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18 0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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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

土地增值稅基本介紹土地增值稅(land appreciation tax ),是指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20xx年11月24日央視報道稱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未繳的土地增值稅總額超過3.8萬億。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篇2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納稅籌劃;思路變化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與之相配套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形式頒布。這兩項法規的出臺標志著在我國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產型增值稅正向消費型增值稅全面轉型,對納稅人來說,必然會影響其納稅籌劃思路。本文僅就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影響納稅籌劃思路的變化進行分析。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變化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標準

1.生產性納稅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從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100萬元降至50萬元(含50萬元)。

2.非生產性納稅人

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從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180萬元降至80萬元(含80萬元),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特殊銷售行為納稅的規定

1.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只是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變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稅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而新規定中取消了這一規定。

2. 兼營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三)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1.扣稅憑證和金額的解釋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解釋,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將增值稅四小票并入條例以及細則中;第十七條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買價包括的內容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將原規定中“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稅”的特定稅改為了煙葉稅,主要是因為特定稅已經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條對運輸費用金額的解釋,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而在舊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并未明確。

2.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原規定中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而新規定中將非正常損失界定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實質上縮小了不得抵扣進行稅額的范圍。也就是說,如果一般納稅人發生了諸如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的損失(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

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是本次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中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變化,也是之所以稱為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本質內容。為保證方案落實到位,在增值稅實施細則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一是明確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二是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三是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

二、新增值稅規定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對其增值稅稅負有著重大影響,因此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變化對納稅人通過身份選擇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路也有影響。

1.小規模納稅人轉成一般納稅人

一些年應稅銷售額未能達到原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機會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例1:某商品批發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為120萬元(不含稅),每年需外購貨物100萬元(不含稅),在原規定框架下,必須按照4%的征收率進行增值稅的計繳。

應納增值稅稅額=120×4%=4.8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120+4.8-100×(1+4%)-4.8=16萬元(假設其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

新規定實施以后,如果該企業會計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關稅務資料,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審核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

應納增值稅稅額=120×17%-100×17%=3.4萬元(假設其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并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稅后現金凈流量=120×(1+17%)-100×(1+17%)-3.4

=20萬元

納稅籌劃效果:應納增值稅少繳納1.4萬元,稅后現金凈流量增加4萬元。

2.一般納稅人轉成小規模納稅人

一些年應稅銷售額比較大而又想適用小規模納稅人計征增值稅方式的一般納稅人,在實行業務或部門拆分時,應考慮拆分成經營規模更小的經營單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業,年零售含稅銷售額為351萬元,會計核算比較健全,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的稅率,該企業每年購入食品200萬元(不含稅),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納增值稅=351÷(1+17%)×17%-200×17%

=17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351-200×(1+17%)-17

=100萬元

如果想要按小規模納稅人規定計稅(在原規定框架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只需要一分為二(351÷(1+17%)÷2=150

應納增值稅總額=351÷(1+4%)×4%

=13.5萬元

稅后現金凈流量總額=351-200×(1+17%)-13.5

=103.5萬元

顯然,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稅后現金凈流量更多。

3.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這些單位和企業有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稅收負擔來考慮是否要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而非過去“一刀切”硬性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特殊銷售行為的考慮

1.混合銷售行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取消了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或者將非應稅勞務獨立出來從而選擇稅負更輕的稅種。

2.兼營行為

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兼營行為規定表述的變化說明: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如果不分別核算,不再像以前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稅,而是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的區分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因此納稅人不能再將分開與不分開核算作為兼營行為納稅籌劃的手段。

例3:某商業企業原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企業既銷售自主經營購進的貨物,也從事經營業務。某月其自主經營業務的含稅銷售額為30萬元,另接受委托購貨業務取得收入10萬元。

(1)按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如果分開核算:銷售貨物應納增值稅=300 000÷(1+4%)×4%=11 538.46元,業務應納營業稅=100 000×5%=5 000元,應納稅總額=11 538.46+5000=16 538.46元;如果不分開核算,貨物銷售與業務則一并應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300 000+100 000)÷(1+4%)×4%=15 384.62元,因此該企業應選擇不分開核算進行籌劃。

