承諾并在違諾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時,該制度將拉近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的距離,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行政機關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地位也將大大提升;反之,若行政機關將承諾停留在書面文件上,欲借此撈取一定的政治資本,則必然侵犯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并使政府信用掃地,最終使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的關系時刻處于一觸即發的緊張狀態。為避免出現這種尷尬的局面,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實行執法承諾制及確定自身的執法標準之前,應該明確該制度的基本要求,并對自身的執法能力做出客觀的評估。
第二,應重視對實行執法承諾制的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對違諾責任的追究。在我國,行政機關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產生的,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因此,人們一般都對行政機關寄予較高的信任,而缺少進行適度監督的意識,但事實上,“對權力行使過度信任也會滋生腐敗,因為過度信任為權力尋租、權力擴張、權力利益化提供了寬松、自由的環境,腐敗就生于斯長于斯”,可以說,“不言監督的信任是輕信,放棄監督的信任是縱容?!盵26]同時,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應該是全面的、連續的,即使是行政機關自愿對自己施加的限制,如行政執法承諾制中對執法期限的承諾,社會公眾也不能放棄監督。不過,社會公眾實施監督的外在動力來自有關機關對違諾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當有關機關對社會公眾發現的違諾現象置若罔聞時,社會公眾的監督惰性就會自然增長,直至對行政機關的言行漠不關心,而這將是一個非常可怕的社會。所以,行政機關不僅應勇于實施執法承諾制,而且應勇于承擔違諾責任,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依法嚴格追究違諾者的法律責任。
總之,行政執法承諾制是行政實踐的需要,但理論研究的空白已經或正在制約其正面效應的發揮。筆者在此發表淺見,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促進該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1]筆者以“執法承諾”為關鍵詞在新浪網上搜索(截至2001年1月15日),符合條件的新聞竟達8000多條。
[2]李紹光、李天星:《新密向虛假承諾開刀》,《法制日報》,2000年6月19日第二版。據報道,河南省新密市市政府設置虛假現場,檢查有關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承諾制的實施情況,結果不很理想,有5個單位因違諾而受到通報批評,有10名干部因分別受到行政紀律處分。
[3]參見李綏州編著:《應用行政管理》,暨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11—214頁。
[4]同3,第212頁。
[5](英)艾倫著:《法律與秩序》,1945年英文版,第279頁。
[6](臺)翁岳生主編:《行政法》,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版,第99頁。
[7](臺)陳新民著:《行政法學總論》(修訂六版),三民書局1996年版第73頁。
[8]胡建淼:《十國行政法-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53頁。
[9]參見網站:/hkgov/hnfg/hnzfbf.html2000年1月14日。
[10]參見網站/gonsan/huwwu.htm1999年7月19日。
[11]王樂夫、許文惠主編:《行政管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44頁。
[12]:《一九四五年的任務》,延安解放日報,1944年12月16日。
[13]參見網站webmaster@
[14]衛陶瀾、張國慶:《110該不該“有求必應”?》,《都市快報》(浙江?。?001年1月17日第7版。該文探討了110應否“有求必應”的問題。筆者認為,承諾事項的模糊性正是造成110處于尷尬境地的根源所在。
[15]同13.
[16]參見網站/gwzx/cnz.htm1998年12月23日。
[17]參見網站/cnuo.htm2000年8月7日。
[18]參見網站/jw/n18.htm2000年12月13日
[19]參見網站/惠州市環保局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公開。htm2000年7月6日。
[20]參見網站/淮陰市地方稅務局“服務承諾”專欄。
[21]參見網站/I.htm2000年11月24日。
[22]參見網站/gov/wujia/index.htm社會服務承諾專欄。
[23]參見網站/tax/fwcn.htm2000年8月29日。
[24]參見翁岳生主編:《行政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版,第104-—105頁。
篇5
一、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涵義和特征
所謂添置行政程序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賦權或授益性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增加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外的條件,從而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它是超越法律規定范圍而附加負擔性條件的行政行為。我國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規對行政主體類似于添置行政程序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例如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目前,行政主體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中,由于主體職責、領域、地域、相對人等因素不同,導致其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內容不同。盡管如此,添置行政程序行為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存在于賦權授益性行政行為過程中。賦權授益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主體依照相對人的申請,許可、確認或者給予其某項行政上的權益,如行政主體頒發許可證和執照、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及發給撫恤金等。
2.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增加了相對人的負擔,影響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3.添置行政程序行為以原賦權授益性行政行為為基礎,它是在行政主體實施某一特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產生的。從行政主體實施該行為的出發點看,添置行政程序是實現原行政行為效力的條件;從整個具體行政行為來看,添置行政程序是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但是添置行政程序行為與原行政法律關系有不同的客體與內容,其所指向的內容并非原行政行為生效的法律要件,前者與后者沒有一種必然的聯系,因而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具有獨立的行政行為屬性。
