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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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日期:1980-12-14
執行日期:1980-12-14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的個人。在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項納稅年度指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未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匯到中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所得,其范圍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所得。
前項獎金,不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安裝、制圖、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業務等項勞務的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提供、轉讓專利權、版權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項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和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及其它財產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納稅: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提供勞務的所得。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九十日的個人,從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二、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但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城鄉合作組織分得的股息、紅利,免予征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工作人員取得的報酬。
四、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和出租中國境內財產的租金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應當分別計算納稅。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如有實物或有價證券,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市場價格折算金額。
第八條 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說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是指個人在科學、技術、文化方面有發明創造的成果,由中國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組織發給的獎金。
第九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在中國的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幣和外國貨幣儲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國家銀行委托其它銀行代辦儲蓄存款的利息。
對個人在中國各地建設(投資)公司的投資,不分紅利,其股息不高于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稅。
第十條 稅法第四條第七項所說的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是指各國駐華使館外交官、領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的薪金所得。
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為限。
第十一條 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就收入全額納稅。
第十二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事物(務)的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的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可以對一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合并為一次。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項目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需要減除費用的,可以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項所說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支付時折算的金額。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納稅申報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時,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繳納稅款和報送納稅申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第十六條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與中國境內應納稅所得分別計算納稅,并按稅法第五條的規定分項減除費用,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持納稅憑證在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內申請抵免。
第十七條 個人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納稅憑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需要出境的個人,應當在未離開中國七日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繳清稅款,方可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員對扣繳義務人或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 稅法第十條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百分之一的手續費,應當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扣繳稅款的金額,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稅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本細則規定,處以罰金的案件,應當填發違章案件處理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按照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復議的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和納稅憑證,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統一印制。
篇2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活動所應遵循的規范和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則關系到企業的納稅籌劃。企業既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又要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計算納稅,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必須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并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正確核算稅務利潤,依法申報納稅。為了實現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統一,必須對二者的差異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法差異協調
一、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原因
1.服務目的不同: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以服務于國家利益為主要出發點,所得稅法以其合法性和強制性為其主要特征。而會計準則以服務于企業主體的利益相關者為主要出發點,目標是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收益,盡可能精確地計算企業經營成果,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依據,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決策依據,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
2.服務對象不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對象即納稅主體,會計準則的服務對象為會計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與會計主體是一致的,一個納稅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在特定條件下,納稅主體不同于會計主體。
3.遵循原則不同:(1)權責發生制原則涵義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稅務利潤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2)相關性原則涵義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而所得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3)會計準則重要性原則與所得稅法的法定性原則不同。(4)會計準則謹慎性原則和所得稅法據實扣除原則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而稅法一般堅持在有關損失實際發生時再申報,費用的金額必須確定。
4.會計計量基礎不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會計準則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收入、利得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1.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計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會計準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于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雖然所得稅法對于銷售商品應稅收入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但不考慮納稅人收入的風險問題和繼續管理權問題。
2.投資收益確認與計量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稅法明確區分股權投資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收益)。由于股權投資所得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已在被投資企業征過所得稅,稅法規定僅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差的部分進行補稅;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應全額計入稅務利潤。
三、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損失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會計準則界定的“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而形成的損失?!盃I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費用、損失確認與計量的具體差異主要如下:
1.薪酬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并根據受益對象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才能在稅前列支。
2.租賃費用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的承租人,發生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的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當期的融資費用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經營租賃的承租人,對于經營租金,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職工福利費支出差異:會計準則把職工福利費是計入“職工薪酬”這個科目,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4.業務招待費支出差異: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屬于企業的一項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會計核算中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差異:在會計處理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均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捐贈支出差異分析:在會計處理上,捐贈支出均列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贈和贊助,不得稅前列支。
7.借款費用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除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8.資產損失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將資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等項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項。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損失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但是,為了加強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保證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真實性,所得稅法要求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資產損失和資產減值準備,企業一律不得所得稅前列支。
四、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關于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差異
1.固定資產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所得稅法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的應進行納稅調整,因為不符合稅法的確定性原則,不應按估計價值計算折舊稅前扣除;應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確定其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
2.無形資產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而稅法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僅規定了攤銷方法,而且規定了攤銷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相應的納稅調整不可避免。
五、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
首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國家機關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在相關制度出臺前征詢對方意見,避免不必要的差異;其次,國家稅務機關對于會計處理已經比較規范的業務,在堅持稅法自身原則的同時,應積極與會計準則協調;第三,企業會計核算應當為國家稅務機關的稅收監管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減少征稅成本,會計準則制定機關可以考慮對此類信息規定強制披露的要求;最后,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在財務會計核算外增加稅務會計的核算,即按照稅法要求對經濟業務重新進行會計處理,為稅務部門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證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參考文獻:
[1]原英剛.論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變化.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9(3).
