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實施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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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新條例;學習;認識
《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于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會議修訂通過,總理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是繼《審計法》修訂后,我國審計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對于完善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推動審計工作深入發展。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更好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使審計同仁和有興趣的同志對新條例有個初步認識,筆者結合有關資料和審計實踐,對新條例涉及的幾個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和思考,現簡述如下,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關于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報告
審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p>
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和理解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呢?從審計法和新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情況結果的報告。根據我國行政型審計特點。還存在層次問題。國家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地方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
在認識和理解上,不應將審計署派出機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組的常規性審計報告混同于審計結果報告。
(一)報告主體、層次和對象不同
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的主體是審計署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報告的對象分別是國務院總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指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的報告,按照審計程序,報告主體有兩個: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報告對象是被審計單位。
(二)報告內容不同
由于報告的對象不同,兩者的內容也不同。
新條例規定的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有第十七條規定的五類情況,即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還有第十八條規定的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常規性審計報告有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分。前者的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四部分(新條例第四十條)。后者的內容,按《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規定,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及其會計責任、審計實施情況、審計評價、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和依據、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七個方面。
根據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后的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移送、審計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計整改等結果情況,帶有全面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按審計程序規定。是階段性情況報告,不包括審計處理、處罰結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終結果情況,更不是“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結果的報告(地方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義不同
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向政府層面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是匯報和反映情況以及提出工作建議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觀決策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是反映審計實施情況和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和處理、處罰,主要是體現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和結果,是從微觀方面維護國家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對新條例第十九條有關修訂的兩點認識
(一)對資產、資本、股本的認識
資產、資本、股本在經濟學、會計學和法學上的含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會計學中的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會計準則);經濟學的資產,是指以某種形態或方式體現的財產。會計學按資產的流動性,將以實物形態出現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定義為流動資產,將房屋和機器設備等定義為固定資產,將不具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其實就是將經濟學的資產概念,轉化為滿足會計核算和則務管理需要的一種形式。
資本:詞典的解釋是投入生產經營(投資)的本錢,經濟學解釋為“人格化的資產”。法學的解釋是以權益形態體現的財產權利,在公司法中就體現為股東權益。投入一定資本,形成一定股權,也才有了股東地位,這是將經濟權益法律化。資本又有注冊資本(法定資本)、實收資本、資本額等概念,經濟和法律含義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資資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總額”的概念(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另外,股本與股份有區別。
國有資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所有權”;同時期有的文件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占有額”;1996年1月,國務院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出現了“國有資本”的概念(《解讀》說2008年才出現,有誤),但未明確解釋;2006年頒布的《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和2008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經使用“國有資本”的概念,這是為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一致,新條例的修訂也自然要與此一致,才準確和規范。
“資產”、“資本”、“股本”的稱謂。體現了市場經濟的特點形式、內容和規律,第十九條修訂的意義就在于此。從此也可看出,條例的修訂是十分嚴謹、嚴肅的,是有特別含義和意義的。
(二)如何認識和理解“擁有實際控
制權”
第十九條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p>
控股有絕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第十九條(一)講的就是絕對控股;還有相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下,第十九條(二)講的就是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
第二十條講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講的擁有實際控制權,都是為了與第四條的“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的規定相吻合。也即國有資本雖然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屬于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也就都屬于審計監督范圍。
認識這一點很重要,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才能實施審計監督。也才能處理、處罰。這也是第二十條將原條例規定的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修改為“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钡脑?。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只能對相關事項延伸審計調查。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也屬于這類性質?!跋嚓P審計報告”是指審計法第三十條明確的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報告。
另外。審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毙聴l例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為“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毙聴l例第十九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進行解釋,意圖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應比照公司法“控股股東”的定義:“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新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額最大,如4:3:3,國有資本占4,雖未絕對控股,但有話語權的情況。審計實踐中,應從相關法律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角度,以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是否具有人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或管理權等方面進行分析。正確識別是否屬于“擁有實際控制權”,以便正確行使審計監督權。
