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征文范文
時間:2023-03-16 15: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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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人生從夢想開始 青春正起航
馬克思有名言“一個時代的精神,是青年代表的精神;一個時代的性格,是青春代表的性格?!逼椒财胀ǖ奈页錾谏鲜兰o八十年代末,是的,在眾多九零后,零零后的那一撥人群中,我是八零的尾巴,也是逐漸撐起社會的中堅力量的一份子。
小時候,我們都曾戴著鮮艷的紅領巾,稚氣地在老師同學面前演講過自己的夢想,收獲的是老師贊揚的微笑、同學鼓勵的掌聲,現在回想起來小時候的夢想依舊明亮。回首我的成長過程,夢想一次次被現實擊倒,而我繼續在成長,屬于自己的夢想又重新點亮。
青春的美麗與珍貴,就在于它的無邪和無暇,在于它的可遇而不可求,在于它的永不重回?,F在的八零后正成為當今社會的重要力量,時代給予我們的是使命,也是機遇。成長讓我明白,把夢想擺在眼前,是最快樂的生活方式。我曾是一名xxxx的工作人員,看到xxxx得到認可,心里無比歡喜;也曾是一名圖書管理員,每天嗅著報紙的墨香,整理著一排排書架,翻閱著各類書籍,心里也是無限愉悅;如今,我是一名xx工作者,… …實現小我的價值時,內心也是各種澎湃的。把夢想變成現實,就是一個奮斗實現的過程,我學會了把夢想擺在眼前,把夢想縮小,再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放大它、美化它。請原諒我,就是這么喜歡挑戰。青春被譽為生活賦予我們一種巨大的和無限高貴的禮品,就是因為它充滿著力量,充滿著期待、志愿,充滿著求知和斗爭的志向,充滿著希望和信心。所以我接受大家給我年輕人的眼光,當然也接受臉上隨機冒出的青春痘,年輕的時光都是美好的,生活給了我什么,那我就享受并感恩它。
哲學家塞涅卡不是這樣說嗎,青春不是人生的一段時期,而是心靈的一種狀態。是的,瀏覽著大大小小的活動賽事照片,總會有一群心態永遠二十歲的叔叔阿姨活躍在最耀眼的地方,這樣的笑臉又豈是二十歲的年輕人能呈現的?,F在的我二十六歲,正值青年,十年二十年后,我是否依舊懷揣著美好的夢想努力工作呢,我想我是可以的,有夢想,誰說不可以呢。我會帶著現有的青春沖動前進,也會裝著年輪給的智慧沉淀思考,人生的夢想之船,正起航!
篇2
活動主題:回望從前,總結過去,展望祖國的發展。
主辦單位:社團聯合會·xx新聞社
活動對象:xx農大全體學生
活動地點:xx農業大學農學院三樓
活動時間:2011年4月1日
活動的目的及意義:在“五·四”運動來臨之際,我院特舉辦紅色日記:“xx”詩文征集大賽。以該活動為載體,培養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懷,為學生創造一個個性發展的舞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發掘學生的潛力。用發展的眼光去看中國的發展,用年輕而又真實的文筆勾繪出祖國美麗的畫卷。
預期效果:喚醒同學們最深處的記憶,通過一個月的詩文征集活動,不僅使學生在寫作方面有所提高,更重要的是在本質上提高了對待中國的歷史,對待黨的觀念。在師生中樹立起了黨的豐碑.活躍了大學校園文化,凝聚起文學的文化氛圍。
可行性分析:
(1)在活動方式的選取上,我認為還是頗具獨特之感的。此次活動的征文范圍是全校性的并且沒有年級和專業的限制,所以只要想寫,就會有機會讓同學看到你和別人不同的觀念,和別人不一樣的思考角度。這是作為吸引參賽人員的亮點,因此在這方面我們有100%的把握。
(2)活動的舉辦地即編輯部門的所在地,我們選擇了農學院三樓的一間空閑辦公室,不許另行租用。而且我們會有特邀各院領導為我們擔當臨時主編,由xx新聞社社長任常駐編輯,新聞社的干事負責文章的整理和各類事務的通知,這樣我們就解決了人員問題。
(3)征文的方式也是很有保證。為了方便同學們投稿,保證把最新的詩文第一時間通過最便捷的渠道匯集到我們這里,所以,我們將用電腦24小時不間斷征稿,各大主要征文箱每天查收。
(4)活動的經費預算上,我們采取的是節約制,譬如我們在活動的宣傳上節約了大概比初期少30%的資金,在獲獎文章的獎勵上壓縮到了初期的50%。最后的圖書出版方面我么本著質量與消耗成反比的宗旨。因而,我們所涉及到的預算都是經過反復的思考,確認其實用意義后決定的。
綜上所述,我們已經對此次紅色日記所涉及的資金、活動統籌地點、活動人員安排等存在疑問的地方做了盡量詳細的闡述。盡一切的可能去把活動的可行性做到最大。我們也希望諸位領導可以認真審閱,準許舉辦一場農大的文字節日。
活動開展:
1、報名方式:
(1)、網上報名:我們將建立專門的網絡郵箱,各參加投稿比賽的同學都可以通過網上報名的方式參加到此次的活動中來,在農學院網站上下載報名表格,填好信息后發至(xx@sina.com),郵件名稱統一以“1+文章名稱+本人姓名+學院+專業+班級+聯系方式”命名。
(2)、現場報名:每周二至周六12:00-13:00,持本人學生證、
身份證,到農學院三樓報名。
2、比賽流程
第一階段——策劃
篇3
【關鍵詞】投資銀行;財稅問題;探討
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我國經濟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社會經濟生活中對投融資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國的投資銀行業正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大的市場需求。狹義的投資銀行業務只限于某些資本市場活動,著重指一級市場上的承銷業務、并購和融資業務的財務顧問,本為所指投行業務財稅問題限于狹義上的投行業務。
一、投行業務會計處理探討
投行業務的會計處理,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也發生了一些發展變化。
1、投資銀行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變遷
2003年,財政部公布了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公司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行業務中的發行承銷業務的收入確認根據發售方式不同做出不同處理,但基本原則為承銷實現時確認手續費收入;對于投行業務中的上市輔導、上市推薦、投資咨詢等財務顧問業務的會計處理為,證券公司應當在各項業務提供的相關服務完成時確認收入,在各項業務提供的相關服務完成前一次性收取的款項,應作為預收款項處理,待服務完成時按規定確認收入。
2006年,財政部公布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7年3月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于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確認解釋如下:在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對于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分已發生成本能否取得補償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2、投資銀行業務會計處理變化
(1)在200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對于投行各項業務收入和支出(含直接支出和項目人員費用)的確定,證券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發生業務支出時:②收到預收款項時:
借:待轉承銷費用借:貨幣資金
貸:貨幣資金貸:應付賬款
③待項目完成時,一次結轉收入、支出:
借:應付賬款
貸: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業務及管理費
借: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業務及管理費
貸:待轉承銷費用
