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4-09 06:43: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遺產繼承公證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遺產繼承公證書

篇1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遺產”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后,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后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后,發給“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后,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托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遺產申請書和托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托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后,即介紹委托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后,要譯成當地文字并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托人。

篇2

1、公證:繼承人在辦理房產繼承手續之前,先要將進行遺產繼承公證,繼承人在辦理繼承過戶的時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區公證處辦理繼承權的公正。

2、房地產管理:繼承人在辦理完遺產繼承公證的手續之后,需要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繼承人的身份證、房地產權原件、房屋平面圖、契稅完稅證以及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到房地產進行繼承登記。

3、費用交納:繼承人在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幾筆費用,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費用是:手續費、印花稅、測繪費。

4、房產過戶登記:繼承人在辦理了上面的這些手續之后,就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了,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的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的原件、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等。

篇3

2、車主不幸去世,需要帶著死亡證明到公證處做公證。然后帶著死亡證明、公證處的證繼承公證書、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開車到所屬車管分所辦理過戶手續。(外地戶口的還須帶一年有效期的暫住證)。

3、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按照一般遺產繼承手續辦理。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4、無遺囑,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平分繼承。

篇4

一、什么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權公證及遺囑繼承的條件

遺囑繼承就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又被稱為“指定繼承”。

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繼承人具有繼承遺囑人遺留的、生前所指定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囑繼承的條件:1.被繼承人沒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沒有先于立遺囑人死亡。

二、遺囑繼承權公證的審核

(一)審查當事人應提供的材料

參照繼承權公證,筆者認為申請遺囑繼承權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1.遺囑公證書的原件;2.遺囑人的死亡證明;3.遺囑人的繼承人情況證明;4.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的屬于個人財產所有權證明;5.遺囑繼承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身份證明;6.遺囑中設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7.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審查立遺囑的目的

談到遺囑繼承權公證,首先我們要了解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這對我們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是非常有益處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在幾年的工作實踐中,筆者發現在我處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目的大概分為三種情況:1.家庭和睦,家里沒有任何糾紛,立遺囑處分財產只是為了給對家庭貢獻多的子女一種補償或是有重男輕女的思想,給兒子多留下一點財產。2.家庭和睦,家里沒有任何糾紛,立遺囑只是為了子女今后進行房屋過戶時方便。遺囑人立此遺囑的同時,一般都附有條件。3.家里有矛盾,立遺囑是為了避免今后子女們為繼承財產產生糾紛,這種情況下通常是再婚家庭或是不和睦的家庭。

那么,怎樣才能知道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的真實目的呢?只審查遺囑書的原件是審查不出來的。筆者在實踐中主要采用兩種辦法:一是如果是本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調檔查看遺囑公證的筆錄,查看當時立遺囑人敘述家庭情況時,家庭是否和睦,子女對父母的財產有無爭議(這就要求我們的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筆錄一定要做詳細,也為今后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提供了方便);二是通過和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談話進行了解。

審查辦理遺囑公證的目的有什么好處呢?針對遺囑公證目的的第一種情況,我們有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再對遺囑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做一個簡單的筆錄即可,一般不必要求程序太繁瑣;針對遺囑公證目的的第二種情況,除了履行上述程序外,還要其他法定繼承人做一個共同聲明,即遺囑人立遺囑時所附的條件,遺囑繼承人是否已經履行,是否同意將該房屋過戶給該遺囑繼承人。同時,在制作公證書時,還應將該聲明書作為一個附件附在遺囑繼承公證書的后面,這樣遺囑繼承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時會更加方便,也避免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而針對遺囑公證目的的第三種情況,筆者認為可能在程序上就要復雜一些。一是進行必要的調查;二是要召集所有的繼承人到場,要讓所有的繼承人都發表意見(不在當地不能親自到場的,可在其所在地公證處做聲明書公證),對該份遺囑無疑義的,即可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如有疑義的,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終止遺囑繼承權公證的辦理,告知當事人及所有繼承人應到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審查遺囑的有效性

由于多數遺囑人都是在財產所在地立遺囑,遺囑生效后,遺囑繼承人都會來到為該遺囑進行公證的原公證機關進行遺囑繼承權公證,因此公證機關首先就要調檔查卷,查看此公證書有無修改、撤銷等情況;但如果是其他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因為目前公證行業還沒有建立起全行業的信息中心網絡,無法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各公證處承辦的業務不能進行聯網檢索與查詢,所以就要進行電話核查,同時做好電話記錄。