4.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屬于違法行政程序行為。添置行政程序行為是行政主體超越法律規定擅自作出的行為。對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違法性應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該行為所指向的內容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二是該行為內容具有法律依據,但行為方式具有違法性。例如農民繳納提留統籌款在法律上有依據,但是以此要求農民子女上學必須首先繳納提留統籌款,就不具有合法性了。
二、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具有可訴性
(一)對添置行政程序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現實意義。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法治社會中的一項法治原則,以行政訴訟形式實施司法救濟是相對人尋求權益保護的一條重要途徑。司法救濟具有程序嚴謹、規范全面、結果公正的特點,制約著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正是由于司法審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添置行政程序行為能有效地進行監督。
(二)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1.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主體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主體。
2.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對象是原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具有可訴具體行為的特定性。
3.添置行政程序行為是行政主體利用了國家行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有關。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具有違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性質,屬于行為。
4.添置行政程序行為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在客觀上必定給行政相對人增加某種負擔。
三、人民法院對添置行政程序行為案件的審理
由于行政主體添置行政程序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作為被訴的內容,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判決撤銷。但是,因為行政執法領域的廣泛性以及執法措施的多樣性,行政主體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內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由此引發的行政糾紛也呈現復雜性。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行政訴訟案件時,也應根據不同的行政糾紛特點及訴訟內容進行正確裁判,應著重把握和審查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應正確理解申請人權益受到影響的內涵。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理解不應僅僅局限于單純狹義的人身權、財產權范疇。在行政主體實施賦權授益性行政行為過程中,其添置程序行為可以不是以增加申請人經濟負擔的形式表現出來,而是要求申請人提供一些證件和證明,或者先由其他部門批準等等。這種非直接以經濟負擔表現出來的添置行政程序行為,也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和審理范圍。因為所添置的條件直接影響著申請人申請權益的實現??赡苡腥苏J為非經濟負擔對相對人的影響很微小,不需付出多大努力就可達到所添附的條件,但不管對相對人權益影響大小,行政主體添置行政程序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屬于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
(二)添置行政程序行為適用地方性文件適法性審查問題。行政主體添置行政行為大都是以地方性決定、命令等文件為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申請人不服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案件中,不能回避對所適用的地方性文件進行適法性審查問題,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法律審。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規章,因而人民法院無疑也應以上述規章為依據,對添置行政程序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是在這里,筆者要強調上述依據之外的地方性文件的適法性審查問題,主要是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規定等文件,對于這些文件設定相對人的負擔適法性問題,應從兩方面來考慮:
篇6
關鍵詞:市政工程;成本控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代城市建設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就,市政工程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城市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市政工程施工不僅關系到人們的日常生產與生活,同時對城市經濟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優秀的市政工程施工對實現城市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戰略性意義。由于現代城市一直在向多功能性與綜合性的方向發展,市政工程施工相比于以往來說,難度與復雜性也增加了不少。