三、新條例為何分別對違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和不同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含義、審計監督內容進行了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財政監督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分別明確對違反財政收支和違反財務收支應采取的處理、處罰措施,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違紀、違規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救濟途徑,是因為:
(一)行為主體性質不同
“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依托的主體不同。財政收支是從國家的角度,對其以資金形態分配社會產品所作的理論概括;財務收支是從單位的角度,對反映其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所作的理論概括?!?《解讀》)財政收支的行為主體是政府及相關部門,財務收支的行為主體是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一個是政權組織,一個是社會經濟組織。
(二)履行的職責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從政治角度講,屬上層建筑,履行的職責是國家財政預算收支、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屬于社會經濟組織。他們的職責是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經營活動和會計核算中,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內容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如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是按照其職責核算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是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發生的支出,以及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會計核算。
(四)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不同
財政收入是發展國民經濟的主要經濟來源,也是國家經濟實力的體現,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權建設和經濟建設。處于社會微觀經濟形態中的各種經濟組織,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好壞,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是有限的。雖然國有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等掌握了一定的國家資源,但國家能夠通過各種政策調控措施,對其進行監督和控制,強化其核算管理行為,降低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以上因素表明審計監督的對象、內容和范圍不同,根據行為主體的性質、職責以及對經濟社會的影響范圍、后果、程度等,對其處理處罰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應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審計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新條例又對它進一步明確和補充。特別是救濟途徑,因為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處理、處罰措施不同。規定對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梢蕴嵴堈脹Q,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斑@種關于行政相對人救濟途徑的制度設計,在其他法律中還沒有先例。”(《解讀》)應該說,這是由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也可以理解為具有中國特色。
四、新條例未明確的幾個事項
(一)未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時限
第五章審計程序中,第三十八條是講取證材料的確認(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是講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第四十條是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形成程序。根據審計實踐,第三十九條前還應該有個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形成程序和時限。同時也未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
(二)未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
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新條例第二十三條將特定事項明確為“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和新條例第三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了實施審計前
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但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新條例的規定,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該在什么時候或期限內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新條例未明確。審計署2001年8月的3號令《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也只說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調查,應當在實施調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焙螘r送達,未明確。
(三)未明確有關審計業務文書名稱
1 第三十三條講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有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這里就有個“通報”、“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2 第三十三條還講到,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條講,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審計機關應當在7日內告知他們。這里也有個“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3 第三十七條講審計方法、收集資料等事項,其中第(四)項“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蔽粗苯用鞔_為審計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條講,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也講了有關移送問題,但未明確是否需要出具復核、審理文書,自然也未明確復核、審理文書名稱;同時,也未明確移送公文名稱。
5 第四十二條講審計決定需要由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但未明確這個“書面”公文的名稱。
6 第四十四條講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專項調查的書面通知,沒有直接明確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7 第五十條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有相關聽證權利,也規定了審計機關耍履行告知義務,由于規定“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情況,那么,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以何種形式、何種公文告知,未明確。
8 第五十四條講對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要責令限期執行,以何種方式責令,未明確。
初步梳理,新條例未明確的事項大致有上述幾種情況,但不明確相關公文(名稱)或不明確有關事項,也有其中的道理。綜合學習了有關資料。結合審計實踐進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項難以明確或不應明確。審計實踐表明。因審計項目的大小、審計事項的難易程度不同,不同項目的審計決定執行期限也應不同,對這類問題,難以或者不應做硬性規定。(《解讀》)這樣,也就可以理解新條例不規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確。按常規辦理。比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面提請協助執行審計決定、聽證告知等事項,因這類事項發生情況少(公文使用頻率低),且辦理這類事項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文管理規定,使用日常的有關公文(名稱)就可以解決。也就不需要再明確了。
三是有的事項不宜在條例中明確。對某些事項不作出明確規定,就是考慮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會經濟條件、環境的復雜性,有的事項在條例中不明確還好些,再次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規定既無必要,也不太合適,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或變化了的)情況具體處理,可能更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比如,新條例第四十二條將執行審計決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給審計機關而不在條例中做硬性規定;第五十四條取消原條例(第四十四條)關于執行和檢查審計決定的時限要求等。都有這個意思。
四是增加審計機關處理有關事項的靈活性。新條例不明確有關公文名稱,主要是為以后公文形式的調整,或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條例留下必要的空間,同時也與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毕嚆暯?、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就不需要重復。比如第二十八條,因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對提供資料的內容已有具體規定。條例修訂時就刪去了原條例第二款。因審計法第四十條對違反預算和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財政收支的行為,已明確規定了處理措施,修訂后的第四十八條即將原第五十二條重復規定的處理措施刪去,只用一句結論性、規范性的語句表述。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币蛐姓妥h法、行政訴訟法對有關事項都有明確規定,條例就不需要、也無必要再重復。只需要按相關規定辦理就行了。審計機關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身工作性質、特點和要求,制定具體的相關制度或辦法。如審計署1號令中的《審計聽證規定》、《審計復議規定》等。
不明確或不直接明確相關公文名稱,不規定或不明確規定、或授權規定某些事項,既符合實際,還能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審計監督效果,這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
