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5-05 11:37:3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所得稅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辦法》共十章五十九條,分別對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快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強化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稅源的源泉管理、全員全額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長期以來的重點也是難點,是納稅人個人信息的來源及其真實度?!掇k法》正是從這一難點入手,提出了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目前絕大部分扣繳單位并沒有明細申報到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只是一個匯總數。因此,《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從源頭嚴格把關,按稅法規定審核扣繳義務人申報數據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額和扣繳稅款等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同時,稅務機關應對扣繳單位報送來的明細信息,以及自行申報納稅人申報來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以納稅人身份證照號碼為唯一標識,建立個人收入“一戶式”檔案,按人頭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篩選、歸集、比對和分析,實施精細管理。
當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樣化的,一方面,可以從扣繳單位申報來的信息中獲?。涣硪环矫?,可以從個人自行申報來的信息中獲?。辉僬?,可從社會其他部門共享的信息中獲取。信息來源渠道暢通了、可靠了,才能為稅務機關后續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四項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信息的采集、后續的管理提供了保證和依據。
《辦法》的另一亮點,就是全員全額管理概念的提出。個人收入檔案建立起來后,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與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盡可能地把所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都納入到稅收管理中后,我們可以從中選取管理的重點、難點以及查實高收入個人是否足額納稅,通過對信息的匯總分析、納稅評估,避免納稅人多處分解、漏報少報收入,達到稅款應收盡收的目的,最終由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現對取得應稅收入個人的全員全額管理。
同時,《辦法》對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高收入者管理,也從實際操作層面予以細化。《辦法》不僅要求各地將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房地產、高等院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人員,個人投資者、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等高收入個人,臨時來華演出人員等納入重點納稅人的范圍,而且也要求各地從收入較高、知名度較高、收入來源渠道較多、收入項目較多、無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稅收征管影響較大等人員中,選擇一定數量的個人作為重點納稅人,從而對其實施滾動的動態重點管理。
篇2
關鍵詞:塑料給水管;金屬給水管;線性膨脹
中圖分類號:TU9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5-0035-02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建筑材料的更新換代。塑料給水管逐漸取代了金屬給水管,塑料管憑借其衛生、安全、耐腐蝕、噪聲小、能耗低、安裝方便的優良特性在民用建筑市場廣泛的應用,受到普遍歡迎。但它有一個致命的缺點,塑料管熱脹冷縮的問題,也就是有較大的線性膨脹。這一缺點往往易被人們忽視。
一、幾種新型塑料給水管與傳統的金屬給水管的線膨脹情況
表1列出了幾種新型塑料給水管及鍍鋅鋼管和銅管的線膨脹系數。
應用公式(1)和公式(2)可計算出管道的伸縮長度(即線性膨脹量):
ΔL=ΔT?L?α (1)
式中:管道伸縮長度(mm)。
ΔT―計算溫差(℃);
L――管段長度(m);
α――線膨脹系數(mm/m?℃);
ΔT=0.65Δts十0.10Δtg (2)
式中:ΔT――管道計算溫差(℃);
Δts―管道內水的最大變化溫差(℃);
Δtg―管道外空氣的最大變化溫差(℃);
從以上兩個公式可以看出,在一定的計算溫差和一定的管段長度下,決定線性膨脹量的主要因素就是線膨脹系數。
下面以鍍鋅鋼管和PEX管為例,加以計算說明,計算數據如下:
L=10m,ΔT=43℃
鍍鋅鋼管:ΔL=ΔT?L?α=43×10×0.012=5.16(mm)
PEX管:ΔL=ΔT?L?α=43×10×0.15=64.5(mm)
從這一工程實例中可以看出,PEX管的線性膨脹量為鍍鋅鋼管的12.5倍,可以新型塑料給水管線膨脹量之大,因此在工程中必須予以重視。所以我們在工程設計和施工安裝上都要認真考慮這一問題。
二、塑料管線性膨脹問題的處理方法
1.在工程設計中對于住宅管線首先提倡埋墻暗敷。這是因為塑料管直接嵌墻敷設,可以利用其間的水泥砂漿的摩擦阻力,塑料管道特有的良好蠕變性,使軸向伸縮轉化為徑向變化??朔艿酪驕夭钜鸬呐蛎浟Γ瑥亩鉀Q熱膨脹問題。同時為了防止管道的熱脹冷縮,造成墻體開裂,暗裝的管道其表面砂漿(包括粉刷)應有一定的厚度,一般不宜小于30mm。
2.對于明裝和暗設管道,直線距離較長時應考慮折角自然補償,如圖1所示:
式中L2――自由臂長度(mm)
ΔL――自由固定支承點起管道伸縮長度(mm)
De――管道外徑(mm)
K――材料比例系數
材料比例系數與管材彈性模量有關。按塑料管品種,排列如下:CPVC,UPVC,ABS,PPR,HDPE,PEX,PB。
建議:對CPVC,UPVC,ABS,K取值為30;
對PPR,HDPE,K取值為20;
對PEX,PB,K取值為10;
在管道布置時,應有意折角,使管道有一個伸縮余地,如圖2所示:
1.如果管道明管布置且管徑較大、直徑距離較長、用折角自由臂補償有困難,意見設置塑料伸縮器,伸縮器應是平衡式。裝置伸縮器的直線管段的兩端,需設置固定支承支架。在工程實例中,經常可以看見塑料給水管加金屬膨脹節的實例,其目的在于用它來克服管道線性變化引起的損壞,但實際收效甚微。在相同的安裝和使用條件下,塑料給水管材的膨脹力僅為鍍鋅鋼1/43~1/26,這么小的膨脹力要推動金屬膨脹節是很困難的。工程實例也證明金屬的膨脹節對吸收金屬管道的線性變化是明顯的,而對塑料給水管材,幾乎不起作用。
2.改變管線固定支架的傳統做法。固定支架的作用是使管線固定,并能承受管線因線性膨脹而產生的膨脹力。因此,首先應改變固定支架間距,塑料固定支架比傳統鍍鋅鋼管要小得多。其次傳統的普通膨脹螺栓加抱箍的做法是欠妥當的。固定支架盡量采用預埋件,少用膨脹螺栓。固定支架管卡不能采用塑料管卡,而應采用扁鋼管卡加橡皮墊片,并在每個固定支架處加止推環,約束管道的線性變化,使管道的膨脹力在支架處釋放,管道所產生的線性化值由各固定支架來承擔。管道支承間距與管徑和壁厚有關,還與管道的彈性模數有關。管道的最大支承間距可按下式(4)計算:
Lmax=α?(EJR/q)1/2 (4)
式中:α―與管材有關有系數,視管道允許彎曲撓度而定;
E――在設計溫度T下的管材彈性模數,N/mm2;
JR――管道慣性矩,mm4;
q――管道單位長度負載,N/mm。
在實際工程設計中,一般不進行支承間距計算,以下表2的經驗數據可以直接查得。橫管支架最大間距(mm),如表2所示:
當冷、熱水管共用支、吊架時應根據熱水管支吊架間距確定。立管宜在穿樓板處做成固定支承點。
三、結語
篇3
一般情況下,股權出資時會涉及到四方關系人:持有股權的投資人(甲)、原股權公司(乙)、被投資公司(丙)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丁)。其中,被投資公司原股東通常只參與接受股權出資談判,在接受股權出資過程中,如不處置、轉讓其擁有的股權,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權計稅基礎不產生變化,只是在變更登記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會發生變化,但不會產生所得稅納稅義務。持有股權的投資人由于以股權出資到另一個公司,發生了股權所有權的變化,需要按規定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并確認新的股權計稅基礎;原股權公司在投資人以股權對外出資后,股東結構會產生變化,變更為投資人新出資的公司,由于出資的股權在持有階段會發生增減變動,從而會涉及到變更登記后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的所得稅問題;被投資公司所接受投資人出資的股權,同樣由于原股權公司股權持有期間會發生增減變動,也會帶來所接受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如何確定的所得稅問題。
二、投資人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一是企業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企業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屬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的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對外出資,應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分解為轉讓處置投資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在轉讓處置投資資產環節,應按照所轉讓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超過原出資計稅基礎的部分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對外投資環節,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計稅基礎,公允價值通常應由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據以作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通過股權出資后,投資人構成了被投資公司新的股東,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的新的股東,按照各自的股權份額享受相應的權益。
二是自然人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自然人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實質上和企業投資人一樣,也構成了轉讓投資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不過,由于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貨幣性收入,為減輕自然人的納稅負擔,個人所得稅在納稅處理上并未專門制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5]319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中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在對外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為了防范自然人投資者通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規定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要按規定征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可供減除的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股權投資實質上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按規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并產生評估增值,從形式上看,其“轉讓”環節均符合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因此超過原投資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相應的是,投資人據以出資到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的財產原值不得調整,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今后轉讓、處置或清算時減除的財產原值金額。換句話說,由于股權出資產生的所得將推遲納稅,原自然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仍然要維持為原股權公司的出資成本。
