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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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我縣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包括縣到鄉鎮公路建設、通暢工程和通達工程建設。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原則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為項目業主,特殊情況經所在鄉鎮政府同意由項目行政村為項目業主。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投標工作,審定批準建設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范圍??h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縣監察局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察。
第六條項目業主依照“合理低價評審抽取法”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投標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設計文件已經縣交通局批復;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工程項目資金已落實。
第九條投標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級及以上施工資質、通鄉公路施工專項資質或建筑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
第十條投標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且年檢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一條投標人應當編制簡易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人資質及資信證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單;
(三)必要的施工組織方案;
(四)施工機械設備清單;
(五)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的必要資料。
第十二條投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加蓋投標人印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遞交招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織部分。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十四條所有招標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均采用“合理低價評審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編制工程量清單,合理定價;
(二)在縣級媒體或指定地點招標公告;
(三)接受報告,資質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考察,召開標前會議;
(四)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開標;
(五)技術評審,抽簽定標;
(六)公示中標單位;
(七)發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八)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等復印件各送一份到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只適用農村公路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未按此辦法組織招標投標項目不得納入國家建設計劃。
篇2
第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對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施工安全的監理。
第三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體系。
信用檔案中應當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以及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或者承擔項目管理的機構已經依法成立。
第九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招標人可以將整個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作為一個標一次招標,也可以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
招標人分標段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標段劃分應當充分考慮有利于對招標項目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理企業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應當公開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國家指定媒介上招標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媒介上同步。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
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標人只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資格、信譽要求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
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資格、信譽要求的基礎上,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第十六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三)招標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
(四)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五)必要時組織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七)公開開標。
(八)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確定中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十一)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二級以下公路、獨立中、小橋及獨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適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監理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要求強制性執行的規定。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獨立大橋及特大橋、獨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當使用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附屬設施工程及其他等級的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和必要的工程設計圖紙,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等);
(三)資格審查要求及資格審查文件格式(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
(五)招標項目適用的標準、規范、規程;
(六)對投標監理企業的業務能力、資質等級及交通和辦公設施的要求;
(七)根據招標對象是總監理機構還是駐地監理機構,提出對投標人投入現場的監理人員、監理設備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九)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
(十)投標文件格式,包括商務文件格式、技術建議書格式、財務建議書格式等;
(十一)評標標準和辦法。評標標準應當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或者處罰記錄等誠信因素,評標辦法應當注重人員素質和技術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要求,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的金額和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補遺書至少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補遺書應當向招標文件的備案部門補充備案。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編制成本,合理確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售價。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七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企業資質,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監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允許監理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以上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三十條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和綜合評標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財務建議書密封于另一個信封中。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內,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固定標價評分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投標文件內的任何有文字頁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簽字。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參加。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主要監理人員等內容。