根據《繼承法》第六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因此,以前有人認為辦理了遺囑公證后再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就應當便利多了,公證員只需要直接依據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辦理法定繼承權那樣,讓當事人提供各種相關證明材料。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不能因為當事人有了遺囑公證書而有所減少。相反鑒于繼承法的規定,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要審查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繼承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公證員為了核實遺囑公證書是否是有效遺囑,需要當事人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并召集其他法定繼承人到場,以便履行遺囑生效的確認程序,這一步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三、遺囑繼承筆錄的制作

無論所立遺囑是哪一種目的,我們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時都要對談話進行詳細地記載,包括告知義務。

(一)重點詢問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該份遺囑的內容,對該遺囑內容有無疑義;

2.被繼承人現在有無需要其扶養或贍養的人(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可能沒有這樣的人,但在他去世后遺產分割前,可能出現了這樣的人);如果有,立遺囑人是否還有其他財產來供養他們;

3.被繼承人是否曾在辦理此遺囑公證后,又立有其他的公證遺囑或與他人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處分過相同的財產;

4.立遺囑人現在是否負有債務。

(二)告知義務

1.如果被繼承人現在負有債務,在法定繼承人不能償還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應該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前先償還債務,或在遺囑繼承后,再償還債務,否則,債權人是有權追償的。

2.如果被繼承人現在還有需要其撫養或贍養的人,而其又無其他財產時,遺囑繼承人要從其所繼承的遺產中為這些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繼承在效力上優于法定繼承,次于遺贈撫養協議。如果被繼承人曾與他人簽訂過遺贈扶養協議或在該遺囑之后又立有其他有效的公證遺囑處分過相同的財產,那么本遺囑繼承將不發生法律效力。

篇5

公民死亡后,其繼承人有依法獲得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叫繼承權。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非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撫養(包括贍養、撫養、下同)較多的??梢苑值眠m當的遺產。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因撫養被繼承人受到不應有的損失,被繼承人死亡后,也有獲得適當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通常被稱為獲得遺產補償權。 繼承權與獲得遺產補償權有本質不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發生困惑,法學理論也忽視了對兩者關系的研究,出現了一些問題。

某甲夫婦無子女,經過公證,收養一女。該女出嫁后,年邁的某甲夫婦主要由兩個侄子贍養。前年,某甲夫婦相繼去世,有房屋等遺產,其養女經公證確認自己對養父母的全部遺產有繼承權,兩侄聞訊,向法院起訴,要求分享遺產,獲得補償權利,養女的繼承權就不得涉及全部遺產,只能對部分遺產主張繼承,因而對公證書的效力不予確認。公證機關則認為:按照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該養女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全部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公證書完全合法,其效力不應被否定。 對該案的兩種態度,基本上代表了司法界的兩種觀點。

筆者以為,兩種權利在該案都能成立,不應當承認一個權利,否認另一個權利。撫養人獲得遺產補償與繼承人的繼承雖有本質不同,不容混 ,但又相互共存,相互影響。 繼承權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權取得的條件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及婚姻法規定的撫養關系。繼承權實現的時間只能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后,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繼承權,獲得財產(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繼承人無權從被繼承人那里獲得財產。 獲得遺產補償的主體是繼承人以外的撫養人,撫養人獲得遺產補償權的主要條件是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的非法定義務的撫養,主張獲得遺產補償也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但被繼承人生存期間,撫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已存在可以實現的權利義務關系──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系。撫養人對被繼承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但撫養人為了維護被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較多的撫養義務,并因此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和勞動,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系。撫養人是債權人,有權要求被撫養的被繼承人給予以必要補償,被繼承人是債務人,有對因撫養自己受損失的撫養人進行必要補償的義務。撫養人有權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獲得補償,也有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通過獲得適當遺產獲得補償。

因此,筆者認為,撫養人獲得遺產補償權不過是無因管理債務的延續,或者是無因管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特殊形式,與繼承權有本質區別。 獲得遺產補償與繼承權的聯系在于兩者都通過分享遺產得以實現。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也有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因而,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清償被繼承人的無因管理的債務。撫養人即無因管理人通過獲得這部分遺產實現了債權,亦即獲得遺產補償權。繼承人的繼承權沒有受到任何妨礙,他(她)對全部遺產仍享有繼承權,實得遺產數額卻因清償無因管理債務而減少。 上述案例中,公證機關確認某甲的養女對某甲夫婦的全部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是正確的,兩侄也有權請求獲得遺產補償,人民法院可以將全部遺產中的一部分分給兩侄,但不能因此否定公證書的效力。