三、原股權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原股權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以其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原股權公司應當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權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以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因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了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決定規定原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從形式上看,原股權公司的投資人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都只是將股東變更登記為被投資公司,并不因投資人股權對外出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變更登記后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新的股東,新股東接受投資者用作出資的原股權公司股權,應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這要視投資人身份的不同,來具體判定新股東(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如果投資人是企業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已視同銷售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投資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時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以該項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被投資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被投資公司在公司設立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在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因此,從形式上看,被投資公司無論是新設還是增資擴股,產生的變化均是做好以股權出資股東的變更登記工作,被投資公司不因接受股權投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由于投資人持有的原股權公司投資的市場價值在股權出資時已發生了增減變動,投資人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企業,因其增值部分視同銷售已確認所得或損失,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自然人,由于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出資股權的成本仍保持為對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金額,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在稅收上也應維持為原歷史成本;如果被投資公司在會計處理上將投資人的出資成本按公允價值核算,今后轉讓處置該項投資或原股權公司的股權損失或滅失,被投資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投資成本或損失金額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投資公司出資的歷史成本為限,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五、股權出資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善股權出資與股權轉讓的所得稅管理辦法。股權出資相對傳統的貨幣資金和固定資產、存貨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而言,涉及到更多的產權關系人,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通過簽訂股權出資協議并履行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后,就可以實現股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在所得稅管理上,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主要還是針對股權轉讓制定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關系人,彼此間股權轉讓的“交易”痕跡清晰,通過股權所有權的轉移稅務機關即可做好所得稅管理工作。而股權出資盡管所有權在出資后發生了變化,即股東在實質上發生了變化,但很難按照股權轉讓有關政策進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比照股權轉讓制定完善股權出資的所得稅管理政策,對被投資公司所持的出資股權應明確計稅基礎,并限定轉讓的期限,確實鼓勵股權出資。
二是加強投資人利用股權出資形式避稅的防范工作。目前,企業所得稅由于規定了視同銷售的政策,稅務機關可以籍此推定企業投資人的股權出資視同轉讓股權,并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政策未規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對于自然人投資人以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增值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投資人,特別是關聯方之間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過多次股權出資、相互股權出資等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最終實現股權轉讓,從而達到不繳稅或無限期推遲納稅的目的。對于上市公司,情況將更加嚴重,因為股票轉讓所得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自然人投資人可以通過多層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換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轉讓,從而達到轉讓避稅的目的。為此,所得稅管理上應加強股權出資的反避稅管理,對于納稅人以股權出資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出資的目的、金額、時間,并及時提供出資股權評估資料,發現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納稅的股權出資,應推定為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建立工商、稅務部門股權出資變更登記信息交換機制。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會產生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義務及未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義務,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也會產生增減變動,影響到所得稅稅基,稅務部門如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稅款流失。由于股權出資只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不按規定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稅務機關將難以及時掌握股權出資的具體時間、金額等情形。為此,建議建立工商、稅務部門股權出資變更登記信息交換機制,工商部門定期向稅務部門傳遞股權出資變更登記分戶明細信息資料,以便稅務機關及時比對,從源頭上掌握稅源,增強工作主動性。對于企業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可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納稅提醒工作,督促納稅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篇4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專業化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不走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不是一專到底,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不是唯收入論成敗。根據實踐中的問題稅收管理專業化而是應該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專業化管理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分運用其專業技能,實行分類管理和規?;芾硐嘟Y合的模式,達到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場 經濟 不斷 發展 、所有制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市場分工越來越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稅收管理專業化是大勢所趨。據筆者調研,20o7年婁底市國稅局適應這種趨勢,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著重改革管理的組織結構,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所得稅三個類別分設稅源管理機構,實行針對性管理。專業化管理推行一年多來,收到了明顯成效,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一定提升,補辦稅務登記2836戶,個體稅收增長44.6o%,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0.4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人增長53.5%,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9.92個百分點。但是,總體來說,目前的專業化管理還只是“破冰”之舉,尚未達到“融冰”、“化冰”的境界,專業化管理的深度、廣度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方法、專業化管理手段、專業化管理目標等方面還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擬從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推進專業化管理縱深發展提出幾點淺見,供工作中 參考 。
一認識上應該厘清的幾個問題