(2)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后:如果該企業未分別核算,假設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自營貨物銷售額為280 000元,業務收入120 000元,則應納稅總額=280 000÷(1+4%)×4%+120 000×5%=16 769.23元,對該企業而言還不如選擇分開核算,只需要繳納16 538.46元的稅額。

(三)進項稅額抵扣的籌劃

1.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上的買價包括的內容、運輸費用等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因此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應更加明確取得這些合法的扣稅憑證。

2.正確理解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必須要予以考慮。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進行了重新定義,納稅人在發生損失時應根據該界定做好損失的統計資料收集和確認工作,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便減輕稅收負擔。

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對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有著重大影響。但要注意進項稅額全額抵扣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企業籌劃時主要應考慮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存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購的辦法。

例4:某企業于2006年購入一臺設備,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計提折舊和減值準備共計40萬元。2009年1月1日將該設備以72.8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29號)的規定: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增值稅=72.8÷(1+4%)×4%×50%=1.4萬元,

2009年1月2日將該設備原價購回,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1.9萬元(72.8÷(1+4%)×17%)。通過這兩筆業務,該企業可以合法抵扣進項稅額10.5萬元(11.9-1.4),而不必通過折舊的方式才能扣減成本,改善企業的流動資金狀況。而對與該企業發生固定資產交易的另一企業來說,因為其購進固定資產發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負擔的增值稅額可以進行抵扣的。同時要計算銷項稅額,因為是價外稅,對其財務狀況并無實質性的影響,這兩個企業還可以達成協議,相互對本企業的存量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從而取得納稅籌劃收益。

三、結語

本文僅針對新的增值稅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實施后,對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思路產生較大影響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隨著條例、細則的實施以及一些配套規定的出臺,企業應認真研究法規的變化,及時對自身的納稅行為進行籌劃,以取得更大的納稅籌劃效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

篇3

關鍵詞:稅控收款機;進項稅額;抵扣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額計算征收的稅種,跟增值稅不一樣,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對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新增加的價值部分征稅,銷項稅額中要扣除進項稅額,而營業稅是不扣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是對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征稅,兩個稅種有著各自不同的征稅范圍,有著不一樣的計稅方法,財稅[2004]167號規定用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是很不妥當的。

篇4

[關鍵詞]軍工企業;固定資產增值稅;探討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6-0076-02

1 購進固定資產環節增值稅進項稅的處理

企業專用于軍品(免稅產品)或專用于民品(應稅產品)購進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很容易處理。專用于軍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允許進行抵扣,專用于民品(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可直接進行抵扣。那么既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又生產民品(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該如何進行處理呢?對該種情況目前存在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先認證抵扣,然后按當月軍品收入額占當月全部銷售額的比例做進項稅轉出。第二種是直接進行全額抵扣,不做進項稅轉出。到底哪種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呢?

1.1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3)《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 額× 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1.2 政策解析

《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包括在不允許抵扣增值稅范圍之內。即: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情況不適用于《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2013年2月7日納稅咨詢欄目回復中也明確指出:購進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1.3 正確處理方式

如果軍工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又生產民品(應稅產品),那么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直接抵減當月銷項稅額,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2 使用固定資產環節增值稅的處理

如果軍工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其符合抵扣政策并進行了認證抵扣,但由于生產線調整,固定資產用途發生了改變,變為專用于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增值稅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2.1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第一項: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二項: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第三項: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在當月按照“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的公式,計算設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2 政策解析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時,該資產進項稅額已進行了抵扣,那么該資產后來又被用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情形,那么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需要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在當月做進項稅轉出。

2.3 正確處理方式

如果軍工企業將已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專用于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則需在改變用途當月按照“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的公式,計算出該資產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同時按此金額做進項稅轉出。

3 銷售環節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

軍工企業由于生產結構調整或提前報廢等原因,將不需用的固定資產進行出售,增值稅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3.1 相關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3.2 政策解析

(1)財稅〔2009〕9號文件解析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了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但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卻仍然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2009年1月,某軍工企業購進了用于生產軍用航空產品的設備,一年后由于工藝變更,該設備將不再使用,為了盤活資產,企業計劃將其出售。根據《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該用于軍品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設備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由于該設備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銷售時應該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該設備取得時未享受到增值稅抵扣政策,但銷售時卻必須按照17%稅率增收增值稅,顯然是重復納稅,不符合稅法原理。