篇3
關鍵詞: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認同;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7-0072-02
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它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或暫不能肯定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但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或防止逃避納稅的現象,而認為它實現了銷售的功能,要計征增值稅。對于企業的“視同銷售”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在實務中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對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了人為的影響。為此,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新增值稅和所得稅等相關規范,對視同銷售行為相關增值稅問題,從會計處理上作以整理和分析,以期對會計工作有所幫助。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視同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指出: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上述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符合“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一)會計上認同的“視同銷售”
1.上述第(1)、(2)兩種代銷商品行為,在實務中根據委托雙方的約定,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在這兩種方式下,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會計科目發生變化外,并沒有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而且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種代銷行為。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但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果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按增值稅的要求,在此兩種情形下作為銷售實際上會計處理也是認可的,與所得稅的規定也不矛盾,因為所得稅規定“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沒嚴格否定。
3.上述(5)為職工福利,(6)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7)為利潤分配,(8)為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在所得稅計算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捐贈和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之外,也視同銷售貨物?,F行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的是資產負債的計價,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會計與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和處理方面的差異。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來看,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也基本上與會計一致?!镀髽I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明確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指出: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由此,本文認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同時結轉相應成本。關于“公允價值”,依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買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關于(8)捐贈,有人認為,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繳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11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贈方,存貨成本應當參照執行;對捐贈存貨方,則應按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二)會計上不認同的“視同銷售”
上述(5)“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由于會計與所得稅在收入確認方面縮小了差異,漸趨于一致,所以“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在會計上也不確認收入,貨物按成本轉賬;增值稅規定視同銷售,按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例如,將自產貨物用于建造房屋,則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未明文規定的“視同銷售”
前面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文規定的,是就稅法本身對“銷售貨物”的定義而言的。從會計角度而言,還存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增值稅必須確認銷售額計稅的問題,即純粹相對于會計而言的“視同銷售”。增值稅與會計對銷售貨物規定差異的具體表現是:確認收入的條件存在差異,在確認時點上有差異。這些差異導致的會計上的“視同銷售”,其銷項稅的計算一律按稅法規定計算,會計處理中的收入一律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因確認條件不同而導致的“視同銷售”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指出: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與前述規定的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條件相比,增值稅所定義的“銷售貨物”并未要求考慮主要風險和報酬等問題,主要是考慮了法律形式。例如,企業銷售一批貨物,如果款項很可能收不回,則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增值稅規定要確認銷售;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會計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增值稅規定一般要在發出商品時確認銷售。此時,涉稅會計處理一般為:借記“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因確認時點不同而導致的“視同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增值稅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時點即確認銷售的時點與會計確認收入時點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對于前者,涉稅會計處理為:借記“預收賬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對于后者,涉稅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綜上所述,對既不符合增值稅“銷售貨物”定義,也不符合會計銷售收入確認要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以及由增值稅與會計對銷售貨物規定存在差異而導致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視同銷售”,前者,會計處理要看其視同銷售行為是否和所得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內容一致:若和所得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內容一致,則與會計上的銷售處理一致;否則,可能不一致。對于后者,會計處理時,銷項稅的計算一律按稅法規定計算,收入一律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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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EB/OL].國家稅務總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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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號)和《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56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年度本市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依法在本市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及成員企業。以下簡稱納稅人)。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稅收法規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5月底前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各單位應在*年6月15日前,將紙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市局所得稅一處。