1、專業化管理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而是全方位、立體型、深層次的專業化管理。有人認為,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所得稅納稅人進行了分類就是進入了專業化管理,這是錯誤的。分類是專業化管理必備條件,是基礎,但不是全部。目前,我們的專業化管理還停留在淺層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轉型了,實質上還沒轉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還是老套路、老辦法。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上,稅源管理部門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分工,也沒有制定對應的管理辦法,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在所得稅管理上,缺少專門的稅源監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 網絡 ,缺少專業的納稅評估;在個體稅收管理上,稅源底子、納稅人戶籍還不是很清楚,稅額調整方式還比較粗放,個體大戶的征管還不是很到位。真正的專業化管理應該是專到了每個行業、每個稅種、每個納稅人、每個工作點上,還應該有專門的辦法、專門的手段、專門的目標。
2、專業化管理不是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相互聯動。有些人一提專業化管理就認為是稅源管理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因而置身事外。誠然,稅源管理部門是專業化管理的主體,但是,其他部門也是專業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術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信息技術支撐,征管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征管制度和辦法,稅政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政策服務,計統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統計分析,因此,不能把各類業務彼此割裂,而應該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分工、強化職責、密協協作,尤其要理順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和完善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
3、專業化管理不是一專到底,也應有適當的多元化管理。專業化管理是縱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橫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專業化是狹隘的專業化。比如:管理增值稅的部門既要管理好增值稅,也要注意所得稅的管理,及時將增值稅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所得稅管理部門反饋;管理大 企業 的部門,既要探索大企業稅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對大企業下的子公司、小企業加強管理;管理甲行業的稅收管理員,既要加強對本行業的稅收管理,也要注意與甲行業相關的乙行業的情況,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專業化管理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4、專業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而是要在專業化管理上實現專業化服務。重管理、輕服務本來就是一種錯誤的理念,推行專業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這種理念,片面強調專業化管理而忽視納稅服務,征管制度變得越來越冗長,征管措施變得越來越繁瑣,征管流程變得越來越復雜,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納稅人負擔,犧牲了優質服務,并且兩種效益不對等,犧牲大于收獲。在推進專業化管理上,要特別重視專業化服務,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服務方式,逐步實現個性化服務,使納稅服務的觸角伸得更長、更深、更廣。
5.專業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論成敗,而要把提高征管質效作為主要標桿。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效益的明顯提高帶動了稅收收入的較快增長,這是經濟決定稅收的產物,這種表象容易掩蓋稅收征管質效的本質,讓人誤以為這完全是專業化管理的功勞,并在這種成果下沾沾自喜。檢驗專業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稅收收入的增長,更要看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轉,看納稅人是否滿意。
二實踐中應該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進一步打破稅源管理部門內部屬地管理的模式,分行業、分規模進行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部門設立大企業管理組,大企業以外的企業按行業進行分類設立若干個組,商業與 工業 分開,甲行業與乙行業分開,每個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一個或幾個行業的稅收管理,加強對各個行業的比較分析,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同時,在職能建設上,要將管理與評估分離,專門設立評估組,負責互動平臺下發現的疑點企業的納稅評估;所得稅稅源管理部門可以比較一般納稅人的管理進行分類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管理部門則要按地段、按規模、按行業進行分類管理,監控到每一個個體工商戶,監控到開業、歇業、復業等具體的經營活動,監控到每一張發票的開具情況。同時,市局要積極參與到稅收征管實踐中來,重心下移、業務貼近基層,市局直接對大型企業進行評估,對大型企業進行重點監控,對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進行直接稽查。
1、抓緊規范管理制度。隨著管理方式的轉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規程也必須相應轉型,否則,就會出現管理空擋。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規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詳細的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稽查管理辦法、納稅服務實施辦法,使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 科學 設置稅收征管基礎工作流程、辦稅服務流程、部門銜接流程、互動協作流程,使各項工作順利流轉,防止工作斷鏈;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強化檢查考核,明確內部分工和崗位職責,建立目標管理機制,完善考核辦法,為專業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動力。
2、著手強化配套措施。要將征管、稅政、稽查、計統、信息中心等部門納入專業化管理工作范疇,形成大專業化管理格局,增強整體合力。各部門要以專業化管理為核心,積極主動為專業化管理服務,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改進管理辦法,創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業的稅收管理辦法,供基層征收管理機關執行,進一步擴充納稅評估模型庫,建設類型齊備、典型具體的納稅評估模型庫;稅政部門要著重完善民政福利企業、廢舊回收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管理辦法,提出精細化管理舉措;稽查部門要加強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個行業偷稅漏稅的慣用伎倆,為稅源管理部門實行專業化管理提供參考;計會統部門要走出傳統的統計分析習慣,將統計分析細化到各個產業、各個行業和細分行業,將統計分析指標細化到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使統計數據更加準確、全面,使分析結果更加科學、可靠;信息中心要發揮技術支撐的作用,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把各稅種、各類經濟活動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儲存,加強稅收數據的深層次開發使用。
(二)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
人才是基礎,沒有專業化人才就無法實現專業化管理。目前,干部隊伍中行業分析專家、反避稅專家、所得稅管理專家、轉讓定價調查專家、納稅評估專家、 計算 機審計專家、個體稅收管理專家還很稀缺,制約了專業化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把它作為專業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先行性工作來抓。要及時調整 教育 培訓的方向,從學歷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綜合性教育轉向專業教育、針對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獲取特定行業、特定領域的專門知識,多培養行業分析專家、納稅評估專家、稅務稽查專家、計算機專家;要建立和擴充各級各類人才庫,對專家級人才統籌管理、合理調配、因才適用;要確保專業化人才隊伍的基本穩定,每年專業人才的崗位異動率不能超過20%,并要實行“退一補一”的辦法,順利實現專業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
管理與服務是一對連體嬰兒,有相應的管理就有相應的服務。隨著管理的深人、細致,納稅服務也應該緊隨其后,步調一致。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首先要樹立“顧客導向”意識,對 企業 來說,顧客是市場營銷活動的中心,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應該圍繞著顧客需求、顧客滿意來進行,對稅務機關來說,納稅人就是稅務機關的顧客,所有的管理活動都應該以顧客需要、顧客滿意為標準,當然,這種需要和滿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戶稅務經理制,達到一定規模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指定一名專門人員作為企業的稅務經理,成為稅企溝通的基本渠道,對企業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各類涉稅問題。再次,要拓展納稅服務的方式方法,實行同城辦稅、 網絡 服務、數字稅收等新的服務方式和手段,提高辦稅效率,盡最大努力方便納稅人。
(四)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l、推進一般納稅人管理專業化。摸索大企業專業化管理新途徑。目前,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但是我們可以進行探索,為以后大企業的稅收管理積累經驗。大企業的標準可按銷售規模、納稅規模、資本規模和其他特殊情況綜合確定。每個大企業明確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管理員負責了解大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資金流動情況、發票開具情況、稅款入庫情況,同時,根據掌握的情況對申報資料進行評估,對申報資料、稅款入庫、爭議稅款進行動態監控,定期進行跟蹤性稅收風險分析,及時發現和糾正申報中的異常情況,對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實施專業化稅務審計,審計過程中可以召集行業分析專家進行集中“會診”,必要的情況下,大企業可實行專家組專門管理,但是,對專家組成員要明確職責,量化指標,用簡易的考核辦法加強考核,確保駐廠員忠實履行職責。