篇6

     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產登房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以下幾類事項必須辦理公證;

    1、 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辦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淀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應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 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

    4、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篇7

所謂濫用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或非當事人為了某種利益,通過利用公證或冒用公證,濫用公證權利和公證文書,來達到規避風險或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結合實踐,濫用公證大致可以分為五類情形。第一類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作虛假陳述騙取公證書。現在公證文書的使用范圍很廣,出國、商業往來、遺產繼承、招投標等都會用到公證文書。許多人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證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證明材料,如偽造的身份證件、文憑等,也包括出具單位真實但內容虛假的證明材料,如學校出具的虛假的成績證明。作虛假陳述也包括當事人向公證處隱瞞事實或捏造事實,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虛假的證言。雖然公證法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需承擔法律責任,但現實中,很少有當事人因騙取公證書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當事人具有欺騙的主觀惡意,公證處往往防不勝防,承擔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證處。

第二種濫用公證的情形主要就是為轉嫁風險而利用公證。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的審查核實責任及錯證賠償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們利用公證來規避風險。如在商業交往中,雙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況下,往往會尋求公證,從而讓公證承擔起主體資格、合同內容等的審查責任。如果公證處未能嚴格審查的,原本當事人的商業風險也會轉化為公證處的責任。轉嫁風險的情況還包括有關單位只有在某些復雜問題時會要求公證。雖然說公證要發展,承擔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們存有為轉嫁風險而公證的故意時,公證處的風險無疑會大大增大。如轟動一時的“西安寶馬”事件,本人認為就是典型的轉嫁風險的行為。當事人顯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過辦理公證,讓公證員成了替罪羊。

第三種濫用公證表現為無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證的范圍和作用。每一項公證都有特定的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個公證當中兼備的,往往有所側重。公證書在更多的時候是以第三方作證的方式來證明行為或事實的真實、合法。公證證明的范圍也

越來越細化,很少對整個事件、行為進行證明,而是越來越多地采用證明其中一個事項、一個環節或證明事件、行為的外在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辦法。這是因為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行為需要有專業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儀器設備,公證員只能證明眼見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對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只能從程序上予以證明,對實質內容是不敢證明的,也就是說對證明對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證明。但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自身目的,會故意對公證內容進行歪曲。如在汽車節油大賽中,公證處往往是對所有參賽車輛的行駛里程和耗油量進行證明。而主辦方一般只用到冠軍的成績,在宣傳的時候就成了“XX車經公證百公里耗油X升”。這就是故意曲解公證,作夸大性的宣傳的例子。還有的如媒體曾炒得沸沸揚揚的“處女公證”①,實際上就是公證處對有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處女鑒定證明進行了真實性的公證。而人們一曲解,媒體一夸大,就成了公證處直接來證明是否處女了??梢娍浯蠡蚯夤C對象和內容的對公證事業的危害也很大。

濫用公證的第四種就是打擦邊球,通過混淆法律關系,將公證書另作他用。公證都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并且每個公證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證和親屬關系公證,有時候在內容上所顯示的關系是同一的,但在現實中并不能代替使用。而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關系明確、公證事項也明確的情況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證事項,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當事人為了簡便手續、減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證的名號;另一方面是有關的公證書使用接收單位不了解公證,不明白公證書特定的證明內容和范圍及由此而決定的公證書使用效力,很多單位往往只說有公證書就行。本人就碰到過一個此類案例:一人死亡在銀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來公證處咨詢,答復要辦理繼承公證。當事人嫌繼承公證太麻煩,就去銀行溝通。結果銀行來電話說只要有公證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該配偶發表一個聲明,愿意承擔其一個人支取該筆存款的所有法律責任。姑且不論這份聲明書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實際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證處可能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在此案中,繼承關系很明確,任何公證員都知道應辦理繼承公證。可當事人怕麻煩,銀行又不了解公證,如果公證處就出一份聲明書公證書,那顯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當事人濫用公證,此類作法一旦開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會存在繼承公證了。