在市場化的大環境下,施工所用原材料、機械設備以及施工人員、項目管理人員成本的增加,也使市政工程的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對施工項目成本進行有效控制是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實現投資回收與提高自身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一、市政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競爭的逐漸加劇,市政工程的施工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對市政工程項目進行成本控制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途徑,其重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程項目是企業獲得利潤的一個重要的來源,做好企業的成本控制,可以為企業減少不必要的支出,實現企業利潤的不斷增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對項目的投入額以及項目的達標率是衡量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要想保證工程項目的進度合理、各項安全目標和質量都達到最優化,就要處理好進度、質量、安全、成本之間的關系,這四個因素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因此,要想實現企業優化管理的過程,把成本降低到最低,處理好這幾個因素之間的關系是非常重要的。政項目完工后,要對其整體的效益,主要是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全面整體的評價。用最少的投入并且滿足社會的需求,是市政施工企業追求的目標之一,也是建設單位和政府所希望的,這樣,政府能將資金合理有效的投入到市政工程建設中,創造出更多的社會效益。
二、市政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問題
1、管理與經營脫節,由于人員的組成不同,每個部門的要求目標不同,使經營部門在投標的過程中,容易忽略工程質量和工期方面的問題,在投標報價的時候會將工程的施工方案都趨于模式化,所以報價常常不能真實的反映工程施工中實際的真實情況。而項目管理部門通常在施工過程中,需要面對最具體的項目問題,如果臨時的調整方案,往往就會增加工程成本。因此,管理與經營部門之間如果脫節,就一定會出現成本超出預算的情況。
2、市政施工企業本身具有特殊性,其產品多為構筑物或是建筑物,建筑設計的變化一般來說相對較大,而且所需的材料質感和數量都相對巨大,不同設計的建筑所用的材料要求也不盡相同,所以目前為止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衡量,也就相當于產品非標準化。同時,在施工的過程中,產品即為施工的工程,由于每項工程自身的結構、環境和規模都不一樣,所以各項成本之間沒有可比性,想要控制項目成本就沒有一個可靠的參考標準,所以,怎樣針對當前的市政工程項目擬定出可以操作并能發揮效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據已經十分的關鍵。
3、市政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中包括:市場材料價格的變化、工程項目人員的變更、施工現場的環境條件等變化都使得市政施工的項目費用需要隨時更變,所以成本的控制面臨著各種挑戰。
三、市政工程施工成本控制問題的對策
1、做好招投標工作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管理模式多是采用工程量清單單價,工程的結算造價是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中所指定的(一般是中標價)固定綜合單價。額外增加造價的途徑只能在:索賠、材料調差、調整價格(額外工作變更與設計變更)。由于單價固定不易變更,施工中成本控制得好就盈利,成本控制得差就容易產生虧損。因此,我們必須在投標報價時就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在投標時對招標文件、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各方面可能發生變更的因素及以后合同履約、工程結算等各個環節進行詳細的規劃,將其視為一項系統工程對待。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期望的利潤,否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問題,搞不好會賠本。
做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是根據工程特點和場地條件,以配合施工為前提進行合理安排,要有一定的科學依據。但是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有時難免會出現不能執行平面場地布置的情況,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費。為此,必須適時調整方案,盡可能的實現人、機、料有機結合與平衡。合理的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可以避免施工設施反復搬遷,減少臨時性建筑物的修建費用。比如,材料、預制構件、周轉材料等不按規定地點進行堆放,造成二次搬運,不僅浪費人力,材料、構件在搬運過程中也會造成損失,對安全管理也帶來了困難。施工現場配電柜,線路布設不規范,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隱患,這些都是不利于施工項目成本控制的因素,必須從施工現場管理入手,切實做好預防工作,把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3、控制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人工費主要從用工數量方面進行控制,要根據勞動定額計算出定額用工量,提高生產工人的技術水平和班組的組織管理水平,減少和避免無效勞動,提高勞動效率。材料的成本控制包括材料用量控制和材料價格控制兩方面。在材料用量控制上,堅持按定額確定材料使用量,實行限額領料制度, 各班組只能在規定限額內分期分批領用,如超出限額領料要分析原因,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另外要在改進施工技術,采用降低料耗的各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上下功夫,實現節約材料的目的。在價格控制上,對工程進行功能分析和對材料進行性能分析;在保證質量基礎上,力求用價格低的材料替代價格高的材料。同時應控制材料的采購成本,通過市場行情的調查研究,在保質保量的前提下貨比三家,做到比質比價,擇優采購。在材料管理上,加強現場管理,認真計量驗收,堅持余料回收,降低料耗,合理堆放,減少搬運,降低堆放倉儲損耗。在運費控制上,合理組織運輸,,就近購料,選用最經濟的運輸方法,以降低運輸成本。在材料儲備上,要考慮資金時間價值,減少資金占用,合理確定進貨批量和批次,盡可能降低材料儲備量??刂茩C械使用費,要根據工程的需要,科學、合理地選用機械,充分利用現有機械設備,內部合理調度,力求提高主要機械的利用率,充分挖掘機械的效能;要合理化地安排施工段落,,提高現場機械的利用率,減少機械使用成本,定期保養機械,提高機械的完好率。
4、完善激勵機制
市政工程中標后,企業的成本考核小組應對工程各項施工生產要素的市場價格進行現場調研,并根據切實可行的施工技術方案,結合本企業施工定額,計算其標后預算價,制定下達給項目部的目標成本額。當項目部實現了公司下達的成本目標和其他經營管理目標,且降低了成本的應給予一定獎勵和分成。同時需要從效益角度來看待投入,使投入與產出相互配比,并使產出在大于投入的前提下實現利潤最大化。利潤的提高一方面是由于有效地控制項目成本,另一方面是通過提高項目質量縮短施工工期等手段提高企業品牌價值,促進企業長期發展。鑒于上述原因,施工企業內部不僅要采用一系列的監督機制,還要建立一系列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的積極性,保證其行動與企業的預定目標相協調,保證企業各種策略得以有效地實施。
結束語
在現今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對市政工程施工進行項目成本控制是實現施工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必經之路,并且也提高了施工企業在施工行業以及市政建設部門的信譽度。
參考文獻
[1] 李勝江.市政工程施工項目成本控制措施分析與思考[J].2011,8,(10):14-85.