但對有的應該明確、也不難明確的事項,個人認為,明確還是必要的。如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應該是必要的。只有明確了。審計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審計行為也才更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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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6號令)[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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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制定地方性審計法規的必要性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審計機關緊緊圍繞發展大局,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審計領域不斷擴大,審計內容逐步深化,審計質量和效果有了顯著提高。同時,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審計監督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雖然國家分別于2006年和2010年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訂,對審計監督的職責、權限、程序和審計監督機制等作了進一步規范,但其中有些規定仍較原則,尚不能完全解決審計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還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作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因此,根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一部關于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顯得十分必要。為此,早在2001年,我省就開始醞釀制定《條例》,有針對性開展了調研論證工作。2010年審計法實施條例修改后,我們正式啟動《條例》的立法工作,并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稐l例》是全省審計機關履行監督職責、開展審計工作的重要法規依據,對加強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進一步健全江西地方審計法規體系的需要。
我省審計機關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專門規范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稐l例》的制定,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為基礎,全面總結江西審計實踐長期積累的成功經驗,系統借鑒兄弟省市審計法規的成熟做法,充分體現江西經濟社會發展對審計工作的新要求,充實和完善了江西地方審計法規體系,為江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提供了重要保障。
2.《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新形勢下強化審計監督,貫徹實施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需要。
隨著服務于國家治理和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等審計目標的確立,新形勢下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也隨之增加,社會關注度也越來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訂出臺的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為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其部分規定還比較原則。如:對財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公眾資金、企業事業和金融機構等領域的審計監督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對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資源環境審計、跟蹤審計和聯網審計沒有明確規定;對審計整改的檢查、督查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以滿足我省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
3.《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適應新情況,全面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職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金流向范圍的更加廣泛,審計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辦企業、民辦學校和私立醫院等經濟組織使用財政資金情況如何加強審計,對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組織和項目如何加強審計,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的效力如何認定,等等。這些問題在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均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但審計實踐又急需加以認真研究和解決。與此同時,我省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過地方性法規固定下來。因此,為提升審計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
4.《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審計行為的需要。
加強審計監督,是維護正常的財政經濟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稐l例》的制定,既是被審計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依法理財水平的需要,同時也是審計機關規范審計行為、提高依法審計水平的需要。
二、地方審計法規的立法原則
立法原則是指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則,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為國家政權意志,使所立之法有效地實現立法者的目的。從《條例》的整個立法實踐來看,我們認為地方審計立法要把握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江西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注意保持與相關法律及國家審計準則的銜接。
審計法是我國審計監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領導體制、審計職責、審計權限、審計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國家審計基本制度。審計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為執行審計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規,是審計法的下位法,其主要作用是對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細化和補充,推動審計法的貫徹落實?!督魇×⒎l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其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制定《條例》,必須遵守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督魇×⒎l例》規定了立法的相應權限、程序和原則,《條例》的制定必須遵守其有關規定。同時,《條例》注重與相關法律和國家審計準則的銜接,發揮其他法律和國家審計準則的依據作用、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如,在第四十二條中,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的規定相銜接,在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分別按照國家審計準則對專項審計調查和專題報告進行規定。通過對相關法律和國家審計準則的借鑒、參考和完善,體現《條例》的權威性、實效性和全面性。
2.按照建設法治政府要求,進一步規范審計執法,促進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質要求是依法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是擺正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制定《條例》,既要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又要規范審計執法,設定必要的限制和程序要求,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依法保障被審計單位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和法律救濟權;既要規定被審計單位的救濟渠道,也要規定審計機關自身的糾錯機制;既要明確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要明確審計人員違反審計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審計人員、、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條例》對審計人員的執法行為和職業素養的規范性要求。
3.適應地方社會經濟和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及時總結各地審計工作經驗。
《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社會經濟形勢也不斷發展,審計客觀環境發生了變化,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實踐證明是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及時總結固定下來。如,近年來在跟蹤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民辦高校審計、農村集體組織審計等方面,我省各級審計機關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因此,制定《條例》必須適應我省社會經濟和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并將成熟的經驗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4.研究和借鑒外省審計立法的有益經驗,逐步完善江西特色的審計監督制度。
雖然基于不同的經濟條件,各省的省情不盡相同,在制度安排上也有相應的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各省都注重運用法律制度來規范和保障審計監督活動,而且這些審計法律制度具有很多地方審計的共性特征。如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對公眾資金的審計、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等。這些共性特征,對于我省審計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意義。因此,制定《條例》要研究和借鑒外省審計立法的有益經驗,逐步探索和完善既符合上位法、又具有江西特色的審計監督制度。