投標文件中財務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在開標時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門妥善保存。在評標委員會完成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的評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再由評標委員會拆封參與評分的投標人的財務建議書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符合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標底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特點、要求投入的監理人員、配備的監理設備等因素。標底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設標底且不采用固定標價評分法的,招標人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設定投標報價上下限。
第三十六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對國家和交通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交通部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評標可以使用固定標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固定標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標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確定監理招標標段的公開標價,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標價較低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綜合評標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其中財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采用的標準、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提出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要求的金額、時間和形式提交。以保證金形式提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的5%。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國家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出售時限、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限、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少于規定時限的;
(五)在規定時限外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員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篇3
第二條、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八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五)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九)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十)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一)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十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投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招標公告的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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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總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否則,開戶銀行不予付款,有關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辦理監督核驗手續。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等建設工程施工,是否實行招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市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施工,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杭州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辦法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條件,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二)組織招標信息和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委托具有標底審計資格的機構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3家。邀請招標的,應經市招標辦同意。
因工程專業特殊、條件限制,不宜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經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條 實施招標的建設單位必須具有正確編制招標文件及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定標和履行招標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類、一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6人以上;
(二)二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三)三、四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本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招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圖紙及有效的計劃文件;
(二)已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投資許可證;
(三)建設資金已驗證落實,其中年度資金按規定到位;
(四)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并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五)已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工程類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申請書》,經市招標辦審核后,即行組織編寫招標文件和標底;
(二)招標單位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經核準發出招標邀請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通過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信息,征求投標單位;
(三)投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投標報名書》,并接受招標單位對其的資格審查;
(四)招標單位將初選的投標單位(3??6個,其中在杭企業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報市招標辦復審后向選定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通知書;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領取招標文件;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介紹招標文件,進行圖紙、資料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并形成書面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說明;
(七)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市招標辦審定;
(八)招標單位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單位;
(九)經市招標辦核準后,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實行議標方式的建設工程可參照上述程序適當從簡。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包括建設單位名稱、計劃批準文件、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資金到位情況、工程類別、工程現場條件等;
(二)招標內容及范圍、必要的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等資料;
(三)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工期要求及獎罰措施;
(四)工程造價編制依據、投標書的編制要求、設計變更和政策性調整的造價處理辦法及評標、定標原則;
(五)對特殊結構或技術復雜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則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費用的計算方法;