在該制度規定下,證券公司收入處理相對比較統一,投行業務的財務數據具有較強的可比性,但由于投行業務的特殊性,通常需要跨年度才能完成,上述處理辦法造成會計處理的不及時。同時,由于各證券公司對發生支出的性質理解不一致,造成會計處理存在差異,影響投行業務凈收入指標。根據證監會2009年一項調查數據看,大約42家證券公司將投行業務發生的直接費用(如登報、律師費等)和項目人員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計入了管理費用,20家證券公司計入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支出處理的不一致導致了行業監管指標口徑不一致的風險。
(2)2006年以后,由于會計準則廢止2003年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由此,證券公司投行業務收入、支出的處理出現進一步的差異。
一是仍然保持了2003年的會計處理原則,待項目完成后確認收入;二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適用交易結果可以可靠確定,運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和支出;三是認為投行業務作為一個整體業務,收到的款項沒有退回的風險,發生的費用在整體上與收入是配比的,因而直接按收到款項確認為收入,發生支出確認為當期支出,基本上遵循了提供勞務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會計處理原則。從2010年度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各家證券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看,目前約85%以上的證券公司采用的是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15%采用的是后兩種處理方法。這樣的會計處理現狀一方面不符合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及時性原則,虛增資產和負債,增加了證券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同時,也帶來證券行業財務指標的不可比以及行業監管指標口徑的不一致,因而建議行業監管機構應予以進一步規范。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建議行業監管部門對投行業務進行如下會計處理規定:
對于投行業務收入的確認,要嚴格執行會計準則中關于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在資產負債表日均需將已發生的支出和收到的款項予以確認,不應以增加資產和負債的方式處理。對于有可靠依據(如客戶對業務完工進度的確認函等)證明投行業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支出;對于勞務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的,建議參照會計準則中的規定,按照投行業務服務簽訂合同約定的收費時間確認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支出。
對于投行業務支出的會計處理,建議按照支出發生的性質進行分類處理,對于投行業務發生的直接費用,如登報費、廣告費等,計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對于業務人員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辦公費等,建議計入管理費用,這一規定可以限制證券公司調整行業監管指標,例如成本管理能力指標,從而保證行業監管指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投資銀行業務稅務處理探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對于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但該函件中未對交易結果不能確定的勞務確認收入問題予以明確,造成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與納稅人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但又無明確政策規定為依據的問題,比如稅務機關認為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就應該按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是證券公司提供投行業務服務的結果確實具有不確定性,難以可靠估計,因而,需稅務機關出臺更加具體的指導政策解決該問題。
本文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關政策,對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如何進行稅收處理予以規定。同時,考慮稅收政策在企業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上,遵循的一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與會計準則對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原則一致,因此,建議出臺的規定與現行會計準則中關于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會計處理保持一致,即已發生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收或預計能購收回的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發生成本;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從而實現收入、支出的合理確認,同時也減少了稅收政策與會計準則的差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S].
[2]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Z].國稅函[2008]875號.
篇4
摘 要 實務中遇到一些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問題,值得思考。建議:將即征即退增值稅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政府補助;不要隨意擴大投資補助的范圍,避免準則被架空;對于沒有期限的綜合性項目政府補助,準則講解應提供遞延收益的分配方法。
關鍵詞 政府補助 增值稅退稅 應收金額計量 投資補助 綜合性項目
在過去的五年時間里,政府補助準則幫助我們會計審計工作者解決了實務中遇到的許多疑難問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了一些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問題,在此提出以便探討:
一、政府補助中即征即退增值稅能否按應收金額計量
根據政府補助準則應用指南及講解的規定,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否則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由于即征即退增值稅不是按照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只有在收到退稅款時才能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根據實務經驗,增值稅退稅是軟件企業政府補助的重要構成項目,上述確認收入的方式產生了以下三個問題:
問題一:應收出口退稅和即征即退增值稅計量方法不一致。
眾所周知,應收出口退稅科目本身就代表了出口退稅是采用應收金額計量的,雖然出口退稅不構成企業的收入,但是確認了一項資產;而在退稅流程上出口退稅和即征即退沒有本質差別,為什么兩者的計量方法有差別?