5.地方審計立法既要從立足于地方實際,又要兼顧適當的前瞻性。
地方審計立法既要立足于現實,突出地方特色,又要體現事物發展的趨勢,增強立法工作的預見性和超前性。為配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江西省各級審計機關進一步突出和加強資源環境事項審計,有力地促進了環境保護工作。為使資源環境審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條例》特別對資源環境審計的對象和主要內容作了規定,從法規層面上推進和深化我省的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為積極服務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增添動力。除地方特色外,《條例》為順應審計工作發展趨勢和方向,還制定了一些前瞻性條款??冃徲嬜鳛閷徲嬑磥戆l展方向和工作重點,近年來正日益受到重視。目前,我省績效審計在審計項目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稐l例》對績效審計的范圍、內涵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從地方法規的高度將績效審計法制化,要求審計機關著手這項工作,盡快為評價標準、方法和技術等的確定積累經驗。同時規定了“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獎勵或者行政問責的依據。”為適應信息處理的電算化和網絡化,聯網審計等新型的審計方式在未來的審計工作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此,《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審計機關在政府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險等重要領域實施聯網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三、地方審計立法的經驗與體會
立法是一件既嚴肅又嚴謹的工作,立法的過程充滿著艱辛和汗水,立法的過程也是各部門利益博弈的過程。從2011年5月啟動立法進程到2012年9月正式通過,《條例》能夠在短短一年多時間順利出臺,并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得益于如下經驗和做法。
一是領導重視,每個階段親自過問并參與立法調研。省政府、省人大當年的立法項目主要以修改法規為主,在廳長的親自協調下,我廳報送的《條例》作為特例被予以安排,其他32件地方性法規仍然在繼續排隊等待條件成熟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廳領導還參加了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組織的立法調研和座談,并及時對《條例》的修改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是耐心溝通,上門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稐l例》的出臺,必然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立法的過程,實際上是部門利益博弈的過程。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農業廳等有關部門對《條例》有關經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條款持反對意見或不同看法,我們積極主動上門作耐心、細致、反復的宣傳、解釋和溝通。同時,我們認真查找相關法律依據和外省立法資料,將有關條款的立法依據和理由提供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得了省人大常委會的理解和支持,最終使相關條款得以順利通過。
三是反復修改,積極配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對《條例》的修改和審查工作?!稐l例》從立法前期調研到列入省政府、省人大立項,從起草送審稿到提交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從省政府常務會通過到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最后的表決通過,期間經過反復的調研論證,廣泛的征求意見,逐字逐句的斟酌推敲,先后召開各種座談會二十余次,前后修改達四十余稿,一些重要的條款和語句經過多次立法博弈才達成共識。我們放棄雙休日和集中休假時間,平時更是加班加點,使得《條例》立法進程穩步推進。
篇3
關鍵詞:計算機審計 法律地位 電子數據 審計軟件 法律保障
一、引言:計算機審計法律問題的提出
計算機審計是基于計算機進行的審計活動,包括系統審計和數據審計。它是計算機進入會計和管理領域后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科學,是計算機技術、現代 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應用,是審計科學、計算機科學與電子數據處理技術發展的結果。在我國,計算機審計開始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但此后一直 處于摸索和研究階段,直到九十年代末才逐漸成熟和發展起來,時至今日,我國在計算機審計技術運用尤其在審計軟件開發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計算機審計在我 國政府審計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國審計法是在以手工審計為主導審計方式的背景下制定的,而對與手工審計相對應的計算機審計方式沒有予 以規范,即使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對計算機審計的規定也是少之又少,因此,在計算機審計實踐中出現了很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如審計機關是否具有計算機審計的權 力、計算機審計的范圍如何確定、拒絕計算機審計是否屬于拒絕審計等??梢姡壳拔覀冊谟嬎銠C審計方面面臨的主要矛盾是計算機審計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法律發展 的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如何在法律上規范計算機審計并為計算機審計提供足夠的法律支持,則要從分析計算機審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著手。
計算機審計包含很多方面的內容,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計算機審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作為一種《審計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審計方式,計算機審計的法律地位,即計算機審計是否具有合法性是計算機審計立法中應當予以首要解決的問題。只有明確了計算機審計的合法地位,才談得上審計機關進行計算機審計。
(2)作為一項新型的證據獲取方式,計算機審計中電子數據(含審計軟件審計出的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等問題應是計算機審計立法中的核心問題。
(3)審計軟件如何規范才更具有法律權威、如何鑒定編程語言以及網絡審計立法等問題在計算機審計立法中也應占有重要地位。
(4)計算機審計的法律保障即當審計機關的計算機審計權力遭到拒絕時如何進行法律救濟是保障審計監督職能的關鍵所在,是計算機審計立法是否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標志。
二、計算機審計的法律地位
計算機審計的法律地位,是指計算機審計在審計法中的地位,法律是否認可審計機關具有進行計算機審計的權力?!秾徲嫹ā烦雠_時尚沒有對計算機審計 作出規定,國家有關計算機審計的規定最初見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秾徲嫹▽嵤l例》第30條:“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 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有關資料。”該條是目前審計機 關開展計算機審計的唯一行政法規性依據。不過,該條對計算機審計的規定也僅限于對“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 的檢查,同時,它僅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要接受審計,但不接受計算機審計的行為是否是不接受審計行為?目前審計法 對此沒有具體規定。
審計機關開展計算機審計的另一項重要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88號)。 然而在該文件中關于計算機審計的內容也僅局限于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信息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檢查,檢查的重點主要在 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存在舞弊功能、系統所生成的電子數據是否真實等三個方面,并沒有規定對“電子數據”所進行的采集、分析等所謂面向數據的 審計。而目前,計算機審計的的主要內容就是面向數據的審計,這也是當前計算機審計的重點。當然,對計算機系統的審計是面向數據審計的前提,也是今后計算機 審計發展的方向。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也只是解決了計算機審計的系統審計問題,對計算機審計的數據審計問題并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盡管如此,這已是計算機 審計的重大進步,至少在國務院辦公廳的立法級次上有了合法性的認可。
為了更好的開展審計工作,保障計算機審計的順利進行,《審計法》應當明確確認計算機審計的法律地位,確定計算機審計是合法的審計方式,賦予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的職權,把計算機審計納入審計的內涵之中。
此外,在計算機審計的法律地位中還應當解決“什么是計算機審計”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意義在于確定范圍,明確界限:是獲取數據,檢查系統,進 行查詢分析,還是直接在電腦上查閱會計資料,看電腦帳。當前沒有對計算機審計的范圍給予一個合法的標準,導致了很多問題:只開放系統,讓審計人員看電腦 帳,但不讓你分析;或只讓你檢查系統而不讓你下載數據等等。因此,在計算機審計的范圍問題上,應當將系統審計和數據審計都納入計算機審計的范圍。
四、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
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都是適應傳統書面記錄形式的,將之適用于電子數據存在很大困難。計算機審計的對象是電子數據,其審計的直接結果也是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的派生形式)。電子數據在現行證據法律體系中占有什么地位,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證明力,以及電子數據儲存在計算機中,如果復制是否還能保持和原件 一樣的證明力等等,都是計算機審計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數據突破了傳統的證據法定體系
考察世界各國的證據法律制度,現行各國的證據制度主要分為三類:一是自由衡量式證據制度,如法國、德國;二是具體規則式證據制度,如英國、美 國;三是清單式證據制度,如荷蘭、智利。我國沒有制訂證據法,從體現于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定來看,我國的證據制度是清單式的。由于電子數據不在我國的證據清 單之列,因此其在我國是不能用作證據的。但審計實踐涉及到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問題,這促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電子數據的法律地位問題。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關于電子數據的基本法律文件,有關電子數據的規定見于審計署的部門規章中。審計署2000年頒布的《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第 3條規定:“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3)以錄音錄象或者計算機存儲、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電子數據即包含于審計證據中。