基于財稅〔2008〕170號文件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稅〔2009〕9號文件,予以糾正。該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解析

財稅〔2009〕9號文件給出了以“《暫行條例》第十條是否允許抵扣”作為標準,來判斷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到底按照17%稅率征收,還是4%減半征收。但在執行過程中,納稅人和稅務基層機關均反映,財稅〔2009〕9號文件所列明的“稅收法規不允許抵扣的范圍”不完整。企業仍然存在“購進環節未享受到進項稅額抵扣,但銷售環節按高稅率征稅”的情況:

第一,購買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已轉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自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暫行條例》第十條并沒有包括該項條款,因此如果嚴格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未來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就要按照17%征稅。

第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梢院喴渍魇盏钠髽I購進貨物,購進環節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該規定出自財稅〔2009〕9號文件,未涵蓋在《暫行條例》第十條內。因此,如果按照2012年之前的規定,簡易征收的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要按照17%征稅。

以上兩種情形顯然不符合稅法原理,造成重復納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明確了這兩種情形可按照4%減半征收。

3.3 正確處理方式

(1)企業由于國家稅收政策性原因(包括企業購進固定資產設備時未實行增值稅轉型、購進時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設備是用于軍品免稅或非應稅項目等),未享受進項稅抵扣的固定資產,其在銷售時應區分如下情況進行增值稅處理:①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時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②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允許進項稅抵扣的固定資產,企業卻由于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原因,未實際抵扣的,則認為企業是自動放棄抵扣權,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

篇5

【關鍵詞】 營業稅 流轉稅 稅收理論

一房地產公司開展業務,對每一個購買樓盤的消費者都會贈送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當然,我們常見的是買房送家電等。相對于買房送家電,房地產公司依據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的第四條第八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家電要征收增值稅,相應地,對物業管理費要不要征收營業稅呢?

有的人認為,上述交易過程只能算是代付或贈送,在房地產公司和消費者之間并沒有發生針對享受物業管理這項權利的交易,房地產公司也沒有直接提供任何服務,且沒有收到流轉額,所以不應繳納流轉稅。而稅法上只對貨物、服務、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的流轉稅作了規定,這種“權利”的贈送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既然稅法上沒有規定,就不應該征稅。還有人認為,相關類似市場推廣或促銷的行為有很多,在會計方面一般做費用處理,如果都對其按流轉稅處理會擴大稅收范圍,從而影響到稅收的效率。

本文認為,上述交易很符合流轉稅的特點。從流轉稅的本意上來講,可以稱所有的流轉環節為“道道征稅”。房地產企業到物業管理公司預交物業管理費,再把這項權利贈送買房人,房地產公司要交一道稅,物業管理公司當然也應該交一道稅。所以,盡管稅法上沒有對這項“權利”的交易作出特殊的規定,但是并不影響我們對這一“權利”交易作出相關的稅務分析,為稅收實踐提供一些探索。

一、“權利”交易的性質

“權利”交易對象不屬于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也不屬于貨物,更不屬于服務。贈送外購服務在稅法上沒有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房地產公司贈送的是享受這種服務的“權利”。該筆交易可以“視同”該房地產公司轉讓的一種“權利”,轉移這種可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為什么說“視同轉讓”,是因為這種權利往往是由房地產公司將相關費用直接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公司并不是獲得這項服務后再將其轉讓,而是直接代付費用后由物業管理公司將該服務提供給受益人,并不存在轉讓的手續及過程,只不過是在買房時由購房人填寫相關資料交物業管理公司即可。事實上,已指定受益人為服務對象的相關權利,受益人也是不能再轉讓的。

就“權利”轉讓而言,可以分為特定轉讓對象和非特定轉讓對象兩種。特定轉讓對象,即上文所說的房地產的購買者,是記名的消費者,轉移的是特許的權利。非特定轉讓對象,則是隨機的消費者,轉移的是非特許的權利。上述送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屬于對特定對象轉讓特許權利。對以非特定對象轉讓非特許權利的情況,不記名的消費卡即是這種情況。

贈送物業管理費的行為與贈送消費卡的行為有相似也有不同。相似的是它們都由不直接提供服務標的業務的單位行使讓渡行為,且讓渡的都是獲得服務的“權利”。不同的是消費卡的讓渡者收取了結算金額,且有明顯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過程,而提供物業管理費的房地產公司形式上沒有獲得收入,因為轉移的是服務,所以表面上也沒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過程。