問題二:即征即退增值稅按收到金額計量的方法給企業提供了盈余管理空間。
從常理分析,企業會希望盡早收回退稅款,但筆者在審計某軟件企業時發現,當年度下半年軟件銷售金額較大,退稅卻集中在年底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而上年度同期并沒有這種現象。雖然企業解釋是出于集中申報減少工作量的考慮,但因退稅周期一般是1-3個月,該筆金額不小的退稅款必然是在下年度收到(事實也的確如此),不得不讓筆者懷疑企業存在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問題三:即征即退增值稅是否屬于非經常性損益?
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政府補助屬于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或定量持續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這里再次提到定額定量的政府補助概念,和政府補助準則對于可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基本一致。這將導致一個奇怪的現象:目前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擬上市公司,當期收到的軟件即征即退增值稅都不認定為非經常性損益,即都認定為 “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或定量持續享受的政府補助”;而報表附注中關于政府補助的會計政策描述是按照收到的金額計量確認當期收益,即認為其不屬于準則所指“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兩者是否自相矛盾?
鑒于其他享受同樣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行業也存在類似問題,因此筆者建議應將法定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增值稅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政府補助,以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
二、政府補助被投資補助架空
實務中很多財政資金配套的管理辦法都要求企業收到時應作資本公積處理,常見的如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等。《企業財務通則(2010年修訂)》對投資補助的財務處理規定是“企業收到這類資金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但文件要求作資本公積的財政資金撥款是否屬于企業財務通則中規定的投資補助,實務中難以認定,企業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按照撥款文件規定計入資本公積,有的計入遞延收益,更謹慎的掛專項應付款等待政府明確態度再做處理。鑒于這種情況,筆者建議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下達撥款文件時不應隨意擴大投資補助范圍,也不要隨意規定企業將財政撥款資金計入資本公積,否則會造成企業相應已開支的成本費用無法在利潤表上得到適當彌補,影響企業的財務業績,也違背了政府撥款的初衷,更糟糕的是使得政府補助準則陷入了無用武之地而被架空的尷尬境地。
三、準則講解中缺乏對沒有期限的綜合性項目政府補助分配遞延收益的方法
筆者在審計一家高新企業時遇到這樣一筆政府補助:企業籌建一條生產線以將自研開發的新產品投產,項目總投資預算為1000萬元,其中廠房投資3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30年),機器設備投資4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人工成本、后續研發開支及初始啟動資金各100萬元。經企業申請,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同意按照項目投資總額的40%配套補助(沒有明細到各項目),即400萬元。企業收到該筆撥款時認定為綜合性項目政府補助,計入遞延收益,但馬上就面臨一個問題:按照準則講解的規定,難以區分與收益相關和與資產相關各自金額的,應整體劃分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準則講解里只列舉了有項目期的綜合性補助案例,沒有說明“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具體如何操作。該生產線恰巧沒有明確的項目期,遞延收益該如何分配?筆者提出兩種方案:一是視同項目期為10年(機器設備使用年限),把400萬元平均分配結轉至各期收益;二是合理區分出與收益相關和資產相關的補助金額,即先把400萬元遞延收益按照40%比例分解到具體項目中,在項目投產當年視同當期已經發生了相關成本費用,將人工成本、研發支出和啟動資金分配的遞延收益120萬元(300萬X40%)先結轉當期收益,剩下廠房和機器設備各自分配的遞延收益120萬元和160萬元按照各自的使用年限平均分配到各期收益。由于兩種方案會導致會計處理結果有較大不同,因此筆者建議今后在修訂會計準則講解時列舉對于沒有項目期的綜合性項目政府補助如何分配遞延收益的若干案例,以便在實務中有所參照。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2006.2.