深入推進行業分類管理。當務之急是要在專業化的稅源管理部門內部進一步打破屬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點、規范制度、重點推進、逐步細化、完善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劃分行業、合理分配征管力量進行分類管理。根據目前的情況,分行業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細,太粗了專不起來,太細了人員力量有限,應以兩人為一組,每組專管1—3個行業(包括細分行業)。要逐級建立行業稅收信息庫,搜集各類 經濟 稅源信息,樹立行業指標標準,定期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的 發展 變化適時調整各種指標標準,為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提供 參考 。要加強行業研究,行業稅收管理員定期出具行業發展報告,定期提供行業經營、發展情報,定期召開行業分析例會,對特定的行業問題,采取專家咨誨、實地考證等辦法加強研究。要完善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庫,開展專業化評估,專業化評估的特點是人員專業、知識專業程序專業、方法專業。
2、推進所得稅管理專業化。今年是新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總局和省局專門召開了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提出了“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的24字方針,為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按行業、按規模進一步細化分工,適當增加所得稅專業管理人才,調整所得稅管理事項。縣(市、區、局)應迅速積極探索在稅政科設立由2—3人組成的專門小組,重點抓好所得稅納稅人除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管理外的稅源監控、納稅評估、重點涉稅事項管理、匯算清繳等重點事項工作。
拓寬信息渠道,強化專職監管。所得稅管理的瓶頸是信息失靈,因此,有必要建立專職監管部門,專門負責加強信息情報的搜集和稅源的監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綜合各種經濟稅收信息,統一自動采集、自動儲存、自動篩選、自動分析。當前的選擇是健全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以從產權交易機構、工商部門、公證部門采集重大產權交易、產權變更、經濟合同及協議等情況,可以從 金融 部門采集銀行開戶、資金流動情況,可以從新聞媒體采集經營發展變化、重要產品上市情況。
建立所得稅專業評估體系。所得稅納稅評估是對稅源監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過程。所得稅專業化評估有別于原來的“大一統”評估,評估的精細化程度更高,側重于收入成本的審核,強調行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應加快建立包括行業稅負率、零負申報、財務比率、財務項目分析指標等在內的指標峰值,建立指標警戒體系,將低于警戒值的納稅人作為評估對象。運用管 理學 、統計學等相關知識和 科學 的數學模型進行 計算 分析:找出疑點,指導評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點稅源監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 現代 管理的機理,也是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 哲學 原理在稅收管理中的應用。要編制重點稅源監管調查指標體系,調查分析重點稅源企業報表數據、納稅申報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分析稅源、稅負變化動態。要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重大盈虧、資產損失、產權變更、投資轉讓、破產重組等變化時,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所得稅清繳手續,并將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稅務獎懲的一個重要指標。
嚴格核定征收。對連續虧損、行業平均利潤率低于預警值的一般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全部實行核定征收;對零申報和負申報的企業核定征收面要達到60%以上。
加強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積極培養一批反避稅專家,依靠專家推進反避稅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稅典型案例,增強反避稅工作的針對性,以典型案例指導反避稅工作。對長期虧損或跳躍性盈利又不斷擴大投資規模等違反營業常規的企業、實行關聯交易有較大避稅嫌疑的企業,開展內、外部調查,加強情報交換,做好信息比對和功能風險分析。
大力開展所得稅專項檢查。切實扭轉所得稅檢查是條“橡皮尺”的觀念,進一步增強所得稅檢查的剛性。稅務稽查的重點、檢查的技能逐步從增值稅轉向所得稅,大力培養所得稅檢查專業人才,探索所得稅檢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稅稽查收入與全部稽查收入要協調發展。
3、推進個體稅收管理專業化。
細化個體戶戶籍管理。定期對管轄區內的漏征漏管戶進行清理檢查,全面深人分析、監控個體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納稅情況,做到基本情況清楚、涉稅事項清楚、增減變化情況清楚、停歇業、走逃戶、非正常戶情況清楚、稅控裝置使用情況清楚。
篇5
關鍵詞:稅收管理專業化管理模式專業化人才納稅服務專業化管理專業化
專業化管理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分運用其專業技能,實行分類管理和規?;芾硐嘟Y合的模式,達到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所有制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市場分工越來越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稅收管理專業化是大勢所趨。據筆者調研,20o7年婁底市國稅局適應這種趨勢,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著重改革管理的組織結構,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所得稅三個類別分設稅源管理機構,實行針對性管理。專業化管理推行一年多來,收到了明顯成效,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一定提升,補辦稅務登記2836戶,個體稅收增長44.6O%,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0.4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人增長53.5%,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9.92個百分點。但是,總體來說,目前的專業化管理還只是“破冰”之舉,尚未達到“融冰”、“化冰”的境界,專業化管理的深度、廣度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方法、專業化管理手段、專業化管理目標等方面還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擬從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推進專業化管理縱深發展提出幾點淺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認識上應該厘清的幾個問題
1、專業化管理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而是全方位、立體型、深層次的專業化管理。有人認為,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所得稅納稅人進行了分類就是進入了專業化管理,這是錯誤的。分類是專業化管理必備條件,是基礎,但不是全部。目前,我們的專業化管理還停留在淺層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轉型了,實質上還沒轉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還是老套路、老辦法。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上,稅源管理部門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分工,也沒有制定對應的管理辦法,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在所得稅管理上,缺少專門的稅源監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網絡,缺少專業的納稅評估;在個體稅收管理上,稅源底子、納稅人戶籍還不是很清楚,稅額調整方式還比較粗放,個體大戶的征管還不是很到位。真正的專業化管理應該是專到了每個行業、每個稅種、每個納稅人、每個工作點上,還應該有專門的辦法、專門的手段、專門的目標。
2、專業化管理不是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相互聯動。有些人一提專業化管理就認為是稅源管理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因而置身事外。誠然,稅源管理部門是專業化管理的主體,但是,其他部門也是專業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術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信息技術支撐,征管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征管制度和辦法,稅政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政策服務,計統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統計分析,因此,不能把各類業務彼此割裂,而應該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分工、強化職責、密協協作,尤其要理順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和完善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
3、專業化管理不是一專到底,也應有適當的多元化管理。專業化管理是縱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橫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專業化是狹隘的專業化。比如:管理增值稅的部門既要管理好增值稅,也要注意所得稅的管理,及時將增值稅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所得稅管理部門反饋;管理大企業的部門,既要探索大企業稅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對大企業下的子公司、小企業加強管理;管理甲行業的稅收管理員,既要加強對本行業的稅收管理,也要注意與甲行業相關的乙行業的情況,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專業化管理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4、專業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而是要在專業化管理上實現專業化服務。重管理、輕服務本來就是一種錯誤的理念,推行專業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這種理念,片面強調專業化管理而忽視納稅服務,征管制度變得越來越冗長,征管措施變得越來越繁瑣,征管流程變得越來越復雜,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納稅人負擔,犧牲了優質服務,并且兩種效益不對等,犧牲大于收獲。在推進專業化管理上,要特別重視專業化服務,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服務方式,逐步實現個性化服務,使納稅服務的觸角伸得更長、更深、更廣。
