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04-01 17: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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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中國 北京 100088)

【摘 要】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我國申請人在申請日往往會同時提交內容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針對這一特點,從一個具體案例出發,分析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在實質審查過程中進行過修改,授權時有關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

關鍵詞 發明;實用新型;重復授權;同樣的發明創造

1 重復授權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1]。

上述條款規定了不能重復授予專利權的原則。禁止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授予多項專利權,是為了防止權利之間存在沖突。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法第九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中存在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

為了避免重復授權,在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書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2]。

我國的專利申請中,針對產品發明,申請人往往會在申請日同時提交內容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然而在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會基于各種原因修改權利要求,這樣在授權時就需要判斷此時的權利要求是否與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下面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探討發明專利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出現修改的情況下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

2 具體案例及分析

2.1 案例

申請號:2012103969060,本發明請求保護一種防撬鎖芯,申請人在申請日同時提交了內容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且分別做出了聲明,申請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4為:

1)一種防撬鎖芯,包括鑰匙(1)、內鎖芯(4)、外鎖芯(16);內鎖芯(4)安置在外鎖芯(16)內,鑰匙(1)與內鎖芯(4)配合,其特征在于:內鎖芯(4)內安設有彈簧Ⅱ(12)、齒輪、齒條、下銷子Ⅰ(8)、下銷子Ⅱ(15),下銷子Ⅰ(8)、下銷子Ⅱ(15)通過內鎖芯(4)上下內側設有的銷子槽安裝在內鎖芯(4)內,齒條一側通過彈簧Ⅱ(12)與內鎖芯(4)連接,齒輪與齒條嚙合,齒條下側設有的齒條下齒(7)與下銷子Ⅰ(8)配合,鑰匙(1)上側設有的鑰匙上齒(2)與下銷子Ⅱ(15)配合,外鎖芯(16)內安設有上銷子Ⅰ(9)、彈簧Ⅰ(10)、上銷子Ⅱ(14),上銷子Ⅰ(9)、上銷子Ⅱ(14)分別通過彈簧Ⅰ(10)安裝在外鎖芯(16)上下內側設有的銷子槽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撬鎖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鎖芯(16)與內鎖芯(4)通過外鎖芯(16)內安設有的固定銷(11)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撬鎖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上側設有的輪齒上齒(5)與鑰匙(1)下側設有的鑰匙下齒(3)嚙合。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撬鎖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齒條上側設有的齒條上齒(6)與齒輪下側設有的齒輪下齒(13)嚙合。

該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與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一致,而發明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的過程中進行過修改,申請人將原始的從屬權利要求3以及從屬權利要求4合并到權利要求1中。因此在考慮授權時,發明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1包括原權利要求1、3、4的全部特征,此時需要判斷其同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與該發明專利申請為同樣的發明創造。

2.2 案例分析

針對此案,有一種觀點認為: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4是多余指定,因為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中已經限定“齒輪和齒條嚙合”又限定了“齒條下側設有的齒條下齒與下銷子I(8)配合”,既然齒條的下齒已與其它部件配合了,那么齒條如何與齒輪嚙合呢?自然是齒條的上齒與齒輪的下齒嚙合,因此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4是多余指定,這樣授權的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就與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3的內容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與本發明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因此申請人為了獲得發明專利權則必須放棄已經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否則發明將因為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而被駁回。

那么經修改后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是否與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相同,筆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修改后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3的特征并非一一對應,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3中沒有修改后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齒條上側設有的齒條上齒(6)與齒輪下側設有的齒輪下齒(13)嚙合”(即原權利要求4的特征)。

其次,該特征“齒條上側設有的齒條上齒(6)與齒輪下側設有的齒輪下齒(13)嚙合”也不是多余限定,該特征不僅限定了齒輪與齒條的嚙合關系,更進一步限定了這兩個部件具體的配合部位,即齒條上齒具體與齒輪下側設有的齒輪下齒嚙合。雖然因為權利要求1已經限定“齒輪和齒條嚙合”又限定了“齒條下側設有的齒條下齒與下銷子I(8)配合”,但并沒有限定齒條與齒輪下側的輪齒配合,因為齒條可以與齒輪上的所有輪齒配合,由于限定了齒輪上側設有的輪齒上齒與鑰匙下齒嚙合,那么根據“齒條上側設有的齒條上齒(6)與齒輪下側設有的齒輪下齒(13)嚙合”這一限定該齒輪只需上下側設有輪齒即可,而不必在整個周面上都設有輪齒,因此該限定并非多余限定,其限定了齒條和齒輪的具體配合部位。因此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不相同,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這一特點參見說明書附圖更為直觀。

3 結論

由于我國專利制度的特點,在發明專利實質審查的過程中經常需要在授權時判斷是否存在同樣的發明創造。在以前的審查操作中,往往機械的通過字面對比,字面上完全一樣則認定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字面上有差異則不認定為同樣的發明創造。這種處理方式過于機械片面,往往忽略了文字表達不一致,但保護范圍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而在目前的審查實踐中,更加重視保護范圍實質相同的判斷,即使字面表達上略有不同,但保護范圍實質相同也認定為同樣的發明創造。這樣的審查標準使得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變得靈活而客觀,但同時也造成了審查員的困擾,這就要從發明的整體出發去判斷,不能過分拘泥于文字表達。但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畢竟是基于權利要求的對比,因此權利要求的每一個特征都十分重要,不能輕易認定對某一特征的限定為無效限定。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判斷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既不能機械的文字比對,也不能過分解讀權利要求,必要時可以參考說明書以及說明書附圖的描述,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有助于判斷的準確。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Z].