篇5
關鍵詞:發展前景;專業技能;職業化;榮譽度
1953年,清華大學試行了“雙肩挑”制的政治輔導員制度,經過60年的發展,我國高校幾乎都設立了思想政治輔導員崗位并經歷了從兼職輔導員到專職兼職相結合的模式。同時,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進程,輔導員崗位的學歷要求也在不斷提升,大部分院校輔導員崗位至少要求本科學歷,而且要求有逐漸提升為碩士研究生學歷的趨勢,甚至部分名牌院校要求應聘人員畢業院校必須為“211”、“985”高校,因而輔導員隊伍目前呈現出一種隊伍年輕、學歷高的局面。然而,學歷層次的提高、隊伍的年輕化仍然不能避免校園惡性事件的發生。近年來國家也非常重視思想政治隊伍的建設,出臺了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導方針和高校班主任及輔導員制度的建設意見,思想政治工作從業者也對輔導員隊伍建設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反思。
一、輔導員隊伍建設存在問題
1.學歷層次與專業能力不成正比
目前高校人才招聘模式的轉變逐步提升了輔導員隊伍的學歷水平,基本為本科以上。然而,因思想政治專業的人才數量還不是非常充足,大多數高校在人才招聘時并沒有嚴格限制必須為思想政治專業,而是以學歷為起點放寬了專業限制,很多文科類的專業從事了思想政治輔導員這個職業。這就導致了一方面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學歷層次提升,但是專業不對口,沒有心理學、管理學背景,不利于工作的專業化開展;另一方面因專業不對口,開展工作后,很多人甚至丟掉了本專業,發展前景更加模糊,極大地浪費了教育資源。
2.學歷層次與發展前景不匹配
高校行政職能以教學服務為主,管理模式仍處在事業單位改制轉型期,人才流動與晉升方式都還在摸索過程中。思想政治輔導員在目前的模式下一般只有三條職業發展道路,即轉崗擔任專業教師、校內行政崗位調動和級別晉升、職稱評定。第一,轉崗擔任教師在目前高校普遍要求博士學位的大環境下,從事思想政治工作者學歷不夠。第二,校內行政崗位調動對輔導員行業發展也并無益處,容易讓思想政治工作沒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傳承和人才培養機制;而級別晉升在我國事業單位改制的整體格局下對基層思想政治工作者而言也非易事。第三,職稱評定有局限。思想政治工作者因不擔任實際教學,在目前職稱評定制度下,科研成果和課時考核都無法達標,多數人止步于中級職稱。
3.工作內容與崗位要求不匹配
思想政治輔導員的本職是在黨的領導下,面向大學生開展黨和國家的理論教育、班級事務管理、心理生活輔導等工作。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高校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千條線萬條線,都要穿過輔導員這個“針孔”去開展,結果輔導員成為了“保姆、收費員、報修員”等,而真正的思想教育、心理輔導工作流于形式。這種局面的發展一方面不利于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同時也讓輔導員無法在青年學生中樹立應有的威信,讓學生形成輔導員比專業教師“低一頭”的錯覺,兩種負面影響使輔導員的工作更加缺乏成就感。
4.專兼職結合的模式下,人員配備不達標
目前大多數高校人才缺乏,不能達到國家1:200的輔導員崗位設置要求,只能采取靈活模式,專兼職相結合,甚至不乏高校因為輔導員過少強制要求青年教師必須擔任三至五年輔導員。然而,工作的實際告訴我們,專職輔導員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開展,兼職輔導員則因還要擔任教學任務難以兼顧工作。但是,僅靠專職輔導員,200名學生配備一名專職輔導員的目標更是難以達到,導致應該緊抓的思想政治工作陣地出現了人員的斷檔,讓學生戲言“輔導員難得一見”。
以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了思想政治輔導員隊伍的不穩定性,人才流失嚴重,工作系統性難以傳承,工作職業化、專業化難以維系,而仍在從事該職業的同志則無法獲得工作認同感和成就感,對自身發展十分迷茫。人數配置與學生的失調也讓這支本應在學生群體中起重要引導作用的隊伍丟失了最重要的思想政治職能,讓各種惡性事件在高校屢屢發生。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已經存在的問題并積極解決,讓思想政治輔導員制度不斷完善,發揮其應有的育人作用。
二、強化思想政治輔導員隊伍建設的建議
1.細化培訓模式,提升隊伍專業化程度
面對目前輔導員背景專業多樣化的局面,必須大力建設輔導員隊伍的長效培訓機制,提升目前從業者的專業化技能水平。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應和高校聯合,邀請專家巡回開展內容豐富的培訓講座,進行校內、校際之間的交流;以高校為主體,對新入職輔導員進行崗前技能培訓并在日常工作中定期舉辦座談會、經驗交流會、案例分析會等,不斷打磨現有隊伍的從業水平。除了以官方為主導開展的交流培訓外,也要為輔導員提供更多走出去的機會,通過細化輔導員攻讀學位規定,制定輔導員定期外出培訓制度,鼓勵輔導員考取相關資格證書,如心理學資格證書、就業指導資格證書,讓大家術業有專攻,也更加有職業歸屬感,能更好地進行職業規劃,從而不斷培養專家化的輔導員,更好地引導學生成長成才。
2.暢通發展渠道,擴大隊伍職業化規模
輔導員隊伍以高學歷青年人居多,他們對自己的職業發展十分關心。只有從發展渠道入手,暢通個人職業規劃的道路,才能留住人才,提升這支隊伍的整體水平,保證隊伍職業化規模的發展。上文提到,目前高校輔導員進一步發展的途徑有三條:轉任專業教師、校內行政崗位變動或晉升行政級別、職稱評定。轉任專業教師和校內行政崗位變動都不利于留住人才,不利于保證隊伍穩定化發展,因而必須從行政級別和職稱評定兩方面入手,改革人事制度,結合輔導員的工作性質,制定專門的輔導員行政級別晉升標準和職稱評定制度,不再以學術成果、課程量等內容來評定輔導員的工作成效。例如,國內部分高校目前已推行教授職稱輔導員模式,既留住了人才,同時也推動了人才的職業化發展。
3.明確工作職責,細化隊伍職業化方向
面對目前輔導員“雜事”過多、極大消耗了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時間的情況,我們必須從隊伍職業化發展的方向考慮,明確崗位職責,從行動上重視思想政治工作。
從輔導員自身崗位分工來說,我們可以考慮結合美國輔導員的發展經驗,細化輔導員分工,改變現有的年級輔導員模式,設立心理輔導員、生活輔導員、就業輔導員、獎評資助輔導員等;同時從學校層面推行科學化管理模式,擴大學校行政辦公室、教務處、財務處、后勤處等職能部門的管理層面,逐步推行直接面向學生的服務大廳辦事模式,讓輔導員從“保姆、收費員、保修員”的身份中脫離出來,真正深入開展學生政治思想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恢復思想政治輔導員的工作本色。
4.提升職業榮譽度,保證隊伍可持續發展
每個行業都需要相應的職業榮譽感和成就感,從而維持對職業的熱情度。輔導員行業也不例外。長期以來輔導員定位的不準確導致高校學生對輔導員倍感親切的同時,認為輔導員崗位要比專業教師“低級”一點,甚至學校內部也偶有這樣的觀點出現,這極大地挫傷了從業者的激情,也不利于隊伍的穩定性,使多數輔導員處在時刻尋求轉行機會的狀態。因此,必須從提升職業榮譽度入手,首先保證輔導員行業的整體待遇與專業教師持平,其次給輔導員提供更多展現自己的平臺,讓青年學生認識到輔導員并不僅僅只是“家長里短”,也都“各懷絕技”。同時,教育主管部門也要及時樹立典型,進行先進事跡表彰宣傳,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得到社會的認可。
衡量一個大學的好壞不僅是看它向社會提供了多少專業過硬、實力超群的人才,更重要是看它向社會提供了多少熱愛國家、熱愛人民、品德高尚的公民。因此,我們必須重視思想政治輔導員隊伍的建設,推動其專家化、職業化的建設步伐,為我國的人才儲備提供厚重的思想教育支持。
參考文獻:
[1]林泰,彭慶紅.清華大學政治輔導員制度的特色及其發展[J].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06).