5.專業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論成敗,而要把提高征管質效作為主要標桿。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效益的明顯提高帶動了稅收收入的較快增長,這是經濟決定稅收的產物,這種表象容易掩蓋稅收征管質效的本質,讓人誤以為這完全是專業化管理的功勞,并在這種成果下沾沾自喜。檢驗專業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稅收收入的增長,更要看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轉,看納稅人是否滿意。
二實踐中應該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進一步打破稅源管理部門內部屬地管理的模式,分行業、分規模進行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部門設立大企業管理組,大企業以外的企業按行業進行分類設立若干個組,商業與工業分開,甲行業與乙行業分開,每個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一個或幾個行業的稅收管理,加強對各個行業的比較分析,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同時,在職能建設上,要將管理與評估分離,專門設立評估組,負責互動平臺下發現的疑點企業的納稅評估;所得稅稅源管理部門可以比較一般納稅人的管理進行分類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管理部門則要按地段、按規模、按行業進行分類管理,監控到每一個個體工商戶,監控到開業、歇業、復業等具體的經營活動,監控到每一張發票的開具情況。同時,市局要積極參與到稅收征管實踐中來,重心下移、業務貼近基層,市局直接對大型企業進行評估,對大型企業進行重點監控,對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進行直接稽查。
1、抓緊規范管理制度。隨著管理方式的轉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規程也必須相應轉型,否則,就會出現管理空擋。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規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詳細的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稽查管理辦法、納稅服務實施辦法,使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科學設置稅收征管基礎工作流程、辦稅服務流程、部門銜接流程、互動協作流程,使各項工作順利流轉,防止工作斷鏈;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強化檢查考核,明確內部分工和崗位職責,建立目標管理機制,完善考核辦法,為專業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動力。
2、著手強化配套措施。要將征管、稅政、稽查、計統、信息中心等部門納入專業化管理工作范疇,形成大專業化管理格局,增強整體合力。各部門要以專業化管理為核心,積極主動為專業化管理服務,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改進管理辦法,創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業的稅收管理辦法,供基層征收管理機關執行,進一步擴充納稅評估模型庫,建設類
型齊備、典型具體的納稅評估模型庫;稅政部門要著重完善民政福利企業、廢舊回收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管理辦法,提出精細化管理舉措;稽查部門要加強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個行業偷稅漏稅的慣用伎倆,為稅源管理部門實行專業化管理提供參考;計會統部門要走出傳統的統計分析習慣,將統計分析細化到各個產業、各個行業和細分行業,將統計分析指標細化到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使統計數據更加準確、全面,使分析結果更加科學、可靠;信息中心要發揮技術支撐的作用,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把各稅種、各類經濟活動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儲存,加強稅收數據的深層次開發使用。
(二)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
人才是基礎,沒有專業化人才就無法實現專業化管理。目前,干部隊伍中行業分析專家、反避稅專家、所得稅管理專家、轉讓定價調查專家、納稅評估專家、計算機審計專家、個體稅收管理專家還很稀缺,制約了專業化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把它作為專業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先行性工作來抓。要及時調整教育培訓的方向,從學歷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綜合性教育轉向專業教育、針對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獲取特定行業、特定領域的專門知識,多培養行業分析專家、納稅評估專家、稅務稽查專家、計算機專家;要建立和擴充各級各類人才庫,對專家級人才統籌管理、合理調配、因才適用;要確保專業化人才隊伍的基本穩定,每年專業人才的崗位異動率不能超過20%,并要實行“退一補一”的辦法,順利實現專業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
管理與服務是一對連體嬰兒,有相應的管理就有相應的服務。隨著管理的深人、細致,納稅服務也應該緊隨其后,步調一致。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首先要樹立“顧客導向”意識,對企業來說,顧客是市場營銷活動的中心,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應該圍繞著顧客需求、顧客滿意來進行,對稅務機關來說,納稅人就是稅務機關的顧客,所有的管理活動都應該以顧客需要、顧客滿意為標準,當然,這種需要和滿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戶稅務經理制,達到一定規模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指定一名專門人員作為企業的稅務經理,成為稅企溝通的基本渠道,對企業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各類涉稅問題。再次,要拓展納稅服務的方式方法,實行同城辦稅、網絡服務、數字稅收等新的服務方式和手段,提高辦稅效率,盡最大努力方便納稅人。
(四)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l、推進一般納稅人管理專業化。摸索大企業專業化管理新途徑。目前,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但是我們可以進行探索,為以后大企業的稅收管理積累經驗。大企業的標準可按銷售規模、納稅規模、資本規模和其他特殊情況綜合確定。每個大企業明確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管理員負責了解大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資金流動情況、發票開具情況、稅款入庫情況,同時,根據掌握的情況對申報資料進行評估,對申報資料、稅款入庫、爭議稅款進行動態監控,定期進行跟蹤性稅收風險分析,及時發現和糾正申報中的異常情況,對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實施專業化稅務審計,審計過程中可以召集行業分析專家進行集中“會診”,必要的情況下,大企業可實行專家組專門管理,但是,對專家組成員要明確職責,量化指標,用簡易的考核辦法加強考核,確保駐廠員忠實履行職責。
深入推進行業分類管理。當務之急是要在專業化的稅源管理部門內部進一步打破屬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點、規范制度、重點推進、逐步細化、完善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劃分行業、合理分配征管力量進行分類管理。根據目前的情況,分行業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細,太粗了專不起來,太細了人員力量有限,應以兩人為一組,每組專管1—3個行業(包括細分行業)。要逐級建立行業稅收信息庫,搜集各類經濟稅源信息,樹立行業指標標準,定期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各種指標標準,為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提供參考。要加強行業研究,行業稅收管理員定期出具行業發展報告,定期提供行業經營、發展情報,定期召開行業分析例會,對特定的行業問題,采取專家咨誨、實地考證等辦法加強研究。要完善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庫,開展專業化評估,專業化評估的特點是人員專業、知識專業程序專業、方法專業。
2、推進所得稅管理專業化。今年是新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總局和省局專門召開了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提出了“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的24字方針,為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按行業、按規模進一步細化分工,適當增加所得稅專業管理人才,調整所得稅管理事項??h(市、區、局)應迅速積極探索在稅政科設立由2—3人組成的專門小組,重點抓好所得稅納稅人除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管理外的稅源監控、納稅評估、重點涉稅事項管理、匯算清繳等重點事項工作。
拓寬信息渠道,強化專職監管。所得稅管理的瓶頸是信息失靈,因此,有必要建立專職監管部門,專門負責加強信息情報的搜集和稅源的監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綜合各種經濟稅收信息,統一自動采集、自動儲存、自動篩選、自動分析。當前的選擇是健全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以從產權交易機構、工商部門、公證部門采集重大產權交易、產權變更、經濟合同及協議等情況,可以從金融部門采集銀行開戶、資金流動情況,可以從新聞媒體采集經營發展變化、重要產品上市情況。
建立所得稅專業評估體系。所得稅納稅評估是對稅源監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過程。所得稅專業化評估有別于原來的“大一統”評估,評估的精細化程度更高,側重于收入成本的審核,強調行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應加快建立包括行業稅負率、零負申報、財務比率、財務項目分析指標等在內的指標峰值,建立指標警戒體系,將低于警戒值的納稅人作為評估對象。運用管理學、統計學等相關知識和科學的數學模型進行計算分析:找出疑點,指導評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點稅源監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現代管理的機理,也是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哲學原理在稅收管理中的應用。要編制重點稅源監管調查指標體系,調查分析重點稅源企業報表數據、納稅申報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分析稅源、稅負變化動態。要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重大盈虧、資產損失、產權變更、投資轉讓、破產重組等變化時,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所得稅清繳手續,并將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稅務獎懲的一個重要指標。
嚴格核定征收。對連續虧損、行業平均利潤率低于預警值的一般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全部實行核定征收;對零申報和負申報的企業核定征收面要達到60%以上。
加強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積極培養一批反避稅專家,依靠專家推進反避稅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稅典型案例,增強反避稅工作的針對性,以典型案例指導反避稅工作。對長期虧損或跳躍性盈利又不斷擴大投資規模等違反營業常規的企業、實行關聯交易有較大避稅嫌疑的企業,開展內、外部調查,加強情報交換,做好信息比對和功能風險分析。