篇2

20xx年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名的管理,實現地名的標準化、規范化,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國際交往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

(一)省、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鄉、民族鄉、鎮等行政區劃名稱,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名稱;

(二)自然村(集鎮)和城鎮內的居民區名稱;

(三)城鎮內的街、路、巷、樓(含門牌號碼,下同)、廣場、立交橋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單位、建筑物名稱;

(四)山(峰、嶺、崗、關隘)、河、湖、溪、溝、泉、灘、洞、潭、合、島、礁、礬、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五)開發區、保稅區、示范區、農場、林場、牧場、鹽場、油田、礦山等名稱;

(六)機場、港口、鐵路(線、站)公路,橋梁、隧道、船閘、交通站點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七)水庫、灌區、堤防、閘壩、發電站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八)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紀念地等名稱。

第三條 對地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地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地名工作規劃;

(三)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范化;

(四)審核、承辦本行政區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組織編纂地名圖書資料;

(六)監督地名的使用,對地圖、牌匾中的地名實施審查;

(七)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地名檔案;

(八)組織地名科學研究。

公安、建設、規劃、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郵政、通信、水利等部門應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地名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實行地名申請、登記、審核、批準。公告制度。

第五條 使用標準地名、保護地名標志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條 地名的命名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國家統一、主權和,有利于人民團結;

(二)反映當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國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國范圍內市、縣名稱,一個縣內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自然村(集鎮)名稱,不應重名。并應避免同音;

(五)一個城鎮內的街、路、巷、居民區、廣場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單位和建筑物名稱不應重名,并應避免同音;

(六)各專業部門使用的臺、站、港、場、橋、渡口等名稱一般應與當地地名一致。

(七)地名用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

(八)新建的城鎮街、路、巷、居民區應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七條 地名的更名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違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不文明、不健康、庸俗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地名、應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四)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八條 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其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

(一)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鄉、民族鄉、鎮和不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的命名、更名,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的命名。更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自然村(集鎮)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抄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鎮內街、路、巷、居民區、樓、廣場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單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并抄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跨市、縣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分別由省、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內外著名的或涉及鄰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具有地名意義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承辦,但應事先征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名管理部門同意,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鎮改造、工程建設等原因消失的地名應予廢止。廢止的地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標準地名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纂本行政區標準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門不得編纂。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公告、文件、證件、廣播和電視節目、報刊、教材、廣告、牌匾、商標、地圖等方面使用的地名,除特殊需要外,均應使用標準地名(包括規范化譯名)。

第十六條 城鎮的街、路、巷、居民區、樓,自然村(集鎮)、橋梁、紀念地、風景名勝區、臺、站、港、場等必須設置地名標志。

一定區域內的同類地名標志應當統一。

第十七條 地名標志中地名的書(拼)寫形式及地名標志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費用,可采取受益單位出資、工程預算列支、同級財政撥款等方式籌措。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地名檔案,保證地名檔案安全、完整。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推廣使用標準地名及保護、管理地名標志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擅自對地名命名、更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條 偷竊、損毀或擅自移動、更改地名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則

篇3

以“清理整頓地名、迎接盛會”為主題,以全區實施“動遷拆違、整破治亂”專項行動為契機,以《市地名管理條例》、《地名標志》國家標準等法規標準為依據,以清理整頓不規范地名、規范地名標志、規范地名使用三項工作為重點,以完善地名管理制度、建立地名規范長效機制為落腳點,通過地名清理整頓,建立合法規范的標準地名使用體系、統一有序的地名標志導向體系、城鄉統籌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協調互動的地名管理工作體系,優化地名環境、方便群眾生活;打造文化名片,提升形象,為青奧會、亞青會的召開,提供優質地名工作服務。

二、任務重點

此次地名清理整頓工作的任務是:對全區現存的不規范地名,包括道路名稱、住宅區名稱和建筑物名稱進行全面的梳理清理整頓,及時糾正、糾偏并進行標準化處理;對全區城鄉各類地名標志進行梳理檢查,補設、增設和糾正糾偏,更新門牌和路街巷牌,對交通指示牌地名進行統一規范,進一步完善城鄉地名標志導向體系;廣泛宣傳教育,及時糾正各類不規范使用地名行為,清理整頓房地產廣告中不規范使用地名問題,營造良好的地名使用環境。

依據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任務要求和《市地名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重點應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1、對地名命名和使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組織對所有地名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未命名的路街巷、住宅區、建筑物等予以申報命名;對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的名稱、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稱、不使用審批的標準地名的名稱進行清理和補充命名;對名實不符或含義不佳的地名予以申報更名;對改建道路名稱進行調整、對新建道路及城郊結合部街道化公路命名更名。對其他有地無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實、用字不規范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規的名稱進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

2、對門牌和交通指示牌地名情況進行清理整頓規范。按照《地名標志》國家標準和門牌管理相關規定,對跳號、缺號和編排不規范的門牌號進行調整設置,對有號無牌、有編制需求但無門牌號的路街巷予以編排設置,對清理整頓中重新命名更名的路街巷統一編制門牌。對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標注進行糾正糾偏和統一規范。

3、對路街巷牌等進行清理整頓規范。按照《地名標志》國家標準和市《城市道路路名牌設置規范》,對路街巷牌缺失的予以設置或增設;對使用非標準地名、使用不規范漢字、使用英文等外語拼寫、拼音標注錯誤、設置位置不當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路街巷牌予以更換,對涂改、污損、傾斜、被遮蓋和移動位置以及破損殘缺的路街巷牌恢復原狀或維護更新,對廢棄不用的地名標志及時清除。對新建道路設置規范的路牌。對重要自然地理實體設置標準地名標志。完善鎮村地名標志設置工作。