[2]梁金霞,徐麗麗.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推動輔導員隊伍健康發展——全國103所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6(06).
[3]王棟.高校政治輔導員隊伍的“專業化”培養與“職業化”建設[J].青島大學師范學院學報,2004(12).
[4]羅滌,姚木遠.高校輔導員的職業倦怠狀態與對策[J].中國青年研究,2007(06).
[5]盧吉超.社會轉型期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與管理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05.
篇6
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房屋所有人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辦理。登記的姓名須與戶口簿的姓名一致,不得以別名、化名或他人名義登記。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須經本人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不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在國外或港、澳、臺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須經本市公證處公證。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包括買賣、繼承、贈與、交換、析產等)、現狀變更(包括改建、擴建、拆除等)和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須自轉移或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房管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換領或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以申請緩期登記。
四、個人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必須以自用為目的;必須有本市常住戶口。如所購房屋是出租房,須由購房人妥善安置原租住人,一時不能安置的,須與原租住人建立租賃關系。
五、受贈私有房屋,除經市人民政府特許者外,受贈人須有本市常住戶口。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受贈城市私有房屋,須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查批準。
六、個人承租城市私有房屋,須有本市常住戶口。租賃雙方須簽訂租賃合同,并向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房屋租金不應過高,由租賃雙方參照《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商定。出租人除分月收取當月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索取額外的財物。
租賃一方對房屋租金有異議要求增減時,在新租金議定前,仍按原合同規定執行,不得拖欠或拒收。
七、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所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的房屋。如變更用途、拆改房屋、增設或改裝設備,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因承租人的過失造成房屋或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出租人因住房困難確需收回出租房屋自住時,須提前六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另找住房,其所在單位應予協助解決。在承租人未找到住房時,出租人不得強攆承租人搬家。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無正當理由閑置不用達三個月或住房寬裕的,應將所承租的全部或部分房屋退給出租人。
對遷移確有實際困難或遷移后影響居民生活的工商企業和文教福利事業單位承租的房屋,可由承租單位商得出租人同意,另以適當房屋安置出租人,留購原承租的房屋。
承租人退租時,應在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強攆承租人搬家或借口自住收回房屋實非自住時,承租人有權遷回繼續住用,并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所蒙受的經濟損失。
九、出租房屋被征用拆除,出租人住房有困難,有權要求用地單位給予適當安置。
私有房屋所有人住房確有困難的,有權向所在單位申請增加適當住房。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得購、租或變相購、租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租時,其所購、租的房屋在城區及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等近郊區的,必須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查批準,在遠郊區的,必須經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十一、房屋所有人應及時修繕房屋,保障住用安全。如因拖延不修,造成坍塌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的同一結構的房屋,其結構和共用設施的修繕由有關房屋所有人共同負責,修繕費用合理分擔,不得互相推諉。
承租人應協助出租人檢查、修繕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墊款修繕;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經所在地房管機關勘察,確需修繕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墊款和代修的費用,可以扣抵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承租人也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申請所在單位給予資助。
十二、區、縣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對有倒塌危險的城市私有房屋,要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修繕。對拖延不修的,應責令限期修繕。必要時,可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十三、城市私有房屋修繕所需材料,由區、縣物資、商業等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組織供應。
十四、因所有權、租賃、使用、修繕等問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組織或房管機關申請調解,也可直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十五、凡屬落實私有房屋政策范圍的問題,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規定處理。
篇7
一、上市公司2008年報披露基本情況怎樣?