顯然,前述準則對電子數據的規定已超出了《行政訴訟法》上證據范圍:電子數據資料不在法律規定的證據之列?!缎姓V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這里,準則規定電子數據資料即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是為了適應計算機審計的需要。不過,作 為證明一定事實的證據,其自身應當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形式,不是任何形式的“證據”都具有合法性,都可用來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否存在。在這里,盡管部 門規章對電子數據作出了規定,但行政訴訟法對此并沒有予以認可,可見在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審計機關開展計算機審計所獲得的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和證明力是要 大打折扣的。
(二)電子數據法律地位的解決方式
用法律明文規定電子數據為可采納的證據,是解決電子數據證據地位的最佳方式。不過,由于這種方式采用的是法律明文形式,需要較長的立法周期,無 法盡快解決實踐中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問題。因此,在現行證據體系中以各種變通的方式或例外的形式間接接受電子數據不失為一項可行的選擇。具體做法是:電子 數據在審計中發揮證據作用時,如果是利用其記載的聲音或圖象,則可以歸入視聽資料的范疇;如果是利用其記載的文字符號,則可以歸入書證的范疇;如果其涉及 專門性問題,可以進行鑒定,納入鑒定結論的范疇。
四、審計軟件與網絡審計的法律問題
(一)審計軟件的法律問題
計算機審計軟件是為計算機審計編寫的計算機程序及其說明書。在審計實務方面,已有一批計算機審計軟件先后通過審計署的評審,有些審計軟件已在審 計實踐中取得明顯效果,提高了審計效率與審計質量。2000年11月,審計署在南京特派辦專門召開了命名為審計之光的全國審計系統計算機開發應用成果演示 會,會上展出了多種計算機審計應用軟件和審計信息系統及審計辦公自動化軟件。如《卷煙銷售輔助審計軟件》、《企業審計軟件1.0》、《上審2.0工交企業 版》等等。由于審計軟件的開發者是審計機關本身,鑒定者也是審計機關,其是否有鑒定的權限,鑒定的效力如何,目前法律沒有規定,這也給被審計單位懷疑和藐 視由審計軟件產生的審計結果留下了空間。這說明目前我們對審計軟件方面的法律問題重視的還不夠。任何一種事物只有用立法加以確認和規范,才能最大限度地排 除其不利因素,引導其健康發展,審計軟件問題理應得到立法的重視和規范。就目前來看,審計軟件的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審計軟件的合法性和審計結果的可采性 上。因此,開發出全國通用的政府審計軟件,并使之合法化,同時明確審計軟件的法定鑒定機構,賦予其權威,是審計立法的重要選擇。
即使在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機關使用審計軟件審計的情況下,審計人員利用審計軟件所獲得的電子數據也常常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可。他們的爭議主要 在程序編碼等專業問題方面。我國目前也沒有對審計軟件中的程序編碼問題作出規定,這也使得審計關系雙方在程序編碼問題上缺少了判斷依據,對審計軟件的有效 使用產生了負面影響。在這方面,外國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如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國家標準局在1974年以后陸續頒布了《聯邦信息處理標準叢書》,對計算機環 境下的安全與風險管理、數碼編程標準提出了一系列指南。它對美國計算機審計的發展具有很大促進作用。
國家對程序編碼進行立法是較好的選擇,但這在目前是無法立即實現的。就目前來看,審計機關在使用審計軟件進行計算機審計時,要著重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計算機審計程序代碼復核制度。
(二)網絡審計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改變著傳統的審計工作方式,同時網絡財務、電子商務、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審計面臨嚴峻挑戰。因此,我們需要構建新的審計模式與 之適應,這種新的審計模式就是網絡審計。它是互聯網條件下的審計,未來審計行業和審計技術的發展動力將主要來自于計算機審計的發展,特別是網絡審計的發 展,這也是國內外審計界的共識。在立法上,目前我國的網絡審計立法仍是一片空白,《會計法》已增加了有關網絡財務的內容,《電子商務法》的起草工作正在加 緊進行之中,但上述法律都不是針對網絡審計的,不能夠滿足網絡審計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快網絡審計立法工作的力度和進度,使網絡審計工作有章可循。
五、計算機審計的法律保障
(一)計算機審計法律保障的一般原理
這里所講的計算機審計法律保障是指計算機審計已獲合法性地位后,法律對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權力的終極救濟措施。這主要是指在法律已明確規定審計 機關計算機審計權力后,被審計單位仍拖延、拒絕計算機審計時的法律保障措施。就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審計法》沒有規定被審計單位拖延、拒絕計算機審計時的 法律保障措施,有關法律保障措施的規定見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88號)對此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審計法實 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處理。”本文對計算機審計法律保障措施的論述便是以《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內容展開的。為表達方便,下文在“拒絕、拖延、阻 礙”等語言的運用上,一律用“拒絕”術語,這也是因為拖延、阻礙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著拒絕的涵義。
(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法律分析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 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1)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2)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該條規定了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審計的懲罰措施,賦予了審計機關追究被審計單 位法律責任的權力(在這里審計機關追究責任的形式僅為行政處罰)。這對審計機關順利獲得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進行審計監督,起到了保障作用。
根據前述第49條的規定,“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所以,就被審計單位來講,接受處罰并不能免除其 接受審計的義務。不過,該條的規定容易產生這樣的問題:如果審計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后,被審計單位仍拒絕審計的,這是否意味著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再次進行 處罰。如果可以,則意味著對處罰次數的多少取決于被審計單位拒絕審計次數的多少。從理論上講,被審計單位拒絕審計多少次,審計機關就可以處罰其多少次,一 直到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時止。顯然,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對被審計單位就拒絕審計事項進行多次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上的一事不再 罰原則。
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來看,法律并沒有賦予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采取強制措施、直接調取相關資料的權力。所以從法律條文方面來分析, 就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由于《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規定,審計機關不能對被審計單位再次處罰,同時審計機關無權對被審計單位采取強制措施、直接調取相 關資料,所以被審計單位因拒絕審計而被處罰后就可以逃避審計監督。進一步講,只要被審計單位繳納罰款就可以免除審計(法律沒有賦予審計機關采取進一步措施 的權力)。這樣,就可能會出現以罰款代替審計的局面。上述結論是根據法律條文所進行的法律推理。
篇4
(一)依法審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賦予審計機關依法行政權力。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查處。
(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及財稅、統計、物價、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業務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會計監督所組成的。在這一系列的監督中,各自有其監督的范圍和領域。審計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國民經濟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既可以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對業務部門經濟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是任何其他業務監督不可替代的一種專業監督。