4、對房地產廣告中的地名進行整頓規范。按照《市地名管理條例》關于標準地名使用的規定,突出“清理整頓地名、迎接青奧盛會”活動主題,對報刊雜志、戶外廣告等房地產廣告中的不規范地名使用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同時,宣傳、引導各類地名、交通、廣告等公共場所標識,地圖、工具書等公開出版物,法律文書、身份證明等各類公文證件使用標準地名。加強對上述公共場合地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不規范使用行為。嚴格落實地名命名審批前置要求,把好命名關,提高新地名命名質量,營造良好的地名規范使用環境。

三、任務分解

根據整治工作任務和區地名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職責,將主要任務分解如下:

1、地名整頓工作綜合協調??偨Y匯報工作實施情況、報送綜合性材料;協調聯系各部門、各鎮街場;與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協調配合。(區民政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2、地名命名清理整頓。對未命名的路街巷、住宅區、建筑物予以命名;對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的名稱、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稱、不使用審批的標準地名的名稱進行清理和補充命名;對名實不符或含義不佳的地名予以更名,對改建道路名稱進行調整、對新建道路及城郊結合部城市化公路進行補充。對其他有地無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實、用字不規范、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規的名稱進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區民政局負責,鎮街場和相關部門配合)

3、路街巷牌清理整頓。

對缺失的予以設置或增設;對設置不規范、設置位置不當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路街巷牌予以更換,對涂改、污損、傾斜、被遮蓋和移動位置以及破損殘缺的路街巷牌恢復原狀或維護更新,對廢棄不用的地名標志及時清除。(區城管局負責,鎮街場和相關部門配合)

對新建道路設置規范的路牌。(區城管局、住建局負責,道路產權單位或養護單位配合)

進一步完善鎮村地名標志設置工作。(各鎮街場負責)

對重要自然地理實體設置標準地名標志。(相關主管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

4、門牌和交通指示牌地名清理整頓。對跳號、缺號和編排不規范的門牌號進行調整,對有號無牌和有編制需求但無門牌號的路街巷予以編制。對清理整頓中重新命名更名的路街巷統一編制門牌。對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進行排查梳理,對標注的未經批準的非標準地名、工程名等進行整頓規范、糾正糾偏,對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統一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區公安分局負責,鎮街場和相關部門配合)

5、房地產廣告中的地名整頓。

對各類媒介的房地產廣告中的不使用規范地名情況進行清理。對報刊、媒體等廣告中的不規范地名進行規范。(區工商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區其他部門根據自身地名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四、實施步驟

根據工作目標和我區實際,此次地名清理整頓工作按三個時間節點推進。一是到今年底前,按照要求,將階段性成果匯總上報;二是到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區地名清理整頓工作目標,在亞青會召開前實現全區地名環境面貌顯著改善;三是到2014年6月底前,完善各項地名整頓成果,為青奧會召開創造良好的地名環境。具體實施分五個步驟:

2013年11月中旬為全區動員部署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明確整頓工作方案。各部門、各鎮街場按照總體要求,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地名清理整頓實施方案,部署地名清理整頓工作。

2013年11月底至12月底為清查摸底和初步整頓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各部門、各鎮街場對照地名法規、國家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查清地名管理、地名標志設置與維護、地名規范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和措施。針對查找出的問題,各部門、各鎮街場聯合,集中力量進行初步的清理、整頓和糾正,重點是做好未命名地名的補充命名、不規范地名的更名調整和新建、改建道路的命名更名等基礎工作。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門同步啟動實施地名標志整頓、交通指示牌地名整頓、房地產廣告中地名使用清理規范等工作。12月底前,匯總階段性整頓情況,將階段性總結材料、數據上報。

2013年底至2014年3月為地名集中申報命名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針對清理出的未命名的路街巷、住宅區、建筑物、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的名稱、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稱、不使用審批的標準地名等存在問題,集中申報,進行更名和命名。

2013年底至2014年6月為地名整頓重點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由城管、住建和公安部門對全區路街巷牌、樓門牌和交通指示牌地名進行規范清理整頓;工商等部門對房地產廣告和各類媒體中的不規范地名信息進行整頓;進一步協調規范地名前置審批要求,嚴把地名命名關。

2014年7月至2014年6月為地名整頓完善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繼續擴大地名整頓成果,在地名整頓重點階段的基礎上,梳理整改中發現的問題,完善整改措施,在地名規范使用、標志設置統一等方面取得較大成績,使全區地名環境呈現新的良好的面貌,迎接青奧盛會。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地名清理整頓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科學性強的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條塊結合,分鎮街、分部門推進,命名整頓先行,路門牌分批整頓設置,規范地名使用貫徹始終的實施方法,切實加強整頓工作組織領導。

2、把握工作重點。各部門、各鎮街場要認真學習研究整頓工作任務要求,根據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按照地名工作職責分工梳理領受所承擔的整頓工作具體任務分工。要在落實完成各自任務的基礎上,把握整頓工作重點,前期要認真清查摸底并迅速推進地名命名整頓工作,并為相關部門提供準確規范的地名數據信息;在此基礎上,著力抓好地名標志整頓和房地產廣告地名使用整頓兩個關鍵,通過路門牌地名標志設置整頓出新、交通指示牌地名整頓和房地產廣告整頓規范地名使用,逐步展現地名清理整頓工作成效,獲取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并最終實現我區地名使用環境和面貌顯著改善的整頓工作目標,為青奧、亞青兩大盛會打造地名的靚麗風景線。