篇7
「關鍵詞房屋拆遷,行政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遷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搬遷義務時,由拆遷人通過仲裁、訴訟或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方式,使拆遷行為獲得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迫使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的活動。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钡?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立法中關于強制拆遷可以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拆遷人應當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委員會做出的拆遷裁決。第二,拆遷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相應的判決并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之。第三,拆遷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遷。前兩種情形中的強制拆遷屬于司法強制程序,第三種屬于本文擬進行探討的行政強制拆遷程序。現實生活中,行政強制拆遷使用過多過濫,在適用范圍和程序方面很不規范,極易引起爭議和糾紛。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拆遷適用過多是不正常的現象:一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一方面,行政強制的不合理適用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研究,廓清其適用條件和范圍,以便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實生活中假借行政權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一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特征
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拆遷應該是國家為實現公益目的,在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迫使被拆遷人履行裁決規定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拆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隨意擴大其適用范圍:
第一,行政強制拆遷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行政強制拆遷取得合法性的實體要件。適用行政強制拆遷的公益項目,主要是指國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館、醫院、環境保護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舊城改造等帶有公益性質項目。由政府補助或者規劃實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福利房或經濟適用房建設,必要時也可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但無論何種情況下,拆遷建設項目必須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過行政機關以國家的身份強制被拆遷人拆遷房屋,否則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為來處理。區分公益性建設項目和商業性建設項目的標準可以通過考查該項目是否為政府的特別規劃,項目為何人使用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來確定。純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的拆遷方式和條件,應當由市場機制來決定,不宜采用行政強制的方式來解決。此種情形下,拆遷人和動遷戶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在相互磋商博弈中達到利益的自然平衡,無需政府的干預。拆遷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補償產權人的土地房屋財產。被拆遷人有完全的意志決定是否動遷以及以何種條件動遷,拆遷人和政府都無權進行強迫性搬遷。政府只需對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規劃,開發商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等進行審批和服務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當拆遷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純商業性建設項目拆遷過程中,如果開發商和動遷戶達不成協議,則項目不能開工,如果達成協議后,動遷戶不履行協議,影響到開發商的開發計劃,開發商可以以違反協議為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這種通過仲裁或司法強制的手段達到拆遷目的的方式與普通合同的強制執行并無差別,不能和公益性開發建設項目混為一談。當然,即便是最純粹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也必須要符合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帶來優化環境、提高居住條件等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因素,但這并不能否定其商業性開發的本質。
第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拆遷的裁決本質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這表明,第一,在行政強制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以管理者的身份對違反生效行政裁決的被管理人進行強制約束,使其履行法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是因為未遵守行政命令而成為行政強制的對象。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雙方是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與司法強制中,人民法院以裁判身份居中處斷,維護公平正義是不同的。行政強制拆遷的正當性在于它是以私益服從公益,少數人的利益服從多數人的利益為基礎的。而司法強制的正當性在于它代表利益的相互平衡。從這種意義上說,司法強制是要實現民事權利之間的公平,而行政強制是要實現社會的正義。第二,行政強制拆遷的對象不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當事人,而只能是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當事人。所以,商業性建設項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關于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一方不履行的,都只能按合同糾紛而不宜采用行政強制的方法。行政強制只能用于被拆遷人需要服從公共利益的場合。第三,關于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是否恰當,應當是可訴的,法律應當給當事人留有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最終救濟的途徑?!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钡谒?,具體行政行為反映的是國家與管理相對人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公民的利益沖突,因此,以行政強制拆遷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只能是來自國家,行政裁決不當,造成被拆遷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適用國家賠償程序。而出于商業目的而征用土地并由開發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項目,其補償往往來自占用土地的開發商,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被拆遷人遭受侵害的,其賠償或補償來自開發商或者拆遷人。
第三,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依據是生效的行政裁決,這是行政強制拆遷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有在行政機關做出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以后,強制拆遷的目的才由拆遷人的私人意志轉變為國家意志,從而獲得形式上的正當性。在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中,其土地使用權是通過開發商和被拆遷人達成的協議而獲得的。如果被拆遷人違反拆遷補償協議,應當拆遷而不予拆遷的,開發商通過訴訟,取得法院的執行令以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司法程序下的強制執行,其依據是生效判決或裁定。行政強制拆遷以行政裁決為必要條件意味著在任何條件下,行政強制拆遷都不能在未經行政機關裁決之前進行,即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已經達成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且被拆遷人的確有拒絕履行協議的違約行為,拆遷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濟的方式自行拆遷,而必須借助行政公權力才能獲得形式上的強制效力。
第四,行政強制拆遷的命令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是國家利益或者說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由政府做出強制拆遷的命令具有特殊的代表意義和內涵,它表明,此項拆遷不是私益與私益的平衡,而是私益對公益的讓步,其中包含有可能的犧牲部分私益而保全公益的成份。而一般商業性開發建設用地的強制拆遷本質上是合同的的執行,是私益之間的沖突。所以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來確認,并由法院來執行。在這里,法院的判決代表公平和正義,是國家居中裁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糾紛,沒有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含義?,F實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加快建設進度,往往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司法強制,肆意擴大行政強制的范圍,這樣極易造成被拆遷人無法按市場公平的原則與開發商討價還價,實現自己應得的利益。而開發商則狐假虎威,以政府的名義大發不義之財。行政強制是行政機關所獨有的功能,如果拆遷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的,其行為就成為行政機關權力的延伸。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遷的,其實質是行政權中執行權的體現,也屬于行政強制拆遷的范圍。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關于行政強制執行規定的不足。
1.關于何時適用司法強制何時適用行政強制的規定模糊不清,導致濫用行政強制權力進行拆遷的現象十分普遍?!稐l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睆谋緱l與第15條的延續關系來看,《條例》將是否訂立和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作為能否適用行政強制拆遷的標準,這種劃分很不科學?!稐l例》第15條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通過仲裁和司法解決糾紛的途徑限定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那么,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就安置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時能否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呢?這樣規定事實上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客觀上造成大量拆遷糾紛都只能以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最終通過行政強制來執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拆遷建設項目的性質來決定能否適用行政強制的方法實施拆遷。只有區分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和公益性開發建設項目,并對兩類建設項目分別采用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的手段才能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在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中,要充分實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場規律來操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完全按普通的民事關系來對待,雙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商業性拆遷中,政府不應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有過多干預,更不能適用行政強制的手段來實施拆遷。將行政強制拆遷的范圍局限在公益性建設項目之內,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扼制實踐中拆遷人肆意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勢頭,而在法理上,強制拆遷行為的法律關系也會變得十分清晰。