大力開展所得稅專項檢查。切實扭轉所得稅檢查是條“橡皮尺”的觀念,進一步增強所得稅檢查的剛性。稅務稽查的重點、檢查的技能逐步從增值稅轉向所得稅,大力培養所得稅檢查專業人才,探索所得稅檢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稅稽查收入與全部稽查收入要協調發展。
3、推進個體稅收管理專業化。
細化個體戶戶籍管理。定期對管轄區內的漏征漏管戶進行清理檢查,全面深人分析、監控個體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納稅情況,做到基本情況清楚、涉稅事項清楚、增減變化情況清楚、停歇業、走逃戶、非正常戶情況清楚、稅控裝置使用情況清楚。
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F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篇7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企業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設定框架與原則,但仍存在不少技術和程序問題,使得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處理企業重組業務遇到一定困難。為此,在2010年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2010年第4號公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便進一步規范和明確若干問題,管理辦法同時針對相關的申報和資料準備作出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與以往慣例不同,此文件是以“公告”形式的。
明確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義與解釋
1 通知第一條第(四)項將“資產收購”定義為一家企業收購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了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
2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可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收購,換取另一家企業的資產。管理辦法明確,“控股企業”是指由收購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
3 管理辦法將“重組日”定義為:
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
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
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曰。
4 通知的第五條要求適用特殊重組必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管理辦法并沒有就合理的商業目的給出解釋或者定義,但要求納稅人在備案或提交確認申請時,從以下方面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1)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采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
(2)該項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
(3)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
(4)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
(5)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6)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5 對于特殊重組,通知還要求交易方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保持經營和權益上的連續性。管理辦法則明確,該期限是指自上述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6 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管理辦法則明確,“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7 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同一控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能夠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權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據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對參與合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擁有決定控制權的投資者群體。在企業合并前,參與合并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在12個月以上,企業合并后所形成的主體在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也應達到連續12個月。
8 管理辦法明確,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企業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管理
1 管理辦法首度提出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要求,除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情況外,均必須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管理辦法對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未明確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資料。不過該管理辦法中未規定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范圍。
2 企業合并或分立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合并各方企業或分立企業涉及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僅就存續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注銷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不再由存續企業承繼冶并或分立而新設的企業不得再承繼或重新享受上述優惠。
合并企業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分立后的存續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
1 首次正式引入重組主導方概念,以及重組主導方確認原則,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重組主導方,按以下原則確定:
(1)債務重組為債務人;
(2)股權收購為股權轉讓方;
(3)資產收購為資產轉讓方,
(4)吸收合并為合并后擬存續的企業,新設合并為合并前資產較大的企業;
(5)分立為被分立的企業或存續企業。
2 明確了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涉及被合并企業以及被分立企業所得稅事項承繼辦法。
合并、分立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被合并、被分立企業合并、分立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分立企業承繼,這些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
其中,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凡屬于對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
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問題,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3 管理辦法對跨年度重組行為以及分步重組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作出了規定。
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二年進行下一步交易后。應按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確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當事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不能預計整個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調整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涉及多繳稅款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退稅,或抵繳當年應納稅款。
跨境重組稅收管理
1 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執行方法仍應依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執行。
2 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征收管理仍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要求。
3 的管理辦法明確了跨境重組行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即以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且符合通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居民企業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重組情況說明,申請文件中應說明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
(2)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3)雙方控股情況說明;
(4)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5)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轉讓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6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二、在財稅[20081160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的材料。
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三、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