(三)依法審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政府行使著監督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程度和質量直接影響著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可以講,依法審計必然成為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監督制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依法審計的本質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期,由于種種原因,財經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還很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財經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的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其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其三,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這三個層面中,第二個層面包括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調整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分散于財政、稅務、金融、投資、物價等領域,例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物價法》等法律法規也是審計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理由是:從審計地位看,《憲法》明文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能、地位超脫,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人事和經濟利益關系,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不會造成執法混亂。從《審計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作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但在新實施的《審計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是審計執法依據,符合《審計法》立法精神。從我國國情看,在當前經濟領域存在違法亂紀現象甚至有時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不規定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勢必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憲法》和《審計法》賊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規應當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二)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是一種糾正措施,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以上五種處理措施,主要針對違反財政收支的違紀行為。
(三)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處罰。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比處理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以上七種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只能實施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處罰種類,主要針對違反財務收支的違紀行為和屬于財政收支范圍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
三、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是依法審計的內在要求
(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一是處理處罰不能超越法定審計權限,只能在上述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是向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如果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則超出了審計職權范圍。三是必須是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四是必須是引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五是注意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六是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則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分別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紀、政紀的,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或黨紀責任。需要由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的,分別移送其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
篇5
2010年,常委會預算工委會同審計部門開展了審計立法前期調研工作。2011年,在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鄭藹蘭等15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于制定〈上海市審計監督條例〉的議案》后,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常委會法工委即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聯合成立立法課題組,開展《上海市審計條例》立法研究和立項論證工作。課題組先后赴北京、天津、江蘇、重慶等省市學習考察,借鑒兄弟省市經驗;多次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廣泛聽取各級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等對審計立法的意見建議,分析、梳理了本市審計工作中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形成相關論證報告。
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上海市審計條例》列入年度立法項目。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收到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上海市審計條例(草案)》的議案后,再次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相關政府部門、區縣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建議,不斷完善條例草案,力求做到: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強化審計監督與規范審計行為相結合;細化與創制并舉;可操作性與前瞻性并重。
立法背景:審計事業發展新階段的迫切需要
審計監督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國家制度,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共財政的“衛士”作用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本市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本市審計監督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審計范圍的逐步擴大,本市審計工作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審計法制建設相對滯后、與新時期審計工作需要不相適應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計工作發展和審計作用的發揮。為此,本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與上位法相銜接,體現上海特點的地方性審計法規。
亮點解析:立法固化 實踐經驗
條例草案較好總結了本市審計實踐中所取得的成功經驗和成熟做法,在審計領域的拓展、審計內容的深化、審計方法的創新等方面進行了務實的創制和細化,具有較多的亮點,體現了上海審計工作特點和發展需要。
明確審計整改制度。為確保審計效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鞏固和深化本市審計整改工作,條例草案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的時限,明確了審計機關檢查了解審計整改情況的主要內容以及審計整改工作督促檢查機制。
創設審計結果運用機制。條例草案從上海實際出發,在遵循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對各項審計結果的運用進行了創制性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將審計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核和行政問責的參考依據;二是明確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決策、績效考核的參考依據;三是明確了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保證了審計結論的法定執行力。
強化績效審計。近年來,本市審計機關不斷加大績效審計的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為了進一步推進和強化績效審計工作,條例草案對開展績效審計的事項、內容、評價依據的選擇等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開展專門績效審計及范圍;二是明確績效審計重點審查績效目標設定、資金投入及資源利用、實施措施和目標實現程度等方面內容;三是明確績效審計評價依據的來源。
賦予資源環境審計法定地位。為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推進促進貫徹落實資源環境政策法規,規范相關資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資源環保工程項目的建設運營,條例草案結合本市實際,將資源環境審計專列一條,賦予其法定地位。一是明確將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和生態治理工程、節能減排資金列入開展資源環境審計的事項范圍;二是明確資源環境審計重點為:資源環境保護事項相關資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資源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效果三方面內容。
跟蹤審計方式規范化、制度化。近年來,本市審計機關在采用跟蹤的方式開展審計工作方面不斷加大探索力度。如市審計局對上海世博會運營財務收支和園區主體建設項目、本市對口支援都江堰市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和重建資金等審計項目采用了跟蹤審計方式,取得了顯著成效。為推進跟蹤審計方式的規范化、制度化,條例草案對采用跟蹤審計方式開展審計工作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跟蹤審計方式的審計事項范圍為:審計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應對突發事件、舉辦重大活動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二是對出具的階段性審計報告作出要求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審計發現問題的規定;三是規定最終的審計報告中既要反映已發現問題的審計整改情況又要反映尚未整改的問題。
規定利用信息技術開展審計工作。隨著信息技術在被審計單位業務處理、財務核算等方面運用的普及,審計機關在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審計工作方面逐步積累了重要經驗。條例草案對利用信息技術開展審計工作的相關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一是規定了審計機關有對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的權利,以督促被審計單位確保信息系統的有效和安全。二是明確了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審計機關建立和更新被審計對象基本情況數據庫的義務,以保證聯網審計等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人大審議:細化與創制并舉