濫用公證的第五種情形就是偽造公證文書或沒有公證而冒用公證名義,虛構公證。這種情況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詐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偽造公證文書和冒用公證名義都是看中了公證的公信力和人們對公證的信任。有些人在第一種濫用公證——騙取公證書不能得逞時,會自己偽造公證文書。而冒用公證名義、虛構公證或許每個人都碰到過。平常在手機、QQ和郵箱中都會收到中獎消息,甚至還有書面信件。這些消息都稱中了大獎,需要中獎者預先支付公證費或個人所得稅。為了表明中獎的“真實性”,往往會說明由公證處公證,并煞有其事地寫著公證處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公證員的姓名、編號等等。這種典型的中獎詐騙就是冒用公證,虛構公證,而由于人們的一時貪念和對公證的信任,上當的人不在少數。

二、如何防止公證濫用

(一)完善公證審查核實,確實提高公證質量

要預防人們濫用公證,首先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辦證程序規則辦理公證,盡到勤勉盡職的義務,同時提高業務水平,仔細審查核實每個公證事項,保證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公證中,審查核實是最重要的一環,是查明事實,確認證明結論的必經環節。公證法規定了公證機構的核實義務,如果公證機構未盡核實義務,導致錯證和假證,則無疑公證處和公證員對外要負全部責任。而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作虛假陳述所要承擔的責任,公證機構往往很難追償。因此,要預防公證濫用,公證機構首先要從內部出發,完善各項公證程序,提高公證員的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使當事人騙取公證書的目的無法得逞。

(二)“公證”一詞的專有保護

有人在公證法制定時就提出應當在法律將公證作為專有名詞予以保護。②因為公證是一項法定的證明制度,公證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規規范公證工作和規定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一項獨特的法律制度。遺憾的是公證法并沒有對公證進行專有名詞保護。這一點銀行業立法就走在了前面?!渡虡I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據本人所知,在國內使用“公證”一詞的,除了公證法規定的“公證”外,還有海事公證和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兩類“公證”。實際上所謂的海事公證,就是海事保險當中的事故調查和評估認定。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則是指“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棉花的質量、數量進行檢驗并出具公證檢驗證書”③ 。這樣眾多的“公證”,可能連我們作為其中一份的公證員也不一定了解。而現實中,由于公證機構改革,公證處大多脫離了行政序列,成了行業組織,特別是設區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的公證處需要起字號,使得老百姓對公證姓“私”姓“公”有了疑慮。同時,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人們可以隨意濫用公證而不需承擔什么法律后果。筆者曾經就在當地的報紙上看到說某某活動由公證處公證,結果是公證處根本沒有受理過此類公證。如果有“公證”的專有名詞保護,并授權任何一個公證處有權對濫用公證行為追究責任。在這種情況之下,公證處就有權要求濫用公證者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承諾和公證告知

在當事人申請公證時,應當要求其明確申辦公證的理由及公證書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諾。而作為公證員,應該在受理公證時將公證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證證明的對象和內容明確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明白公證,合理使用公證文書。當事人申請公證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當事人為了騙取公證書會作虛假陳述。因此公證員在受理公證時,要多問幾個為什么,當事人為什么要辦這公證,辦了這公證對他有什么用處,公證處會存在什么風險等。公證員要通過詢問過程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實意圖,引導當事人正確選擇公證事項。

(四)在公證文書上進行加注

公證文書上進行加注,主要是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定公證書的用途,一是明確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證書中加注公證書用途,能夠明確公證文書的使用范圍和效力,這樣當事人很難將公證書另作他用,也為接受使用單位采證公證文書提供了明確的指導?,F有的在公證書中標明用途的,只有在涉臺的親屬關系公證中,需要加注僅限用于諸如探親、減免稅等特殊用途。而明確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當事人濫用公證的一個有效手段。在中公協新出臺的《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公證機構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涉及處分房屋的委托書公證,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委托人是否具有處分權做出證明”。第十六條,??僅對轉委托人的簽名(印鑒、指印)和簽署日期進行證明,不對原委托書目前的有效性進行證明,并可以在公證書中加注:“本公證書未對原委托書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證明”。筆者在采用當事人聲明形式作證人證言的保全證據公證時,也會加注“本公證書僅證明聲明人發表聲明行為的真實性,對聲明書內容真實與否不予證明”。這樣的加注就明確了公證書證明了什么,沒有證明什么,能夠有效避免當事人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證內容的濫用行為及接受使用的單位和個人被當事人蒙騙。