五、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通過公益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于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年度檢查連續兩年基本合格視同為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年度檢查不合格,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現其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或個人向該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審核確認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等21仲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達之曰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為了促進烯烴類化工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生產同類產品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二、乙烯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芳烴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
三、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費稅的免,返稅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
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電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規定,自2009年度開始,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就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x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篇8
關鍵詞:律師業;稅收管理;問題;對策
我國1970年恢復律師制度,1996年5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經過近50年的發展,律師業在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師事務所正成長為大型的現代意義的事務所。但在它們的成長中,稅收環境一直困擾著律師業的發展。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將使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師事務所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僅限于國資律師事務所和合作律師事務所繳納(律師事務所改制后,國資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數量也很少,所以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很?。?,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為各類型的律師事務所共同涉及的稅種。
因此,合伙制是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分析了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是行業中的普遍問題,并提出了相應對策。
1營業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律師業的營業稅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如何合理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所得額。根據《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79號)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無論其收費的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中計算應納稅額。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實務中,律師事務所在業務委托開始時預收款項時,很難確定哪些是辦案費、哪些是律師服務費,要等到案件結束后才能確定。(2)中間業務管理中的問題。律師業務活動中存在代為收取、支付保證金、鑒定費等中間業務,法律未明確相應管理辦法,沒有設立相應的委托人賬戶對該部分資金進行專門管理,導致該部分款項與事務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額時出現問題。當稅務機關無法認定代收代支款項性質時只能要求納稅,迫使律師在承接法律業務時不得不放棄業務,或者讓當事人自已處理這些中間業務。(3)對信托業務缺乏有效管理。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律師在業務活動中常會持有委托人的資金或財產,由于我國沒有系統的管理辦法,可能導致律師的收入與客戶的委托財產無法及時區分。摘要:律師業是一種重要的服務型產業,與金融、會計等咨詢服務業一樣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我國律師業發展一直受到稅收環境的制約。探討了律師業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以期對我國律師業的未來發展提供幫助。
關鍵詞:律師業;稅收管理;問題;對策
我國1970年恢復律師制度,1996年5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經過近50年的發展,律師業在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師事務所正成長為大型的現代意義的事務所。但在它們的成長中,稅收環境一直困擾著律師業的發展。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將使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師事務所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僅限于國資律師事務所和合作律師事務所繳納(律師事務所改制后,國資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數量也很少,所以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很?。?,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為各類型的律師事務所共同涉及的稅種。
因此,合伙制是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分析了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是行業中的普遍問題,并提出了相應對策。
1營業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律師業的營業稅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如何合理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所得額。根據《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79號)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無論其收費的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中計算應納稅額。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實務中,律師事務所在業務委托開始時預收款項時,很難確定哪些是辦案費、哪些是律師服務費,要等到案件結束后才能確定。(2)中間業務管理中的問題。律師業務活動中存在代為收取、支付保證金、鑒定費等中間業務,法律未明確相應管理辦法,沒有設立相應的委托人賬戶對該部分資金進行專門管理,導致該部分款項與事務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額時出現問題。當稅務機關無法認定代收代支款項性質時只能要求納稅,迫使律師在承接法律業務時不得不放棄業務,或者讓當事人自已處理這些中間業務。(3)對信托業務缺乏有效管理。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律師在業務活動中常會持有委托人的資金或財產,由于我國沒有系統的管理辦法,可能導致律師的收入與客戶的委托財產無法及時區分。合理劃分這些業務,律師業的應稅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確認。這些問題的出現與律師行業的快速發展密切相關,這也是在行業擴展新業務領域的時候必然碰到的問題。
2個人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律師事務所根據類型不同及人員之間收入構成的差異,不同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不同的法律,稅率和扣除額也有不同規定,其中的主要問題是:(1)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對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5%~35%個人所得稅,未考慮律師服務的特殊性及其經營應有的維持與發展,缺乏對法律服務業的扶持。(2)對法律顧問費等的不當處理?!秶叶悇湛偩株P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擔任法律顧問本是律師行業的重要業務,應并計入律師事務所應納稅所得額中。但上述規定不但劃錯了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而且還以“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造成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責任不明確。(3)律師間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會計期間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對于工資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員律師和兼職律師這些實行效益工資納稅人,律師行業的稅收負擔明顯加重,尤其當其收入按事務所規定比例從辦案提成取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方式下尤其突出。3對策
3.1提高律師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針對律師業的特殊歷史發展水平和會計從業人員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進行專門的會計業務培訓很必要,從整體上快速提高行業會計業務處理水平為合理確定收入、費用數額并劃分收入、費用期間提供專了業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查帳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設定某些費用的扣除率。雇員律師的費用應根據業務類型進行合理的區別對待。調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較大,而且收費通常較低的刑事、行政訴訟案件費用可制定較高的扣除率。民事訴訟案件、非訴訟類案件可制定較低的扣除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用,如教育培訓費和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務所而易。
3.3對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實行差別化管理。是否對某些西部或欠發達地區的律師業適用較低營業稅率。這些地區尚處于發育階段,雖然規??偭枯^小,但對當地經濟的運行和法制化發展會產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觀經濟的整體素質和促進可持續發展。
3.4合理減少合伙律師事務所與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稅負。合伙律師事務與個人律師事務所在營運中因無限責任而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風險壓力及過重的稅負使事務所成本過高。適當降低合伙律師事務所與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稅負能激勵其發展。
參考文獻:
[1]潘明星,劉洋,劉磊.關于我國律師業產業化分配制度的探討[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6).