(六)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評標的方法、投標書送達地點和截止日期及聯系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七)現場踏勘、解答招標文件及圖紙交底的時間、地點;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拒簽合同的賠償金計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編制后應報市招標辦審核,市招標辦應在收到招標文件后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復雜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后,報市招標辦批準后,在投標書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招標機構編制。編標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按國家和省、市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方面的規定,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價格。
(二)標底價格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超過總概算的應經原批準投資單位同意;
(三)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造價、工期、質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內容;
(五)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應報市招標辦審核。標底的審定應當在投標截止日之后開標前進行。一般工程應在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復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在標底的編制和審核過程中,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標底在開標前應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為防止標底泄露,可以在投標截止日之后開標之前組織編制標底。有些建設工程經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不編制標底。
第十六條 標底的編制費用和標底的審核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七條 招標或投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在開標后定標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復審。標底經復審確有較大錯誤的,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更改標底的書面通知,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重新評標,并退還標底審核費。
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復審決定是標底的最終審定。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單位應參加與其資質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外地施工企業還須持有《外地進杭建筑施工企業承包許可證》);
(二)企業資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兩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條 選定的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未中標的,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歸還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應按市招標辦規定的格式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綜合說明書和總報價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投標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說明書;
(二)總報價書;
(三)工程預算書和主要材料分析單;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六)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投標單位需將部分工程分包的,應在投標書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分包單位必須是在杭或批準進杭的企業。嚴禁分包單位將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條 投標書送達后,投標單位、招標單位、市招標辦應分別派員驗證并簽署送達時間。
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規定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交納。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應于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應支付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于簽訂合同后7日內退還。
投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招標無結果的,應向各投標單位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投標書一經啟封,評標、定標辦法不得更改。
招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召開開標會議的,應事先經市招標辦批準,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及規定的格式編制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于標底3%或低于標底5%的;工業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于標底5%或低于標底7%的。
無效的投標書由市招標辦確認。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代表和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人數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單位的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評標、定標應以報價合理、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應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采取計分評標法、無記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標單位優選方案。
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應采用兩階段評標法,先組織評技術標,技術標通過后,再評商務標,其中商務標應采用計分評標法。
第三十條 評標小組在評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投標單位進行詢標以澄清投標書中的問題。但招標單位不得要求投標單位變更標價,投標單位也不得自行變更報價。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大型復雜工程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定標的依據,在評標小組的優選方案范圍內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將決標紀要連同中標通知書送市招標辦審核,審核通過后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市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工期和獎罰方法。
中標工期即為合同工期。獎罰以合同工期為準,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結算總造價的萬分之2獎罰;獎罰總額一般不超過造價的3%。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注明工程質量要求和獎罰方法。
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招標單位應按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支付優良工程增加費。增加費率應預先明確。
招標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提出要求中標單位墊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不得以代辦批件和墊付工程款等作為競投條件。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在規定時間內未簽訂合同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其建設工程項目應重新招標。
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單位承擔。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向中標單位退還雙倍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中標單位應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分別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未經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方式的;
(二)在招標中故意隱瞞建設工程真實情況,欺騙投標單位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的;