(五)公證文書加密、聯網查詢和公證機構保管公證書

對公證書進行加密和提供互聯網查詢,也是防止公證書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證文書有固定的格式,公證文書造假很容易,而人們往往很難識別,且查詢途徑也不方便。現在成都和廣州的公證處已經推行公證書加密,在公證書中加印條形碼用來防偽,同時開通查詢系統,供驗證公證書的真偽。④

由公證機構保管公證書,也可以有效預防當事人濫用公證書。因為當事人申辦公證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給特定的部門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如果在當事人辦理完公證后,由公證處保管公證書,待其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供公證書時,可由該部門直接向公證處領用公證書。而公證處可以在有關部門領取公證書時向其說明公證書的證明內容和使用效力,確保

有關部門正確采證公證書。這樣就能有效地防止當事人將公證書另作他用或隨意曲解公證書內容。有人提出在辦理夫妻之間因外遇產生的手機短信息保全證據公證時,“為防止當事人改變公證書使用目的,利用公證書對丈夫或‘第三者’進行詆毀名譽、威脅或其它侵權行為,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將公證書留置于公證處,在進行離婚訴訟時,由法院直接從公證處提取公證書?!雹?/p>

三、公證被濫用的救濟

(一)與濫用人協商并設立黑名單

濫用公證者有故意也有無意的,如果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證或冒用公證的而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公證處可以與之協商,要求其停止濫用行為、消除影響。公證處可以要求濫用者在報紙或電視上發表聲明,對濫用情況作出解釋,消除對公證處的不利影響。 同時對濫用者要設立黑名單,對其信用進行記錄。公證法賦予了公證機構在申請人申辦非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時,有權不受理公證。如果濫用者再次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不受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這也是在現有法律條件下,公證機構可以自我救濟的唯一有效途徑。

(二)撤銷公證書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復查,要求撤銷公證書。這種規定不能不說存有缺憾。難道公證處自查出了錯證、假證,公證處就沒有權利直接撤銷公證書了嗎?顯然這是不符合邏輯的。因此,對上述規定也應該作擴大解釋,即公證處在自己發現錯證、假證時,有權利主動撤銷該公證書。這樣才能做到有錯必改,切實防止濫用公證,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及公證的權威。由于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等方式騙取的公證書,公證書在質量上肯定存在瑕疵甚至錯誤。而當事人往往憑借此公證書獲取不當利益。所以應當賦予公證處通過自查確認后撤銷錯誤公證書的權利。法律規定被撤銷的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機構要及時告知公證書使用接收人撤銷公證書的情況。這樣只要公證書一被撤銷,濫用者據此行為就無效,取得的不當利益也要返還或被收繳。如此,就能消除公證書被濫用給他人帶來的損失。

篇8

定居杭州的103歲臺胞陳宗熙老人本是億萬富翁,現在竟變得一貧如洗,幾乎所有家產連同自己的棲身之所都歸了他人,每月的生活費要靠遠在加拿大的女兒接濟。今年2月6日老伴去世后他才得知,老伴陳魏珍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義上的“個人財產”其實是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贈送給了她的兩個堂侄魏國良、魏國炎兄弟,并且在浙江省諸暨市公證處做了公證。日前,老人連同他的三個子女認為其中有詐,將魏氏兄弟和諸暨市司法局分別告上了法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去年12月,88歲高齡的陳魏珍病重,三個子女分別從北京、美國和加拿大趕到杭州。陳宗熙老人向子女們提到老伴曾簽了一份公證書,涉及到身后財產的處理,具體內容他不清楚,公證書現在魏國良處。子女們要求魏國良拿出公證書,魏國良以各種借口拖延,直到陳魏珍老人去世的前一天,魏國良才將兩份公證書拿給他們。陳宗熙通過律師到諸暨市公證處查閱,發現竟有經過公證的四份法律文書:三份陳魏珍的遺囑,一份聲明。主要內容是陳魏珍愿意百年后將在大陸的所有個人財產贈送給堂侄魏國良、魏國炎兄弟,包括杭州的4套房產、兩個車庫、一輛奔馳轎車,以及陳宗熙夫婦投資1.2億元興辦的諸暨市榮懷私立學校的校產。這些財產名義上是陳魏珍的個人財產,實際上是陳宗熙夫婦的共同財產,是陳宗熙多年的薪俸及退休金的積累。陳宗熙的三個子女還吃驚地發現,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還有蓋有他們私章的聲明。聲明表示,他們愿意放棄對母親所有遺產的繼承權,文件的簽署日期是 1997年3月,而當時他們都不在杭州,陳宗熙的女兒陳玲玲和小兒子陳耀華分別在加拿大和美國,私章有偽造的嫌疑。