6月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從審計事項和內容、審計程序和權限、審計結果和整改、審計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上位法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對建設項目審計、資源環境審計、績效審計等內容作了創制性規定,有不少突破和創新,既有前瞻性,又有操作性。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例如按照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建議對被審計單位的知情權、申辯和陳述權等權利作出細化規定,以保障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又如為依法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計工作的監督,建議條例草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增加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審計部門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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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審計執法過錯是指審計局工作人員以及受審計局委托代行審計職責的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審計執法時,故意或過失違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使國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審計局應認真追究本機關內發生的審計執法過錯并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執法檢查,上級審計機關有權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做出處理。
第四條追究審計執法的過錯責任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法紀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處理審計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審計局、審計人員的審計執法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審計過錯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控告,審計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抵制、打擊和報復。
第六條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視為審計執法過錯:
(一)未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程序,辦理審計事項的受理、審核、批復的;
(二)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審計及審計調查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取證,導致事實不清、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按規定的權限、標準、程序做出審計處理處罰及行政強制措施,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事項以及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評價,給當事人名譽造成實質損害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聽證和進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審計執法過錯責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過錯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認和劃分責任:
由于經辦人瀆職、失職致使審核人做出錯誤認定的,經辦人為錯案責任人;
由于審核人員的主觀過錯造成批準人失誤而造成的錯案,審核人為錯案責任人;
由于批準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錯案,批準人為錯案責任人;
由于經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共同過錯造成的錯案,三者均為錯案責任人,但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分各自責任;
經集體研究討論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錯案,主持人或決策人為錯案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對審計執法過錯,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理:
(一)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依照本制度需給予行政處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節之一,可從輕或免于追究:
(一)發生審計執法過錯后主動認錯并及時糾正的;
(二)審計執法過錯輕微,未發生危害后果的;
(三)在履行公務活動中,明確表示不同意錯誤意見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從重追究:
(一)因、受賄而發生執法過錯的;
(二)因主觀臆斷、或故意發生審計執法過錯的;
(三)審計執法過錯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因審計執法過錯造成經濟損失而引起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向過錯責任人或組織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審計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可下設辦公室或指定科室,承擔過錯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被處理的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向做出決定的審計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應進行答復,并在三十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撤消原處理決定的書面結論。
篇7
一是整合審計資源,加強項目管理。
一方面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等有機結合,優化資源配置,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一方面打破科室界限,全局審計干部分工不分家,在集中掌握審計情況的前提下進一步突出工作重點,對重點、難點項目集中局骨干力量進行實施。
二是將賬面審計與調查有機結合。轉變就賬審賬、就表審表的舊觀念,在賬面審計的基礎上,充分運用調查手段,通過召開座談會、進行問卷調查、原因分析,以此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三是加強延伸審計,突出工作重點。為拓展審計面,延伸審計觸角,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僅審計本級單位,還延伸內設機構、下屬單位以及資金流向的關聯單位;不僅向賬內延伸到明細賬、臺賬、卡片賬,還向外延伸到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領取人。
篇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按年度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預先作出的統一安排。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三條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復,減少交叉。
第七條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
第八條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九條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署各專業審計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并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劃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于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第十條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由下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協調后依法審批。授權審計項目的確定,要從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和有利于加強對上級所屬基層單位的審計監督出發,注意上下結合,重點解決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二條審計署對中央審計項目的授權,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一次。省級審計機關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審計署提出授權審計的請示,同時抄送審計署有審計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授權申請應說明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目的、理由、范圍和內容等。署辦公廳負責匯總審核,統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審計長審定后,批復地方審計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中央審計項目只授權給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審計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審計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準則以及授權審計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確保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審計署授權項目審計結束后,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情況綜合報告。審計署每年對上一年度授權審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審計署每年有重點地對中央授權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或審計質量未能達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其授權。凡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審計署派出機構在確保完成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基礎上,如確有余力,可在各自審計管轄范圍內,向署申報自行安排審計項目計劃。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符合審計署確定的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且從嚴加以控制。
第十八條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