(四)與投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按《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招標機構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招標機構3個月至1年的招標資格,并可處以招標收費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三)在投標中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四)與招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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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保護和鼓勵建筑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列入國家、省、市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資在三十萬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須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可不按招標程序進行,由建設單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條 凡持有資格等級證書和本市批準的施工營業執照的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公司)以及經市建委審查,已發給進入我市施工《許可證》的外埠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其權利和義務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是指招標單位以自己制定的標底為依據,通過書面文件、登報、廣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參與投標,并擇優選擇承包者的一種發包方式。
第六條 凡按本辦法應納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國家、省、市和部門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持有市規劃部門正式批準下達的工程位置批準書;
(三)持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四)建設資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配套等條件已經落實;
(五)已編制完成標底。
第七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由項目單位負責人組織招標工作領導小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招標登記表及招標申請書,并報市建委備案;
(三)發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
(四)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分發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到施工現場踏察和對招標文件答疑;
(八)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九)接受投標單位遞送的密封標函;
(十)當眾開標并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建設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代為組織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部分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由招標單位通過廣播、電視或報刊發出招標廣告公開招標;也可由招標單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個施工單位單獨發出招標通知書進行定向招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擬制的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及批準文件;
(二)工程項目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招標內容、建筑面積、層數、結構、發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三通一平),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支付和撥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價差計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承包形式;
(七)標書編制說明,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地點、日期的安排;
(九)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一經開始,未經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招標單位無權中途停止招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是指由招標單位組織編制的報價,是審核投標報價的依據和評標、定標的尺度。
第十四條 標底編制原則:
(一)編制標底應以招標文件要求為依據;
(二)標底價格內容應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及按規定計算的有關費用和材料價差的調整系數;
(三)標底的內容,項目的劃分,單價的確定和投標報價應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確定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在正式公布前要嚴格保密。招標單位要嚴格限定標底知情者范圍,標底編制完成后,應立即密封,由專人保管,開啟須經招標負責人同意。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報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建設銀行作最后審批。
第十七條 標底的審批應在投標單位報送標函截止日期之后開標之前進行。標底未經審批自行開標的招標無效。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八條 工程投標是指施工單位根據自己的資格、力量和招標條件,按照招標單位的要求作出的標書。
第十九條 企業聯合體對外只有一個獨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項工程投標中,只允許其中一個單位參加。
第二十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應在招標廣告(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招標截止日期前問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附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副本、等級證書副本、單位簡歷、職工人數、技術裝備等足以說明單位狀況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參加投標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密封送交招標單位(標書封面須標明“標書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投標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
(二)各項費用計算標準;
(三)招標文件要求的各項報價及工程總價,主要材料數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機械設備及主要人員配備情況;
(六)工程分項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
(七)臨時設施及施工占地計劃;
(八)投標單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時,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請招標單位解釋,中標后應無條件執行。對招標文件確有遺漏,給投標單位施工帶來困難或影響施工需要更動的,須由招標單位提請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證后方可變動。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在投送標書的同時,須提交由開戶的建設銀行出具的金額為報價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標保證金保函。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標單位密封送達投標修正書(投標修正書封面也應標明“標書在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調整已報出的標價或作出附加說明。投標修正書視為正式標書的一部分,與正式標書具有同樣效力。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標書和投標修正書。對已收到的密封投標書和投書修正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聲明。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不準搞串聯,哄抬標價,不準有影響投標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以招標單位為主,但必須有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及有關部門參加。開標前招標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參加。開標時,要在有關部門監督下當眾拆封投標書,公布標底。
第二十八條 開標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
(三)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或投標單位已接到招標單位通知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九條 評標須由招標單位,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銀行組成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根據投標單位報出的標價、質量、工期等情況綜合評比,擇優定標。