二、已有規定及稅法建議

對于消費卡而言,我國的稅法早已在對其征稅了,或者按業征營業稅,或者按商品流通征增值稅。例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1]507號)規定:營業稅征稅范圍內各類消費卡銷售單位,凡不直接從事消費卡標的業務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實際支付給消費卡標的經營業戶的消費標的對應結算金額,僅就其余額部分照章征收營業稅。又如,財稅字[1995]026號通知規定:其他單位(指本身不提供電信勞務的單位)銷售的電信物品應征收增值稅。在上述中的消費卡和IP卡都是可享受服務權利的代表,前者按業征收營業稅,后者按銷售商品征收增值稅。

對于物業管理費而言,我國稅法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法律上規定了自有或外購的貨物、自有或外購的不動產、自有或外購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規定了除土地使用權外的自有或外購的無形資產的轉讓問題,規定了自有的勞務的轉讓的問題,卻沒有規定外購勞務的轉讓問題,當然也沒有規定這種外購的可享受的勞務服務的“權利”轉讓問題。

本文不認為這種以特定對象為受益人的特許權利的轉讓,因沒有發生標的轉移就不用交納流轉稅,該交易的標的可以看成是有價權證。事實上很多特許權利的標的額越來越大,如高爾夫的會員證。一般而言,征收流轉稅是要以收到流轉額為前提的。而這種“買一贈一”的行為是有流轉額發生的。以上文中所說的買房送物業管理費為例,買房送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其實是一種銷售房產的促銷措施,房地產公司并不直接提供服務,無從談起從轉讓服務中收到報酬。但我們可以認為,房地產公司贈送物業管理費的價格包括在房產價格中,其支付的費用作為商業折扣,該贈送支出是通過不動產業務收入進行補償的,這是現實的現金流而非潛在的現金流,因此應該對本例中贈送的物業管理費用按流轉稅的要求征收相關稅費。

事實上,不管有沒有發生這種買一贈一現象,轉移的“對特定對象的特許權利”都應該繳納流轉稅。就如上文提到的高爾夫會員證,企業往往把它作為公關手段加以使用,在贈送的時候可以沒有買房前提,由企業出錢給第三方,再由第三方提供給特定消費者。這固然是企業營銷手段,表面上看是物質利益的純流出,不涉及交易的流轉額,但是其為企業獲得利益回流的可能性是大大存在的,只不過沒有像賣房子那樣回收得那么及時和明顯。如果以未來時空的現金流的角度來考慮,征收流轉稅顯然是必須的。

如前所述,我國稅法對自有勞務的轉讓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提及對外購勞務的轉讓。事實上,外購的勞務是不能轉讓的,即使要轉讓,轉讓的也必然是這種享受外購勞務服務的“權利”。稅法上既然沒有對外購勞務的轉讓作出規定,也沒有對這種享受外購勞務服務的“權利”的轉讓作出規定,那么是否應該把這種“權利”的轉讓作為對外購勞務轉讓的補充,在稅法中加以完善呢?

三、對“權利”轉移有償和無償及自有和外購的補充分析

營業稅中對轉讓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不管是否有償,都要繳納營業稅,且不論是自有還是外購。對無形資產的轉讓,有償轉讓無疑要繳納營業稅,無償轉讓的,只有土地使用權這種無形資產要繳納營業稅?!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要繳納營業稅。稅收條例中對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無形資產的無償轉讓沒有規定。

增值稅中對轉讓的貨物,不管是否有償,都要繳納增值稅,且不論是自有還是外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包括在內;本細則所稱的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要繳納增值稅。

勞務的區別。《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企業提供的有償勞務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首先,對可享受勞務服務的權利的轉移征稅不應該存在有償無償的問題。有償轉讓的“權利”獲得的流轉額可以按業繳納營業稅,或者按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無償提供的“權利”,類比營業稅的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增值稅的貨物,自然也應該繳納流轉稅。其次,上文所談到外購的勞務稅法中沒有提到轉移的問題,而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自有和外購都在稅法中涉及,所以如果把外購的“權利”作為外購勞務的特殊體現在稅法中加以補充,則將所有標的的自有和外購問題都解決了。