篇4

今年以來,在上級民政部門的正確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我局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貫穿于整個民政工作當中,促進了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貫徹實施情況檢查的通知》以及《××到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2009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我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民政工作管理水平,是民政部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是提高民政工作質量與水平的現實需要。我局始終把堅持依法行政作為開展民政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準則。為了強化對貫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局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并列入局務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由局支部書記、局長為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任組長),對全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兩位副局長為直接責任人(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具體落實抓好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明確工作機構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并落實了局辦公室具體承辦,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同時,要求全局干部職工把民政法律、法規、政策作為必學教材,采取自學和集體學習方式,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積極引導全體民政干部職工自覺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民主和法制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加強學習培訓,提高法律素養

學法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民政執法活動涉及法律法規較多,為使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和掌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我局十分重視對工作人員的法律培訓,根據《實施意見》精神,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參加了全市行政執法學習培訓。根據《2009年××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結合我局的實際,制定《××縣民政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明確了具體的學習內容和學習時間。一是堅持了每周星期五集體學習的制度。根據各科室每周工作安排和全局工作重點,組織全體干職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法定權限,務求廣大干部職工在執法過程中依法依規,按程序,不越權,嚴格掌握執法步驟、執法順序、執法時限、執法形式等程序性要素,以保障履行好法律義務。二是組織廣大干部職工觀看廉政教育片,以深動的事例教育身邊的人,警示廣大干部職工要時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三是訂閱中央、省、市黨報黨刊和《云南民政工作》、《鄉鎮論壇》、《社區》、《保密工作》、《紀檢監查》等報章雜志,供干部職工學習。

今年主要集中學習了《玉溪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及民政業務規章等法律法規。截止目前,共召開會議4次,參加學法培訓的民政干部達162人次,局機關所有執法人員均參加了玉溪市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通過了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全部拿到了行政執法證件。同時,以爭創云南省第八屆和玉溪市第四屆雙擁模范縣為契機,面向全社會廣泛宣傳《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楊條例》等政策法規。通過開會集中學習、個人自學、參加培訓班等多種形式,機關干部進一步熟悉了執法依據和政策規定,提高了業務工作能力。

三、加強防災減災、避險自救知識的宣傳及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切實普及提高群眾的災害常識、防災減災知識和避災自救能力,全面提高全社會風險防范意識、知識水平和避險自救能力。一是通過廣播、發放宣傳冊、懸掛宣傳標語等方式,向公眾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在“5.12”防災減災日宣傳活動中,共展出展板22塊,發放宣傳畫240張,宣傳冊子1000份,前來咨詢的群眾達500余人,收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二是積極配合防震減災局、消防大隊在學校開展災害應急演練活動,通過演練,及時發現問題、尋找不足、積累經驗,進一步補充完善預案內容,增強預案的實用性和操作性,真正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燃。

四、依法行政,積極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建設

為進一步加強民政自身建設,保障民政服務對象的基本權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自我縣各行政單位全面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以來,我局認真組織學習,進行了廣泛的宣傳,積極貫徹執行,并結合我縣民政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縣民政局政務信息查詢制度實施細則》、《××縣民政局重點工作通報制度實施細則》、《××縣民政局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細則》、《××縣民政局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今年,按照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把殯儀館擴建項目進展情況、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實施情況以及救災工作情況作為重點工作進行了網上通報,把城鎮退役士兵雙考安置及社團注冊登記情況作為重要事項進行了公示。同時在政府信息網站平臺上設置了

“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窗口,依法設立公開欄目相關的內容及信息,為公開查閱信息提供資料,有利地推動了民政各項工作的開展,提高了服務意識,增強了政務公開運行的透明度。

五、制定完善措施,促進依法行政

今年以來,我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全體執法人員按職盡責,依法辦事,既不不作為,也不亂作為,沒有發生一起因執法依據不準、程序錯誤或徇私枉法導致的執法糾紛、復議上訴等案件,至今沒有行政復議案件發生,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未發生立案處罰案件。

1、認真組織有關科室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并對清理后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提速,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縣級部門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改革結果進行復核確認的通知》要求,經逐一對擬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認真復核,同意縣政府保留“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收養登記、婚姻登記”等行政審批項目以及保留“地名命名、更名審批”為正常工作管理項目的意見。同時,為了更高效、便民的給群眾辦事,對需合并辦理的及時合并,對需分類辦理的及時劃歸職能科室辦理,如:對原先在婚姻登記室辦理的棄嬰收養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等事項劃歸社會事務科集中辦理。

2、及時制定出臺縣鄉兩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為規范有序地防范和處置突發性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全面提高對自然災害的快速反應和應急救助能力,修改完善了《××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指導各鄉鎮制定出臺了各鄉鎮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3、嚴格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對婚姻登記、社會組織登記、老年優待證辦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費用,沒有攤派、超額收取費用現象。

4、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和機關服務承諾制,實行掛牌上崗,同時,設置公布監督牌、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不定期檢查監督、定期匯報等措施,督促規章制度的落實,切實用規章制度規范、約束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行為,推動機關作風的轉變。至今,各科室和工作人員之間無推諉扯皮現象,沒有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工作中無吃、拿、卡、要現象,沒有接到群眾投訴和批評意見。

5、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各科室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進行矛盾排查,切實解決實際困難,準確掌握上訪人員情況,研究制定相關處理措施和應對方案,依法處理好每一起事件,較好地預防和化解了矛盾糾紛和突發性事件。

6、貫徹落實《云南省行政執法案件評查辦法》等四項工作制度情況。近幾年我局在行政執法中未發生立案處罰案件,不存在行政執法案件評查工作。

四、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

在執法活動中,我局從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入手,堅持權責統一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公、違法必究。