第三十條 在工程質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標要求時,采用明標方式招標的工程,選擇報價最低者為中標單位。建設工程發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在下列報價內選擇報價最接近標底者為中標單位:民用工程為其標底價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間;工業交通和公共工程為標底價格的上百分之三與下百分之五之間。如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均超出中標的報價選擇范圍,評標小組有權決定改暗標方式為明標方式選擇工期、質量均符合要求,報價最接近標底的單位為中標單位,或視情況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十一條 一般工程項目應在開標之日定標,當場公布,大中型工程項目可在開標之日起五日內定標。招標單位應用書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標單位和未中標單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二條 工程定標后: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須在定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條件和中標價格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合同的條款,應與招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條 承包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未經招標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承包工程轉包。施工過程中雙方無權修改設計施工圖紙和調整標價,如確修改設計和調整標價,須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市、縣(市)建設銀行審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不經審查批準私自調整標價的無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招標單位或編制標底單位及招投標管理部門泄漏標底而影響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標底總價百分之一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調離現工作崗位。
(二)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尚未開工的,取消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處中標單位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十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招標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五罰款。
(四)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中途停止招標的,處招標單位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罰款。
(五)投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取消投標單位半年內投標資格。
第三十五條 在招投標過程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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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招標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理單位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標底的編審以發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本省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 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擔任,組員人數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現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八條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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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企業提高施工水平,加強經營管理,增強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列入國家、省、市和部門計劃,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及城市綜合開發建設工程,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活動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須經當地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自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不具備招標資格的建設單位可委托有招標咨詢資格的單位代行招標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設項目一次總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進行,特殊情況也可以分階段招標。
第六條 招標工作必須在做好下列工作后進行。
一、建設項目列入國家、省、市或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建設用地已經落實,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建筑許可證件;
三、建設資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四、具有能夠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五、有關建筑施工的準備工作已安排落實;
六、招標申請報告已被批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由招標單位通過電視臺、廣播電臺或報刊發出招標廣告公開招標;也可由招標單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邀請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工作:
一、編寫招標文件和標底,確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
二、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招標通知書;
三、審查申請投標企業的資質情況(包括: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過去施工的工程質量和完成工期情況、施工力量、裝備情況、社會信譽等),并將審查結果報當地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四、召開招標會議、向審定的投標企業發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同時向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提交其開戶銀行出具的金額為招標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標保證金保單。
五、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和答疑。
六、召開開標會議,組織開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文件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投標要求、標書編制辦法、評標條件、投標起止日期、踏勘現場和答疑的時間及地點、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及地點等。
二、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項目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開竣工日期和現場條件等。
三、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設計說明書及工程主要實物數量清單。
四、物資供應方式、材料和設備的計價基礎及施工中的調價方法。
五、工程款項支付和結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條款。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條 招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的同時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標底,并按規定報建設銀行審定,作為衡量投標企業投報標價確定中標單位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標底的價格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稅金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確定一個標底。
標底根據施工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可采取明標或暗標二種方式。
明標方式的標底,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標方式的標底在開標前由建設銀行審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對不影響建設工程開工的,可在投標截止后審定標底)。暗標標底要嚴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標活動無效,并由泄密單位向投標單位各賠償招標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損失費(用非法手段獲知標底的投標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標單位而是其它單位泄密的,還要向招標單位賠償招標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損失費。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省內外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其營業范圍內參加投標。企業聯合體參加投標應由一個總包單位投標,并由其享有全部權利和承擔全部義務。
在一次投標活動中,一個聯合體只能投一個標,不得以變換總承包單位的方式、增加投標機會。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在招標廣告、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招標截止日期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附送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等級證書副本、企業簡歷、職工人數、技術裝備等足以說明企業狀況的材料。