在本例中,稅收上應該將贈送的“權利”作為與貨物及不動產一樣的課稅標的對待。事實上,會計對此類標的的處理相同,當然會計上處理的方式不能成為是否納稅的依據。另一方面,稅法上對貨物及不動產視同銷售而無銷售額者,或價格明顯偏低卻無正當理由的處理方法也可以類比在“權利”上的轉移。由于這類交易沒有相關價格,參照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稅務機關認為其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從以下幾個方面核定其營業額。(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鄢(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至于對這種附帶贈送服務到底按全額征收營業稅還是按差額征收流轉稅,則需要再做研究。本文認為可以簡化按全額征收營業稅,使之更簡便易行。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Z].

[2]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Z].

篇6

2009 年我國企業可能將面臨著更嚴峻的考驗,而這無形中也增大了我國2009 年財政收支平衡的難度。保障國民經濟增長、維持社會穩定、刺激消費以及投資基礎建設都需要財政收入的支撐,而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是稅收收入?;谶@樣一種形勢,我們可以推測,2009 年稅務機關的征管、稽查力度將趨于嚴格。

作為企業,逆勢之中不僅需要在經營方面繼續尋找新的增長點,還應密切關注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以及企業的稅收政策。一方面要積極了解把握稅收政策,及時對稅收政策的調控做出快捷反應,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另一方面密切關注稅收政策并積極應對經濟形勢,防范可能面臨的稅收風險,將其落到實處。

2008 年我國的稅收政策變化有些讓人應接不暇,企業需要關注重點稅種的政策變化及相關風險點。

增值稅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擴大需求,促進企業設備投資和擴大生產,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我國全面推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規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企業在操作實務中需注意此次增值稅改革的幾個重大的變化點以及可能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1.抵扣范圍。為堵塞因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另外,購進固定資產及其相關的運輸費用均可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p>

在此提醒企業應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及時進行認證,對于一些購進固定資產等的情況,如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可抵扣范圍,建議先進行認證,避免一些可抵扣項目因超期無法認證而不能抵扣的風險。

2.跨期抵扣。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 年1 月1日以后(含1 月1 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 年1 月1 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p>

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實際購進行為發生的時點問題。筆者認為,可以依據新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中對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來進行具體屬期的判定。二是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扣稅憑證須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開具、取得并經過認證的。對于有些企業為了獲得抵扣而將原本在2008 年度發生的固定資產采購行為以退票方式重新在2009 年開具的情況,很可能為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對于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 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對于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 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關于這一點提醒企業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固定資產出售時適用的政策不但需要區分該項固定資產購入時的不同情況進行繳稅,而且還要看企業出售時所開具發票的情況,如果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能按照4% 減半征收的優惠稅率來繳稅;二是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企業而言,無論所購買的是新設備還是舊設備,只要購入方能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符合條例中所規定的抵扣條件,均可按照相關政策進行認證及抵扣。

此外,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定前小規模納稅人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增值稅征收率分別為6% 和4%。修定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別工業和商業的適用稅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營業稅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需要引起企業注意的有兩個問題:

第一,與《增值稅暫行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也由10 天延長至15 天,并且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第二,改變了原來條例中規定的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边@里有兩層意思:一是營業稅勞務應當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納稅,改變了原條例中要求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原則,這對于很多企業來講應該說是更容易操作了;二是建筑業的勞務仍應繼續在應稅勞務發生地進行申報納稅。企業在實務操作中需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不同政策,避免納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

2008 年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一直是企業高度關注的熱點。提醒企業需要重點關注的有以下幾點:

1. 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高度關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盡量用好用足。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的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從2008 年起即宣告廢止不再繼續執行的政策,也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實施過渡的優惠政策,另外還有一部分是在新法體系下可以繼續執行到期的優惠政策。企業需要關注的是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需要符合的條件、具體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稅法對企業財務核算方面的要求。

2. 工資薪金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而日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并且給出了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以依據的原則。該文件中對于工資和福利費范圍的規定也是需要企業重點關注的內容。

對于企業而言,需要及時做出稅收安排,即企業需制定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要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對于一些習

慣于以發放各種補貼代替工資的企業,則需要檢視一下是否有必要對企業的工資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根據國稅函[2009]3 號文件的規定顯而易見,企業如果能將各主要稅種相關政策的變化是