一是積極開展救災救濟工作,充分發揮政府在救災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截止目前,共對328戶因災房屋倒損戶進行補助,支出資金22.57萬元;發放救濟糧138噸,受救濟人口達5999人次;為381戶家庭發放被子349床,衣褲32套,確保了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維護了災區社會穩定;農村政策性住房保險工作按照群眾自愿,政府補助的原則,規費收繳順利,全縣共有35594戶農村居民投保,占全縣農業總戶數的81.47%,實收保費71188元,全年共出險農戶41戶,支付賠付款3.08萬元,現已賠付到位。按《云南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相關救災工作檢查的通知》精神,我們對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自上而下的檢查,從自查情況來看,全縣救災款物管理嚴格,使用合法。

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繼續深入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廣大村民對村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全縣村務公開規范有序,堅持經常,實施率達到100%。

三是全面落實《中國人民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各項優待撫恤政策,確保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烈屬等重點優撫對象各類優撫費按時足額發放,保障其合法權益。按政策為50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17.56萬元;為52人傷殘人員發放定期補助25.99萬元;為156人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發放定期撫恤金26.73萬元;發放30人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金4.76萬元;對473人“兩參”人員和135人出國參戰民兵民工進行定期補助,共發放資金85.2萬元。春節前,為761人重點優撫對象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12.92萬元;發放軍休人員工資和各種補貼20.69萬元;發放義務兵家屬優待金122戶34.16萬元。

四是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按照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并重的方針,對2008年7月1日前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了年檢,共注銷社團2家,新成立登記社團組織2家,截止目前,全縣共有23家社團組織和6家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是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玉溪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堅持上報審批程序,通過設置舉報箱、監督電話的方式進一步加強低保對象審批公示監督力度,確保救濟對象準確。全年共對3563戶4847人的城鎮居民進行了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保障金752.27萬元,為8999戶11807人農村低保對象發放保障金709.88萬元。

六是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和《玉溪市殯葬管理辦法》,草擬了《××縣殯葬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修改完善了《××縣殯葬改革發展規劃》和《××縣殯葬管理實施細則》。目前,殯儀館擴建工程進展順利,火化房和太平間等建設工程已完成80%,支砌擋墻、沙夾石回填工程已基本完成,現已累計完成投資85.08萬元,今年共火化尸體52具。

七是嚴格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1-10月共退回違反《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40份結婚申請和18份離婚申請,依法辦理結婚登記1581對,(其中:初婚1159對,補登292對,補領113對,復婚17對),離婚登記104對。

八是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以維護城市管理和社會穩定為重點,按照“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依法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293人次,發放救助資金15414元,積極為2009年“××金芒果文化旅游節”成功舉辦以及建國六十周年創造了良好的周邊環境。為全縣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九是勘界和區劃地名工作以《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為依據,在充分聽取各級干部、群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依據地名命名、更名標準化、規范化的要求,及時辦理甘莊農場、紅僑農場地名更名工作,同時圓滿完成了青龍廠鎮和甘莊農場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為推進僑改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十是老齡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累計為8266人次發放了健康補助金134.84萬元,為954位老人辦理了《云南省老年人優待證》。

六、存在問題

1、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差參不齊,整體水平不高,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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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

基礎測繪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進應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并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科學研究、設施建設和信息化測繪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基礎測繪保障服務能力。

基礎測繪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投資。

第七條 基礎測繪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章 基礎測繪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作戰工程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文件應當附具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其中涉及保密的內容不得公布;確需公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密處理并經依法審定后方可公布。

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組織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規劃實施評估意見。

規劃實施評估意見應當作為修改規劃和制定新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備案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報備案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進行審核。對成果可以共享的測繪項目,應當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投入。

第三章 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

(四)取得省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資料;

(五)建立、維護和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數據,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組織實施省海洋測繪,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和維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九)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1∶20xx、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

(四)取得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數據,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模型及三維地理信息系統;

(八)測繪城市地下空間的管線、軌道交通等設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九)建立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十)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家、省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確定基礎測繪年度預算經費,保障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基礎測繪經費的財政支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政規定需由設區的市承擔有關經費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財政和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基礎測繪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基礎測繪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測繪資質,并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

第十九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與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基礎測繪項目的內容及其完成時間、經費支付進度、成果驗收標準、成果歸屬與匯交要求、保密規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依法約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保密知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

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的,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A測繪活動正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按照《基礎測繪條例》和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與利用

第二十四 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更新周期。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

(一)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3年更新一次;

(二)1∶20xx、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2年更新一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更新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運輸、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共享。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基礎測繪成果目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其他測繪活動時,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礎測繪成果。

使用財政資金的除基礎測繪以外的其他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項目立項前或者財政部門在審核項目預算支出時,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的意見。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認為已有基礎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基礎測繪成果。

確屬重復測繪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和預算支出。

第二十七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基礎測繪成果和相關地理信息,對一定區域內重要的自然、經濟、社會要素進行定量化、空間化的動態監測和分析,為政府管理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十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檢驗、匯交、保管、提供、利用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要求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基礎測繪財政經費的;

(三)未按照保密規定對涉密人員、涉密項目進行管理,或者發生失泄密事件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基礎測繪設施,影響基礎測繪活動正常進行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基礎測繪重力基本網、高程控制網、國家平面控制網、國家GPS控制網國家重力基本網是確定我國重力加速度數值的坐標體系。重力成果在研究地球形狀、精確處理大地測量觀測數據、發展空間技術、地球物理、地質勘探、地震、天文、計量和高能物理等方面有著廣泛的應用。目前提供使用的20xx國家重力基本網包括21個重力基準點和126個重力基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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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及機構建設