(三)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四)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和省級審計機關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審計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二十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計劃完成的質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計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篇9
【關鍵詞】效力認定;審判實踐;保證合同
一、案情
2011年12月25日,商貿公司(出賣人)、物資公司(買受人)與科技公司(擔保人)簽訂了總金額為3037600元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已于本合同簽訂前付給出賣人303.76萬元鋼材款,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將303.76萬元鋼材送到買受人辦公地”?!暗诰艞l擔保方式:擔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財產及股權替出賣人擔保本合同項下所產生的全部鋼材款及違約金?!鄙藤Q公司和物資公司在該買賣合同尾部加蓋印章,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在該買賣合同尾部擔保人處加蓋科技公司印章。此后,商貿公司違約交付鋼材,并逾期返還鋼材款,科技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物資公司就此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保證合同未生效。另,陳某為商貿公司股東,商貿公司系科技公司股東,陳某因此長期持有科技公司的印章??萍脊菊鲁涛磳緸楣蓶|以及股東以外的人提供擔保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定。且科技公司就為本案買賣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擔保的事項亦未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決議。
二、審理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定上述保證合同未生效。
法院認為,對外擔保是公司的權利能力之一,公司為股東、股東以外的人提供擔保,有可能損害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過內部審議程序進行確定,以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由此,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須經公司內部決議程序決議通過或公司章程規定許可,才能生效;否則,該保證合同關系雖然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本案中,科技公司雖在保證合同中加蓋印章,但該擔保事項至今未經科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故該保證合同關系尚未生效。
三、高院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關于此種擔保行為的效力問題,在司法實際中一直存在著有效、無效、以及未生效三種意見以及相應的判例。為此,北京市高院發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京高法發2008第127號),其中第四部分公司擔保第六條明確規定:公司提供擔保未履行《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公司內部決議程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應認定擔保合同未生效,由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擔保權人不能證明其盡到充分注意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錯責任。
前述規定,對于訴訟中此種擔保行為效力的認定提出了統一的意見。
四、幾點思考
(一)此種擔保行為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有效、無效、未生效三種觀點及各自的理論依據,為什么高院在審理意見中采納了合同未生效的觀點。
筆者認為高院指導意見主張違法擔保未生效的意見,是從公司對外擔保的高風險的特點,以及我國現在公司運營的基本狀況的角度考慮的。公司對外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于公司業務中其他雙務、有償合同而言,就擔保合同關系中,保證人唯以擔保為目的,其只承擔保證義務而沒有實體上的權利,公司對外訂立擔保合同后,即承擔著較高的商業風險。結合我國目前公司運營情況看,除擔保公司外,對外擔保不是公司的常規業務,而是異常業務,可能損害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無視章程的規定,濫用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對外提供擔保、以及公司印章管理混亂,私自加蓋公章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司法實踐中,如僅依據印章真實性認定對外擔保有效,由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更有可能會導致一個正常經營的公司為此淪落至資不抵債的境地;而選擇擔保行為無效又太過嚴格不符合現行的立法趨勢。所以選擇擔保行為未生效,而以強制性的程序性規定來防控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并且使得公司在得知擔保事項后可以進行選擇,如果愿意承擔擔保責任,則可以召開股東會予以追認;如果不愿承擔保證責任,責申明拒絕為此召開股東會進行審議,即根據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比例,決定是否由公司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責任,即對債務人無法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這樣處理使提供擔保的公司同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事實上的平衡,更加符合我國現在的司法實踐。
(二)認定公司違法擔保未生效規則適用的例外
筆者認為,認定公司違法擔保的效力,如果公司章程對于公司擔保的決議程序沒有規定的,應當對封閉式公司和開放式公司區分對待。對于封閉式公司,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于開放式公司(如上市公司),其并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封閉性公司股東人數少,股東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管,管理層與股東并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外擔保即使未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如以公司內部決議程序的規則衡量,并不違背股東會的意志的,可以根據對于具體案件事實的認定,確認對外擔保的效力。結合這個案件,提供擔保的科技公司為封閉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章程中沒有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如果印章加蓋人陳某實際控制商貿公司,商貿公司為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且其股份數額達到科技公司章程規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程序的要求的,科技公司如果以未召開股東會來抗辯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應當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支持,認定公司對外擔保有效。
(三)擔保權人應如何盡到充分注意義務
篇10
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對審計項目,審計結果所作出的相關連的兩種處理形式,是審計機關針對被審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糾正或制裁手段,為促使被審單位及個人能夠盡快接受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并及時糾正,落實到位,更好地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嚴格按照財政法規辦事。如何應用處理和處罰,是我們審計人員所面臨的問題。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學法用法,熟知法規內函,加以理解,正確把握界限,嚴防兩者混淆,杜絕以處代罰。
審計處理就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行為所采取的經濟糾正措施,它是審計機關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律、法規法定義務和糾正違法行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其恢復本來面目,依法辦事。從適用的法律依據看,審計處理不是行政處罰,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所約束。審計處理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物;二是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是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是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是其他處理措施。如《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報告處理準則中“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處罰,但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意見。在審計處理則要區分情況,如對沒收財務收支的審計處理,被審單位只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并可上訴,而涉及財政收支的審計處理不服的,只能申請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及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審計機關依法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政相對的單位、個人進行制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在名譽上或經濟上受到應有的懲罰。審計處罰的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警告;二是通報批評;三是罰款;四是沒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糾正措施。特別是被審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就業等專項款物;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屢查屢犯的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從重處罰。
筆者認為: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兩者可以并舉,但審計處罰和審計處理兩者不可共存,嚴格杜絕后患以處代罰或以罰代處的現象。
(作者單位:進賢縣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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