三、匯算清繳程序
1.納稅人申報程序
(1)準備階段。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發生的有關涉稅事項(包括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在年度納稅申報前辦理完畢。
(2)申報階段。納稅人應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規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真實、準確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會計決算報表及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必須如實、正確地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在規定申報期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申報期內重新辦理申報。
(3)結清稅款階段。納稅人年度所得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
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稅務機關工作程序
(1)準備階段。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全年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總結和征管質量的檢查。各級稅務機關要精心組織匯算清繳工作,要明確一位分管局領導主抓這項工作。各科、所要落實專人負責,認真做好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各項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所轄納稅人的數量、分布情況,稅務機關人員情況,對匯算清繳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要組織好內部學習,全面準確掌握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特別是涉及納稅調整和當年新出臺的政策法規。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匯算清繳的宣傳輔導工作,使納稅人掌握匯算清繳程序,提高納稅人的辦稅能力。要選派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解答納稅人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過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術性問題,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有關《表》、《證》、《單》、《書》。
各級稅務機關對按規定受理的納稅人涉稅審核、審批事項,均應按規定時間、程序,在納稅人年度申報之前辦理完畢。
(2)受理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認真審核納稅人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是否齊全,并出具相應的受理憑證。
主管稅務機關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采取措施,杜絕匯算清繳的盲區或漏報戶。
對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3)審核階段。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申報的項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邏輯和勾稽關系,是否享受了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是否進行納稅調整,適用稅率是否準確等內容進行審核。
(4)結清稅款階段。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后,對納稅人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退稅手續。
(5)匯總報表階段。各級稅務機關應組織人力做好匯算清繳就戶數據錄入、校對和匯總工作,保證匯總數據的準確性。
(6)總結分析階段。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會計決算報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及時進行歸集整理。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為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線索和建議。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內容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稅源結構、分布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原因、稅收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和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7)上報數據階段。各級稅務機關應在上級機關規定的時限內上報匯總數據和總結分析報告。市局將按行政信用等級考核辦法對此工作進行考核。
(8)檢查階段。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初審的情況,組織企業所得稅檢查。檢查對象包括上級稅務機關統一要求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管理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通過分析、評估確定的;稅源大戶、匯總或合并納稅成員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等。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檢查出的問題區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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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并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現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資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財稅字第0**號]的規定,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從20**年起執行企業所得稅"三減半"的政策;如果20**年(不含)之前已經獲利并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未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的免稅期限及"三減半"的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西部地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20**]73號)執行,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省、**省、**省、**自治區、**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區和。,比照西部地區執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關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政策規定,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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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攬業務方面,設備安裝公司還有一個普遍現象,那就是在總承包工程中(有資質的總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限于稅法對分包工程和轉包工程的區別對待(轉包業務不允許扣除,要重復納稅),在承接此類業務時若處理不當,也會增加由總承包商轉嫁的稅收成本,或向外“轉手”的重復納稅成本。