20**年,我局重視和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和實施,始終把此項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貫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法制科(設在局辦公室)。同時,建立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由鄔祖根、祁兆明、洪國清、吳偉東等四位同志組成。調整充實了“四五”普法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科室為小組成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并將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工作納入民政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1996年以來,我局在各鎮民政辦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力地推動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切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據市政府《關于深化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發[2002]25號)精神,及時深化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為了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為依法行政的主要環節,以普法促進執法,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學法、用法活動。一是組織局機關干部8人次參加省民政廳、市政府組織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專業性法律知識培訓。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機關干部有3名。一是組織局機關干部8人次參加省民政廳、市政府組織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專業性法律知識培訓。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機關干部有3名。二是加強民政業務和法規培訓,03年以來,我局多次舉辦培訓班以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對各鎮的民政助理員、對社區居委會干部、村委會主任開展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培訓和宣傳。局機關多次邀請市法制辦的領導為全體機關干部和局屬各單位負責人舉辦了行政許可法專題講座;3次組織全體機關干部和局屬各單位負責人進行學習交流;訂閱了《行政許可法一百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編發了實施行政許可法簡訊2期,并在**民政信息網上設置專欄刊登行政許可法有關文件資料和清理項目。并按要求對行政許可法相關知識進行書面測試,在此基礎上有18位同志參加了市人事局組織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許可法》考試。二是加強了對各鎮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規培訓。20**年,通過舉辦培訓班以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對各鎮(街道)的民政助理員開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宣傳。三是為加強政務公開力度,開展對民政對象的法制宣傳活動。重點加大了對婚姻法律法規和低保工作法規的宣傳力度。為讓廣大群眾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20**年2月,舉辦了全市《婚姻法》知識競賽活動,向市級機關、鎮(街道)、村(社區)發放競賽試卷1000余份。對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規的宣傳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確?!叭_一監督”(保障標準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審批程序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制度得到嚴格執行。

三、行政執法情況

(一)制訂規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為在我市順利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我局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修訂了《**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19、17號令形式頒布,促進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開展。

(二)依法行政,切實保障民政的合法權益。堅持在執法過程中,我局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服務大局、服務民政對象的關系,努力做到讓群眾滿意,對法律負責。

1、認真貫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人民政府19號令《**市低保實施辦法》精神,扎實做好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弱勢群眾的基本生活。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在廣泛調查摸底和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對象共2817戶6214(年未)人。全年市鎮兩級按月累計發放低保資金355.45萬元。

2、認真貫徹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做好城鎮退伍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來,先后出臺了《**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補助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規,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鄉退役士兵從事自謀職業率達到100%,連續五年被省政府、省軍區評為先進單位。

3、依法組織實施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認真指導硤石、袁花等鎮開展撤村建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指導有關鎮履行好法定手續,召開好村民會議,依法通過撤村建居的有關決議,承辦好撤村建居審批手續;積極指導硤石等10個鎮依法開展社區規模調整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承辦好審批手續。

4、指導全市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舉辦了由各鎮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員參加的業務培訓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出臺了《**市村委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指導各鎮依法直接選舉村委會成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針對撤村建居的實際情況,出臺了《關于認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換屆選舉工作的意見》,加強對撤村改建的社區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結合社區規模調整,及時指導各鎮開展新社區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和班子調整工作。

5、依法審批民間組織。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作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理程序和申報材料清單,公開辦事程序,全年共批準登記社會團體4個、民辦非企業單位4個、變更登記7個,批準社會團體注銷登記3個。依法組織開展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復查登記工作。

6、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指導各鎮辦理婚姻登記。全年共辦理結婚登記4862對,離婚登記450對,收養登記43人。

7、貫徹殯葬法規,加強殯葬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國務院、省人大《兩個殯葬管理條例》。2002年結合“雙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墳墓4498座,建造鎮級骨灰寄存堂8座,村級公益性墓地115個,鎮村投入資金695萬元。

8、貫徹地名法規加強對建筑物名稱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鎮建筑物名稱管理規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條,命名建筑物名稱20個,使城市的住宅小區的建筑物名稱基本實現了規范化、標準化。

四、監督機制運行情況

為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貫徹,我局進一步加大了執法力度,開展了一系列執法檢查與監督,切實樹立法制權威。

1、依法開展民間組織年檢年審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了社會團體2002年度年檢工作,印發了《關于開展2002年度社會團體年檢和換證登記的通知》,召開了由全市社會團體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年檢中,對逾期未報材料的16個社會團體發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書,全市有99%的社團通過了年檢,并換發了新版登記證書。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與市教育局聯合開展了首次年檢工作,通過年檢,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3個單位作了批評,督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參檢率達100%。

2、開展福利企業年檢年審工作。按十條標準,加強福利企業資質管理,對63家企業進行了年檢年審。全年共停辦福利企業4家。進一步落實殘疾職工上崗監督機制,新安置四殘人員970人,端正了企業辦廠方向。

3、開展對《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嘉興市和**市二級人大要求,市局組織對全市各鎮貫徹實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健全低保對象檔案,抓好動態管理,使這項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從人大執法檢查情況看,我市低保工作政府重視,措施得力,保障制度完善。申報、審批程序規范,動態管理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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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吹響了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號角。湘西自治州檔案事業要在新形勢下實現科學發展,必須觀念轉變、方式轉軌、工作轉型,堅持文化引領和支撐,走文化強檔之路,用文化創造未來。

以館庫建設為重點,建設檔案物質文化。緊緊抓住國家中西部縣級綜合檔案館建設歷史機遇,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狠抓工程進度,廉潔優質如期完成花垣縣檔案館建設并投入使用。積極爭取上級有關部門支持,適時啟動鳳凰、永順等縣檔案館建設。多方籌措資金,精心設計施工,高規格完成州檔案館“民族檔案特藏庫”建設。

以貫徹落實檔案“一法一條例”為重點,建設檔案制度文化。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進一步優化全州檔案事業科學發展環境。認真貫徹執行《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嚴格實施《湘西自治州檔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開展檔案執法大檢查,全面推行黨務和政務公開,規范檔案行政執法行為。