答:據初步統計,1 624家上市公司從營業規???,營業收入共計113 024億元,按年度同比增長16.77%。從實現利潤及其構成上看,1 370家上市公司實現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數量的84.36%,254家上市公司虧損,與2007年相比虧損面擴大了7.99%,虧盈相抵后,實現凈利潤數為8 208億元,按年度同比減少16.82%。其中,投資收益2 126億元,按年度同比減少33.59%;資產減值損失為3 963億元,約為2007年的2.5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與去年同期相比由盈利轉為虧損,虧損額為500億元。從盈利能力看,平均每股收益0.34元、平均凈資產收益率11.53%,按年度分別同比下降20.93%和22.52%。從現金流上看,2008年上市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凈現金流入為26 211億元,按年度同比增長40.28%,約為當年凈利潤的3倍。從年報審計意見類型上看,1 624家上市公司中,1 511家公司的審計報告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占全部公司的93.04%;77家公司審計報告為帶強調事項段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占比4.74%;17家公司審計報告為保留意見,占比1.05%;19家公司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占比1.17%。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主要涉及持續經營能力、立案稽查、訴訟事項、重大對外投資、大股東占款無法收回等事項。
二、證監會對上市公司2008年報的財務信息披露工作采取了哪些監管措施?
答:2008年是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實施的第2年,也是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深刻變化的一年,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上市公司面臨的風險和盈利壓力進一步增大。為確保上市公司2008年報編制和財務信息披露符合新會計準則和財務信息披露規范的要求,促進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證監會采取了一系列監管措施。
一是強化事前督導。在認真總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財務報告監管經驗和深入調研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準則出現的問題的基礎上,就公允價值計量及信息披露,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信息披露,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確定,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捐贈,境內外會計差異以及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和披露6個方面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上市公司2008年報編制和披露工作進行了重點部署。
二是注重專業指導。以出具監管函件和印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的方式對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會計監管工作提供專業指導。上市公司2008年報編制和披露期間,證監會會計部共發出 “借殼上市相關會計處理問題”、“缺乏公開市場報價、也不存在統一估值模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確定問題”等重大會計監管個案函件41份;印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3期,涉及15個重大會計監管問題。對于已出臺的會計監管政策,會計部督促各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通過培訓、專題會議或網絡等多種形式向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及時傳達,以利于上市公司準確理解并嚴格執行有關監管政策的要求。
三是加強審計監管。會計部對上市公司2008年年報的審計監管工作進行了統一部署,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從上市公司2008年報審計業務承接和計劃制定、審計執行和證據收集以及完成審計工作等各環節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進行全面督導;鼓勵證監會派出機構向會計師事務所開放上市公司監管檔案,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風險隱患,促進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審計質量,增強上市公司2008年報的可信度。
四是完善與會計準則相關的監管政策。對于市場各方普遍關注的股東捐贈和破產重整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等問題,會計部及時出臺相關會計監管政策,對上市公司利用權益易調控利潤等行為予以制止,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行為。
五是跟蹤監管政策落實情況。對“會計問題答復函”涉及的上市公司,我們密切關注公司的執行情況,通過相關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進行督促,保證執行到位。從實際執行效果看,會計監管政策基本得到貫徹執行,提升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
三、上市公司2008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存在哪些會計處理問題?
答:從總體上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能夠嚴格執行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按照證監會財務信息披露規范的要求披露年報。但在年報編制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具體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通過權益易確認損益;有的未能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在借殼上市時確認商譽;有的對于因破產重整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不夠謹慎;有的未能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和股權激勵合同的規定確認股權激勵等待期和按照實際執行情況將股權激勵費用在不同會計期間進行分攤;有的在處理較為復雜的經濟交易時,對購買日的確定不夠謹慎;有的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外幣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其中,通過權益易確認損益、借殼上市相關會計處理問題和因破產重整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問題表現得尤為突出,是上市公司2008年報披露的監管重點。對于上述問題,我們本著“早發現,早糾正”的原則,力爭在其年報披露前將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在處理上市公司會計問題個案的同時,還及時向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相應的相關政策指引,防止類似事項再度發生。
四、對于通過權益易確認損益問題,在2008年報監管中是怎樣考慮的?
答:權益易不能確認損益。但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僅通過大股東代為償債、債務豁免及直接捐贈資產而調控利潤的上市公司達到14家。其中,*ST公司 9家, ST公司4家。除此之外,通過與控股股東進行非公允的關聯交易來調控利潤也是部分公司包裝業績的主要手段。因此,通過權益易確認損益的問題如不予以解決,促進上市公司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將無從談起。針對此問題,證監會在2008年底頒布了證監會公告[2008]48號,對涉及股東捐贈的權益易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經濟實質為資本投入性質的經濟交易,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權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要解決利用權益易確認損益的問題并非易事,原因是利用權益易調控利潤所涉及的公司大多是*ST 類上市公司,這些公司不僅面臨著退市風險,而且涉及多方面利益,如果處置不當,個體風險很容易引發為市場系統風險。為此,我們在大量調查摸底工作的基礎上,出臺了股東捐贈類權益易的監管政策,對新舊銜接工作也做出了妥善安排。從2008年年報披露情況看,我們出臺的監管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利用權益易確認損益的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五、關于借殼上市相關會計處理的問題,你們做了哪些工作?