企業需格外關注的。在用好優惠政策的同時,更要嚴控風險。

種補貼取消,代之以固定月薪的形式會更有利于降低稅負水平。此外,對于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該文件中規定企業應該單獨設置賬冊,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將會面臨稅務機關核定的風險。

3.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大家對于虧損企業如何扣除一直有著不同的理解。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 號) 對此予以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边@里可以理解為,如果企業的利潤總額是虧損,應不允許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這一點需要企業提早做好規劃。

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6 號宣布:自2009 年1 月1 日起, 原1951年公布的國務院令政財字第133 號《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自2009年1月1 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至此,內外資企業將適用同樣政策、同種方法進行計算繳納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結束了內外資企業在房產稅上的不同。外資企業需要對此加以關注。

財稅[2008]152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于房產原值計稅的規定。需要企業注意的是,對依照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對于一些企業有意通過在固定資產科目中少列原值從而少繳房產稅的做法,今后將面臨著調整及重新評估進行補稅的風險。

契稅

2009 年,也許有不少企業會考慮內部的重組。提醒有重組計劃的企業應關注一下契稅的政策變化。

篇7

你局以浙土〔1996〕60號轉報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關于要求解釋“土地收益”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問題。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請示作出過答復,即“國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規定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范土地市場’,這說明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市場同時涉及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規范和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關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審查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請遵照執行。

你省杭州市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工作中,采取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的做法是符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的?!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施行后,在執行中如何處理該法與該條例的銜接問題,總的原則是:條例與法律規定一致的,應結合起來執行;法律沒有規定,條例有明確規定的,應按條例規定執行;法律雖然有原則規定,但根據法律規定必須依照國務院規定執行的,在國務院新的規定出臺之前,應按條例或國務院其他規定執行;條例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篇8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發電企業; 影響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 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 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 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 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

(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 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 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 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310 900 000

貸: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銀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268 400 000

貸: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銀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 250萬元(31 090-26 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 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 000噸,價款3 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 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 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 550 000

貸:銀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 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 950 000

貸:銀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 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 530萬元[240 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 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 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J].財會月刊(會計),2009(1).

[2] 王學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五大看點 財會月刊(會計),2009(1).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J].會計之友,2009(1下).

篇9

【關鍵詞】 資產投資 增值稅 納稅處理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企業投資并購業務越來越多。由于投資并不是一項傳統的業務,國家對投資業務涉稅處理的規定也比較零散,而且投資往往時間跨度長、涉及的資產金額大,涉稅處理不容易界定。增值稅是流轉稅中的第一大稅種,因此,對企業投資業務涉及的增值稅界定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

一、增值稅相關規定

為推進增值稅制度的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由于此項改革,企業投資涉及的增值稅繳納問題也發生了改變,下面本文將對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如何繳納增值稅做一些簡單歸納。

二、企業單項資產投資涉及增值稅問題

企業以單項資產投資無外乎用貨幣、應收債權等貨幣性資產出資,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或持有第三方的股權進行投資等幾個方面,下面從這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1、支付現金或應收款項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本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以支付現金或應收款項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按支付現金或應收款項的面值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說的有形動產,投資過程中也沒有產生增值,因此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以非現金資產為對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

(1)以存貨投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分解為兩項交易,即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按視同銷售所得價款對外投資。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非企業合并情況下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確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這種情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以存貨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按存貨公允價值為計算基礎繳納增值稅,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某企業以庫存材料100萬元對外投資,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117

貸:原材料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

(2)以固定資產投資。由于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企業應按銷售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本條所指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此外,《暫行條例》還特別指出了三種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前述滿足①②③項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4%)×4%/2。銷售方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購入方來說,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銷售時都應按照適用稅率17%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固定資產凈值×17%或其他稅率。這種情況下,銷售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方若將其用于應稅項目則其進項稅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按9號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方也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因此,納稅人以固定資產投資需根據不同的情況繳納增值稅。

(3)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在建工程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所以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在建工程投資不繳納增值稅。

3、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或持有第三方的股權進行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第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整體投資增值稅涉稅問題

企業除以單項資產進行投資外,還會以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公司等多種形式進行投資,在這些情況下,企業將如何進行納稅呢?由于稅法對不同的整體資產投資有不同的規定,下面就分情況予以說明。