以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為重點,建設檔案觀念文化。積極爭創州級文明標兵單位、爭創國家級“巾幗文明崗”。深入開展向劉義權同志學習活動,大力弘揚情系事業、爭創一流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安全第一戰略思想,切實增強責任意識、發展意識、創新意識、和諧意識以及競爭意識。

走文化強檔之路,必須積極培養檔案文化自覺、文化自信和文化自強,充分認識檔案事業的極端重要性,勇于擔當,主動作為。以“大資源”觀為引領,積極拓展檔案資源建設領域,著力豐富館藏,不斷做大做強社會檔案。以“大安全”觀為引領,切實加大檔案安全執法檢查力度,確保檔案資料安全保管。以“大服務”觀為引領,深入開展接待查閱和業務指導優質服務活動以及建整扶貧、社區共建工作,采取競爭上崗、績效考核、財務管理制度改革、業務大比武等措施,打造黨員示范崗、巾幗文明崗等服務品牌。以“大編研”觀為引領,立足檔案資源優勢進行創意策劃,自力更生與引智借力相結合,主動加強同吉首大學、湘西職業技術學院、文化宣傳部門、文化人才的聯合,推出《陳渠珍在保靖》、《湘西苗疆地名考》等具有鮮明湘西特點的檔案文化產品,努力把“死檔案”變成“活信息”。以“大開放”觀為引領,通過開辦展覽、檔案知識有獎搶答等形式進一步加大檔案宣傳力度,推進檔案文化進社區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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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該法對于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具體問題,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王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1.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需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抽樣數量應當按照檢驗的合理需要確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檢驗合格的樣品除因檢驗造成破壞或損耗之外,在檢驗工作結束且無異議后一個季度內必須返還。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解封作備樣的封存樣品。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不再收取檢驗費;復檢不合格的,應當繳納檢驗贊。

3.《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备骷壻|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

(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4)失效、變質的;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除上述問題之外的,屬于一般質量問題。對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舉報;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2.按照法律規定,查封、扣押的產品范圍是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產品存在的瑕疵問題、標識不規范的問題,不能實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三個月;對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個月的,查封、扣押后的處理不得超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復雜等情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需要延長查封、掃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三、關于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的監督問題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規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對在施工現場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施工現場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該類產品用于建設工程或者流入市場;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建設施工單位等追蹤該類產品的來源。

2.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如實提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3.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該產品。對建設施工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對建設單位購進并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或者該產品已使用到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并以此為線索,追究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

四、關于對產品標識的監督問題

l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具有中文標注產品的名稱,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企業的廠名、廠址,以及其他有關標識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標識應當使用中文,對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含量、警示說明等標識應當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標注的產品,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3.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有關標識的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7了年實施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目的在于引導企業正確標注標識。有關標識的具體標注方法,應當按照該規定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區分標識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防止對標識標注不規范問題的處罰隨意性。

五、關于銷售者銷售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法律適用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銷售者銷售上述產品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不能說明或者不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應當嚴格依法予以處罰。

對銷售者銷售上述產品的處罰方式和幅度,應當根據以上情況對應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具體適用。

六、關于《產品質量法》與現行質量法規、標準化法規的關系

1.《產品質量法》是規范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藥品管理法》、《種1子法》等特殊法對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特殊法沒有規定的,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執行。

2.《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規,在適用時應當遵循法的效力等級原則。對同一問題上述行政法規與法律均有規定但相抵觸的,應當以《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為準;《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而上述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有關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處罰,與《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不一致。根據后法優先原則,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實施處罰,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七、關于對食品、煙草、化妝品、農藥、獸藥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一)關于對食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食品屬于《產品質量法》的凋整范圍。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包括理化、感觀、衛生、標簽等項質量要求。對食品質量違法行為、食品質量和標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標準化法》予以查處。

(二)關于對煙草的監督檢查問題

煙草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煙草專賣部門以外的法定部門,有權查處煙草專賣品的假冒偽劣違法行為。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煙草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關于對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化妝品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化妝品產品標準,失效、變質,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妝品冒充合格化妝品,無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以及化妝品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LJ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當適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四)關于對農藥的監督檢查問題

農藥是工業產品,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關于對獸藥的監督檢查問題

獸藥是工業產品,對獸藥如何進行管理,國務院制定的《獸藥管理條例》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涉及獸藥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以及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1999年以國法秘函㈠999]41號文明確了《獸藥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問題。即《獸藥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是農牧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案件,應當移送農牧部門、工商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其他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對醫療器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制定了專門行政法規的,對這些產品的監督檢查應當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

八、關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認定問題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

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對消耗能源、污染環境、療效不確、毒副作用大、技術明顯落后的產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過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2.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甲地生產產品,而在產品標識上標注乙地的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指非法標注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編造、捏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指在產品、標簽、包裝上,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編造、捏造或非法標注質量標志以及擅自使用未獲批準的質量標志的行為。質量標志包括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外的認證標志、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免檢標志等。

5.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征、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

7.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

8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

九、關于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發、餐飲、維修、娛樂等經營服務活動中,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在上述活動中經營者使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的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有關銷售者的處罰規定對經營者給予處罰。發現經營者使用的產品存在標識標注的不規范、不準確、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的,應當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十、關于辦案證據的確認問題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對涉嫌假冒的產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辦理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i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部門經過查證,可以將被假冒生產企業出具的鑒定結論和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作為認定該產品真偽的依據。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若通過檢驗對產品的內在質量進行判斷,應當以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十一、關于“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計算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收入,指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運輸、倉儲、保管,提供制假技術,向社會推薦產品以及進行產品的監制、監銷等違法活動所獲取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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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名稱:

園林處苗圃商業創業計劃書

二、項目背景:

根據**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處原**苗圃需要異地搬遷。按照建設部《城市規劃建設指標》和《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苗圃用地不得少于建成區面積的2%,苗木自給率80%以上。因此,我區還需要新建面積不少于210畝的城市綠化專用苗圃。

目前我市已經確定了創建國家級生態園林城市,如果新苗圃不能及時完成建設,我區將消耗大量資金到市內、外其它苗木生產基礎地購買苗木,這對我區的城市綠化建設極為不利,對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創建國家級生態園林城市的目標也會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苗圃建設勢在必行。

三、項目建設條件

**苗圃位于貫通**市區和**區的必經之路DD**大道北側,南側正對**公園,東側與**區行政中心隔河相望,距著名的**景區1。5公里,西側是**生產基地,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苗圃地勢平坦,土層肥厚、水源充足,適合各類苗木繁育,符合苗圃建設的立地條件。建成后可滿足我區城市綠化建設苗木供應的要求,將為我市創建國家級生態園林城市打下堅實基礎。另外,**苗圃處于城市區西部農村,地價較為便宜,可節省大量建設成本,具有較強自行性。

四、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

**苗圃建設總占地預計210畝,其中苗木生產用地150畝,花卉生產用地35畝,溫室、組培室等設施用地15畝,管理用房、倉庫及道路等其它用地10畝。苗圃建成后將以發展特色鄉土苗木,引種外地名優苗木和培育時令花卉為主,保障城市綠化美化苗木供給的同時,還將進行苗木科研工作,推廣科研成果,提高我區整體苗木生產水平。

苗圃建設主要進行土地平整、圍墻、管理房倉庫及操作房、道路大型日光溫室、組培室、生產供電、供水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另外還將引進運輸車2輛,園林機械、工具等,使新苗圃實現苗木生產現代化,提高苗圃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再有,苗圃還需引進苗木30萬株,確保苗圃當年就可以實現苗木生產供應和銷售,盡快投入正常運營。

五、項目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渠道

(一)項目投資估算

1、苗圃征用地費用按每畝2萬元計算共計約210畝×2萬元=420萬元

2、苗圃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估算約為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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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資源;水資源保護;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水資源:水資源分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動態水量河川經流量,一般稱為地表水資源。地下水儲存量是歷史時期積累形成的動態水量都比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滲補給。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水資源保護及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堅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治水思路。烏拉泊水庫清淤工程、烏拉泊水庫清理搬遷工程、烏拉泊水庫清淤質利用及生態恢復建設工程正是順應了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使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三效的和諧統一。

1.水資源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烏魯木齊市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擬定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預案。

1.1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陸續出臺了《水法》、《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制定出各地水域納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水資源保護協調機制,在完成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工作的同時,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各地區水源地名錄。

1.2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

按照中央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明確節水型社會的目標和任務,探索不同類型地區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具體模式和有效途徑。把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和社區活動作為落實節水型社會各項活動。

1.3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突發性水污染的預案。要求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對有序,處置得當,確保飲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進水資源保護和修復試點工程

大力推進水資源保護和修復試點工程,減少人類對水資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護水資源的意識。烏拉泊水庫清淤質利用及生態恢復建設工程正是利用烏拉泊水庫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質對1573.5畝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約1米厚,選擇防風性強、深根性、抗遡性強、耐旱適宜在項目區生長的鄉土樹種進行生態建設恢復。一方面即減少外運清淤質費用,另一方面對水庫上游戈壁沙坑通過生態建設,可以防風保土,改善水庫生態環境狀況,實現自然生態系統和人工生態系統界面之間的融合,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提高城市生態系統的穩定性。項目符合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國策以及支持科技型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與生態保護和環境建設先行的思路不謀而合。

2.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水資源保護不僅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證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為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針對現存在的水問題和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2.1不斷完善和創新治水理論,以可持續發展水利的思路指導治水。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確保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科學發展觀強調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強調保護環境和保護資源,提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針和可持續發展的治水思路,我們要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興利除害結合,開源節流并重,防洪抗旱并舉,對水資源進行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治理,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要不斷完善和創新治水思路,對洪澇災害、干旱缺水、水環境惡化等問題進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在防洪體系建設中,重視人與水的和諧,構建人水和諧社會。既要治水又要規范人類活動,給水資源留出足夠的空間和出路。要注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要改變對水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觀念。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實行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帶動水利現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制度與法規體系。

要貫徹落實《水法》,加強制度建設。盡快出臺“水資源管理條例”“節水管理條例”“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政策法規體系。

要加強水資源基礎工作。不斷完善水資源戰略規劃,制定水資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資源綜合規劃,使城市建設和發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

《水法》強調了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要貫徹落實《水法》,用足、用好現有的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根據《水法》,深化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堅持對洪澇災害、干旱缺水和水環境惡化等問題實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

2.4創新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的運行機制,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節水型社會建設要依靠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要實行以用人和排污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定額用水和計劃用水,建立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在建立節水防污型社會的運行機制的同時,注重經濟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優化配置水資源;保護水環境,促進生態修復;建設科學合理的水資源利用體系,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環保工程。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是公共財政支持的重點領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財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繼續把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列為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重點,力爭用于水利建設的比重有所提高。穩定水利建設基金政策,擴大基金籌集范圍。

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產業發展市場化、行業監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務的運行機制。調整經濟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形成政府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國債資金、企業資本和私人資本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制。構建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信貸體系。

結束語

我們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水資源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要從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三個方面統籌規劃,進行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相當幅度地提高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建設節水型社會,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提供水資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