2.行政強制權力運用過多而司法強制權力運用不足,政府在房屋拆遷管理中的定位有失偏頗。《條例》是一部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為立法目的的行政法規,其中對政府部門的職權規定較多無可厚非。但是《條例》并沒有對以行政強制手段進行拆遷的范圍作任何限制,這樣,等于是在條例適用的一切范圍內,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純商業性房屋拆遷行為,都可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從《條例》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來看,只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就可以,事實上是只能通過行政機關裁決的方式來解決爭議。這樣,即便是純粹商業性的開發建設項目,政府有形之手也毫不例外地伸了進來。這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側重服務與協調的角色甚不相容。從功能上來看,行政權力的運用有利于調控規劃和提高運作效率,的確有其優越的一面,行政權的擴大適用甚至還是現代社會的一種趨勢。但是擴張的行政權力隨時都有可能造成對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并滋生腐敗,必須通過立法將其局限在有限的范圍內。正是由于行政機關裁決的范圍太過寬泛,所以才導致在房屋拆遷領域內,只能聽到政府的聲音而看不到法院的影子。而商業性建設項目的拆遷人也正好利用地方政府追求政績,急于求成的心理,“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勾結買通行政官員,使行政權力成為為私人利益服務的工具。就一般的拆遷行為而言,其實質是一種私法意義上的履約行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為;其本質是賣方處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因此行政機關不應該過多地介入。
3.對政府和拆遷人的利益保護較多,而對被拆遷人的利益嚴重漠視?!稐l例》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該條將“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列為立法目的,這在客觀上是在保障拆遷人的利益,事實上也是要求被拆遷人當然地為項目順利進行作出犧牲,這在民法原理上是講不通的。被拆遷人的利益只有在為了公益目的的時候,其讓步才是合理的,而這里顯然并沒有做出這種區分。對拆遷人而言,項目完成的越快,其市場風險就可能越小,其收回投資的時間越早,或者其利用建設項目的時間就越早,其利益顯而易見的。而對于被拆遷人特別是那些放棄回遷的被拆遷人而言,則未必有益?!稐l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該條的規定也是為了維護拆遷人的利益而規定的。本條僅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作為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不能保證作為弱者一方的被拆遷人的。因為訂立了該協議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事實上履行了該協議。如果拆遷人只承諾給予被拆遷人以補償安置,而未有履約行為,則被拆遷人可能既失去了現有的房屋,又未得到應當得到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先予執行,會使被拆遷人完全處于被動受控制的地位,無法與拆遷人討價還價以實現自身的利益。這也是目前拆遷糾紛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從理論上來講,拆遷人未實施補償安置而對被拆遷人先予執行,就等于是剝奪了被拆遷人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與民事合同的規則是相違背的。這在商業性建設開發項目的拆遷中更加顯出其不合理性。《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痹摽罡求w現了條例以保障拆遷人利益為中心的思想,為拆遷人肆意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埋下了禍根。由于沒有對適用范圍做嚴格界定,事實上開發商在所有建設項目遇到阻礙時都可以通過此條款來先予執行,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筆者認為,在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沒有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項目就不能開工,不能使用先予執行的手段。條例應當將此項規定局限在公益性建設項目的范圍內才具有正當性。
4.《條例》中關于強制拆遷的規定與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沖突和越位規定。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第(1)項規定,國家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19條更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尯娃D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顯然,從憲法、法律到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都成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條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遷立法上這一立法宗旨卻悄然發生著變化。(侯漢杰:《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理論分析》,載《暨南學報》(第25卷)第5期)拆遷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事實上,該條例就未對強制拆遷行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這與憲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內涵是相沖突的?!稐l例》中“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規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權力范圍。因為在何種情況之下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這是《民事訴訟法》所規范的內容之一,這些內容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立法解決,不能由“條例”來進行規定。
三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具備的條件
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明確,在實踐中適用比較混亂。2003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對行政強制方式拆遷城市房屋的規定才逐步完善起來。綜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適用行政強制程序進行城市房屋拆遷之前應具備以下程序要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只有在當事人將糾紛提請行政機關來解決,行政機關依法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之后,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按照上述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盡管立法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請行政裁決以外的途徑來尋求解決,但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裁決而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調解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的必要程序,這表明房屋拆遷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還是屬于民事糾紛,只是由于此糾紛與房屋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密切相關才為行政權力所介入。行政機關在調解中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行政調解的作用是進一步化解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縮小行政強制的適用范圍。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冻鞘蟹课莶疬w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相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來說,這一規定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此可見,只要是行政機關擬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都要經過聽證程序,目的是要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保證強制執行的公正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也應當進行聽證。
篇8
論文摘要:從我國公司的經營現狀出發,闡明了規范控股股東行為的現實依據.通過對懲罰性賠償原則和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法理解析,認為在現行《公司法》中引進懲罰性賠償和舉證責任性倒置原則,是加強誠信義務、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派生訴訟懲罰性賠償舉證責任
我國的新《公司法》規定了與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相似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尚不成熟,存有漏洞,況且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本身只是一個抽象意義的概念,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必須設計一種法律制度,從而使因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而給其他主體所造成的損失得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可以促使控股股東較好地履行誠信義務。
1我國建立與完善控股股東誠信義務的現實依據
1.1我國公司的經營現狀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的最大特點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大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的比例相當大.2001年12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統計表明,國家擁有股份高達5O.273,而各種已流通股份總計也不過占30.38.由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過高,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其代表的不是全體股東利益而是大股東的利益.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甚至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包裝旗下的上市公司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諸如將劣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迫使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以及大量關聯交易等,導致上市公司最終成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如國際大廈大股東將上市公司募集和借貸的3.7億元資金,借給關聯的另一家企業,投入預期效益低下的世貿廣場酒店項目.三九醫藥的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超過了25億元,占公司凈資產的96。
1.2規范控股股東行為的現實依據
利用關聯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是控股股東最為常用的手法.其中的共同特點都是控股股東利其控股地位違背誠信義務,把上市公司作為賺錢、融資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現金,掏空上市公司,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以上種種弊端都不利于公司的長遠、健康、持續發展,也不能從根本上維護全體股東的長遠利益.尤為重要的是,控股股東違背誠信義務,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還動搖了投資者的信心,危及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畏.因此,建立控股股東誠信義務規范控股股東的弳營行為,完善公司的治理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權利的現象,在對其治理的過程中雖然通過證監會頒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和指導意見,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但由于其立法層次過低,而且在實踐中對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處罰過輕,缺乏相應的威懾力量.因此,應當從控股股東的實際行為出發,把控股股東誠信義務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在《公司法》中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及其內容,并建立加強控股股東違反誠信義務后的責任機制.