7月12日,紹興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陳宗熙及其子女訴諸暨市司法局行政復議不作為案。原告訴稱,他們對諸暨市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的內容的真實性,及公證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懷疑,如公證涉及的房產在杭州,公證申請人是臺胞,按照法律規定,諸暨市公證處無權作出公證,為年老體弱的人辦公證必須有錄像等等。他們向諸暨市公證處申請撤消公證書,遭到拒絕。他們又向其上級機關諸暨市司法局提請復議,但遲至今日未得到答復。因為億元財產都已劃到魏國良兄弟的名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陳宗熙及其子女請法院判令諸暨市司法局盡快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

諸暨市司法局在答辯中說,我局收到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所以沒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因為缺乏 “前置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公證處作出是否撤消的決定后,司法局才能作出行政復議,而現在法律對公證處何時必須作出決定,并無時間限制。

篇9

近年來,本人辦理了一定數量的涉臺法定繼承公證,為當事人繼承遺產提供了優質法律服務,但是在辦證中也遇到了許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研究?,F擬就兩個案例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和解決方法提出來進行探討。

1.案例甲:臺胞蔡某某于一九四九年當船夫到臺灣,于一九七四年在臺灣死亡。蔡某某去臺后未再婚,其父親和母親張某均以死亡。臺胞蔡某某與張某某于一九四七年結婚,婚后無生育子女,蔡某某到臺灣后不久,其妻張某某單方收養一養子蔡某,由于長期失去聯系,直至一九六一年其妻張某某單方與蔡某某離婚并與張某某單方收養之子蔡某要求辦理有關公證,繼承臺胞蔡某某在臺灣的遺產。

本案例所涉及到的兩個重要問題是兩岸對養子女和婚姻的法律問題的探討,本人認為:(1)養子蔡某某要求繼承臺灣遺產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臺灣地區之民法第107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司法部《涉臺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中闡明:去臺人員在大陸的配偶獨自收養子女的,如果去臺人員本人追認請求辦理收養公證,公證處應根據大陸的有關規定辦理,其配偶獨自收養子女的時間為收養關系成立的時間。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大陸的張某某單方收養的養子蔡某,未經去臺人員蔡某某認可,并辦理有關手續,而要求繼承蔡某某在臺的遺產,由于沒有符合有關規定,很難得到臺灣方面的認可。 (2)原配偶張某某要求繼承臺灣遺產方面:一九八八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規定:“第二、對雙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大陸一方又與他人結婚,或者長期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我們原則上承認這種婚姻關系”?!芭_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對兩岸婚姻關系是作為這樣規定,對1987年11月1日前締結的婚姻采取從寬認定原則。條例規定:“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于1985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厲害關系人不得聲請撤消,其于七十四年六月五日1987年11月1日以前重婚者,該后婚視為有效。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為重婚者,于后婚之日起,原婚姻關系消滅”。司法部《關于辦理涉臺繼承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闡述:“臺灣方面認為,臺灣的被繼承人在臺未再婚的,其大陸配偶改嫁視為重婚,按并未喪失繼承權”。

根據上述兩岸對婚姻問題的規定,原配偶張某某可以繼承臺胞蔡某某在臺灣的遺產。但是張某某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部)實施后與張某某結婚的,根據《涉臺公證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公證處應出具被繼承人蔡某某與原配張某某何時何地結婚,其原配偶張某某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后又與張某某于何時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張某某為繼承臺胞蔡某某在臺的財產為妥。

2.案例乙:臺胞邱B于一九四九年當船夫到金門,并更名為邱BI未再婚。邱B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日在金門死亡。邱B與其妻董B于一九一九年在大陸結婚,董B于一九九七年在大陸死亡。邱B到金門后申報其妻名為陳B1,邱B和董B婚后生育三男一女,長子邱C、次子邱D、三子邱F,女兒邱H解放前在金門教書,現住臺灣。邱H在臺申報繼承邱B的遺產,只報邱C、邱D漏報三子邱F?,F邱B的子女申辦公證,要求繼承邱B在金門的財產。

篇10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ǖ绕渌矸葑C明。

2、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ǖ绕渌矸葑C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