答:盡管我國資本市場已有將近20年的歷史,但直到2007年才出現反向購買個案,在交易過程中,被購買的上市公司通過向大股東轉讓全部經營性資產和業務,使其僅持有現金或名義資產。也就是成為通常所說的空殼上市公司。交易結束后,相關上市公司根據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認了合并商譽。部分公司提出,借鑒國際相關會計實務,在上市公司成為空殼公司因而不存在業務的情況下,反向購買實質上為資本易,而非企業合并。也就是說,這類交易等同于非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空殼上市公司的凈貨幣資產,并隨之進行資本結構的調整,會計處理上不確認商譽或其他無形資產。但是,由于市場各方對于作為整體反向購買過程某一階段中出現的空殼公司與國外規定中的空殼公司是否具有同樣的涵義有不同看法,市場各方對反向購買空殼上市公司是否確認商譽始終存在爭議。
鑒于上述情況,財政部在2008年底出臺的《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對借殼上市的會計處理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在2008年報披露工作開始后,相關各方在執行過程中對該規定仍存在不同的理解。針對此問題,我們及時進行反向購買的案例收集和分析工作,列舉了反向購買不確認商譽的幾種情形,指導了相關工作。
六、關于因破產重整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收益確認問題,監管部門是如何處理的?
答:隨著新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類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確認債務重組收益的情況逐漸增多。根據新破產法,凡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由于重整計劃涉及債務重組,因此,不少ST類上市公司在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后即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但是,監管中發現,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公司對重整計劃的履約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例如,一家因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三季報確認了約20億債務重組收益,但僅僅過了不到4個月,就不能按重整計劃如期執行債務清償的公告。盡管如此,公司在2008年報編制過程中仍然堅持要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在此情況下,我們要求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恰當地做出專業判斷。2009年3月,公司公告,由于破產重整計劃執行過程及結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確認破產重整債務重整收益,并在2009年4月披露的公司2008年報中將已在2008三季報中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沖回。
在此強調,對于包括破產重整債務重組收益確認在內的重大專業判斷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做出審慎判斷,不得隨意判斷甚至不做判斷。
最后,該負責人表示,目前,證監會已經著手對2008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情況進行專題研究分析,并就年報披露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反會計準則的問題進一步了解情況,經核實后將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篇8
【關鍵詞】電子商務 征稅 稅收政策
一、電子商務模式以及發展狀態
電子商務及其分類。我們通常所說的電子商務是消費者或者商戶在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B2C是指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最典型的以B2C模式運營的是天貓商城。而C2C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電子商務服務業在我國目前正在成為一個新興行業。電子商務發展到現在主要有以下兩個特點:網絡購物的涉及面增寬,銷售模式呈現爆發式增長。電子商務為我國經濟發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解決了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
二、國內外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研究
國外對電子商務征稅的不同態度。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在國際上主要是有三種觀點。美國的電子商務應用是最為廣泛,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其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可能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勢的發展,以至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其次是歐盟代表,其因為較好的先發優勢和一體化帶來的經濟繁榮為電子商務的運營也提供了良好的前景。作為整體稅負較高的歐盟的國家,他們都贊同稅收系統應該具備法律明確性,即納稅義務要公開、明確、可預見性和稅收中性。最后是電子商務水平發展程度處于弱勢的發展中國家,基本都采取傳統的商業形式,對于代表最新科技的電子商務方式,持觀望態度。
我國對待電子商務征稅態度。中國的稅收政策在電子商務領域基本是一片空白,目前國內學者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作了不同的研究,大體都是主張對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網店采取征稅的態度。我國工商總局在2010年4月2日起草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我國近年來最新出臺的關于電子商務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投射出我國已經開始逐步對電子商務進行管理。
三、開展對電子商務征稅對我國帶來的挑戰
納稅主體難以界定及客戶采取離線現金交易問題。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支付方式還沒有完全的網絡化、在線化,較其他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很多客戶可能選擇在網上選擇,線下交易。嚴格的說,這種離線現金交易并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化,又加上電子商務交易無紙化的特征都會難以避免線下現金交易導致的稅收流失。
征稅客體難界定,稅費依據難確定?,F行的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稅種和稅率均有不同規定。但是C2C電子商務模式因其特殊條件改變了這些規定,將一本分交易對象轉化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遞,從而傳統的計稅依據失去基礎,使得當地稅務局難以確認稅費依據。
具體征收難操作,稅務稽查難發揮。如果根據網店經營者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稅的話,各個網店必須向網絡交易平臺或者商務部門進行實名制認證,如果按照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征稅的話,大量的稅收收入會造成對網店經營者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的不公平。
四、對電子商務征稅存在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正對上述對電子商務征稅各方面的分析及國際經驗的借鑒,本文綜合提出了一下幾點建議可能對未來解決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提供一種思路和方向。
減稅制,寬稅基,輕稅負,規范市場競爭。我國政府及稅務局最要緊的工作不是向網絡交易征稅,而是改革目前現在不合理的稅制及對中國實體交易中產生的過重稅負。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前不久勝利落幕,從一系列的財稅改革可以看出政府也在努力試圖減輕對納稅人的負擔。總之,從一定意義上來看,中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及龐大的網絡零售市場的崛起也是因為對傳統零售行業的稅負過重。通過政府進一步的財稅改革,縮小傳統交易與電子商務交易的差距,才會更有利于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工作的開展。
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稅收條款。就電子商務發展到現在產生的多元化運營模式來說,針對不同的模式應該有不同可執行的征稅辦法。針對不同交易模式的特點區分對待,營造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否則可能造成電子商務內部征稅的不平衡及競爭不公平,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降低我國的就業人員數量。
除此之外,為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的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帶給征稅繳納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的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宏觀考慮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這一基本國情,綜合各方利益做到未來對電子商務征稅有理有條,有依有據。