2懲罰性賠償原則解析
2.1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法理分析
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變化,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論依據].侵權法歸責原則經歷了一個單獨適用過錯原則到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并用的轉化,無論在哪一個時刻都不能發揮侵權法對潛在侵權人的潛在侵權行為的遏制與預防功能,其所達到的社會威懾效果也難以令人滿意.對由于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責任有3種功能,即復原之功能、預防之功能、懲罰性之功能.對因侵權行為l而受損的人的民事責任的救濟方式又分為兩種,即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相比而言,事前預防無疑為更優的選擇.因為,通過事后救濟的方式對受損的人予以補償只能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修正,并不能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而通過事前預防的方式在事前就對侵權行為予以抑制,不但能夠進一步強化侵權法的懲罰功能,更能夠將侵權行為防患于未然,減少損害的發生.補償為滿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目的,抑制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最高目的,兩者共存,相得益彰_7].事實上,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刑法當中,民事法律中也有懲罰的功能一引.日本學者田中英夫、朱內紹夫也認為,把侵權行為作為專門以損害賠償為目的制度來把握,無視民事責任的制裁功能的做法是錯誤的,為使民事責任發揮對違法行為的抑制功能,引進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十分必要.山島宗教授則進一步指出:刑事罰未充分發揮其對性的非法行為的抑制、預防功能,而且過多的適用刑事罰會產生對基本人權的侵害等問題,應盡量避免過多適用,提倡在非財產損害中加入懲罰或制裁,懲罰性賠償能夠有效的抑制損害的再發生.所以,學者們在論述民事責任的功能時不應再僅限于補償,而應兼顧懲罰,當然補償仍是其核心.
2.2現行公司法引進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必要性
事實上,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侵害中小股東的事件屢屢發生,2003年1月,國家經貿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會議披露:兩部門聯合組織、歷時7個多月的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檢查發現,全國共有676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占用資金的現象.此狀況足以說明我國《公司法》在防范控股股東侵占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方面的不足,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了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但還應在《公司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不是補償損害,而是懲罰和威懾不法行為人,重在預防不法行為.當然,在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要嚴格遵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原則——適度威懾原則.
3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解析
3.1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概述
所謂的舉證責任分配,就是要確定在當事人之間應該有誰承擔因爭議的事實真偽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后果.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學說肇始于古羅馬法,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學家都對此進行了深入而細致的研究.可以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規定分為3種:(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2)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包括舉證責任免除和舉證責任倒置兩部分.其分別體現于《證據規定》第九條和第四條.(3)人民法院關于調查證據的規則,包括由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和法院主動調查證據兩種.如《證據規定》的第十七條和第十四條.
由上可知,我國對于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適用僅僅適用于法律限定的幾種特殊情形.此種限定有點保守,我們應該在對控股股東違反其誠信義務的訴訟中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控股股東負擔就其行為沒有違反其誠信義務的舉證責任,只有控股股東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沒有違反其誠信義務時才能予以免,當然作為提訟的主體,原告仍需負擔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害是因控股股東的行為所致.
3.2控股股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析
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產生于德國,原聯邦德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在I968審理的一起因雞瘟而引起的產品責任案中,首先運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免除了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藥品的制作屬于高難度技術性范疇,為一般人所不能為者,況且整個生產過程都處于被告的掌控之中,讓普通的原告承擔證明其藥品的性能是否合格以及瘟疫是否由其藥品所引發的事實則過于苛刻、不合常理.所以,該案的法官就判定由藥品的生產者即被告承擔這一事實的證明責任,被告因舉證不能,遂敗訴.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修正規則,其產生的依據就在于發生的事實本身.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被告的行為所致,而事實的的經過則只有被告最為清楚,他是事實的惟一見證人;原告只知其損害是由這~事實所引起,無從得知事實發生的原因,所以,該事實本身就已證明被告對該事實的發生存有過失,被告也就理當對此承擔起證明責任.