第十五條 經審查允許參加投標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密封送交招標單位(標書封面須標明“標書、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投標書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
二、各項費用計算標準;
三、招標文件要求的各項報價及工程總報價;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機械設備及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機械及主要人員配備情況;
六、工程分項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
七、臨時設施及施工占地計劃;
八、投標單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時,應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提請招標單位解釋;中標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條件。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在投送標書的同時,須提交由開戶銀行出具的金額為投標報價百分之五的投標保證金保單。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標單位密封投送投標修正書(投標修正書封面應標明“標書、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調整已報出的報價或做出附加說明。投標修正書具有修改投標書的作用。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標書和投標修正書。其收到的密封投標書和投標修正書,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在開標前開啟。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招標單位,由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其向有關投標者賠償招標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損失費。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以招標單位為主,有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及有關部門參加的評標小組組織進行,各投標單位均應參加。
開標時,要在監督下當眾拆封公布投標書和標底。
第二十一條 開標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內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蓋章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或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評標小組根據投標企業報出的標價、質量、工期等情況綜合評比、擇優定標。
第二十三條 在工程質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標要求時,采用明標方式招標的工程,選擇報價最低者為中標單位;采用暗標方式招標的工程,在下列報價內選擇報價最接近標底者為中標單位:民用工程為其標底價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間;工業交通和公共工程為其標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間。如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均超出中標的報價選擇范圍,評標小組可決定改暗標方式為明標方式招標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四條 一般工程應在開標之日定標,大中型建設工程可在開標之日起五日內定標。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五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在定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條件和中標價格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拒絕簽訂合同的,須向對方賠償定標價格百分之一的損失費;逾期簽訂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對方賠償定標價格萬分之一的損失費。逾期三十日的,除須向對方賠償定標價格百分之一的損失費外,其逾期責任在中標單位的,取消其中標資格;逾期責任在招標單位的,除賠款外招標活動無效,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七條 承包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未經招標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施工過程中如需調整標價的,承包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經建設銀行審查,報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批準。否則不準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招投標保證金的保單,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退回。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賠償的損失費,從保證金中扣繳,余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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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企業開展競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建設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除因特殊情況,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的以外,均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 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領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
(二)已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完成了拆遷工作,施工現場實現了“三通一平”;
(三)建設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設施條件等已經落實;
(四)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并有施工圖預算或設計概算,已領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五)資金、主要材料已落實,能保證施工需要;
(六)標底已編審完畢。
第六條 招標單位招標,須向市招標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
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經市招標辦同意,并核定標底后,可由2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業進行議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報市招標辦核準,確定投標企業后,召開招標會議,向投標企業分發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開標之日,一般不超過1個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過2個月。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開竣工時間、質量標準、現場條件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主要實物量清單(參考數據);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六)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價差結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標評定條件;
(九)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
第三章 標 底
第九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
第十條 編制標底應以設計圖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行北京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規定。不可預見費或包干系數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費等應列入標底。
第十一條 標底應不超出工程投資金額。
第十二條 標底經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審查確認后,由招標單位報市招標辦核準。
第十三條 標底必須封存,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企業,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企業等級證書(復印件)或投標許可證(復印件);
(二)企業簡歷(組建時間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數量,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狀況;
(五)近兩年承建工程的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施及擬開工項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條 投標企業的投標書應按招標文件的內容編制,并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和負責人印章,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六條 標價計算執行北京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預(概)算的定額、工期定額等有關規定,允許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標價進行合理浮動。