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外,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還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就其主要經營業務及其主要稅種,來談一下節稅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混合銷售是給設備安裝公司帶來高稅負的主要原因,解決了混合銷售問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成本。但任何納稅問題的解決,都要在稅收政策這個框架內進行,所以,要解決設備安裝公司的混合銷售問題,必須吃透現行稅收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公司“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核算設備的銷售額和安裝勞務的營業額,即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如果是銷售并安裝非自產的貨物(設備),納稅界限就比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是:
(1)設備安裝公司為了賺取非自產設備的差價,往往與安裝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攬子”工程,這就變成了混合銷售,依據稅法要按17%繳納增值稅;
(2)購買設備和安裝服務的工商業客戶,為了取得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也往往要求設備安裝公司把設備買價和安裝費用開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上,這也變成了混合銷售。
針對現存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盡量把“非自產貨物變成自產貨物”。即對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產貨物(能進半成品的盡量進半成品),進一步改造或加工,變成了自產貨物。這樣,對政府、房地產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稅納稅人來說(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就可以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提供安裝服務的建筑業發票,從而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2)拆分公司,從事專業服務。這是針對繳納增值稅需要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一般納稅人的大動作,或說策略。即把一個設備安裝公司拆分為設備銷售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設備銷售公司專門銷售設備,收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安裝公司專門從事安裝服務,收款開具建筑業發票。配合一定讓利的商業談判,讓一般納稅人客戶接受“二對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決設備安裝業務中的混合銷售問題。
二、如何減輕“轉手”工程稅負
由于受公司資質和安裝能力等限制,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轉手”工程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總承包商轉給設備安裝公司;二是設備安裝公司轉給其他單位。在這個“轉手”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增加稅負;或者說,享受不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稅法明確了“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將扣除適用范圍由原規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不再允許扣除,同時根據建筑行業有關“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等規定,對分包給個人的工程業務也不得扣除分包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舍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
這條細則一是把提供裝飾勞務的納稅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確除了“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再比照設備安裝公司的“轉手”現象,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切記符合分包性質,且不要分包給個人。稅法只對分包工程(分包給個人除外)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均全額納稅。所以,設備安裝公司在“轉手”過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稅法規定的分包方式,來減輕稅負。
(2)簽訂多方合同,提前明確參與方的職責,消除“轉手”現象,也就最大限度地節約了稅款。例如,設備安裝公司在承接分包工程時,與甲方和總承包商簽訂三方合同,約定總承包商的承包額和自己的承包額,甲方分別打款到總承包商和設備安裝公司的賬戶,這就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總承包商可能轉嫁的稅負。在以自己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時,也可以簽訂三方合同,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稅負。
(3)比較工程設備提供方式不同的利益,進行選擇。稅法明確了“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不計人工程總額納稅,那就要對“建設方提供設備減少的納稅額和承建方提供設備可能賺取的中間差價”進行比較分析,或對“承建方提供設備增加的稅負和中間賺取的設備差價”比較分析,看看哪個更合算。若設備中間
不賺錢,一定要讓建設方提供,不然就吃虧了。
三、如何減輕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任何涉稅公司必須繳納的一個稅種,稅率為25%或20%。但一些不明就里的小型微利企業,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仍按25%的稅率申報納稅;其中不乏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這些都是不正常的。
考慮到目前的相關稅收政策,并針對一些設備安裝公司規模比較小的現狀,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爭取享受低稅率,來減輕稅負。
《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如下: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行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一些超過此標準的設備安裝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動作”即可“化大為小”,享受20%的稅收優惠。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2009年12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財稅[2009]133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 775(含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符合財稅[2009]13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可以按1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規范支出行為,來減輕企業所得稅?,F實中一些設備安裝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等報酬時,往往是暗箱操作,其實是吃了虧了還不知道。我們來算一算這個賬:
假如你支付5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800元個人所得稅[(5000―5000x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5000元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1000元(5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1250元(5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200元或450元的利益差異。