1、以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投資

分支機構還包括分公司、分廠、分店等不同的形式。企業以其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投資是一種企業整體資產轉讓行為,即企業將自己的全部凈資產投資換取股權或部分非股權的行為。按照《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在流轉稅方面,稅法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應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處理。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的也應繳納增值稅。

2、企業以所屬的子公司對外投資

由于子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單獨承擔納稅義務,企業以所屬的子公司對外投資,根據所轉讓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涉及兩種形式。

(1)企業整體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自己持有的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股權資產的轉讓行為。對于這種股權轉讓,由于不涉及企業資產的所有權變化,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將企業的資產、債務及勞動力等進行作價轉讓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轉讓一個企業的全部產權。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是企業商品化的行為,通俗地說就是把企業作為一種實物商品進入市場,實現企業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讓渡。目前我國產權交易的實際運作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直接的有形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的企業兼并等;二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股票買賣進行的企業控股、購并。因此,只有企業的所有者或企業的主管部門才有轉讓權。而這種情況的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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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混合銷售 增值稅 營業稅 納稅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更加合理的界定,但也存在一定理解上的難度。

一、混合銷售的增值稅、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1、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旌箱N售判斷依據應該是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新實施細則對建筑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作了特殊規定

建筑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應稅勞務的,如果建筑企業具有建筑業資質,并將合同價款分別列明,就可以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應該對其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界定

兼營是指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之間無直接關聯,銷售與勞務非同一人。而混合銷售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1、同一收款人;

2、同一付款人;

3、同時發生。

兩者稅務處理上是不同的: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按單位行業性質劃分和主業比例只征收一種稅,而兼營的納稅原則為是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即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提供非增值稅的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三、混合銷售稅法政策的合理應用

(一)掌握混合銷售標準,選擇流轉稅的避稅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企業性質”以及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超過50%的標準來確定征稅的,并從中選擇一種流轉稅。但在實際業務中,許多企業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性質,這就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范圍或核算方式來合理的利用稅收政策。

案例1:一家建筑裝潢公司銷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戶裝潢。2009年12月,該公司承包一項裝潢工程,收入1200萬元,該公司為裝潢購進材料1000萬元(含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裝潢的營業稅稅率為3%。

混合銷售的納稅平衡點增值率為:R=(S-P)÷S=(1+17%)×3%÷17%=20.65%。工程總收入為1200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為:R=(S-P)÷S=(1200-1000)÷1200×100%=16.67%。由于16.67%<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200÷(1+17%)×17%-1000÷(1+17%)×17%=29.1(萬元);應繳納營業稅稅額=1200×3%=36(萬元);繳納增值稅可以節稅=36-29.1=6.9(萬元)。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業務,而且混合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增值率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小于增值稅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二)混合銷售的特殊規定

1、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4、企業將自產的貨物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行為,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可以分別納稅,也就是說第一具有建筑、安裝資質,第二在合同中分別注明貨物納增值稅,提供建安勞務納3%的營業稅。如果不具備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稅法規定一律都納增值稅,不納營業稅。

針對以上特殊情況,舉個別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2:某單位從事塑鋼門窗生產并負責建筑安裝(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資質),并以簽訂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經營收入,其現有的經營模式為:分別成立獨立核算的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含稅銷售收入為1800萬元(全部銷售給建筑安裝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80萬元。建筑安裝企業取得塑鋼門窗建筑安裝收入1450萬元(包含購進材料成本1200萬元)。

目前的稅收負擔為(僅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下同):生產企業應繳納增值稅=1800÷(1+17%)×17%-180=81.54(萬元)。建筑安裝企業安裝鋁合金門窗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原營業稅法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因此,對建筑安裝企業征收營業稅時不得剔除“外購”成本。所以,2010年企業應繳納營業稅為:1450×3%=43.50(萬元)。兩企業合計稅收負擔為125.04萬元。

如果將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假設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取得混合銷售收入2050萬元。在簽訂建筑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為250萬元。企業應繳納增值稅=(2050-250)÷(1+17%)×17%-180=81.54(萬元),繳納營業稅=250×3%=7.5(萬元)。合計支出稅款125.04萬元。該方案減少了流轉稅125.04-81.54=4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