加強稅收管理,建立電子稅收服務。在稅收管理時,要對與現行實體店適用的稅法不同的地方做具體的處理,其具體的征稅管理措施也有必要進一步的完善。特別是在稅務登記環節,加強網絡管理。目前,我國各個行業以及各領域都朝著信息化的方向發展。電子商務屬于信息化層面比較高的典范,因而其他與其有交集的領域也應該建立起相應信息化系統,這樣在一個整體的信息化環境中才能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曹洪.網店征稅問題探討[J].財經月刊,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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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 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 檢察權 分離 理論與實踐
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是指為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而供給和管理人財物的權力和責任。而檢察權是檢察機關檢查、了解、監督以及引導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命令、決定情況的權力。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指出了“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的重大事項。基于此,對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探討已成為當前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檢察權相分離的意義
之所以要將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檢察權進行分離,其目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為了確保檢察機關能夠依法且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另一方面,這是為了將檢察長從司法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一般而言,供給充足和服務到位是檢驗上述目標是否達到的兩條標準。同時,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提供了保障。在司法機關中,“人”、“財”、“物”是其履行職能的必要資源。換言之,要確保司法權力的正常運行,則必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與獨立性。同時,只有如此,才可能建立與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其獲得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是從司法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以此來避免因“人”、“財”、“物”的供給和管理而影響檢察權的正常運行。換言之,檢察機關依法、獨立以及公正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是服務周到和“人”、“財”、“物”供給的充足。
(2)有利于檢察權運行機制“去行政化”與“去地方化”的實現。雖然伴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解決了因經費供給匱乏而導致正常工作難以開展的問題。但是,現有的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制度具有較為濃厚的地方色彩,從而對檢察公信力造成了嚴重影響。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正好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故而,對其進行探討有著重要的意義。
(3)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方面改革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礎。一般而言,現有的 “人、財、物”保障制度能夠對檢察權的正常運行造成一定的影響。而司法責任制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且檢察官主體資格與獨立地位的確立是其前提條件。加之,檢察官的獨立地位又受“人、財、物”供給的影響。因此,將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進行分離是檢察官擔負起相應辦案的責任。
二、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檢察權相分離的對策
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既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又是一項情況較為復雜且涉及面廣的改革。而目前,我國在具體實際相分離的過程中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如,思想認識問題、司法規律遵循問題、保障均等化問題以及風險防控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因此,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對策來解決這些問題,以此來確保其相分離所發揮的作用?;诖耍P者根據相關的文獻資料并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共總結出以下幾點對策:
(1)形成統一的認識,并積極努力推行改革。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人們對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這項改革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差異??傮w而言,對這項改革的認識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認為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指的是省以下檢察院的垂直管理;另一方面,認為這項改革將會干擾到檢察權的正常運行。無論是哪一種認識,均是與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馳的。因此,我們必須形成統一的認識,即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能夠防止原來和新的各種干擾。同時,在此基礎上積極努力地推行相關的改革。
(2)堅持增量改革的原則,以此來實現“人、財、物”保障的均等化。之所以要實現“人、財、物”保障的均等化,主要是因為“人、財、物”的供給必須滿足執法辦案的需求。同時,這也是實現檢察人員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必要前提。因此,我國在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的改革時,還應堅持增量改革的原則,以此來實現“人、財、物”保障的均等化。
(3)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并充分發揮好上級檢察院了解下級的優勢。要做好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的改革,相關部門還應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并充分發揮好上級檢察院了解下級的優勢。同時,還應采取行之有效哦的策略進一步強化檢察院政治部與計劃財務裝備部門的日常管理職能。此外,在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之后,還應從財政制度和人事制度安排對其日常管理職能進行加強。
(4)采取實行分權制衡的方式來避免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濫用。檢察機關人財物管理權的相對集中,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市、縣兩級黨政機關對司法風險造成干擾;另一方面,這也有可能進一步加劇其內部行政化的風險。同時,這還可能增加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濫用和腐敗。因此,在實行檢察機關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之后,還應以實行分權制衡的方式來切實地避免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濫用。除此之外,還可運用各種防控機制(如,社會監督機制、人大監督機制以及公開透明機制等)來確保司法行政事務管理的正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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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公證或認證證明,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是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二、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三、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如果華僑、外籍華人辦理這些認證手續確有困難,可請求房產所在地的縣以上的僑務部門根據本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出具確認是該國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證明,如果該公證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可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經司法部委托的26位律師之一辦理的公證文書應予采證。
五、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等機構、社團為本機構、社團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的證明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六、臺灣同胞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作參考,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