假如你支付20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3200元個人所得稅[(20000-20000×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20000元也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4000元(20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5000元(20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800元或1800元的利益差異。
我們的結論是:若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每次發放在20000元及其以下),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2010年享受10%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另算);并且,在賬面正規支出合規、合法,沒有財稅風險。
四、如何規范和減輕個人所得稅
設備安裝公司大都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比如賬面工資卡在起征點以下,1000元以下勞務費不計稅,高管人員不拿高薪卻暗中分紅等,這也是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通病,也預示了這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充分認識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國家在快速發展,各個領域都在規范,稅收稽查肯定會越來越嚴,積習難改,只能堆積更大的風險。一些省份的查稅風暴把一些老板都查跑了,查成了“稅收難民”或流浪漢,就是一個信號。所以,設備安裝公司的經營者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
篇7
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的稅收法規相繼實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本文簡要分析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中最新的稅收政策。
【關鍵詞】
國有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無償劃;稅收政策
0 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然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明晰,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作為企業重組過程中一種特殊的資產流轉方式,對合理配置資源、實施國有經濟的布局和機構調整起著重要作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稅收法規的相繼出臺,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1 無償劃轉的稅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1.2 營業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3 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p>
目前有關無償劃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個案逐案進行審批,沒有統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關問題的公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現就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之間無償劃轉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 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償劃轉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收入計稅基礎來確定。而收入的計稅基礎考慮兩種,1)計稅基礎按照實際劃轉時的賬面凈值確定;2)計稅基礎按照劃轉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定價方法確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對無償劃轉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河北省地稅局在2009年度《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一條關于企業無償劃撥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無償劃撥資產(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劃出方按劃出資產的凈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劃入方可按收到資產的凈值確認其計稅基礎?!备鶕撐募幎ǎ瑹o償劃轉資產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但由于系按賬面凈值確認收入,因此對當期應納稅所得沒有影響。
1.5 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出售、贈與和交換等情況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核定價格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
對于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契稅的問題,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1.6 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管理條例》簽訂產權轉移協議雙方應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立據雙方按協議金額以0.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2 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 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 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國家出臺國有企業重組相關的稅收政策,明確了重組企業的稅收責任,通過各項減免稅優惠大大降低了重組成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產權不明確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相關的資產進行無償劃轉,從而使企業輕裝上陣,著眼于市場,使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發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活力。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稅收籌劃 商場 促銷活動
在現代的賣方市場條件下,大部分的商品供過于求的前提下,為了競爭,各商家使出渾身解數,當然,促銷活動是一個很好用的招數,并且有愈演愈烈的態勢,以至于我們經??吹缴碳姨峁┲T如打折、買一送一、滿200送50等等各種優惠條件的促銷。為了達到促銷的成本效益原則,考慮這些方案的綜合影響是選擇促銷方案的有效手段。目前商品的促銷活動更多體現在大型商場中,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商場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上的應為一般納稅人,大型商場在一般情況下符合該條件,因此文章在一般納稅人的框架下就幾種常見的促銷手段進行分別討論,大型商場的促銷中不僅是增值稅,還涉及到所得稅等問題,因此文章中根據一項促銷銷售行為的總稅負影響即自由現金流量來判斷何種促銷方案應為較佳選擇。
一、促銷的常見形式及稅收規定
1.打折銷售
打折銷售指的是商品在銷售時直接按一定折扣銷售或是滿一定金額一定折扣進行銷售。此種促銷活動,現行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中扣減折扣。當然,前者稅負較低,大多商場均采用前者。
2.銷售加贈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贈品應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并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個人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商場贈送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該個人所得稅最后只能由商場承擔。目前更常見的“滿100送20元禮品或20購物券”屬于此類促銷行為。
3.買商品返還現金
該銷售手段主要是根據購買方的購買數量、購買金額的大小給與購買方的積分,當積分為一定數額的時候將返還多少金額,或是一定的現金抵用券下次使用?,F行稅法規定,銷售方向購買方發放現金屬于現金返利行為,其實質是一種價格上的減讓,是銷售方根據購貨方購貨量的大小從自己的銷售利潤中讓出一定份額給購貨方。雖然可以從購貨方手中取得發票,列為銷售費用抵減所得稅,但商場的購貨方均為個人,無法取得正式的發票,這一籌劃渠道便也行不通。