控股股東作為公司最多股份的擁有者,也就相應地在公司的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之中擁有相對多的話語權,因而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掌控或影響公司的經營行為.但就廣大中小股東而言,由于其持股數量相對較少,可能無機會參與公司的經營行為,所以也就不可能了解到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如果控股股東在經營公司的業務之時違背其誠信義務,在對其提起的訴訟中,判定由提訟的股東負擔舉證責任則是不現實的.作為提訟主體的原告,只知其損害是由控股股東的經營行為所致,卻無法了解這一行為的過程,所以無法承擔起證明這一行為的非法性.鑒于原告與控股股東之間力量懸殊,為維護法律的正義價值,此證明責任理當由違背誠信義務的控股股東來承擔.誠信義務是由法律賦予控股股東的一種特別義務,與一般的股東所承擔的義務有所不同,如果控股股東因違背這一特別義務而遭訴訟時,在舉證責任的適用規則時也就不應再局限于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而應適用特殊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控股股東違背其誠信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不利益,這一事實本身即可說明控股股東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過失,并且控股股東又負有維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職責,所以,判決由控股股東負擔對違反誠信義務的舉證責任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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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新課程理念下,教師要想有效的促進高中思想政治課教學,必須以學生為中心,把學生的主體作用和教師的主導作用有機結合起來;要養成學生分析綜合、辯證思考、合作交流的學風和習慣;對建構學習、探究教學策略進行有機整合。
在新的課程理念的指引下,我們21世紀的主人,無論是學生還是教師都應該做出應有的思考和總結,尤其是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領導者,引路者,都應積極應對。在新課程理念的指導下,教師如何才能有效促進高中思想政治課教學呢?以下是我在這一方面的淺談:
一、以學生為中心,把學生的主體作用和教師的主導作用有機結合起來
1、以學生為中心,優化政治課堂教學,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今天,在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倡導下,現代的課堂教學要求以“和諧課堂”為目標,教材、教學條件等物的因素被歸置回本來的位置——即教師和學生達成教學目標的運用對象,“圍繞著目標的達成,學生是直接的決定性因素,教師是非直接的、非決定性的因素。因此,優化課堂結構,必須充分利用教學條件和教材,以學生為中心,以教師為主導。
2、有效整合教師的主導作用,發揮鼓勵者、促進者、組織者、設計者和指導者的作用
(1)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引導學生主動學習。貼近學生、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的情境設計和模擬以及“活動化”的教學,可以使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充分感受并體驗到學習的樂趣和用處,從而能夠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
(2)強化學法的指導,培養自主學習能力在此,我介紹兩種行之有效的學習方法,對之進行強化的學法指導,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
一種是基于“知識框架”的學習法。“知識框架”法需要明確四大基本原則:第一,主題在中央;第二,每個分主題都有一個主要的分支:第三,每個概念用一個詞來表達;第四,如果可能的話,給每個畫幅畫。有一句名詩是這樣寫的:“領新標異二月花,刪繁就簡三秋樹”。我對“知識框架”法的要求就是這樣:一是知識重構,二是簡潔明了。
另一種是“點線面一體化”的分解綜合學習法。點,即是知識要點、知識基本點:面,即是知識網絡、知識“大廈”;線,即是點與面之間知識的內在聯系。
(3)指導學生掌握思維規律,培養創新能力。
第一,注重對書本知識、人生知識和實踐知識的觀察。
第二,注重對書本知識、人生知識和實踐知識的反思。
二、養成分析綜合、辯證思考、合作交流的學風和習慣。
哲學政治探究性教學圍繞目標與情境,以“探究共享”為價值理念,注重思考、表達和交流,形成正確的觀念、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為此,教師應該多采用“問題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和“任務驅動教學法”等適宜探究的教學法。
1、問題教學法
問題教學法以問題探究為主要線索和鏈條來展開教學活動的教學方法。實施基于問題的教學方法,教師要注重教學的過程,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在關注問題、引發問題、探討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和生成新問題的問題探究中生成教學過程。
2、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也稱為“情景教學法”,是一種以課堂教學為主、課內課外相結合,圍繞實際案例進行探究共享,綜合運用自學、討論、啟發、講授和談話等手段的教學方法。通過對案例的探究共享,有利于學生掌握一定的技術與方法,活躍學生的辯證思維,養成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探本索源、合作交流的學風和習慣。實施基于案例的教學方法重在組織、堅持和有效的教學評價,所以教師要成為教學的“組織者”
3、任務驅動教學法
任務驅動教學法,是指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劃分成一系列的教學任務,引導學生帶著一定的任務去發現、探討和解決實際問題,并能夠對任務進行反恩。實施基于任務的教學方法有利于在較短的時間內集中學生的注意力,提高教學效率,也有利于學生在實踐情境中運用所學的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從而形成一定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