[2]上海市律師協會財稅法律研究委員會,財稅律師業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任旭梅.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納稅及籌劃[J].攀枝花學院學報,2006,23(2):31-33.
[4]齊金勃.律師事務所稅務籌劃研究[D].天津:天津大學,2006.
[5]于寧.我國律師管理體制的未來-談談對我國律師法修改的看法[J].廣州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8(3):90-93.
合理劃分這些業務,律師業的應稅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確認。這些問題的出現與律師行業的快速發展密切相關,這也是在行業擴展新業務領域的時候必然碰到的問題。
2個人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律師事務所根據類型不同及人員之間收入構成的差異,不同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不同的法律,稅率和扣除額也有不同規定,其中的主要問題是:(1)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對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5%~35%個人所得稅,未考慮律師服務的特殊性及其經營應有的維持與發展,缺乏對法律服務業的扶持。(2)對法律顧問費等的不當處理?!秶叶悇湛偩株P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擔任法律顧問本是律師行業的重要業務,應并計入律師事務所應納稅所得額中。但上述規定不但劃錯了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而且還以“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造成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責任不明確。(3)律師間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會計期間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對于工資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員律師和兼職律師這些實行效益工資納稅人,律師行業的稅收負擔明顯加重,尤其當其收入按事務所規定比例從辦案提成取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方式下尤其突出。3對策
3.1提高律師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針對律師業的特殊歷史發展水平和會計從業人員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進行專門的會計業務培訓很必要,從整體上快速提高行業會計業務處理水平為合理確定收入、費用數額并劃分收入、費用期間提供專了業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查帳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設定某些費用的扣除率。雇員律師的費用應根據業務類型進行合理的區別對待。調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較大,而且收費通常較低的刑事、行政訴訟案件費用可制定較高的扣除率。民事訴訟案件、非訴訟類案件可制定較低的扣除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用,如教育培訓費和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務所而易。
3.3對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實行差別化管理。是否對某些西部或欠發達地區的律師業適用較低營業稅率。這些地區尚處于發育階段,雖然規??偭枯^小,但對當地經濟的運行和法制化發展會產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觀經濟的整體素質和促進可持續發展。
3.4合理減少合伙律師事務所與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稅負。合伙律師事務與個人律師事務所在營運中因無限責任而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風險壓力及過重的稅負使事務所成本過高。適當降低合伙律師事務所與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稅負能激勵其發展。
參考文獻:
[1]潘明星,劉洋,劉磊.關于我國律師業產業化分配制度的探討[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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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旭梅.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納稅及籌劃[J].攀枝花學院學報,2006,23(2):31-33.
篇9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 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 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 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 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 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的,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表的,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篇10
【關鍵詞】新稅法 外國企業 征稅管理 對策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國企業的界定和征稅規定
外國企業,即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我國境內,但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外國企業采取委托營業人的方式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該機構、場所的所得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以及發生在我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獲得的這種所得主要是營業利潤,適用稅率為25%,采用申報繳納或核定的方式進行征稅。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類型的外國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主要是預提所得稅,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和其他所得,按20%或者減按10%征收的所得稅。采用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
二、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方面
(1)政策法規有待于更新?,F行外國稅收管理文件多是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制訂的,許多文件已被廢止或失效。在實際操作管理中,稅收執法存在一定風險。
(2)規定條款有待于細化?,F行外國稅收管理的規定條款比較粗糙,由于沒有具體細化的工作標準,因此有些文件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已難以操作,如果執行中與企業發生爭議,會帶來一定的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征管方面
(1)監控手段有限,信息不暢,稅收征管難到位。目前,稅務機關獲取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的涉稅信息,主要來源于稅務機關對售付匯出具稅務證明的管理資料。該信息的提供者多為納稅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滯后的情況,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一定困難。
(2)出證管理復雜,環節較多,提高工作效率難。納稅人申請出具一份證明,一般要經過以下流程: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出證申請、資料受理;管理分局管理員進行資料初審、身份確認、分局長復核;稅政部門稅政員復審、政策把關;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開出證明等。在審核過程中,如果某一個環節的審核人員發現疑點問題或有稅款計算不正確的情況,納稅人還需重新補充資料和重新辦理納稅補申報等相關手續,影響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設方面
一直以來,稅務機關使用的征管軟件中沒有針對外國企業的管理特點和要求設計出適用的征管模塊。目前使用的征管軟件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CTAIS2.0征管軟件,這款軟件雖然設置了外國企業認定文書和居民企業為外國企業代扣代繳申報模塊,但對于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許多管理環節都沒有設置相應的模塊支持。稅收征管軟件對外國企業管理的不適用,使外國企業的稅源監管實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強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的對策
(一)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在2008年1月1日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2009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后出臺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2009年3月9日,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要求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加強外國企業稅收管理。
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為契機,對前已制定有關外國企業稅收管理的文件進行梳理,保留過去行之有效,且仍適應今后管理要求的做法,并按照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根據基層稅務人員的特點加以充實,及早制定統一的、具有長遠性、可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和外國企業稅收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核定征收辦法、扣繳義務人管理辦法,以利于加強外國的稅收管理。管理辦法根據我國當前以及長遠經濟的發展,明確管理標準,提高法規的嚴密性。
(2)重新測算確定核定利潤率。新稅法實施后,在工作實踐中,基層稅務管理部門傾向采用核定利潤率對外國企業實行征收管理。但是由于當初確定的利潤率直至現在也沒有改變,已明顯落后于現今經濟發展的步伐,所以應盡快調整符合實際的核定利潤率,以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和稅收管理的需要。
(二)稅收征管體制的有效實施
(1)實行專業化管理,提高對外國企業征管水平。目前,對外國企業提供勞務、服務及承包工程項目所得的稅務監管是對外國企業進行稅收征管的難點。這類所得涉及對外國企業管理的身份判定和征免界定兩項政策性強、經驗積累和專業知識要求最復雜的涉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