二、促銷活動形式的選擇
關于這幾種促銷方式的選擇問題,一些人已經對其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均表明,打折銷售的形式是最好的,無論是從利潤還是所繳納的稅金來說都是最優的,送現金的方式是最糟糕的。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文章都是從案例的角度來解釋的,并且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率做了調整,結果是否具有一般性結果,筆者將對此進行驗證,為企業的經營策略提供一定的建議。
假設大型商場銷售100元的商品,銷售利潤率為x%,商場購物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場的優惠條件為y%,也就是說,當y等于30時,則相當于打七折銷售,100送30購物券或商品,買100返還30現金或現金抵用券。在假設銷售100元的前提下(不考慮教育附加稅和城建稅)。
一般納稅人
1.打折銷售
應繳納的增值稅=(100-y)/1.17*0.17-100(1-x%)/1.17*0.17=(x-y)/1.17*0.17
利潤額=(100-y)/1.17-100(1-x%)/1.17=(x-y)/1.17
應繳所得稅=(x-y)/1.17*25%
稅后凈利潤=(x-y)/1.17*75%
自由現金流量=(x-y)/1.17*(75%-17%)=0.58*(x-y)/1.17
2.銷售加贈品
所銷售商品應繳納增值稅=x/1.17*0.17
贈送商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y*x%/1.17*0.17
合并繳納的增值稅=(100+y)*x%/1.17*0.17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y/(1-20%)*20%=0.25y
利潤額=x/1.17-y*(1-x%)/1.17-0.25y = [x-y(1-x%)]/1.17-0.25y
由于贈送商品成本及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x/1.17*25%=0.25x/1.17
稅后凈利潤=[x-y(1-x%)]/1.17-0.25y -0.25x/1.17=[0.75x-y*(1-x%)]/1.17-0.25y
自由現金流量=[0.75x-y*(1-x%)]/1.17-0.25y -(100+y)*x%/1.17*0.17
=(0.58x+ 0.83xy%-1.2925y)/1.17
3.買商品返還現金
繳納的增值稅=x/1.17*0.17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y/(1-20%)*20%=0.25y
應繳企業所得稅=x/1.17*25%=0.25x/1.17
稅后凈利潤= x/1.17-0.25x/1.17-y-0.25y=0.75x/1.17-1.25y
自由現金流量=0.75*x/1.17-1.25y- x/1.17*0.17=(0.58x-1.4625y)/1.17
4.促銷形式的選擇
因此,在這三種形式的選擇,關鍵是考察三種形式自由現金流量的多少。
(1)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
0.58*(x-y)/1.17=(0.58x+ 0.83xy%-1.2925y)/1.17
0.7125y=0.83y*x% x=85.84
所以,當y>0,x<85.84時,第一方案優于第二方案,在商品流通行業,這么高的銷售利潤率對一般的商品是合適的,即打折銷售在大型商場中對大部分商品是優于銷售加贈品的,商家盡量選擇打折銷售,并具有一般性結論。
(2)第一方案和第三方案
第一方案的自由現金流量的表達式是0.58*(x-y)/1.17,第三方案的自由現金流量的表達式是(0.58x-1.4625y)/1.17,因此打折銷售的自由現金流量恒大于返還現金的自由現金流量,打折銷售是優先選擇的。
(3)第二方案和第三方案
(0.58x+ 0.83xy%-1.2925y)/1.17=(0.58x-1.4625y)/1.17
0.83y*x%=-0.17y x=-20.48
當y>0,x>20.48時,贈品銷售在一般情況下是優于現金返利的,除非企業在特殊的情況下,如退出某一市場,轉向其它的行業或產品銷售;或是清算的情況下,商品急于脫手才不得不虧本銷售。
因此,綜上所述,同其他人的案例結果一樣,在正常的經營中,無論商家所給予的優惠為多少,商品的銷售利潤率為多少,其結果并不會有所差別,即打折銷售的選擇是最優的,返還現金的選擇最次,如果商場的規模較小,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用同樣的方法計算,在y>0,x>56.75時,打折銷售要優于贈品銷售,這個可能是因為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的差別上,實際經營中也具有較好的實用性,因此該結果具有一般性。另外對于商場所提供的抵扣券和現金抵用券只能在以后的購買行為中使用,差別在于會減少一定的貨幣時間價值,對結論的影響不大。因此商場在有效地增加銷售的同時,打折銷售所帶來稅負影響是最有利的。
參考文獻:
[1]楊曉萌:企業銷售中的稅收籌劃問題[j].經濟論壇,2005,(23):100-101
[2]周仁儀:零售商場打折饋贈促銷的稅務籌劃[j].財會月刊,2005,(06):54
[3]李暉:商業零售企業促銷活動中的稅收籌劃[j].商場現代化,2006,(17):18-19
篇9
關鍵詞:無形資產 會計 涉稅處理
1、前言
文章對無形資產涉及的有關稅種進行了介紹,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差異比較進行了闡述,通過分析,并結合自身實踐經驗和相關理論知識,對無形資產投資中的一些涉稅處理進行了探討。
2、無形資產業務涉及的稅種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新實施條例中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上地使用權、商譽等。
二者比較而言,稅法界定的無形資產范圍比會計要大,會計準則強調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從而將商譽排除在外;另外,在新所得稅法中,土地使用權一般被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在會計準則中,土地使用權并不一定是都是無形資產,有可能是固定資產、存貨或投資性房地產等。
綜合無形資產內容和現行稅法,無形資產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限于篇幅,本文重點討論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
3、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差異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準則第二條中的(一)規定: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二條中的(二)規定: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另外,無形資產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4、無形資產投資與轉讓的涉稅處理
4.1、無形資產轉讓的涉稅處理。無形資產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轉讓使用權。二是轉讓所有權。在轉讓過程中,除了按轉讓合同金額雙方計交印花稅外,轉讓方還要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以無形資產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則雙方都是購銷雙重身份,印花稅要按兩份合同計稅,無形資產轉讓方除了按轉讓金額計交營業稅外,作為換回的貨物,其入帳金額中可能含有消費稅,并視存貨或固定資產,在價外或價內反映增值稅。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被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時的無形資產帳面凈值后,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轉讓之前,應充分考慮在各種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下。企業要納的稅種,以求整體稅負最輕、轉讓凈收益最大。
4.2、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稅處理。根據《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由無形資產轉化為長期投資后,在投資期間不得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價值攤銷。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對評估確認價值大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對評估確認價值小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在該項投出資產沒有收回或轉讓之前,對上述投資評估差額,企業不能轉增資本,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不存在稅收影響問題。
5、無形資產涉稅業務處理的進一步思考
5.1、稅法及法規與企業會計準則應協調發展