第五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市招標辦、建設銀行、公證處和標底編審單位等召開開標會議,成立評標小組,在投標企業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投標書當眾啟封。
第十八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
(三)未加蓋單位公章和負責人印章;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十九條 評標的原則是根據標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之日,一般不超過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二十條 民用工程中標價格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工業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5%下7%之間。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確定后,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雙方應在1個月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退回押金,付給投標企業投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一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轉讓、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 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1984年7月的《關于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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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鐵路 物資 管理 辦法
一、新實施的《鐵路建設項目物資設備管理辦法》與原有辦法的比較
(一)甲供、甲控、自采物資范圍的調整
1、甲供物資范圍的調整
(1)通信設備類增加專用空調
這一調整主要考慮機房降溫需要,而且對專用空調的質量較高。甲供可以更好保證通信設備機房恒溫恒濕運行,避免設備事故。
(2)站房工程中取消站房(含無柱雨棚)鋼結構,增加中央空調主機(含多聯機)、電梯兩項內容。站房工程鋼結構甲供過程中,由于只供材料,安裝由施工單位負責,質量安全責任界限不好劃分;另外鋼結構的量大、到場批次多,規格形式復雜,不便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現場銜接管理,故從甲供中剔除。而新增加的中央空主機(含多聯機)和電梯一方面是因為是涉及站房安全質量的重要物資,另一方面集中采購終止,故歸入建管甲供物資。
(3)增加站前工程類物資,增加橋梁防水層材料、橋梁伸縮調節器、隧道防水坡、止水帶、軌道無粘接預應力鋼棒四類物資作為甲供物資。原因主要是站前工程中此類重要物資未被重視,此次進入甲供物資范圍內,使站前物資管理得到完善。
2、甲控物資被取消
此前的物資設備管理辦法中對鋼材、水泥、混凝土用物資等物資作為甲控物資,要求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確定的合格供應商范圍內、并在其監管下招標采購,由于工期緊,采購招標周期長,施工單位對此一直很有意見;另外由于混凝土用物資一般采用預制,其性能如運距過大會失效,一般采取就近購買原則,而中標單位在地緣地上如沒有優勢會不利于保證物資質量。
以上管理上的種種弊端,促使管理機構取消了甲控物資,將其納入施工單位自采物資范圍。
3、自采物資范圍的調整
站后系統集成物資不再甲供。高速鐵路站后系統集成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施工總承包范圍的的物資設備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由承包單位采購。由于高速鐵路站后系統集成中有些物資屬于甲供范圍,但是如果由甲方供應,會增加不同系統設備接口之間配合難度,此次將施工總承包范圍的的物資設備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就徹底解決了系統集成中的配合問題,使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管理更加便利。
(二)明確了甲供物資驗收合格后總包單位保管義務、損毀賠償義務,總包因甲供物資發生的搬運保管費用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責任明晰后,就避免了以往因甲供物資與總包之間因保管、損毀、搬運產生的扯皮現象。
(三)甲供物資在施工圖階段招標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審核合格后編制甲供物資清單,費用一般為施工圖預算內費用。施工圖階段招標可以更精準控制預算,可以有效解決初步設計階段招標引起的超概嚴重問題。
(四)對于甲供物資采購超概清算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甲供物資擬中標價超出施工圖預算價格的建設單位組織分析原因;確屬物價上漲等原因,在不因此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情況下,由建設單位確定進入公示定標程序或重新招標;屬于圍標、串標等人為原因的,依據規定重新招標;合同價超出施工圖預算價格的,價差按鐵道部規定辦理。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該規定可有效控制甲供物資成本。
(五)施工合同范本中,將甲供物資從施工總承包合同中剔除。這就解除了總包單位甲供物資營業稅免征相關稅務工作,簡化了其工作流程。
二、新管理辦法的優點,解決的難題
此次物資管理辦法的出臺,大刀闊斧取消甲控物資,增加站前工程甲供類別,站后系統集成物資不再甲供,使甲供、自采物資劃分貼近施工現場要求、更便于建設單位對工程物資質量的控制和現場的管理;明確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甲供物資現場交接相關問題的責任;更明確了甲供物資采購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則。所有這些舉措對甲供物資管理都是非常有有益的,并且解決了很多困擾甲供物資管理者的質量、安全、投資等方面的難題。
三、對新出臺的物資管理辦法的延伸思考
此次管理辦法的實施,雖然科學合理,但是筆者在工作實踐中也發現目前管理辦法中些許瑕疵,需進一步完善。
(一)管理辦法調整不宜過分頻繁。
由于鐵路項目工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如改變管理辦法,重新確定物資分類范圍,容易讓政策執行者無所適從,增加工作難度,增加建設單位和總包之間的協調工作,增加合同變動引發的菜單成本(如甲控物資取消會引起總包合同的變動)。
(二)辦法中明確的甲供物資采購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則,建設單位在實際執行中不好把握。甲供物資招標,建設單位可以按規定對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但由于一個項目的甲供物資的招標并不是一次性進行的,而是根據工期要求分階段進行,所以對于每次招標是否會導致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無法預估。對于謹慎的招標人,會單項招標或批次招標突破概算就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而對于不謹慎的招標人會在甲供物資最后一次招標結束后,一次性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其結果跟以前“秋后算賬”的概算清理沒有差別。
如果此辦法理解為各個單項甲供物資招標超初設概算均報批,也會增大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工作量,讓上級主管部門無法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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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碼頭工程;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項目評價
中圖分類號:U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7)07-0062-02
1 項目概況
1.1 項目基本情況
青島航標處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2013年部海事局批準項目立項,2014年天津海事局對初步設計進行了批復,概算核定為3500萬元,在2013年航測專項項目經費中安排250萬元,在2014年航測專項項目經費中安排1750萬元,在2015年航測專項項目經費中安排1500萬元,項目總預算批復3500萬元,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建設周期:2013-2015年。
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位于嵐山港區中作業區中三突堤西側、嵐山海事基地工程東南側,規劃的支持系統岸線東南段,北側相鄰工程岸線的延長線上。工程建設規模為建設一個70m級大標船泊位,泊位長度為101.8m。碼頭后方通過回填形成陸域面積約8800平方米,碼頭前沿設計水深-7.00m。在后方陸域建設配套用房217平方米。
1.2 項目績效評價經過
項目于2015年3月,通^了交通運輸部在上海組織的2014年度績效考評, 2016年3月,通過了交通運輸部在北京組織的2015年度績效考評,兩次績效評價獲得了與會專家的一致好評。
1.3 項目績效目標設定情況
項目為跨年度實施項目,實施年度為2013年至2015年。本文僅對2015年績效情況進行簡述,2015年度預算批復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如下:
(1)年度績效目標:2015年實施后期建筑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 。
(2)年度績效指標:項目績效指標設定,從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航標單位滿意度指標進行設定。
2 項目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2.1 項目資金預算安排情況
2.1.1 項目概算批復情況
天津海事局2014年對本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概算核定為3500萬元,在2013年航測專項項目經費中安排250萬元,在2014年航測專項項目經費中安排1750萬元,在2015年航測專項項目經費中安排1500萬元,項目總預算批復3500萬元,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
2.1.2 項目資金落實情況