三、對建構學習、探究教學策略進行有機整合
信息技術背景下“問題、探究、實踐”教學模式建立在建構主義教學模式的基礎上,借助計算機、多媒體和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課程資源和教學方式,引導學生作出有益的反思、探究與實踐。在這個教學模式中要以人為本,互動合作,實踐創新,使師生雙方有效應用信息技術,充分實現“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思想,促進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價值觀“三維”目標的和諧發展,從而達到探究性教學的“整合效應”與“和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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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學方法、方式不夠豐富教學的形式上,依然局限于傳統的板書,即使有多媒體教學,形式也相對單一,照本宣科的灌輸型的教學方式居多,在理論層面講解得較為詳細和全面,但是在實際操作的技能方面有嚴重欠缺,使得學生成為“理論的巨人,行動的矮子”,這導致了許多學生在課堂上提不起興趣,沒有把理論變成實際的技能。
1.2教材陳舊,未與時俱進脫胎于大學??平逃母呗毟邔=滩?沒有從中提煉出適合高職高專院校本身特點的實際應用性,僅是換湯不換藥地延續著大學??平逃睦碚撔缘臇|西,金融行業的發展日新月異,但一些教材還停留在相當落后的時期,一些新的金融事物沒有出現在教材中,與社會的實際發展嚴重脫節,這導致了學生在踏入社會進行實際操作時,會感到現實與理論的巨大差距。不利于學生快速融入就業環境。
1.3學校內外實際操作的空間仍需擴展作為應用性、工具性很強的學科,《證券投資》的教學一直應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由于種種原因,比如資金、軟硬件等問題,導致學校內部的金融模擬實驗室的建設進展遲緩或者干脆中止,學生的實踐機會減少,學校外部的實踐基地,大多不成規模,零零散散,僅靠一些老師業余時間的開拓或洽談,從數量和質量上都不容樂觀,學生的鍛煉機會減少,無形中受到了限制。
2、《證券投資基金》教學改革初探
2.1因材施教,分類施教在課程教學中,應該將理論型知識和實際應用型知識分門別類,兩者并重,根據理論和實踐的不同特點,實行不同的教學方法,因為此課程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兩者互相滲透,互相影響,共同發展。
2.1.1基礎理論教學概述目前,此學科的理論知識方面主要囊括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特點、種類、投資操作、績效評價等,作為此課程的基礎性理論,老師在課堂上的授課至關重要,占總課時的六成左右,在課堂上,授課者應讓學生透徹了解、理解此課程的基礎性知識,講解相關理論的運作原理,鍛煉思維方式,從課程的學習中,增強對基礎性理論知識的掌握,升華到理念和思維方法上來,加強職業道德觀念,為以后在此行業安身立命打下良好基礎。
2.1.2實踐內容教學概述通過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商,讓學生有機會與金融機構零距離接觸,切身感受實際的業務的操作流程,通過社會實踐,切實感受到本課程的魅力,通過崗位職責的學習加強責任心,從過實際操作加強課程的直觀性和趣味性,從而更積極地學習。基金的交易方式(發行、申購、贖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的監管、營銷和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等都會在此過程中得到極大的“直觀性教育”。
2.2 創新教學模式、改革陳舊教學方法如果現有的教學模式不足以支撐學科的良性發展,必須探索現時代背景下新的教學模式,特別是隨著新媒體的興起,課堂不只局限于教室內,“三個課堂”的教學手段值得積極嘗試和探索。
2.2.1課堂教學:“第一課堂”培養是理論根基課堂教學是最傳統也是最有效的教學方式之一,在課堂學習中,也應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除了課堂上理論知識的學習,還包括校內外的實踐活動。理論教學以鮮活的案例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學校內的模擬主要以學校內的實驗室為主,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一些證券投資理論知識的模擬操作,增強感性認識,提高實際操作能力。
學校外的實踐基地以證券公司、銀行等機構為主,通過參觀和參與實際操作,加深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的辦理過程的理解,增強實務能力,第一課堂實行開放式辦學,不僅能整合資源,增強課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還能在“看得見、摸得著”的實踐過程中,不斷加深學生對理論的認識和化理論為技能的能力。
2.2.2重視新媒體作用,開辟第二課堂隨著新媒體的發展,新媒體作為一種重要工具,不斷深入人們的生活的各個領域,深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這給金融教學帶來了良好機遇,通過互聯網、公共微信帳號、QQ群、微博、博客等一系列的新媒體工具,師生之間可以方便地進行交流探討,不斷吸取最新的課程資訊和前沿知識,極大地提高了課程的趣味性、參與性、互動性和先進性。
2.2.3通過模擬實踐,以“第三課堂”提高技能模擬交易大賽,以接近實際操作的形式,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比如一些學校舉辦的模擬金融操作大賽、校內外聯合舉辦的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和金融有關的模擬大賽等,都會對學生的實踐能力起到良好的促進和鍛煉作用,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都有很大的提升。知識只有轉化為能力,才是知識的最終目的,在各種形式的實踐中,學生對本課程的知識有了更為直觀的認識,不再只是紙上談兵。
3、因材施教,因人施教
自古以來,各位教育家都提倡因人施教、因材施教,這是對學生個性的尊重合培養,只有掌握了不同學生的情況和特點,才能在教學中有的放矢,實現教學效果的最大與最優。有的人適合做實踐,有的人適合進行理論的研究與突破,對金融學科而言,可以從這兩個大的方面入手,根據學生的不同特點,進行有目的的教學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