應當在認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一定差異的基礎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內核,互相借鑒,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而不應無限夸大兩者間的差異。目前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應借鑒國際慣例。從保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出發,從更高層次地體現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科學結合的需要出發,稅法要主動向會計準則靠攏,有限度地允許企業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逐步采納會計準則的一些精神,以縮小兩者之間的差異,簡化相應的會計處理。
5.2、盡快出臺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稅法實施細則
針對會計準則中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應對現行實施細則中相關條例進行及時修訂,盡快制定與會計準則相適應的新條例,減少因不同地方、不同企業、不同人員在處理有關無形資產攤銷額稅前扣除標準上的不一致。
可以采用兩種方法:直接引入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允許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并全額在稅前扣除;制定出稅法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的攤銷成本、攤銷方法、攤銷時間、預計殘值等有關內容,并指出會計與稅法產生的差異的處理方法。
5.3、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相關規范
從會計規范的角度講,我國應制定研發費歸集與分配的具體規范與原則朋確人員人工、物料消耗、折舊費與長期待攤費用及其他費用項目在正常生產經營費用及研發費之間或者在不同研發項目間的分配規則,避免企業費用歸集的隨意性。在開發費的資本化方面,在會汁準則明確規定資本化條件的同時,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在準則指南中具體列舉無形資產的具體類別和內容,以便于實務操作。此外應要求企業對研發費建立專門明細賬,將有效憑證和明細賬目對應,對不同研究開發項目分別進行單獨歸集核算,對于企業同時進行多個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要求企業制定費用在項目間進行分攤的原則。
6、結束語
會記中,無形資產的涉稅處理比較繁瑣,跟其他方面的會記工作相比,難度也大一些。需要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更加仔細認真才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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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入股方式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但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
(一)投資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蹦腹驹擁椃康禺a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和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庇捎谀腹竞妥庸揪皇欠康禺a開發企業,因此該項房地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薄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蹦腹九c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母公司的該項房地產投資業務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因此,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4.8125萬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費125.5625萬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資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薄镀醵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背惺芊康禺a權屬的子公司,應按房地產投資價值1500萬元的4%計算繳納契稅60萬元(1500×4%)。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以上,子公司共計應納稅費60.75萬元(60+0.75)。“投資入股”方式納稅分析,母、子兩公司共計應納稅費186.3125萬元(125.5625+60.75)。中興煤業集團財務負責人聽完筆者解答后,對于母公司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表示滿意,但對于子公司需要繳納60萬元契稅卻不大樂意,隨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繳契稅?筆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資入股方式投資房地產,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接受投資方必須繳納契稅。該財務負責人問:如果采用“資產劃轉”方式,母公司將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繳契稅?筆者回答:中興煤業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將其房地產權屬劃轉給所屬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無需繳納契稅。需要提醒,雖然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能夠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所以,“無償劃轉資產”業務,根據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劃入方雖然無需繳納契稅,但卻需要繳納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劃出方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顯然增加了稅負。
二、無償劃轉方式
(一)資產劃出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蹦腹緦⑵渖虅諛菣鄬贌o償劃轉給子公司,屬于贈送行為,應按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84萬元[1500×5%×(1+7%+3%+2%)]。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薄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薄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商務樓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應為10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415.25萬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應為30%。因此,母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4.575萬元(415.25×30%)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5)用于對外捐贈?!蹦浮⒆庸径际欠ㄈ藛挝?,因此,母公司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商務樓權屬,屬于對外捐贈,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及所納稅費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償劃轉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母公司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2.66875萬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款281.99375萬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資產劃入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可不繳納契稅。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焙汀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钡谑龡l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弊庸窘邮苣腹緹o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屬于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公允價值1500萬元確定捐贈收入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1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