項目資金全部是財政撥款,項目資金分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撥付到位。2013年項目資金由青島航標處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2013年全年用款計劃編報有關規定的通知》(廳財字〔2012〕268號)要求編制用款計劃,上級逐月下撥到零余額賬戶。2014年全年收到財政撥款累計1750.00萬元。2015年全年收到財政撥款累計1500.00萬元。
2.2 項目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分析
該項目2014年預算批復為1750萬元,至2014年底財政直接支付1575萬元;財政授權支付175萬元,國庫直接支付比例達到90%,全年累計支出1750萬元,預算執行率100%。至2015年12月,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1500萬元,國庫直接支付1350萬元,國庫直接支付比例達到90%,工程支出1500萬元,預算執行率100%。
2.3 項目資金管理情況
青島航標處嚴格項目資金管理,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嚴格履行程序,切實強化資金審批;積極抓好工程廉政建設,紀檢、審計人員全程參與合同審批、項目資金撥付。從制度建設、預算管理、支出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入手,不斷強化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3 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3.1 項目招標
青島航標處專門成立工程招標領導小組領導招標工作,青島航標處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設備購置管理辦法(試行)》、《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貨幣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北海航海保障中心招標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招標工作。對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項目進行了全方位的招標,先后完成立了項目工程設計招標、項目土建施工招標、項目施工監理招標、項目設備采購招標。
3.2 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3.2.1 制度建設情況
(1)青島航標處有關工程項目管理規定。
(2)《交通部直屬海事系統基建管理辦法》、《航測專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天津海事局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3)施工管理規定:關于加強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通知。
3.2.2 執行情況
(1)施工管理情況。根據有關項目管理規定,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施工管理,由日照航標管理站和嵐山航標管理站派人管理,管理的范圍包括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和資金完成控制等。現場管理員一是嚴格把好材料進料關,二是嚴格監督檢查是否按設計圖紙、按有關規范施工,監督檢查腳手架、模板、升降架、用水用電等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等,認真收集整理資料歸檔。青島航標處還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按監理規劃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從工程開工到工程完成全面進行監理。施工單位在現場設有專門的項目部,負責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料收集整理等工作。業主、監理、施工各司其責,齊抓共管,密切配合,有效地保證該工程項目符合設計、規范、質量等要求,共同把好工程質量關。
(2)進度管理情況。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從合同簽訂開始,就編制好進度計劃表,用于指導工程施工進度。工程在施工期間,多次受臺風、雨水的影響,所以,進度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3)項目質量管理。為了確保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的工程質量,一是專門委托監理工程師負責現場施工監督管理;二是日照航標管理站和嵐山航標管理站派人現場監督檢查;三是天津海事局、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和青島航標處有關領導也多次到現場檢查指導;四是本工程在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建和報質量監督,使政府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職能部門融進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之中;五是施工單位現場設有專門的項目部,負責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等工作。對工程材料,都經監理工程師、業主現場代表、施工單位質檢員等認可才能使用。隱蔽工程和主要部位驗收,都有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管理人員、設計人員、質量監督人員、施工員和質檢員等參加,做到層層把關,有效地保證該工程項目符合設計、規范、質量等要求。
4 項目績效情況
4.1 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
4.1.1 數量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完成率。目標值:100%,實際完成值:100%。
(2)碼頭基礎工程完成率。目標值:100%,完成值:100%。
4.1.2 質量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工程質量合格率。目標值:100%,完成值:100%。
(2)碼頭計劃使用年限。目標值:大于等于50年
(3)造價概算比。目標值:≤1,完成值:≤1
4.1.3 時效指標
(1)整體工程序時進度完成情況(進度與計劃相符情況)。目標值:≥90%,完成值:≥90%
(2)單體工程(階段)序時進度完成情況(進度與計劃相符情況)。目標值:≥95%,完成值:≥95%
4.1.4 社會效益
通過該項目的實施,有助于優化青島航標處基礎設施布局,滿足航標工作船在日照港嵐山港區??亢秃綐宋镔Y堆放,加強轄區安全保障基礎,提高航標處的應急反應能力。
4.1.5 可持續影響
本工程雖不能對外經營,無經濟效益,但建成后可以大大提高青島航標處對航標布設的維護、保養和管理能力,有利于改善通航環境、增加航標布設的工作效率。綜上所述,該工程項目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及國民經濟效益。
4.1.6航說ノ宦意度。目標值:≥100%,完成值:≥100%
4.2 項目績效目標未完成原因分析
青島航標處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項目已完成本年度建設工程的全部工程內容,不存在未完成情況。
5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5.1 主要經驗及做法
5.1.1 嚴格執行基建管理規定和程序,推進規范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設備購置管理辦法(試行)》、《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貨幣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北海航海保障中心招標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和要求,青島航標處成立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定招標方式和招標形式。
認真落實“雙合同”制度:切實貫徹《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對于50萬元以上的項目,青島航標處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規范和落實雙方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和義務,并加強對從事基建工作的管理人員進行廉政教育,使廉政合同的條款得以落實。
5.1.2 建立機制,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作機制情況:青島航標處根據質量體系成立基建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制定職責,加強對本處基建工作的領導和決策。
監督機制情況:青島航標處紀檢監察員作為基建領導小組的成員參與基建工作的領導、決策和監督,并作為項目管理成員參與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參加工程的招投標、合同談判、工程結算和工程的驗收。
5.1.3 以績效考核為指導,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通過績效考核,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工作理念,增強時間觀念,搶抓時間,統籌安排,克服困難,扎實推進項目實施,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5.2 存在問題
本項目和日照海事局工作碼頭、日照港的海事支持系統比鄰,日照港的海事支持系統緊鄰本項目堆場,但日照港的海事支持系統還沒實施,規劃還在進行中,應加強和日照港集團溝通,以便在道路規劃、管網建設中提供便利。
5.3 建議
(1)本項目所在處目前有多個項目同時施工,應注意和周邊的項目搞好協調工作,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2)建議開展績效評價理論研究和業務學習培訓,提升項目績效管理水平。
6 項目評價工作情況
(1)績效目標和指標的確定。績效目標和指標的確定,青島航標處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確定。
(2)績效報告的形成??冃蟾娴男纬桑紫扔汕鄭u航標處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與項目管理部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和收集到的資料,起草形成了初步的績效報告,經過反復核實修改,并且經專家指點修改,然后形成本報告。
(3)基礎資料收集。青島航標處平時很重視有關資料的收集歸檔。本項目基礎資料收集,主要是由嵐山航標工作船碼頭工程績效人員收集整理日常管理所歸檔的資料,反復篩選,并經專家指點,選定具有代表性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